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的启示
2016-03-20王晨
王 晨
(哈尔滨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司法考试改革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的启示
王晨
(哈尔滨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最新出台的司法考试改革方案明确并扩大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要求进一步改革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内容。这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们要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推行法学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制度,从而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师资保障;扩大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比重,增加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实习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计划;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法,改革考试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找准法学专业的自身特色,创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平台,开创“专项问题课题式研究”的实践路径。
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法学专业是一门格外强调实践性的专业,因此任何一所高校对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质量评价,往往取决于其学生实践能力的高低。[1]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学专业学生“针对案件事实,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2]。近些年来,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一直致力于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并较之以往做出了两项重大改革决定:一是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未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换言之,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国家还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主动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二是《意见》要求进一步改革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内容,强调“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和纽带,是绝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都要参加并且力争通过的考试,是对法学教育成果的检验,是对法学专业学生专业素养和学习效果的检验。可以说,司法考试改革和法学教育的关系非常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上述两项司法考试制度的重大改革决定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带给我们不容忽视的新启示。
一、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推行法学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制度,从而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师资保障
虽然《意见》并没有硬性要求法学专业教师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其明确鼓励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因为如果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本身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就很难真正走入法律实践当中,授课就很难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教出来的学生更是难以拥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当然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比率也就不可能令人满意。因此基于《意见》的上述主旨精神,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鼓励、倡导法学专业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兼职从事法律实务,不断增强教师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和实践能力,以兼具法律职业资格和教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出实践能力强、操作能力强的法学专业学生。
此外,还可以建立法学专业教师到法律实践部门挂职锻炼的制度。《意见》指出,法律职业人员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也就是说,法学专业教师和其他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拥有相同的专业背景和知识体系,这为法学专业教师到上述法律实践部门挂职锻炼提供了可能。而且当代法学专业教学的实践性要求也恰恰契合了法学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的必要性。因此,在法学专业教师积累教学经验的同时,选择适当时机,安排他们轮流去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以及政府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挂职锻炼,担任至少一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或者从事公安、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为他们创造“回到实践、融入实践”的条件,加深对法律实践的深刻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从而在日后的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中用自己的切身感受去教导学生,塑造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扩大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比重,增加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实习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计划
《意见》要求:“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可见,未来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势必会加大对行政法的考察,而且取得该资格的人员很大一部分将走向行政执法岗位。为了应对这一重大改革,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计划。一方面要扩充行政法的教学内容,增加行政法的教学时数,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行政执法实践能力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就目前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而言,只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列入专业核心课程,建议另外开设“行政处罚法及其实务”“行政许可法及其实务”“行政强制法及其实务”“国家赔偿法及其实务”等专业选修课,全面铺开并且深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当然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模拟法庭、CAI课件、案例教学法以及其他现代化先进教学手段的作用。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采用“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首创于20世纪美国,历经三十多年后,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它采用开放的教学模式,以法律诊所的形式,使学生身临其境,独立面对现实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适用,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在具体问题的应对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实践经验。
另一方面,在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不再局限于“公检法”这样的传统实习基地,而应该在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到各种行政执法机关见习、实习,如政府法制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等,以培养学生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能力。在实践教学时数方面,美国、英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的应用型大学着力于开放性实验室的创造,实验教学时数的比例甚至能够高达50%。[3]就我国目前法学专业的实践学时来看,不到专业总学时数的1/5;而且实践条件和实践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普遍不高的局面。因此,虽然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的教学时数尚且无法与先进国家相比,但适当提升还是很有必要,而且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和操作的可行性。具体来说,尽量压缩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的教学时数,相应增加实践类课程的学时数,提高实践类课程在整体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建议理论性课程与实践性课程的比例可以调整为7∶3,待时机成熟时再调整到6∶4。
三、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法,改革考试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意见》再次强调了案例题这一考试的主要题型,而且在其已经占据试题大半江山的基础上,还将提高其比重,未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案例题型的青睐可见一斑。因此,为了帮助学生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法学专业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推行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带知识点,在案例中讲解知识点;而且不要死套书本去杜撰一些生硬的案例,而是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去关注、发现社会热点、典型案例,以活生生的实例来引导学生进行法学思考和法学分析。
同时配套改革法学专业的考试方式。在试题形式的选取上,废弃以往死记硬背的识记性试题类型,因为擅长识记式考试的学生不一定具备一个职业法律人所必需的实践能力[4];识记性试题只是考察了学生的记忆力,并没有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可见,识记性试题无法选拔出真正符合职业法律人素养要求的合格人才。因此在设计法学专业试题时,尽量选取案例题、分析题、选择题的形式,试题内容取材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尽可能靠近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内容和形式,以达到实战演练和检验学生真实水平的目的。即使在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察时,也应尽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进行,可以结合一些时事热点,启发学生用所学知识自己思考,然后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认识,以检验学生的真正水准,同时也通过考试再次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思考能力。
此外,还要专门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以保证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质量。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学生自我评价、学生相互评价、教师评价、校外实习、见习基地指导教师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学生通过撰写报告,总结自己的实践心得,并对自己在实践中的各方面情况予以自我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学生相互评价是以别人的眼光、他人的视角来做评价,由于学生之间没有芥蒂,彼此更加了解,所以其评价可能是更加全面的,同时学生相互评价也是学生之间彼此相互学习的一个机会和过程;教师评价是指直接针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对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予以评价,相对来说,客观性和公正性更强一些,也是具有最终决定性的评价;校外指导教师由于和学生有着密切的实践接触,更能直接地、切实地发现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其评价的直观性更强;社会评价是指学生在实践能力的培养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相关社会群体对其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的评价,展现了学生实践对象的切身感受,能够真实地反映学生实践的社会效果。
四、找准法学专业的自身特色,创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平台,开创“专项问题课题式研究”的实践路径
《意见》扩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公检法”工作人员,还囊括了有关立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这就要求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具备鲜明的特色,彰显个性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对多类型的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徐显明教授也曾经指出,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到多元化时代,全国600多所法学院都应该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办学定位上应以特色为本。[5]给自己的法学专业找准特色的关键在于立足本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科优势,找到与法学专业的契合点和切入点。比如医学院的法学专业,就可以确立“医学+法学”的模式;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可以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产学研”三位一体的研究;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可以将土地法、农业法规范、林业法规范与优势农林专业相结合等等。总之,将本校的优势专业与法学专业相结合,或许这样才能找准自身法学专业的定位和优势,才能办出独具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了特色,自身的法学专业也就活了,也就具备了《意见》所倡导的法律职业人的特色。
在找准自身法学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创建一个相应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平台,不失为一个好举措。在此,中国地质大学有过很好的尝试和经验。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构想是: “以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平台为依托,结合本校资源学科优势,力争培养出理论功底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专业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6]于是他们创建了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在充分利用和发挥该校在土地、矿产及地质灾害方面的科研优势的基础上,为其法学专业确定了依托平台,以交叉、跨学科的视角,通过研究国土资源立法背景以及法规的适用和评估,为适时推进国土资源法规范的“立、改、废”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进而为其国土资源法律研究这一专业特色提供了较高的起点和发展平台。而且,学生通过该实验室所搭建的平台,关注国土资源行业需求,借助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和既有成果,在教师的指导下,深入具体的相关实例中,结合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实现了其法学专业学生精通国土资源法律实务的目标。
此外,还可以创造性地开创“专项问题课题式研究”的实践路径,即组织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针对某一个专项法律问题或者法律现象,以课题的形式,通过实践调查和理论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以实现在课题研究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比如笔者曾经以自愿报名的方式选取了五名法学专业大三和大四的学生,组成一个课题组,申报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并最终选题“理工院校学生法治精神调查研究”。该创新训练项目是以法学专业学生作为主体,教师作为辅助完成的,而且将社会关注的大学生法治精神问题作为研究内容,选题现实意义突出。在充分的选题论证和申报准备后,该项课题获得了学校的批准和资助。在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学生们首先精心设计了“理工院校学生法治精神的调查问卷”,然后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近千份。随后学生对调查问卷进行了详细的归类和梳理,发现问题,分析根源,同时通过中国知网等媒介,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论文、著作及其他资料,借鉴和学习前人的研究成果,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形成自己的思路,最终提出了“理工院校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方案”。虽然这一学生眼中的培养方案尚有不成熟之处,但作为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实践的成果,仍然值得欣慰。学生通过此次课题的研究,颇有心得体会,每个课题组成员都深深感受到了自身实践能力的提升,学会了如何和别人打交道,学会了如何协调事情,学会了如何进行活动的组织,学会了如何利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他们将这些感悟汇成文字,既是对自己人生有益经历的记录,也是对其实践能力培养过程的思考,切切实实的实践活动加上之后真情实感的总结,形成了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的完整注释。
[1] 李喆.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研究[J].法学杂志,2014(9):102-108.
[2] 周世中.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J].高教论坛,2003(5):111-113.
[3] 程建芳.借鉴国外经验强化应用型本科教育实践教学[J].中国高教研究,2007(8):54-55.
[4] 王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3(3):105-108.
[5] 徐显明.规范与创新——法学教育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7-23.
[6] 夏云娇,贾晋.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研究——以中国地质大学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为平台[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4-88.
[责任编辑:才璎珠]
Revelation on Reform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to the Training Mode of 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Law-Majored Students
WANG Chen
(Institute of Marxism,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eilongjiang 150040, China)
The latest scheme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reform clarifies and expands the scope of legal professional personnel and requires reforming the exam content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posing new demands on practical ability cultivation of the law-majored students. There are many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like promoting exercise system of professional teachers, forming double-qualified faculty, thus guaranteeing the teaching resources. Other methods are listed as follow, expanding the teaching propor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dding practice content to improve the training plans in training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students, implementing case teaching method, reforming the examination mode for reasonable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determining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to create the practice path of the "topic-type research" on special problems.
law-majored students; practice ability; reform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4.032
王晨(1972-),女,黑龙江大庆人,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JG2014010783)。
D920.4
A
2095-0063(2016)04-0143-04
201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