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6-03-21吉林大学党委办公室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健吉林大学学生工作部
吉林大学党委办公室 赵 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杨 健吉林大学学生工作部 盛 磊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吉林大学党委办公室 赵 玥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杨 健
吉林大学学生工作部 盛 磊
摘 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高校应从树立科学管理理念、优化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高高校管理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治化
一、高校学生管理在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不仅能够从理论层面创新高校学生管理的发展思路,丰富和充实高校管理理论体系,而且还具有完善高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质量等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存在许多不足,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1.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缺乏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与维护。我国历来重视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以法的形式保护学生享有申诉、起诉、获得公正评价等权利,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多数高校仍存在权利和义务权重失衡的现象。以《学校处理违纪违规学生规章制度》为例,由于缺少对违纪违规学生申辩等权利的相关规定,学生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只有学生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充分享受和行使其基本权利,才能更加全面、深入地认知自身所应履行的义务,进而有效地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范。
2.高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不完善。由于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程序简单化、操作非公开化,增加了违纪学生对学校处理方式的质疑程度。高校有权依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做出相应处理,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不能“无规而治”,特别是作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教育单位,其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然而,我国高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普遍存在以简代繁、审而不密的现象,校方需依法履行的调查取证、尊重学生申诉辩护权等程序并未彻底执行。高校对违纪学生处理制度的规定存在片面性、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单向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违纪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与合理性,造成部分学生对于违纪处理结果质疑与不满,进而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不和谐、不科学的现象。
3.高校学生管理秩序规范性不足。当前高校管理秩序缺乏规范性,这从现实性的角度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例如,田永案中,校方做出的退学处理之所以未得执行,究其原因在于校方管理的不规范性,这也是校方最终败诉的重要原因。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94级学生,因补考中有作弊嫌疑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校规做出退学处理,但校方并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也未按照程序为其办理退学手续。1998年6月,田永毕业,学校以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与学位证。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区法院判决认为,北京科技大学虽然依据校规对田永的考试违纪行为做出退学处理,但并未依照程序向违纪学生通知处理结果,也未保证学生应享有的申辩权利。此外,该校违纪处理规定也与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不符。海淀区法院判决校方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高校管理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校规校纪,正确行使管理权利,提高学生管理秩序规范性,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前提。
二、高校学生管理加快法治化管理的对策
1.树立依法治校管理理念,提高法治化管理的思想认识。依法治校理念融于学生管理工作中,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具有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要理清依法治校的基本概念,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实效性,将法律、法规与校规、校纪有机结合,在学生管理事宜的各个环节体现法治精神,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法治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制讲座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民主、公正、平等的理念,形成尊重学生权利的责任意识,规范自身管理言行,杜绝滥用管理职权的行为发生。
2.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首先,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任何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健康发展服务,而不是以管理学生、惩罚学生、监督学生为主。再次,坚持借鉴世界先进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不能照搬世界先进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借鉴,并对其进行消化吸收,做到世界先进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中国化。
3.坚持正当、合理、合法的原则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构建规范的高校管理程序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严格依规行使学术评定、学位授予权,学纪处分权,保证各项权利法理依据的量化、透明;依法、规范设立校内评定机构,实行任期制,杜绝学术权力异化;相对人若质疑评定机构组成人员决议的公正性,应实行回避;相对人有权对教育科研机构及学术评定机构做出的决定进行申诉辩护。
此外,学生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享有申诉权和行政诉讼权。依法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健全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确保学生能够有效地维护正当合理权利。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学生管理司.教育法规导读[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董春胜.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
(此文系吉林大学学生工作研究课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课题编号:XGY201439,课题负责人:赵玥)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6-01-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