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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契约文书的历史意义和收藏价值——以大觉寺藏契约文书为例

2016-03-23□王

收藏家 2016年1期
关键词:僧人文书契约

□王 松



浅谈古代契约文书的历史意义和收藏价值——以大觉寺藏契约文书为例

□王 松

On the Historical Meaning and Collection Value of Ancient Contract Documents: A Case Study of Contract Documents Stored at Dajue Temple

Wang Song

Ancient Chinese contract documents are one of the preserved books and records in the world and increasingly importance is attached to them recently.Contract documents are abundantly preserved and covers a wide geographic area.They are of great historic significance.The article takes the contract documents stored at Dajue Temple as a case and give a explanation of them.

中国古代历史文献极多,可谓浩如烟海,而两宋之后的存世典籍数量尤甚。在这些典籍中,契约文书作为其中一种,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重视,对其进行分类比较研究,或大量收藏。

一.契约文书概况

契约文书也称之为契约,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乃至社会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证明某种关系的原始文字协议或认定。契约文书所涵盖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关系,如买卖、抵押、借贷、财产转移、合作经营等,还包括纠纷解决等内容。契约文书所记载的是古人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和人身关系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历代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①因为绝大多数契约文书所载内容包含了详细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所涉及事件的起因、经过和解决结果,所以一部分契约文书读起来使人感觉颇有趣味。这些在古代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可以看做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个个鲜活的细节,恰能补正史之缺。中国契约的历史,至少可上溯至周代,在《周礼》中即有关于契约的记载,当时契约被称为“傅别”、“质剂”、“书契”、“判书”和“约剂”等。②当时的契约或在竹简之上,或为金石铭文,而纸质契约文书的普及则在魏晋之后。③

契约文书存世量极大,涉及的地域范围也极为广泛。有相当数量的契约文书收藏于各地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科研单位,另外,一些个人收藏者也存有一定量的契约文书。曾有学者推测,仅明清时期契约文书就有1000万件以上,④分布区域也非常广泛,有明代徽州府为中心的徽州契约文书、福建明清契约文书、江苏清代商业文书和太湖厅档案、浙江严州府明清土地文书和兰溪清代鱼鳞册、安徽宁国府南陵县档案、四川巴县清代文书档案、四川自贡清代盐业档案、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清代档案、贵州清代文书、珠江三角洲土地文书、顺天府宝坻县清代档案、河北获鹿清代编审册、山东曲阜孔府明清档案、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土地文书、香港清代土地文书、台湾淡新清代档案等等。⑤契约文书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涵盖内容极广。以徽州文书为例,其发现数量已达35万件,⑥种类则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约、承继分书、私家帐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会簿会书、乡规民约、信函书札等各种文书。⑦

二.北京西山大觉寺藏契约文书及解析

北京西山大觉寺始建于辽代,是京西一座著名的千年古刹,现作为一座古建遗址类博物馆对外开放。大觉寺有可移动文物藏品七百多件,其中契约文书为一大类。大觉寺藏契约文书128份,上自清康熙七年(1668年),下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时间跨度约为二百六十年。这些契约文书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土地、宗法、赋役、诉讼、风土人情及寺院管理等诸多方面。契约文字均以毛笔竖排书写,或楷书或行书,写在横长40—50厘米,纵宽50—60厘米的黄棉纸上。⑧契约内容基本遵循了至晚自隋唐时期便已出现的契约“样本”,即正文右侧起首为该契约种类及立字人,继而写明订立该契约的原因、处理经过和结果。左侧下方则为订立契约双方姓名、中保人姓名及各自签名画押。

中国古代寺院经济发达,作为其标志的契约文书,在古代寺院中多有存在,但因契约材质多为纸制品且经历多次浩劫,能够流传至今者则数量极少,大觉寺藏契约能够保留下来实属不易,其过程颇具传奇色彩。大觉寺在建国后曾作为林业系统驻地,寺内最后一位僧人王常修则还俗成为林业系统职工,在大觉寺院内工作。文革时期,王常修先生将大觉寺契约文书收藏在大雄宝殿天花板之上,躲过浩劫。1991年秋,成立不久的北京西山大觉寺管理处对大雄宝殿进行修缮,发现了殿顶的契约文书。这批珍贵的文物随后登记造册,成为大觉寺的藏品。

本文在大觉寺藏的一百多份契约中,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关于借贷、纠纷、经济合作的契约文书略作解读,以见其社会状态及历史纪录价值。契约文书056号

立卖契文约人觉明。因为无钱使用,今将本身香火地两段,头段六亩,四至买主;二段拾亩,东北西三至买主,南至大沟,四至分明,共计地二段十六亩,坐落北安河家北黄阴洼。同中说合卖给大觉寺耕种永远为业,言明价钱清钱六十五吊正,当日笔下交足,外无欠少。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立卖契人 觉 明(押)告示实贴三教庵山,勿致损坏

中见人觉寿(押)通性(押)

刘自禅(押)郝承义(押)

孙弘志(押)

代字人存照(押)

这份契约订立于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正文开始点明了该契约的种类—卖契,即为出售货物等而订立的契约,大觉寺契约文书多属此类。立字人名为“觉明”,因无钱使用,将自己的土地十六亩卖予大觉寺,所得收入为钱六十五吊。从姓名上看,此人当是一名僧人,而其典卖的土地为“香火地”也可视为觉明佛教徒身份的佐证。“香火地”又称“香火田”,一般指为祭祀、供养用的土地,在这里可理解为僧尼自有土地或寺院土地。根据研究,香火地虽然在名称上带有宗教色彩,在土地经营方面,与世俗地主并无根本区别。而僧尼本身不应积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则有相当数量的僧尼拥有个人土地。这些土地或为继承而来,或为典买而来,或为接受的施舍,或为从自己世俗家庭中带来,僧尼自己对这些田产有处理权,寺院并不干涉。⑨契约文书050号

钦命僧录司印堂,为严禁侵占以杜争端事,照得本庵僧人性德与僧人寂志,前凭乡亲僧俗人等分居,各管各业。一居街之南,一居街之北,田地产业品搭阄分,已有分单可证。今性德已故,其徒圆通理应照单管业,接续焚修。业经本印堂将分单二纸当堂批示,并令寂志出具永不侵占多事。□结在案,但恐阳奉阴违沿袭不改,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分单内有各中证及巡查人等知悉,倘有恃强凌弱骚扰侵占,越分取物争斗多事者,许被害之僧投鸣,中证即同秉公据实禀报巡查,掌书查实,即将违禁之僧锁拿赴印,以凭严惩究治决不宽贷也。一体凛遵毋违须至告示者遵

右仰通知

乾隆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该契约文书当属一份为解决僧人间产业纠纷而出具的告示,其年代为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僧录司,官署名,是中国古代中枢机构之一,掌管有关僧侣等相关事务,主官为正印、副印。“本庵”应为该告示末尾提到的三教庵。三教庵僧人性徳与寂志各有相关产业,分居街北街南,田地产业曾经抓阄分配。僧人性徳圆寂后,他的徒弟圆通继承了相关产业。根据字面意思,僧人寂志应于此前侵占过僧人圆通应有的财产,因此僧录司勒令寂志出具字据一类的文书承诺不再侵占。又恐寂志“阳奉阴违、沿袭不改”,故而出此告示,且如若恃强凌弱,必会严惩不贷。同契约文书056号(立卖契文约人觉明),这篇文书也提到了僧人私有财产的现象。由此至少可推断出两点:一,至晚于清代,古代僧人拥有私有财产属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二,僧人的个人财产可以在僧人与僧人间转移,徒子法孙可以在其身后继承相关产业。而这篇告示不但体现了这两点,而且反映出当时僧人之间也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纠纷,甚至因此对簿公堂,请他们的主管部门僧录司来主持公道。契约文书070号⑩

立筏御路树株人,乡长邢秉理、地方刘鹏金、木匠王瑞、随人陈有才,因本村西门真武殿渗漏坍塌,仝议砌盖。木料短少,无奈筏路树枝岔。被大觉寺当家师亲见拿住。今有合村众乡亲仝求常住,当家师大开慈善立字实放。自此之后四人各栽树拾棵,管活。从此之后御路树木再有人拆筏,有四人看守,拿送常住,送官治罪。如有树株短少四人不到者,有众乡亲壹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字存正。

契约文书056号

邢秉理+

嘉庆拾肆年二月初二日立字人 刘鹏金+

王 瑞+

陈有才+

张 安+

张德珮+

中保众乡人 张 镜+

权国平+

姜文亮+

天 然(花押款)

立 字存照

该契约订立于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在契约中,乡长邢秉理、地方刘鹏金等人因砍伐了属于大觉寺的树木而与大觉寺产生纠纷。最后在众乡亲的求情下,大觉寺饶过了邢秉理等人,但要求他们栽树、管活并看护这些树木。真武殿是供奉真武大帝的建筑,真武大帝又称玄天上帝、玄武大帝、佑圣真君玄天上帝、无量祖师,全称真武荡魔大帝,是汉族神话传说中的北方之神,为道教神仙中赫赫有名的玉京尊神,在汉族民间信仰中占有重要地位。从这一角度看,这是一场因为道教建筑需要修缮而由处于世俗的村民侵犯了佛教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因此这篇契约背后又隐含了佛教、道教以及世俗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从比较严厉的处罚看,当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大觉寺在三者中则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

契约文书050号

契约文书084号

立公议合同,旧业窑户马进山,旧业山主张起龙,因南安河村小南山地方旧有煤窑一坐,嘉庆九年原做过,因工本短少未成。今马进山会同新业开窑人大觉寺常住监院了尘与三官庙豁然报明做煤,言明按壹佰贰拾股开做。言明出煤得利之日,先归新业工本,后有余利,照字所分。旧业窑户马进山应得贰十伍股;山主张起龙,应得拾伍股;大觉寺常住应得四拾股;三官庙豁然应得四拾股。说过如有旧业人等争论,有马进山一面承管。三言议定,批合同以样二张。此系在字,各人情愿,并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合同文约,永远存照。

山主人张起龙+

新业夥计人豁 然+

了 尘+

道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

合同窑户人马进山+

代字人王成功(花押款)

这份契约签订于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契约记载了大觉寺曾入股开办煤窑的历史。根据研究,“合同”在古代并不完全等同于契约。汉语中的“契” 或“约”是抽象的、类的统称概念。“合同”的概念相对契约较狭窄,是契约的一种,也可称“合同契”。南安河村,最早称南安窠村,是大觉寺附近一座历史比较悠久的村落。大觉寺、三官庙与世俗百姓合股开办煤窑,并按照股份分得利润,既反映了晚清股份制经营的社会现象,又说明古代寺院经济存在多种多样的形式,并且相当活跃。结合其它大觉寺藏契约文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大觉寺除接受善男信女的财物施舍以及经营土地租佃之外, 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此外,三官庙一般被认为是供奉三官大帝的场所,三官大帝是道教最早供奉的三位天神,即天官、地官和水官。相传东汉时期,张陵创立五斗米道,就祭祀天地水三官,上三官手书作为道教徒请祷治病的方法。因此这份契约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佛教、道教和村民之间经济合作、共生共存、相互促进的社会现象。

三.契约文书所蕴含的历史价值

毫无疑问,大觉寺契约文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在发现及公布的契约文书中,南方文书多,北方文书少。在发现的北方文书中,成系统的文书更属凤毛麟角。大觉寺契约文书是自清代至民国留存下来的以大觉寺为中心,与周边地区寺院、村民等签订的契约。无论是在时间的延续上,还是在契约双方的关系上,都更加成系统,这一点在现存契约文书中尤为难得。其次,大觉寺契约文书内容涵盖范围较广且保存完整,是研究清代和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寺院经济乃至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如果从广义范畴看,中国古代契约文书作为历史长河中留存下来的珍贵史料,则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从文物史料角度看,契约文书又被称作“民间正史”,作为古代民间的法律文件和私家档案,可视为是对政书、典志、史志及其他文献的有效补充,可与文献相互印证,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文物价值和收藏价值。明清契约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文化,既有其地方性特点, 又多有超越地方本身的普遍性的一面, 对于研究同时期的中国史具有重要价值。

2.从契约文书的形式、实施和书写理念角度看,契约文书具备了基本的书写格式和比较专业的常用词汇,且常常在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可视为是现代法律的一种雏形。在契约中常常有“中人”、“中间人”或“中保人”出现,也是中国古代契约文书的一大特点。对于“中人”现象,已有多位法律学者进行过研究。中人在古代契约中起着见证缔约过程、平衡契约关系以及调解契约纠纷等重要功能。

3.契约文书对于探索中国古代基层社会实态具有重要价值。契约文书属于民间原始性的一手资料,描述详尽,具有相当的写实性,因此契约文书又是研究社会变迁和风俗习惯的重要资料。

4.契约文书存世量极大,且分布在我国多个区域,为汉语词汇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首先,存量丰富的历代契约文书可以为汉语词汇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料;其次,因为契约文书的地域性特点,其内容含有相当数量的方言词汇。从这一角度讲,契约文书又可以为古代文献中方言词汇的考释和现代方言词语的追根溯源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次,汉语在中国历史中是不断流传演变的,不同区域之间的语言也有相互交融。契约文书虽是文字资料,但其字里行间不乏口语化的语言,契约文书应对汉语流传演变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注释:

①黑维强《论古代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及词汇研究价值》,载于《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9月。

②《周礼·天官·小宰》。

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导言》,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 第27页。

④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⑤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载于《史学月刊》,2005年12期。

⑥周绍良《徽州文书类目·代序》,合肥:黄山书社, 2000年。

⑦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载于《史学月刊》,2005年12期。

⑧姬脉利、张蕴芬编著《北京西山大觉寺藏清代契约文书整理及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14年7月第1版。

⑨秦进才《大觉寺所藏清代契约文书史料价值浅谈》,载于《中国农史》,2006年2月。

⑩本文所用四篇契约文书均引自大觉寺藏契约文书,该文书为大觉寺藏品。录文中,繁体字、异体字已经改为标准简体字, 模糊不清的文字或者无法辨识的文字, 用“□”表示。

⑪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辩—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⑫秦进才《大觉寺所藏清代契约文书史料价值浅谈》,载于《中国农史》,2006年2月。

⑬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载于《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⑭李宇《浅谈清代契约文书的学术价值》,载于《沧桑》,2014年第4期。

⑮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 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 期。

⑯栾成显《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载于《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⑰黑维强《论古代契约文书的文献特点及词汇研究价值》,载于《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9月。

(责任编辑:郭彤)

契约文书070号

契约文书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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