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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
——以网络游戏为视角

2016-03-23王正阳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证据犯罪青少年

王正阳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
——以网络游戏为视角

王正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赌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顽疾。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赌博方式——网络赌博开始盛行。青少年作为接触网络最多的人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网络赌博的毒害。通过对青少年网络赌博现状和网络赌博成因的分析,针对青少年网络赌博取证难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对整顿网络游戏,防范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

网络赌博;青少年;网络游戏;隐形赌场

赌博是社会公害之一。赌博之风屡禁不止,不仅在成人中蔓延,而且还腐蚀青少年一代。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赌博更进入了互联网,其危害有增无减,所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青少年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正处于充满好奇心的叛逆时期,缺乏正确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极易受到网络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参与网络赌博的案件更是逐年递增,而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问题缺乏关注。本文对青少年网络赌博进行相关的讨论,希望能对改善互联网环境,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概述

1.定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网络赌博的特殊性,有学者对网络赌博犯罪作如下定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金融交易手段进行的赌博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的赌博犯罪现象,具有传统赌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比传统赌博犯罪有着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赌资巨大而且涉及范围广阔。而本文所论述的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是指犯罪参与者中大多为青少年的赌博犯罪。青少年身处互联网大范围普及的时代,一方面因心智的不成熟,另一方面又受到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诱惑,往往在不自觉、不自知的情况下就参与了网络赌博。这种情形基本发生在网络游戏中,下文将展开论述。

2.现状

青少年是接触互联网的主要群体。在网络赌博犯罪日益猖獗的同时,青少年受到的腐蚀也越来越严重,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的招揽对象也指向青少年。根据凤凰网2015年的相关报道,中国香港地区近六成青少年曾参与网络赌博,中国澳门地区也同样。参赌人员低龄化危机升级。相对于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内地虽然不至于这么严重,但也同样形势严峻。大部分青少年最开始对参与网络赌博不以为意,看不到其危害性,但当得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却是悔之晚矣。

如果将另一种还未被大众所认识到的网络赌博形式,即披着网络游戏外衣的网络赌博归入犯罪范畴,那么青少年参与网络赌博的现象就更应引起大众的关注。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北京青少年犯罪中九成与网瘾有关”,其中涉及赌博犯罪的占比三成[1]。当前,有组织的跨境赌博、网络赌博现象突出。一方面是因为周边国家赌场或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或开通视频网络专区吸引赌客;另一方面,国际赌博网站在我国大肆发展代理、招募会员,并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或参与网络赌博。事实上,网络游戏中存在着很多的隐蔽性极高的赌博,对青少年形成了极大的诱导,但很少有人认识到。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针对这些网络游戏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后,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虽然有关部门注意到网络游戏中的赌博问题,但对此问题的解决,仍缺少司法等相关部门的重视。

3. 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的相关规定

网络赌博犯罪的相关立法在我国还很不完善,刑法中仅有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明确法律规定。针对大型网络赌博犯罪,司法部门只能根据现实的赌博罪来定罪量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称《意见》),成为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通过解读此《意见》,司法机关有意将网络赌博犯罪从传统的赌博罪中独立出来,规定具体的犯罪情形与犯罪构成。不过有关青少年参与网络赌博犯罪仅提到一处,即《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由此可以肯定,国家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是明确的,但对于青少年参与网络赌博犯罪缺少足够的关注和具体的预防措施。此外,对于犯罪行为更加突出,犯罪性质更加恶劣的网络赌博犯罪而言,《意见》中的相关处罚规定与传统赌博相比在量刑上还有待商榷。

二、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的成因

1.大型RPG游戏*RPG游戏:角色扮演游戏(Role-playing game),简称为RPG。玩家负责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并在一个结构化规则下通过一些行动令所扮演的角色发展。隐性赌博的诱导

(1)所有大型RPG网络游戏中普遍存在的抽奖机制

对于青少年,大多都接触或者玩过网络游戏,而大型RPG网络游戏更是网络游戏中最主流、最受玩家青睐的游戏。以笔者自身体验为例,从早年的游戏《天龙八部》,到现在的《天涯明月刀》等,几乎所有的RPG中都存在着抽奖机制,即花50元抽奖就有获得价值200元的游戏道具的概率,即使抽不到也可以获得其他游戏物品。这就使得很多人放弃实价购买,转而抱着赌博心理去抽奖。事实上国家公权力机关已经对这类非法行为有所察觉。如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后称《通知》),针对这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这种利用网络虚拟货币抽奖就是非常明确的博彩形式,文化部有所认识而出台了《通知》,但政策却没有落到实处。《通知》中规定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处理,这给了网络游戏运营商极大的弹性。用户即便有意见也极少投诉举报,使得这种明目张胆的博彩行为依然存在于RPG游戏中。甚至,这容易导致青少年错误地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而不受监管。另外,即使明知存在涉嫌赌博的网络游戏,相关监管部门所能采取的措施也很有限。因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需要跟进具体的配套规定,出台监管细则,落实执法依据。

(2)RPG游戏“装备打造”中所隐含的赌博心理

RPG游戏中,装备是个很重要的游戏环节和游戏元素。装备分为“装备打造”和“装备强化”。“装备打造”是概率事件,这样就会诱使玩家反复打造,而出现最好的装备的概率往往极低,这样成本就会成倍提高。“装备打造”与“装备强化”的过程中就是反复赌博的过程。要打造最好的装备成本一般不是普通玩家能够负担的,这样导致每一次“装备打造和强化”都是在进行一次赌博。玩家在不经意间受到侵蚀[3]。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往往将赌博附加于合法运营的网络游戏之中,很多家长只知道自己的孩子在玩游戏,却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参与赌博活动,造成了家庭监管的缺位。更可怕的是,游戏中的这种机制利用了玩家的赌徒心理,不断将青少年的赌徒心理进行放大。在游戏过程中,玩家对这种赌博行为习以为常,潜移默化中增长了青少年的赌性,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影响。

2.普通网络棋牌游戏的引导

(1)语音聊天软件“YY”*“YY”:“YY”语音是基于Internet的团队语音通信平台,适应游戏玩家的免费语音软件,在网络上通常用“YY”表示。中关于“牛牛”游戏的隐形赌场

“YY”经过多年发展,现在很重要的产品就是游戏直播。很多直播频道往往会开设一个玩“牛牛”的游戏。“牛牛”游戏又名《斗牛》游戏,是流行于浙南一带的游戏。该游戏由2到5人玩一副牌(54张),其中一家为庄家,其余为闲家,发完牌后即可开牌比牌。庄家与所有闲家一一进行比较,牌型大者赢。本来是几个人玩的游戏,经过“YY”频道发展后在游戏外再开庄,很多被游戏直播吸引进来的玩家都会首先被强制进入这个频道,最后有被利用变成几千甚至几万人参与的赌博游戏的风险。只是这种赌博游戏采用虚拟货币而且有游戏直播的外衣,所以一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牛牛”游戏经过“YY”频道改造后很容易形成一个大型的网络虚拟赌场,因为赌资用的虚拟货币数额不大所以不易引起关注。但开设网络虚拟赌场与刑法规制中的“开设赌场”行为相同,属于非法获利的行为,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对此进行特殊规定[4]。而看游戏直播主要群体是青少年,青少年在不自觉情况下就被拉入了赌博的深渊。笔者认为,“YY”本身是一个很好的语音通讯聊天软件,却被不法人员利用进行赌博行为,主要归因于“YY”自身的监管缺失或对违法行为抱有的放任心态。另外就是网络环境管理松散,相关部门存在监管过失的渎职之嫌。

(2)《斗地主》等网络纸牌游戏对青少年的腐蚀诱导

《斗地主》游戏最少由3个玩家进行,其中一方为“地主”,其余两家为“农民”,双方对战,先出完牌的一方获胜。这种最初级的纸牌游戏,也受网民喜爱。网络纸牌主要是娱乐性,对于大多数人是偶尔消遣的娱乐方式,只有极少数人利用其进行赌博违法行为,所以大家都忽略了它的赌博性。过度沉迷于纸牌游戏,很容易演变成赌博行为。对于刚进入青春期,充满好奇心的青少年,很容易误入歧途。当普通游戏平台的纸牌游戏无法满足他们的时候就会涉足赌博的禁地。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纸牌游戏应该针对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加以特别限制。在不完全禁止的前提下,沿用并完善游戏防沉迷机制,落实上网实名登记制度,控制青少年的游戏时间,限制大额交易行为,从源头堵住游戏转向赌博违法行为的路径。

3. 青少年网络赌博的社会成因

当今中国社会的体制结构正处在向“以经济为中心”的新模式过渡的转型期[5]。转型期的“失范”会引发社会越轨行为的增加和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显现。青少年赌博现象的增加正是这种“失范”效应的反映。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正处于长知识的阶段,价值观、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如今社会正处于向网络时代过渡的阶段,缺乏完善的适应网络社会的制度和规范。青少年接触网络频繁,再加上境外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的入侵,伴随“经济酵素”的催化,助推了赌博这个“毒瘤”的扩张和生长,也极易引诱青少年加入网络赌博的行列。笔者认为,在当下的社会、网络环境下,我们应协力营造开放、协调、健康的网络社会氛围。继续加强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净化网络环境。

三、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的防控措施

1.完善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只有完善立法,国家政府各部门、各机构才能依法办事,没有完善的立法就如失灵的指南针,往往迷失方向。对于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而言,完善立法同样是最重要的环节。今天,互联网已进入家家户户,网络赌博犯罪日趋严重,刑法中依然没有明确的网络赌博犯罪规定,而只是沿用赌博罪的相关规定,这是完全不够的。刑法是国家基本法,是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应该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将网络赌博犯罪作为独立的犯罪与传统赌博犯罪进行区分,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目前,公安机关针对网络赌博犯罪能够依据的仅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称《意见》)。《意见》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罪名,定罪量刑的相关根据,较之以前是一个较大的突破,但还有很多的缺陷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对于大型的网络赌博犯罪网站,《意见》所规定的内容不能很好地给出针对措施。网络赌博犯罪相对传统赌博,赌资巨大,涉案广,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很多,仅依靠《意见》无法适应实际办案的需要。尤其针对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更是缺失。如今网络赌博低龄化越来越严重,青少年成为犯罪团伙招收赌客的特殊针对人群。只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实施细则,才能更好地防范青少年堕入网络赌博的深渊,还青少年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2.加强对网络游戏隐性赌博的限制和监控

(1)针对RPG游戏中抽奖机制的解决方法

对于RPG游戏中的抽奖机制,文化部有所认识,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并且点名《我叫MT》等游戏因涉嫌宣扬赌博行为而要求这些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做出了调整。但针对的仅仅是近年比较火热的手机游戏,而对于已经盛行了十几年的大型RPG游戏一直没有做出相关的举措[6]。笔者认为,就当前人民法院对赌博罪具体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几万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就可以定罪量刑。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通过赌博游戏设置获取的收益远在百万元以上,本质相同,甚至牵涉的不同年龄段人群遍及全国,社会危害性大。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完全没有理由让这种危害行为任意妄为。另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现行刑法对于赌博罪的法条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方式,只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三类行为,在营利的前提下成立赌博罪。如果参照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上述三种利用网络游戏赌博行为显然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起到刑法应有的社会防卫功能,分情况地对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立法是必要的。只是文化部本身的力量也有限,出台通知和点名函告不能彻底根治网络游戏赌博行为,对于网络游戏长期存在的弊端很难有好的解决方法。笔者综合自身经历,深刻认识到游戏中这种抽奖机制的危害性以及对青少年的毒害作用,认为这是一个值得监管部门重视的重要问题。国家应同打击黄色网站一样,对于网络游戏中这个长期存在的弊端进行规制和打击,直接出台政策禁止所有网络游戏采取抽奖机制,并且对于不肯整改的游戏运营商进行罚款查封等实质性的处罚。这种抽奖机制的运行模式就是游戏厂商坐庄开盘而玩家参赌的模式,本质上近似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开设赌场参赌人数毕竟有限,但一个火热的网络游戏很可能吸引数以万计的玩家。如果将所有玩家参与抽奖机制的钱以赌资来衡量那将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所以网络游戏中的这种抽奖机制应该完全禁止,绝不能让其放纵下去。这是一颗网络中的毒瘤,并且毒害的是祖国的未来。

(2)针对纸牌游戏隐性赌博诱导的解决方法

网络纸牌游戏毕竟与上文的抽奖机制不同,是一个娱乐性高的智力运动游戏,不可能被完全禁止,但它对于青少年的危害又是实实在在的。笔者认为,套用游戏中的防沉迷机制,从源头进行限制,将上网账户对于未成年和成年人进行区分。用未成年人账户进行上网时,所有的纸牌游戏都进行限制。当玩家进行了一定数量或时间的游戏后,强制将游戏锁定。当然,这也引出网络实名制登记的具体落实问题。实名登记的技术已然成熟,而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仍是一大难题。应该承认,这是社会发展必将面对和解决的困境,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一方面加强家庭的教育和督促,另一方面提倡社会的健康引导和宣传。应多加关注网络问题,发挥实名制登记制度的作用,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

3. 青少年网络赌博犯罪的实践问题与解决对策

网络赌博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以所设立的赌博平台为依托的违法犯罪活动。至于该赌博行为使用的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参赌行为的发生地、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以及提供技术支持或信号介入的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等大多不是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这也就说明了此类犯罪涉案地域的广泛性[7]。多地区甚至多国同时发生的案件,其管辖和破获都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这大大增加了案件解决的难度。《意见》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意见》明确,“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以上可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犯罪地非常分散。单单一个地区的部门基本上不可能对一张赌博网络进行整体破坏,而如果只是捣毁一个窝点,对犯罪集团来说所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

网络赌博犯罪在证据的取得和固定上面临考验。在证据信息化时代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被定义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备三个基本特征:①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从电子的特征可以看到,由于证据的数字化,非常庞大的网络赌博犯罪数字证据往往储存在一个小小的硬盘里,无论保存销毁都非常方便。警方要找到证据并拿到证据非常困难。实际破获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时,即便找到服务器当场抓获也有很大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当场毁坏,而且修复起来也很困难。网络赌博投注数据保存在庄家的计算机中,赌资以信用卡银行转账等电子货币形式进行,代理间结算采取临时开户、异地取款的方式进行,易于毁灭和隐藏证据[8]。互联网无国界,警方只能关闭在内地租用的服务器,但网络赌博源头在境外,形成无法取证、无法根除的局面,警方和司法部门很难调取他们全部的犯罪金额和非法牟利总额,只能根据最后一次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定罪。因此,针对电子证据取证难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1) 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

加快电子证据立法的步伐,构建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规则,为惩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我国目前在电子证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上,还存有一定的盲区,不论是《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部门性规章,都没有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就是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极个别条款中,也缺乏可操作性。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被列为正式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还是很少,仍然无法满足现实办案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和呈现形式做一些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解释,以完善此中缺陷。

(2) 加强科技力量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部门

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保存必须谨慎,甚至每一次查看都必须由专业人员监督操作,因为一个不适当的操作就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损毁。而且当存有证据的电子设备连上网络时,黑客远距离都可以不留痕迹地将它毁灭。其次,电子证据无法直接阅读,其存取和呈现都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支撑。如果没有相应的载体设备,就难以获取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一般的人员即便握着证据都无法查看。再次,虽然传统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也容易被改变,在司法实践中亦曾发生过当事人擅自更改、添加书证内容的现象,但是电子证据更改痕迹更容易隐藏,难以被发现。高科技犯罪只能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规制,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存、读取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操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工作部门,专案专办是非常有必要的。

4.加强司法部门与电信及银行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

网络赌博犯罪从境外渗透到境内,网络赌博团伙通过不断发展代理、会员,利用我国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赌资流转。犯罪数据储存在服务器中,而赌资则通过银行电信等部门流转,所涉及的领域很广。由于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手段科技含量较高、隐蔽性强等特点,公安机关在案件先期侦查过程中,必须整合各种办案力量,调集治安、技侦、网监、法制等部门,树立协作作战意识,实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并进取证办案模式,多方收集、固定各种涉案信息[9]。网络赌博犯罪涉及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仅靠公安部门很难组织足够的力量惩治犯罪团伙,只有依靠各部门的协作,团结力量才能将犯罪团伙绳之以法。通过银行电信等部门才能掌握犯罪团伙的资金流转动向,通过网监部门才能了解犯罪团伙的在网地址、在网规律、操盘规律。公安部门必须联合各部门力量群策群力,对整个赌博网络进行监控侦查,才能将整个网络赌博犯罪完全破坏。

四、结语

网络赌博行为盛行,夹杂在网络游戏中的赌博行为特有的隐蔽性和危害性使其受社会关注少。社会监管的缺失或不全面,促成这一网络“毒瘤”的扩张和生长,毒害青少年,侵蚀健康的网络环境。 本文通过分析RPG游戏和棋牌类游戏中的赌博现象,论述网络游戏中出现赌博违法行为的原因,探讨在立法和执法环节中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意见对策。旨在让传统赌博罪更好地适用于网络赌博犯罪行为,提高大众对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关注,为大众尤其是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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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寄附型网络赌博关联犯罪问题实证研究——以对局型网络游戏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3(7):79.

[3]王佳,刘晶.网络游戏:披上“赌博”的隐形衣[J].政府法制,200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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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雁玲,王仕营.网络赌博游戏对大学生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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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安璐,盛晶.析电子证据在网络赌博取证中面临的困难及采取的措施[J].警察技术,2006(6):87.

[9]王义.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模式[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8.

(责任编辑虹谷)

10.3969/j.issn.1008-6382.2016.04.008

2016-06-27

王正阳(1993—),男,浙江义乌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D924.3

A

1008-6382(2016)04-0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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