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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探索*

2016-03-21李晶颜小冬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年6期
关键词:教学方法

李晶,颜小冬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结合传统文学作品进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探索*

李晶,颜小冬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摘要:中国法制史是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但现阶段该课程却面临着诸多难题。将传统文学作品融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可以从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刑事立法、行政立法、民事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角度结合,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改革提供新的路径。

关键词:传统文学作品;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

1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学好中国法制史,具备良好的法史素养,对于每一位法学本科生以及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中,中国法制史课程却面临困境。

1.1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缺乏正确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但在实践中备受冷落,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鸦片战争以来,为了改变我国落后的状况,曾大规模的引入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此情况下,也就导致了在研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总会以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对我国传统法律制度进行评判,对西方法非常推崇,甚至有人还理所当然的认为我国传统法律制度都是糟粕,不需要学习。第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内容决定了它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距甚远,对学生的升学和就业帮助也有限。如在研究生考试中,除了报考法制史专业外,一般院校都不会将法制史课程列入考试范围,而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报考法制史专业的研究生情况来看,2005级至2012级只有1人报考了中国法制史专业;在司法考试中,法制史课程所占的分值比重也极低,一般每年只有10分左右;在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就业中,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考取过程中,与法制史课程也没有太大关系。在此种环境下,学生对学习法制史课程的价值和意义自然也就难以明晰。

1.2中国法制史课程本身的难度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重点是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和传统,其中包含着大量传统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和文化观念。因此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除了要求具备史学功底外,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否则对传统法律的很多内容都无法理解和深入。这样对于老师和学生的要求都很高,教师授课难度大,学生在理解上也存在困难,很容易产生畏学和厌学的心理。

1.3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陈旧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来看,往往都是从夏朝开始到研究者所处的年代,横跨几千年,所涉及的知识多而广、杂而乱,缺少与案例的结合,缺乏实用性,语言表达上也往往涉及古汉语。在具体的教学中,侧重于教师的讲授。在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各种类型的考试中,偏重于具体知识点的考核。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难以引起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兴趣,也难以使学生进行深入思考。

2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结合的优势

对于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目前已经发展了四个分支。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有学者以不同的方式接触到法律与文学的领域,这些都为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结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适用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传统文学作品主要包括诗经、楚辞、史记、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小品、清小说等,属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进行结合,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较,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在保证法学教育的同时适度融入人文教育

阅读、理解文学作品能够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将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结合进行教学,可以在法学教育的同时适度融入人文教育,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这种基本素质的培养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学生未来的学业和事业,也有利于中国社会和法学的发展。

2.2有助于学生在文学作品中深刻领悟我国传统法律制度

文学往往会起着塑造人们行为和思想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控制的功能,承载着意识形态的传播和整合,这在中国传统社会非常明显,并且延续至今。因此,将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可以回避传统的以讲授、背诵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学习—研究—思考”的方式中自主探寻问题和解决问题,深化对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诠释。

2.3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将传统文学作品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可以改变中国法制史课程目前存在的沉闷、乏味、单调的倾向,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提高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感染力,确保其在法学教育中核心课程的地位。

3传统文学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结合的可行性

3.1传统文学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内容

将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古代法部分的内容进行梳理后,可以将其教学内容分为六部分,即法制指导思想、法律概况与主要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民事与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1]。在传统文学作品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1传统文学作品可以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忠与孝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竭力维护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度的维持依靠的也正是忠和孝。忠强调的是臣对君、贱对贵、卑对尊者的绝对尊敬并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孝则要求尊敬和孝顺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首的尊长,维护的是男尊女卑为前提的家庭、家族以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2]25。传统法律中关于“忠”与“孝”的内容在诸多文学作品中都能得到体现。如在明朝施耐庵、罗贯中的小说《水浒传》中,宋江喊的口号是“只反贪官,不反皇上”[3]。不反皇上的缘由就在于对君主的“忠”。甚至宋江临死之时,仍然死守忠孝之道,如为了避免李逵再度造反,便亲手杀死了他,并对李逵说:“我这一世,心中只有忠义,绝不做半点有违之事。朝廷今日虽然有负于我,我却决不有负于朝廷。”[4]1249在元朝关汉卿的《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在自己经受刑讯后为何会认罪?须知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对刑讯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窦娥在经受刑讯后,只要她不认罪,就不会被认定其有罪,窦娥怕婆婆年老体衰经不起折磨,为了使婆婆免受刑讯,在此情况下含冤忍痛认罪,最终被判处死刑,而这正是体现了窦娥对婆婆的“孝”。

3.1.2传统文学作品可以体现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刑事立法

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我国传统法律体现出来的特点可以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因此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区别于同时期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刑名、罪名以及刑罚适用原则三部分。这一内容在很多文学作品中也得到了反映,如在宋朝时有一种刑罚制度,称之为刺配刑,在《水浒传》中有非常完整的体现,在教学中,可以从被“打金印”的梁山好汉出发,引导学生对这种刑罚制度进行讨论、分析,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了课堂气氛,也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又如可以从《水浒传》的杨志卖刀杀牛二、宋江杀阎婆惜以及武松杀嫂这三大杀人没有偿命的案件出发,介绍六杀制度和中国古代对人命案件的处理原则。除此以外,诸如元杂剧的包公戏、皋陶作刑的传说故事等等也都能体现传统法律中的相关刑事立法。

3.1.3传统文学作品可以体现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行政立法

中国古代行政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皇权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在文学作品中同样比较明显的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如京戏《法门寺》中的太监刘瑾,既是宦官又是权奸,在其几句“定场诗”中有这样的描述:“四海腾腾庆升平,锦绣江山咱大明,满朝文武尊咱贵,何必西天拜佛成。”虽文理不通,却对皇权制度的至高无上进行了描绘。

3.1.4传统文学作品可以体现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民事立法

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和契约制度。在《诗经·卫风·氓》《孔雀东南飞》《梁山伯与祝英台》等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中就可以体现出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其涵盖的内容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以及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评价。如在介绍古代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时,我们可以在教学中引入《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从父母之命、妻妾的地位以及古代社会私奔的后果等角度对该小说进行分析;可以从杜甫《曲江二曲》的诗歌出发,介绍唐朝的典当制度等等。

3.1.5传统文学作品可以体现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制度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诉讼审判程序以及在这一过程中要遵守的规制,如刑讯制度、审判回避制度、直诉制度、死刑执行制度等等。这些内容在传统文学作品中的体现也很明显,如中国古代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刑讯则具备合法性,这些在《窦娥冤》《施公案》《水浒传》中都有体现。又如针对审判回避制度时,可以从京剧《赤桑镇》的剧情入手,讲述包拯铡死其亲侄儿包勉的故事,并指出这一情节有利于包拯铁面无私形象的塑造,但与宋朝的司法制度是不相吻合的。

综上所述,传统文学作品与传统法律的结合基本上涵盖了中国法制史中古代法的内容,将传统文学作品引入到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是可行的。

3.2中国法制史课程与传统文学作品结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教师可以从传统文学作品中如何体现传统法律制度这一角度进行讲授;可以在课堂中引导学生围绕着传统文学作品中具体体现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展开讨论;也可以在课后指定学生阅读某一传统文学作品,并要求学生从传统法律的角度对该文学作品进行分析,等等。这些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兴趣,增强学生的人文素养;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单一的情况,也能进一步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结语

博登海默曾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5]530-531学好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确实急需变革,而从传统文学的角度对中国法制史课程进行改革,无疑为我们拓宽了思路。

参考文献:

[1] 项松林.《中国法制史》专题式教学设计[J].绥化学院学报,2011(4):165-167.

[2]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王文玲.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忠君思想的表现[J].山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12):9-11.

[4] 施耐庵,罗贯中.水浒传[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

[5] 博登海默 E.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校对朱正余)

doi: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6.031

收稿日期:20151221

基金项目:2014年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改革项目(RKJGY1404)

作者简介:李晶(1981-),女,湖南娄底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史与法律思想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6)06-00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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