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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黔东南苗族传统议榔“立法”中的崇古原则

2016-03-24杨彦增

关键词:习惯法立法苗族

杨彦增



论黔东南苗族传统议榔“立法”中的崇古原则

杨彦增

摘要:黔东南苗族在其议榔“立法”过程中坚持崇古的原则,强调继承和遵守祖先制定的榔规;若必需改变祖先制定的某项规定,则必须祭祀祖先以求得祖先谅解。他们一直坚持崇古原则,主要原因是他们长期受到农业自然经济条件和相对封闭的生存环境的制约以及“灵魂不灭”观念的影响。

关键词:习惯法;黔东南地区;苗族;榔规;崇古原则

苗族具有强烈的历史感,他们认为之所以拥有现在,是因为他们拥有坚实的过去,民族的历史不能割断。对于苗族来说,遵从历史和遵从古人是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纲。崇古崇祖,这在黔东南苗族的议榔“立法”中也有体现。

议榔是苗族商讨决定重大事务的活动。生活在黔东南的苗族人民,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为了维护生产,防治盗贼,各村寨推举德高望重的寨老,在村寨中主持民主的群众议事会,制定乡规民约,处理寨中出现的各种案件,这就是“议榔”[1]。议榔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立法”,即制定榔规。黔东南苗族在制定榔规时,往往坚持崇古的原则,决不轻易改动祖辈制定的规约。

一、议榔“立法”中崇古原则的表现

(一)强调继承和遵守祖先制定的榔规

黔东南的苗族民众比较崇古,在议榔“立法”过程中,要念唱祖先制定并流传下来的古理、榔词,强调继承和遵守祖先制定的榔规。民国末期,台江县的偏寨、石家寨等苗寨,在讨论制定榔规的过程中和正式公布榔规时,都要由熟悉古理、古规的长者或榔头念唱祖先流传下来的古理、榔词,强调要遵守祖先以往制定的榔规[2]。反排苗寨在举行议榔时,由一位“娄方”(榔头)手持芭茅草和梭镖(代表权力和权威),念诵流传下来的理词和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新榔规[3],其目的也是向民众强调:不仅要遵守现在制定的榔规,而且要遵守祖先制定的榔规。

(二)不得随意变更祖先制定的规约

黔东南苗族通过议榔制定的规约,在数十年里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其内容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保护民众的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强调伦理道德,制裁奸淫行为;防治盗贼,维持地方治安。从其具体规定来看,有的制度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也不会发生变化。比如同寨不婚、同姓不婚等婚姻制度,在当前的一些苗族村寨仍然存在,民众自觉遵守。在雷山县掌批寨,95%以上的人口都是苗族,寨中有多个姓氏,不同姓的一般也不同宗。但是,不管是否同姓同宗,寨民之间都不能通婚,女的必须外嫁,男的必须外娶。原因就是寨民的祖先有约定,寨子中的都是兄弟,按照同宗不婚的原则,互相之间不能通婚。这一约定一直延续至今,没有人敢违犯。当地苗族民众普遍认为,祖先留下来的制度就应该遵守[4]51-52。

(三)改变规约必须祭祀祖先以求得谅解

黔东南苗族民众认为不能违反祖先制定的规约,如果依据现实情况确实需要改变祖先制定的规约,则必须举行仪式祭祀祖先,请求祖先原谅。剑河县久丢寨,共有4个苗族家族。很久以前,这4个家族的先辈在一起约定为兄弟,规定本寨子的人相互之间不能通婚,违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人强烈希望废除这一规定。但是,该村寨所在的雷公山苗族聚居地区的祖先崇拜观念仍然比较浓厚。当地的苗族民众认为,人去世以后虽然进入了另外一个世界,但仍然会护佑子孙后代。谁违反了祖先定下的规矩,谁就会受到祖先的惩罚,甚至其所在的整个村寨都会受到株连,被祖先降灾。一直到1993年左右,久丢寨的苗族民众才通过举行传统的议榔“立法”活动,废除了祖先定下的同寨不婚的规矩。为了废除本寨不同家族之间不能通婚的习惯法规定,久丢寨苗族民众杀了1头牛来祭祀祖先。在仪式上,民众将应该允许不同宗的同寨人之间通婚的理由向祖先进行了说明,然后郑重地宣布了这个新的约定[5]。

二、议榔“立法”坚持崇古原则的原因

(一)苗族传统文化对祖先的赞美与崇拜

流传下来的苗族古歌、理词,内容大多是对姜央等苗族祖先的勤劳、智慧、勇敢等品格的描述和歌颂,显示了苗族对祖先的赞美与崇拜。苗族古歌是苗族童年时代的产物,是初民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生活的原始理解,反映了他们对客观世界的朴素的认识。苗族古歌通过开天辟地、铸造日月、繁衍人类等故事,对人类和万物起源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在解释人类和万物起源的过程中,塑造了一系列的战天斗地的苗族祖先形象。例如古歌中描述的姜央与雷公、龙、虎等争当兄长的故事,就体现了苗族祖先姜央的勇敢和机智多谋。苗族民众一直把苗族古歌作为历史来看待,它是苗族民众进行传统教育的历史教科书。他们通过古歌使后代了解天地产生、人类起源、民族迁徙的历史知识,让其知道自身的来历,同时讴歌姜央等苗族祖先们正直、善良、勤劳、勇敢的品质和勇于与大自然及社会作斗争的英雄主义精神,使后代充满对祖先的尊敬与崇拜,增强了后代对祖宗的认同感与敬畏意识[6]1-5。

(二)原始的农业自然经济的影响

苗族民众迁居到黔东南以后,一直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过着“自给自足”或“自给不足”的比较原始的自然经济生活。他们年复一年地辛勤劳动,所求的只不过是为了填饱肚子。长时期的农耕生活,导致他们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状态具有明显的依赖性。他们比较容易满足于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生活方式,喜欢遵照祖先所遵循的原则来生活。因而,“重视传统、崇古轻今,是这个民族多数成员所共有和反复出现的心理活动方式”[7]。在解放以前,黔东南苗族民众一直处于比较原始的农业自然经济环境之中,而农业生产是需要经验来进行指导的。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的方式、方法都是先辈们传下来的,是先辈们的经验总结。对先辈经验的依赖,催生了对祖辈们的敬仰,崇古情结由此而生。现在的苗族民众对祖先、对长辈仍然非常敬重。每逢节庆日或者宰杀牲畜时,他们都要先祭祀祖先;每日就餐时,都要先让祖先“享用”。路上遇到老人,相对年轻的人都非常有礼貌,不论认识与否,都对长者亲切地称呼为“公”(对老年男性的尊称)或“太”(对老年女性的尊称),并主动让道,请老人先走。遇到老人背负重物,年轻人都会主动上前给予帮助,有的还会将老人一直送到家。村寨民众之间发生纠纷时,一般都会请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进行劝解调停,纠纷当事人一般也都会尊重老人的意见,听从老人的劝解。

(三)封闭的生存环境与苗汉隔离政策的影响

迁居到黔东南的苗族人民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之中,封建朝廷又曾一度实施民族隔离政策,因而他们与其他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很少。明朝时期,统治者在湖南、贵州交界之处设置重重关卡,禁止苗汉贸易和文化交往[8]。乾隆时期,朝廷为了避免苗族民众受汉族剥削、压迫和欺凌,制定了苗汉隔离特别法,不允许苗汉杂居,不准汉族人在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置办产业,禁止马贩进入苗疆要区[4]24-25。直到民国时期,才取消了这一苗汉隔离政策。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苗族人民的交往和活动范围局限于家族与家族、村与村之间,逐步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状态,苗族村寨成了他们生存活动的全部空间。长期的封闭生活,使得许多苗族民众变得孤陋寡闻和夜郎自大,因而其文化的发展(包括立法文化的发展)也只能走古今整合的道路。由于缺乏外来文化资源,苗族民众不得不从他们的先辈那里吸取营养,故而他们的崇古意识就比较强烈。在他们的心目中,老人是历史文化的传播者,是社会活动的主持者,是一村一寨的自然领袖,是人们的言行举止的楷模。所以,祖先和老人的言行是后辈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准则[6]50。在那种人口流动少、代代如是的环境里,前人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都可以拿来作为自己生活的指南[9]。

(四)“灵魂不灭”观念的影响

黔东南各地的苗族民众崇敬祖宗,他们祭祀祖先的活动十分频繁,远远超过其他祭祀活动。在他们看来,祖先死了以后,其灵魂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进入了另一个世界——阴间,而依然能够护佑子孙。想要获得祖先的护佑,就必须恭恭敬敬地祭祀祖先。逢年过节,他们会以酒肉祭祀祖先;日常饮食中只要有点酒肉,也必先祭而后食。大多数苗族人家都设有香火神龛,以供奉祖宗神灵[10]。在台江县,苗族民众习惯于吃饭前供奉祖先,在祭祀属于善的灵物时也要请祖先一道“享用”。凯里市舟溪地区的苗族认为祖先是属于善的神灵一类,能施利于人,经常祭祀祖先就会得到庇佑[11]。黔东南的一些苗族地区还定期举行鼓社祭仪式,即过鼓臧节,通过吹芦笙、斗牛、杀牛敬祭等形式祭祀祖先,祈祷祖先庇佑子孙后代。

总之,苗族民众认为去世的祖先的灵魂还在,为了得到祖宗的庇佑,自然也不能冒犯祖宗,包括不得随意违背祖宗制定的规约。这种由于崇敬祖先的原始宗教信仰而导致的对祖先言行的遵守,在国外的初民社会中也是存在的。据美国学者霍贝尔的研究,在非洲西部黄金海岸的阿散蒂人就认为,社会的福祉有赖于与祖先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因为人受制于神灵和魂灵的意志,特别是受祖先魂灵的控制。祖先将严厉惩罚任何违背其意志的行为。一切严重违背祖先或神的意志的行为都是作孽[12]。

三、议榔“立法”崇古的利弊

黔东南苗族在议榔“立法”过程中,崇敬祖辈制定的榔规,决不轻易改动它,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法”的稳定性。坚持崇古的原则,也可以显示“立法”内容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从而使榔规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同和遵守。这种做法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主张倒是不谋而合,即:“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对法律进行更改”。哈贝马斯在论述法律的合法性时也谈到了这种现象。为什么人民需要服从法律,除了害怕因犯法而受到制裁之外,有什么道义上的理由去说明法律是应当遵守的呢?哈贝马斯认为,在前现代,法律的合法性依据除了宗教以外,还有从历代祖先继承下来的习惯法也可能被认为是神圣的并因此而应该遵守[13]。

对祖先制定的规则过于崇拜和坚守,也容易使人养成固步自封的习惯,制约“变法”的能力。这种“只怀过去、不望将来”的思维方式,也造成了他们“移情”能力的低下,包括对现代法律科学的借鉴和吸收能力[14]。

参考文献:

[1]喜农.黔东南苗族“议榔”考[J].贵州民族研究,1983(2).

[2]吴通才.关于苗族鼓社、议榔的起源与榔规的性质的几个问题[J].贵州社会科学,1984(6).

[3]吴通发.台江县方白寨调查[G]//张明泰.黔东南民族村寨.凯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文化局,1987:71.

[4]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

[5]周相卿.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题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2).

[6]罗义群.苗族民间诗歌[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7]石朝江.苗学通论[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499.

[8]孙玮.黔东南苗族村寨村规民约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66.

[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2.

[10]贵州省丹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丹寨县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200.

[11]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279.

[12]E 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M].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243-284.

[13]任岳鹏.哈贝马斯:协商对话的法律[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11.

[14]周世中.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23.

(编辑:米盛)

基金项目:2015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黔东南苗族传统议榔‘立法’的原则与价值诉求研究”(2015ZC113)。

收稿日期:2015-11-23

作者简介:杨彦增(1971-),男,苗族,博士,凯里学院(贵州凯里556000)副教授,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立法及纠纷解决文化、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6)03-0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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