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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医事法律意识调查分析
——基于福建省医学院校的调查

2016-03-23郑砚璐

关键词:医事法律意识医患

郑砚璐

(福建中医药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22)

医学生医事法律意识调查分析
——基于福建省医学院校的调查

郑砚璐

(福建中医药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22)

医事法律意识是与医学生专业和职业息息相关的一种法治意识。整体上看,当前医学生都比较重视医事法律教育,但是医事法律常识还依然比较欠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加强。究其原因,在于高校医事法律教育机制和形式不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偏差、医学生功利化地看待医事法律学习。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创新高校医事法律教育机制和形式、营造法治化的社会文化、端正医学生的学习态度三个方面着手,共同发力。

医事法律;法治意识;调查分析

医事法律是国家法制体系中旨在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医疗主体立法、医疗行为立法、医疗用品管理立法、医疗争议处理立法等内容。[1]就调节对象而言,医事法律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主要用以调节医疗方和患者方的关系,涉及医疗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医患双方。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比其他规范更强的约束力。医学生的医事法律意识是与他们未来职业息息相关的一种法治意识,对他们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医疗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关系,尤其是医患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学生医事法律意识现状

为了解医学生的医事法律意识现状,课题组于2015年12月在厦门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开展了问卷调查。问卷共发放730份,回收问卷703份,回收率96.3%。调查结果如下:

1.学校和学生重视医事法律教育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正确的意识有助于形塑科学的行为。在当前医学院校的课程安排中,一般都有专门的医事法律课程,或者在其他相关课程中加大医事法律教育的内容。这是高校因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自我调适,也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形成了学校与学生间的良性互动。

调查中,问及“你所在的学校是否重视医事法律教育”时,16.2%的学生认为“非常重视”,49.2%的学生回答“比较重视”,二者共占65.4%。在回答“你认为学习医事法律是否有必要”时,54.9%的学生认为“非常必要”,32.3%的学生认为“比较重要”,二者占比达87.5%。然而,在回答“如何评价学校医事法律教育的效果”时,只有12.3%的学生认为“形式新颖、效果良好”,有38.3的学生认为“内容针对性不强”,19.1%的学生认为“讲课过于抽象,难以激发兴趣”。可见,目前大多数医学生大多都重视医事法律教育,也认可学校对医事法律教育的重视,但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却不尽如人意。

2.医事法律常识淡薄

医事法律作为一项专门性的法律,具有复杂的结构体系,充分掌握它不是易事。对医学生而言,掌握基本的医事法律知识不仅是应对未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需要,更是完善自身知识体系、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知识储备是一个渐进过程,医学生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年学习中掌握系统的医事法律知识,但对医事法律常识应当有个大体的把握。

调查显示,医学生掌握的医事法律常识非常有限,甚至一些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常识也把握不准。只有45.8%的学生认为“医生收红包是一种违法行为”,高达41.1%的学生竟然回答“不确定”,这种认识的模糊极易诱发他们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相关法律规范的了解程度”和“与医疗器械相关法律规范的了解程度”,分别有29.7%和37.9%的学生表示“完全不了解”,“知道一点点”的学生也只有37%和33.3%。对这些常识性的医事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当医学生走向工作岗位时,极其容易因认识偏差而出现行为不当现象。

3.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意识不强

医疗卫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一种服务,而且在医患之间总是难以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难免在工作中出现医疗纠纷。在医患矛盾日益激化的背景下,医疗卫生服务的“危险系数”越来越高,医学生必须掌握基本的维权法律,在工作中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捍卫自己的权利。

对于医患之间的关系,19.6%的学生表示“很紧张”,41.7%的学生认为“比较紧张”。然而,调查显示,即便学生认为医患关系不太和谐,但是却高达40%的学生表示“完全不了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知道一点”的学生占35.8%,只有4.1%的学生表示比较了解。同样,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相关的法律规范”,42.7%的学生表示“完全不了解”,33.7%的学生表示“知道一点”。这种反差容易使医学生在工作中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就容易不知所措,延误问题的处理时机。

二、医学生医事法律意识淡薄原因分析

调查显示,无论是高校还是学生自身,对医事法律教育都十分重视,但即便如此,医学生医事法律的意识依然比较淡薄,这就有必要从更广的视角寻找原因。

1.高校医事法律教育体制和形式不完善

高校是医学生接受医事法律教育的主渠道。调查表明,高校十分重视医学生的医事法律教育,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调查显示,高校在开展医事法律教育时形式过于机械、内容也较陈旧,甚至师资配备也不到位。一方面,医事法律属于专业性和应用性都十分明显的专门性法律,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具备医学和法学的交叉专业背景才能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但从目前的高校师资看,这种复合型的人才显然是比较稀缺的,所以大多数高校还是借助法学教师甚至非法学背景的其他学科教师讲授医事法律,他们显然难以深入讲解,只能停留于理论表面。[2]另一方面,医事法律的实践性很强,但是一些教师在授课中往往对实践层面的典型事件关注不足,教学只能从理论到理论,使学生难以在复杂的法条背后掌握具体的操作知识。这种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经常是枯燥的,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这也就难怪虽然医学生认可高校对医事法律的重视,但是在评价教学效果时满意度却不高。体制形式不完善也使高校虽然在医事法律教育上投入不少,但是产出却不尽如人意。

2.医疗纠纷错误解决机制的误导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愈演愈烈使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当前卫生领域十分棘手的问题。既然医患纠纷难以避免,那么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医事法律的一个重要调解领域就是医患矛盾的处理,将医患纠纷纳入法律框架解决,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种必须行也是医学生认为医事法律十分重要的主要原因。然而,当前频繁出现的医患纠纷,其解决的方式往往不是借助法律,而更多的是走非制度化的“私了”渠道。当患者认为他们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救济,而是通过众人在医院哭闹甚至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方式为自己“找说法”,院方也大多选择和解的方式,花钱息事宁人。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医闹团伙,而患者在其他事件的影响下也坚定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喝”。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时都舍弃了医事法律,这种错误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医学生,让他们对医事法律的效力产生了误解,而其最终的表现,则是他们在学习医事法律中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一旦医学生学习医事法律的积极性受到冲击,即便高校再重视,他们接受的意愿也会下降,教学的成效也就大打折扣。

3.功利化学习的推波助澜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医学生医事法律意识淡薄,最主要的原因还出在他们自己身上。“大学生日常功利化的学习目的是引起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欠缺的重要原因。”[3]教育原本是最摈弃功利化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无所谓重点与非重点。但是在大学扩招与就业难的双重压力下,一些医学生看待教育的方式出现了偏差,过于急功近利地以一些立竿见影的标准来审视学习。在学习中,他们将课程分为了专业课与非专业课,专业课专心对待,非专业课则能应付就应付,还美其名曰合理分配精力。医事法律课在医学生的课程体系中属于公共基础课,在一些学生看来这些课程只要考前应付就可以了,平常根本无需花费太多时间。法治意识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当医学生在校期间总是考前“临时抱佛脚”地对待医事法律课程,在其他时间自然也不会为了提高自己的医事法律意识而付出太多时间。在这种功利化学习态度的影响下,即便他们认为医事法律很重要,但是并不可能专心研究它、习得它,而只是把它当作学习专业课之余可有可无的点缀。

三、增强医学生医事法律意识的路径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在医疗卫生领域会更加重视以法律解决医疗主体关系和医疗争议,依法规范医疗行为、医疗用品管理。医事法律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正常医药卫生秩序,保护人的健康权利和自由,促进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国际卫生的合作和交流等。[4]在这背景下,医学生必须树立更加全面的医事法律意识,养成以法律规范自己职业行为的习惯,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创新高校医事法律教育体制和形式

客观而言,医学院校都很重视加强医学生的医事法律教育,但是由于体制和形式的缺陷,教育效果收效甚微,这就要求高校必须创新医事法律教育的体制和形式,建立更加灵活的教育体制,以更加符合学生接受习惯的形式开展教育。教育中,教师是引导者,而医事法律又属于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 ],它需要教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从目前的师资队伍看,真正具备符合医事法律知识结构的师资还十分稀缺。当然,对此也不应当坐以待毙。高校可以扩展思路,不局限于招收医事法律方向的新教师,从有医学或者法律背景的师资中选拔有志于从事医事法律或者对医事法律有兴趣的教师,将其送到专业科研院所进行深造或进修,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体系,以应对医事法律复合型教学的需要。从形式上看,医事法律是服务于医疗服务的,它必须从医疗服务中来,再到医疗服务中去。因此,在医事法律教学中,在理论传授的同时必须加大案例教学的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端正对一些模糊问题的认识。从效果上看,学生自己探寻之后的习得要比单纯的教师传授印象更深刻。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鼓励学生自主解答,通过引导小组讨论寻找正确答案。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教学活动,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在不断地去伪存真中逐步树立科学的医事法律意识。

2.培育法治的社会文化

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育人功能,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将润物细无声地感染每个人。法治文化是一种倡导规则高于人情的文化,人们对法律普遍信仰。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虽然不能说法治文化就优于德治文化,但在陌生人的社会中,法治文化无疑更有助于调节社会关系,守住社会的道德底线。当前不时出现的医闹现象就是一些人对法律了解不够、信心不足,误认为法律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要培育法治的社会文化,政府必须身先士卒,确保行政行为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坚持依法行政,在短期内看行政效率似乎会更高,但无疑会摧毁整个社会的法治体系,其上行下效的误导效应是无穷的。同时,医院在面对医疗纠纷时,必须守住法治的底线,不退让,不妥协,不给医闹人群以可乘之机。诚然,当出现医闹时,医院花钱消灾的确会加快事件平息,但同时往往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有些患者甚至明明理亏,但是见到其他人通过闹事获得了好处,也会有样学样,最终反而使医院陷入越退让越被动的境地。只有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学法律、讲法律、用法律的氛围,医学生才会真正看清医事法律对自己职业行为的意义,树立法治观念。

3.端正学习态度

如果问当代大学生好不好学,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肯定的。的确,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之下,大学生不断地学习,给自己增加就业砝码。但是,冷静地分析会发现,大学生热衷的是各种技能培训和考取各种资格证书,但是对于全面发展的关注似乎热情不高。在现在的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在短时间内只能通过大学生的各种证书窥探他们的能力,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招聘方式误导了不少大学生。大学本真意义上并非职业技能培训,而是一个全方位的修炼,而其中人文素质的培养是他们综合素质提升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从功利的角度看,医学生毕业后即便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当涉及相关医事法律时,往往也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法人资格参与相关问题的调解。从这层面看,似乎医学生学习医事法律没多大意义。然而,即便不论医事法律意识是法治观念的一部分,而树立法治观念是人的现代化的应然之义,医学生树立医事法律意识,有助于他们在职业行为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行为界限、更有意识地保存相关证据,而这即便是他们作为患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必须要有的意识。当前一些医学生之所以对医事法律热情不高,其理由与他们对其他公共基础课不感兴趣是一样的。因此,只有端正他们的学习态度,树立更加科学全面的学习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医事法律的态度,提高他们的学习热情。

[1] 石俊华.医事法学[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9.

[2] 高梅梅,等.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探析[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版),2015(S1):16-18

[3] 姜柏生,等.医事法学(第4版)[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2.

[4] 任元鹏.医学的法律边界[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152.

[5] 柳倩宇.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4(2):46-47,48.

Research on the Analysis of Medical Students’Legal Consciousness of Medical——base on Medical Colleges in Fujian

Zheng Yanlu
(Overseas Education College, Fuji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uzhou 350122,China)

Medical law consciousness is a kind of rule of law related to medical students' professional and occupational consciousness. Overall, the current medical students are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medical law education, but the medical legal common sense is still insuff i cient,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s also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Investigate its reason, lies in the imperfect mechanism and the form of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deviation, and medical students utilitarian view of learning medical law. Changing this situation,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innovate mechanism and form, build society culture which rule by law, and correct the medical students' learning attitude.

Medical law; The consciousness of rule by law; Research and analysis

2016-04-22)

郑砚璐(1991-),女,研究实习员。

福建中医药大学项目“福建省医药院校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情况调查研究”(NO.X2014003-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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