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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法律复音词的历时研究

2016-03-23章甜

文教资料 2015年34期
关键词:复音词

章甜

摘 要: 《折狱龟鉴》是一部案例汇编性质的著作,口语性极强,包含着丰富的法律词语,是研究汉语词汇史重要的资料。其中大量的复音词也反映了汉语词汇的演变规律,对于汉语史具有极高的语料研究价值。

关键词: 《折狱龟鉴》 法律词语 复音词 历时研究

南宋郑克的《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全书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而成。《折狱龟鉴》自问世以来对其他同类案例汇编著作有重要影响,如《棠阴比事》的作者万桂荣在叙述撰写缘由时就说:“遂于暇日取和鲁公父子《疑狱集》,参以开封郑公《折狱龟鉴》,比事属词,联成七十二韵,号曰《棠阴比事》。”明代李清著的《折狱新语》和清末胡文炳编著的《折狱龟鉴补》都是对《折狱龟鉴》的补充。近年来,《折狱龟鉴》中所蕴含的法律理念随着当代法制进程的加快,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当代人的重视。为了使更多的人能理解它,学者们纷纷对它进行校释,其中较为影响的有刘俊文先生的《折狱龟鉴译注》和杨奉琨先生的《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

《折狱龟鉴》全书语言通俗易懂,是一部口语性较强的语言材料,包含了许多口语词语、通俗词语,能够反映南宋前后的语言实际情况。特别是书中有很多法律复音词,但是从语言学史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工作并未受到学者们的足够重视,因此笔者就以《折狱龟鉴》为例证,具体谈谈它们在汉语词汇史上的演变。

一、复音词界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古汉语词汇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语言学家和学者都对复音词判断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如马真从词义角度提出的“五条标准”、程湘清从语法结构、词汇意义、修辞特点、出现频率出发提出的“四条标准”都使古汉语双音词的判定既区别于现代汉语,又在现代汉语中不失作用,标准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

这里我们在结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词语的构词特点,提出了三条复音词的判定标准,争取在研究全书法律复音词时做到有理有据,力求准确严谨。

(一)词汇意义标准

目前学术界判定复音词主要把词汇意义作为依据,即主要是从词汇意义的角度考察一个复音形式是否是一个整体,且具有不可分割性。我们在综合考虑诸多学者观点和本书法律词语的具体情况下,将词汇意义标准作以下细分:

1.两个成分结合后,组合以后产生的义位等于两个成分相加,词义由两个成分互相补充说明,这样的复音组合是词,不是词组。

数犯法至徒、流,辄以赎免,长安人共患苦之。(《折狱龟鉴》卷八)

这里的“赎免”指交纳钱物而免除刑罚。“赎”的本义是指“用财物换回人身自由或抵押品。”如《诗·秦风·黄鸟》:“如可赎兮,人百其身。”孔颖达疏:“如使此人可以他人赎代之兮,我国人皆百死其身以赎之。”“免”本指豁免,赦免等,如《周礼·秋官·乡士》:“狱讼成……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郑玄注:“免,犹赦也。”所以“赎免”的词义是由“赎”和“免”相加而得来的,是一个有整体意义的词。

2.两个成分结合后,原本相近或相关的意义产生互补,凝结成一个更概括的意义,这样的复音组合是词,不是词组。

表以状闻,权奇之,欲全其名,特为赦明,诛戮其党。(《折狱龟鉴》卷三)

“诛”和“戮”是两个相近的词,都表示杀,但是它们还是有区别的,其中“诛”主要指对有罪恶的人的惩处或杀戮,如《韩非子·奸劫弑臣》:“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而“戮”则指一般的杀戮,意义范围广,如《说文解字》戈部:“戮,杀也。”但是“诛”和“戮”结合则不仅指诛杀(有罪人),也指杀害(无罪人),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

3.两个成分结合后,产生新义,各成分的原义融合在整体意义之中,这样的复音组合是词,不是词组。

知州杨全性率而悍,部民十三人被诬为劫盗,悉置于大辟。(《折狱龟鉴》卷二)

这里的“大”本义与“小”相对,《说文解字》:“大,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辟”指“法律、法度”,《说文》:“辟,法也。”《诗·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毛《传》:“辟,法也。”两者结合以后,指代新义“死刑”。

(二)语用修辞标准

从语用修辞角度看,有些词是通过修辞手段中的比喻、借代等产生的,有固定意义和形式,应当属于词。

然但请再劾其事,不复推究所司,则虽疾恶,而亦矜顽,且虑枝蔓也。(卷四)

“枝蔓”原指“枝条和藤蔓”,如唐白居易《泛湓水》诗:“青萝与紫葛,枝蔓垂相樛。”后来用来比喻牵连,株连,如《资治通鉴》二百四十五:“流血千门,僵尸万计,搜罗枝蔓,中外恫疑。”

(三)出现频率标准

在实际语言运用中,程湘清认为词的出现频率一般要高于词组。因此在坚持上述两个标准的同时,也可以参考一下词语的出现频率。如“捕系”出现9次,“服罪”出现7次,“引问”出现4次,“畏服”出现3次,“掠服”出现3次等词大都可以确定为复音词。

综上所述,《折狱龟鉴》法律词语的复音词研究主要采用词汇意义、语用修辞以及出现频率三个标准。当然,在实际研究过程中,肯定会存在一些复杂问题,这就需要在结合以上三个标准的基础上,参考一些权威工具书,如《汉语大词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尽可能多地尊重语言事实。

二、《折狱龟鉴》中的复音词

我们以《折狱龟鉴》中的法律词语中的复音词为横断面,寻找书中语料的历史源头,同时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对比梳理复音词在古今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这里主要分为先秦两汉、魏晋六朝、隋唐时代、两宋时代,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各个时期部分典型法律复音词进行举例说明。

(一)出自先秦两汉的复音词

《折狱龟鉴》法律复音词大多出自先秦和两汉,其中有的词随着历时演变,词义逐渐丰富,有的词在使用中则一直保持单义。下面就它们出处的不同分类说明。

1.出自先秦典籍

狱吏不敢考讯,甚以为患,诉于宪使。(卷三)

“考讯”本义泛指考查;询问。《国语·晋语六》:“考讯其阜以出,则怨靖。”后广泛用于法律案件领域,专指刑拷审讯。汉荀悦《汉纪·前汉孝哀皇帝纪》:“太后素怒中山。太后遣御史按验考讯。卒无所得。”《后汉书·孝和皇帝纪》:“永元初,豫州刺史举奏畅,考讯辞不服。”南北朝时期,“拷讯”一词出现,主要表示刑讯,即刑拷审讯。所以两个词词义相同,后来多次用于法律案件方面。南北朝魏收《魏书》卷九十九:“蒙逊不遣,遂发露其事,拷讯杀之。”《魏书》卷一百一十一:“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现代汉语中两个词都消失,不用于法律案件。

按前汉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卷一)

“决狱”本义是指判决诉讼的案件。《吕氏春秋·孟秋纪》:“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到了现代汉语中,“狱”的词义发生了变化,多用来指“监狱”,原来的“案件”义一般见于史料或古代典籍中,所以“决狱”一词消失,现代法律用“案”来表示“案件”义,如“判案”。

大人在州,志欲去恶,实无他故,必是凶人妄诈,规肆奸毒。(卷五)

“凶人”本义是指凶恶的人。“凶”是本义是“不吉利”义,如《说文解字》:“凶,恶也。”这里引申指凶恶可怕。《尚书·泰誓中》:“我闻吉人为善。惟日不足。凶人为不善。”随着汉语演变,“凶”作为形容词,增加了“厉害”的义项,“凶人”一词表义不明,所以被表义明确的词语“恶人”“坏人”替代。

2.出自两汉史书

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卷五)

“受取”指接受,领取。《汉书·佞幸传》:“欲代曲阳侯,对莽母上车,私与长定贵人姊通,受取其衣物。”这里指贪污受贿。《后汉书·虞诩列传》:“诩上疏曰:‘元年以来,贫百姓章言长吏受取百万以上者,匈匈不绝,谪罚吏人至数千万。”这一引申义因为在现代汉语中容易理解为中性词,同它本义“接受”,法律案件为了体现法律明确,不用这个词语,直接定性案件性质为贪污或受贿。

自是,虽他州疑狱,监司必属坦平决。(卷一)

“平决”指(公正)判断处理。《汉书·王莽传上》:“平决朝事,常以皇帝之詔称制,以奉顺皇天之心。”现代法律词语已经不用,表示判案的多用“判决”,因为现代法律主张公正精神,但是一词多用的单音词“平”表义不明确,所以多用短语形式表示公平、公正,如“公正判决”。

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卷一)

“坐事”指因事获罪。《东观汉记》卷十八:“建武中,范升为太常丞,为去妻所诬告,坐事系狱,当伏重罪。”这里“坐”表示“因……获罪”义,现代汉语此义项消失,所以“坐事”也就不用了。

(二)出自魏晋六朝的复音词

遂引其人,使之对证,于是惭惧服罪,梏回本县,检付契书,置之于法。(卷七)

“对证”一词魏晋时期产生,指核对证实。晋陶潜《搜神后记》卷六:“子木夜寝,忽闻有人道弼姓字者,俄顷而到子木堂前,谓之曰:‘卿以枯骨腐,专可诬,当以某日夜,更典对证。”《旧五代史》卷一四八:“今臣欲请令举人落第之后,或不甘心,任自投状披陈,却请所试,与疏义对证。”后引申指针对病症;药物与病症相适合,同“对症”用法。不过到了现代汉语中,“对证”只表示“核对”义,引申义消失,与“对症”在此义项上不再共用。

此田不过汝曹典买耳,与汝一月限,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输纳。(卷六)

“推究”本指审问查究,主要用于法律案件。《晋书》卷六:“往者西事,公欺朝廷,以败为得,竟不推究”后引申指一般事理、原因等的推求研究。到了现代,因为“推”的“审问”义项消失,现代汉语只是保留了她的引申义,指“推求探究”。

所以异乎议罪者,彼其处决有所推本,若轻若重无非法也。(卷五)

这里的“处决”取其本义,即“裁决、处置”。《晋书》卷三八:“其常节度所不及者,随事处决。”后用来专指执行死刑。《水浒传》第一一○回:“当下监斩官将王庆处决了当,枭首施行,不在话下。”现代汉语保留了这个词的本义和引申义,依然活跃在法律案件领域。

(三)出自隋唐的复音词

非若谲诈,忌人窥测,已陈刍狗,用辄为祟也。(卷五)

“窥测”本义指窥探测度,主要指探究某人物、事理等。《北齐书·孝昭帝纪》:“帝(高演)聪敏有识度,深沉能断,不可窥测。”《旧唐书》卷一九一:“更转侧视之,又惊曰:‘必若是女,实不可窥测,后当为天下之主矣。”又引申指暗中观察。鲁迅《彷徨·示众》:“长子忽又弯了腰,还要从垂下的草帽檐下去窥测,但即刻也就立直,擎起一只手来拼命搔头皮。”现代汉语多用于日常生活,法律案件的使用基本没有。

抑又有说焉,若专令乡司任责,则豪右愈更得计,必以厚赂,使填逋欠。(卷六)

“逋欠”本义作动词,指拖欠;短少。《唐会要》卷九十一:“或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引申作名词,指拖欠的赋税钱粮。现代汉语中这个词语主要用于古代史料叙述的书面语中,一般不用,它的词语意思多被“拖欠”替代。

(四)出自两宋的复音词

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卷六)

语料最早来源于北宋程颐所撰的《明道行状》:“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曰:‘此无证佐,何以决之?”由此可以看出,“证左”与“证佐”同义,如《说文解字》:“左,手相左助也。臣鉉等曰:今俗別作佐。”表示证据或者证人。这两个词语形式都在以“佐证”“左证”来替代,表示“证据”,其中“佐证”为常用词语形式。

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卷八)

语料来源于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七:“既命各供状结实。乃召两吏趣从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讼者乃止。”本作动词,表示呈交书面供词;招供。后引申作名词,指书面供词。宋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若妇女,未可遽行追呼,且须下乡审责供状,待甚紧急,方可引追。”又泛指自陈事实的文字。宋刘克庄《书考》诗:“世上升沉姑付酒,考中供状是吟诗。五钱买得羊毛笔,自写年劳送有司。”也指交代,禀告。《西游补》第十五回:“唐僧道:‘孙悟幻,你是什么出身,快供状来,饶你性命!行者便跳跳舞舞,说出几句。”现代汉语中作为名词,主要用于古籍,指书面的供词。

总之,《折狱龟鉴》中这些法律复音词在汉语中的演变有着一定的规律的:(1)词语的演变受社会法律发展和变革影响,现代法律改革要求法律语言的明确性,这就要求必须淘汰一些表义不明的旧词,如“凶人”“平决”。(2)词语内部某个词语的词义演变会影响整个复音词的词义,如“坐事”。这些规律都符合语言交际的经济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综合反映着书中法律复音词在汉语史上的演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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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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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真.先秦复音词初探[J].北京大学学报,1980(5).

[8]程湘清.试论上古汉语双音词和双音词组的区分标准[J].东岳论从,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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