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采编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
2016-03-22王真真督忠跃
王真真 督忠跃
[摘要]著作权保护贯穿于学术期刊采编流程中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各环节。当下学术论文决定职称评定的背景下,学术期刊的编辑手握学术论文是否刊用的生杀权,在出版链条中占有很大心理优势及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和心理优势往往会致使一些编辑在采编过程中盲目自大,忽视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作为编辑部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第一卫士,学术期刊的编辑有责任亦有义务培养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意识,不要以上位者自居以影响对权利及义务的客观判断。
[关键词]学术期刊;采编;著作权;合理
学术期刊是行业科研展示的窗口,是同行之间学术交流的平台。作为科研门脸的维护者,学术期刊的编辑除具备严明的政治素养、端正的道德素质、专业的编校功底外,还应加强著作权意识的培养。然当下学术论文决定职称评定的背景下,编辑手握学术论文是否刊用的生杀权,在出版链条中占有很大心理优势及话语权。这种话语权和心理优势往往会致使一些学术期刊的编辑在采编过程中盲目自大,忽视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易在采编流程中不知不觉无意识地侵犯了作者合法权益。
一、基于学术期刊采编流程的著作权分析
学术期刊的采编流程由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校对等各环节组成,每个环节均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组稿
组稿,处理来稿是学术期刊采编的第一环节。学术期刊编辑部通常以征稿启事之类的告示来完成组稿任务。学术期刊的出版周期短,大都以双月刊和月刊为主,而每天接收的稿件又较多,编辑部无法与作者——通过协商来签订出版合同。因此,在学术期刊上刊登“致作者”“征稿启事”等告示,是学术期刊编辑部与作者建立合同关系的常用方式。这种方式含有“要约”及“承诺”等要素,是种民事法律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学术期刊编辑部刊登这类启事,一方面表明编辑部享有启事中的权利,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是要求作者在享有相关权利时,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不“一稿多投”,摘要、参考文献的规范化处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作者,在投稿时应主动阅读这类告示,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同意编辑部事先的约定,可以不向该刊物投稿,双方也不会建立合同关系。
(二)审稿
审稿是决定稿件是否采用的重要环节,主要是编辑部基于办刊宗旨及期刊定位对来稿进行评价、甄别并作出选择,决定稿件是否录用或退请作者修改补充。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三审制,即初审、复审、终审,初审编辑是审稿的责任人,对稿件必须做出基本判断,责任重大。因此,这一环节中编辑不仅要判断稿件的出版价值、质量标准,还要分析稿件内容是否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抵牾。我国《著作权法》的第条第四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要求责任编辑要对稿件政治方向进行把关,确保其不涉密、不违反国家的民族与宗教政策、不迷信、不侮辱诽谤他人等。此外,编辑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及署名次序,要挑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大旗。
(三)编辑加工
该环节主要是对通过审稿已达到出版标准而决定采用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整理,以提升稿件质量。《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报社、期刊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法律在赋予编辑权利的同时,又对权利加以限制与规制。基于以上规定编辑在修改稿件时要合理适度,心里要有删修的标尺及斧正的边界底线。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地方尽量尊重作者原意,保留文章的原有风貌。对内容及观点的修改定要征得作者同意,最好是返回给作者修改。另《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条款看似和编校无关,然许多编辑在进行版式设计时,基于篇幅限制,常将稿件的参考文献擅自删去。这样不仅间接造成了作者的侵权,同时也侵犯了作者作品的完整权。
(四)校对
这环节是在批量印刷之前,对出版物的最后把关,即出版流程的最后环节,是关系到学术期刊出版质量的压轴环节。《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以,在校对过程中校对人员也应秉持与编辑人员一样的原则尽量保持文章的原来风格,忠实原稿,切忌以一己之见乱改、滥改稿件。清样的校对如条件许可,可请作者最后把关,签字确定,从而有效减少侵权的发生。
二、学术期刊编辑部侵权案例分析
某高校学报在刊物封二刊载了编辑部的征稿启事,除了说明稿件的内容、篇幅、体裁、质量及格式要求外,还明确了编辑部的审稿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作者不能把稿件另投他刊。作品正式刊发后,寄送当期样刊两册,并根据国家的稿酬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但对于稿多投者将不支付稿酬,并由其自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2015年1月6日,张某通过邮箱向该高校编辑部投了一篇稿件。2月26日,张某发了封邮件给编辑部,询问其文章能否发表,没收到回复。三天后,他将文章投给了《××探索》。不久,张某就接到了《××探索》编辑部的电话通知,告知其文章已经决定刊用。3月中旬,《××探索》刊出了张某的文章,并及时向张某支付了稿酬。2015年3月底,张某发现该高校学报上也刊登了他的文章。于是,张某电话联系高校学报,要求其支付稿酬,但是编辑部以“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不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高校学报向其支付稿酬,并赔礼道歉。
首先,我们先看看高校学报征稿启事中审稿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高校学报约定的审稿周期是45天,这似乎不符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然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最后又说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是报社、期刊审稿时间的规定不是硬性的,只适用于双方事先没有作出约定的一般情况。高校学报的征稿启事是事先提出的,张某以自己的投稿行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的约定就可以成立。因此,高校学报征稿启事关于审稿时限的约定是有效的、合法的。
其次,关于使用作品支付稿酬,法律也没有作硬性的规定。2014年9月23日,我国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合同约定优先”这一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可不受这规定限制,甚至不付稿酬。高校学报编辑部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一稿多投不支付稿酬是合法的。作者在知晓投稿须知前提下,仍把稿件投给该学报,意味着已同意了征稿启事上的约定。
最后,“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同意作品同时或先后投给不同的刊物刊登。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可知,在当事人约定的审稿期内作者不能把同一作品投给其他刊物。同时,为保护作者权益,又要求编辑部履行及时通知作者稿件是否录用的义务。案例中,张某在过了审稿周期后,且写信询问过高校学报编辑部后,才将稿件另投,不属于一稿多投的行为。而高校学报在采用张某稿件后没有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在这点上是有过错的。基于张某行为不构成一稿多投,高校学报编辑部理应支付张某稿酬,并就没有及时通知用稿情况还应向张某赔礼道歉。
以上案例给编辑部这样一个启示:任何编辑部都应该尊重作者的合法权利,其中也包括及时把对稿件的审阅、加工处理等情况告诉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审稿期限到来之前,将审稿结果通知作者,是编辑部应尽的义务。编辑部如不认真履行这义务极易导致很多侵权事件发生。
三、学术期刊编辑合理使用著作权意识的培养
《著作权法》等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作者、编辑部、编辑等各方权益的武器,学术期刊的编辑作为编辑部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第卫士,有责任亦有义务培养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意识,并自觉用之维护作者及编辑部的合法权益,不要以上位者自居以影响对权利及义务的客观判断。
(一)客观的权利意识培养
学术期刊的编辑大都接受过著作权知识的培训,每年的72学时继续教育也会有著作权等相关内容,然一些编辑不了解著作权内涵,对著作权具体要求处于知道而不领会的状态。这种状态会带来两方面后果,一方面,当编辑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捍卫自身的权利,换而言之是在变相纵容侵权事件的发生。当侵权事件真正发生时,最多也只会动动嘴皮子功夫,批评他人素质不行、品行不高,要知道我们自己才是自身权利的最后捍卫者,另一方面,编辑的权利意识不客观,会在编校过程中,随意按自己的习惯、自己的主观意识,擅自改变稿件的内容及结构,甚至用自己的观点替代作者的观点。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内容进行修改,一旦文章公开发表后,发现编辑修改有误,编辑部与责任编辑都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著作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其权利是法定权利。很多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一个国家知识储备的扩展和增殖,艺术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兴盛,都是离不开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离不开知识创造者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但这种权利意识必须是在合理、合度、客观、公平的基石上才能发挥实际功效,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所以,客观的权利意识培养是编辑保护自己和保护他人的前提。
(二)主动学习的自觉
任何培养都需主动学习先行,不学则退,不学则败。学习不是单纯的概念,也不是喊喊口号,而是要转化为自觉行动。对于在职编辑而言,平时繁冗的编务已应不暇接,此外应编辑学者化要求,还需不断拓展自己专业以外的知识,因此关于著作权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往往被置于末位,对于主动学习更是乏力。然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更新,对保护编辑部及编辑本人又至关重要,所以这种学习必须以自觉为精神内核,才能化为行动,才能化为坚持。
(三)继续教育的坚持
继续教育要坚持,首先得将其形成一种习惯,一旦习惯形成了,坚持就会持之以恒。2008年6月1日颁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2010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规定“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间,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折合方式。”根据以上规定,编辑的继续教育时必需的、必要的。然如何在继续教育中坚持对著作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则靠编辑这方面意识的提高和行动的自觉。
学术期刊采编过程中著作权的保护是以合理使用为前提的,失范与出轨等超越合理范畴的使用,都会使保护变成伤害。物极必反,刚极易折。有规制,明晰合理界限,保护才能变成金钟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