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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发展历程与制度选择

2016-03-20吉林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刘卫东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适龄儿童义务国家

吉林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刘卫东

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发展历程与制度选择

吉林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刘卫东

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适龄儿童入学率、义务教育的覆盖率和普及率得到明显提高。但是,义务教育在公平性、义务性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义务教育发展。义务教育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变,以符合人们对教育的基本需求。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制度 发展选择

一、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指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强制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保证公民能接受良好教育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它是一个国家各类教育机构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或规定的总和,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和《辞海》中将教育制度定义为:根据国家性质制订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据此,可以认为,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为提高人民素质而制定的,强制要求所有人参加的基础教育体系和相关规定的全部。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针对义务教育的实施所确定的制度,二是为保障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而指定的其他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是公益性。公益性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此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其次是统一性。统一性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修改中。

再次是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即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要受到法律规范。

二、我国义务教育与制度的发展历程

1.义务教育制度的形成

清朝末年,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推行义务教育制度。了解到这一情况后,1903年清政府仿效发达国家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开始在全国推行学校形式的教育体系。1911年,清政府在北京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学校系统令》,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最初确定的义务教育制度。1935年,相关政策指出:“教育经费之最低限度,在中央为其预算总额的15%,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的30%,其依法律独立之教育基金一并予以保障。贫瘠省区之教育经费,由国库补助之。”193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1940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政策指出,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

2.义务教育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义务教育基本是免费的,普及率很高,但时间较短,基本上普及小学教育,教育条件较为艰苦,教育质量较低。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将义务教育制度法制化。1986年7月,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此基础上,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至此,我国义务教育制度逐渐完善,开始进入平稳发展阶段。

三、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发展的主导理念

1.普及性

这主要指国家或社会有义务将教育普及到社会各阶层,国家必须在全社会普遍立学,建立完备的学校教育体制,保证各阶层的人都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普及性主要是根据国家有普及教育的义务而言的,是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来说的。

2.平等性

如果说普及性主要从国家或社会作为教育主体这一角度出发的,那么平等性则主要从国民或社会成员作为受教育者的立场上来说的。凡国民均享有入学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并有权要求国家或社会提供给他们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无偿性

这主要指国家有义务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的教育。近代国家主要通过征税筹集义务教育的经费。义务教育的经费来自社会及国民,国家有权向社会及国民征税,把这笔经费用于为全体国民举办义务教育。从历史上看,无偿教育并非都是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应是无偿教育。

4.强迫性

这主要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父母有义务送其学龄子女入学接受教育,不履行这一义务的父母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义务教育的强迫性原则主要是为确保学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

四、当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发展选择

第一,缩小地区间教育差距。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贫富差距较大,两极分化较明显。经济落后导致的教育有效供给不足,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这一系列问题使我国义务教育不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因此,要解决教育的差距和困难,从根本上讲要依靠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从贫困中摆脱出来。

第二,鼓励民办学校参与义务教育培养阶段,实现教育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目前,我国教育行业由国家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基本是公办学校,政府对其的支持力度较大,各种资源优先提供给公办学校。但是,民办学校对我国的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相当大的贡献。特别是对在外务工人员的子女来说,民办学校是他们接受教育的最佳途径。民办学校参与的义务教育,目前还缺乏政府的有效支持。政府应在配置教育资源时,促进公办和民办教育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竞争,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促进校际教育公平,消除教育不平等现象。义务教育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全体人民的素质,教育公平利于减少社会差距,提高公民素质。但是很多地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投入、师资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有的学校通过内设实验班、奥数班等班级,人为拉大教育差距。这在义务教育发展的未来必须要改正调整。

ISSN2095-6711/Z01-2016-11-0271

刘卫东(1973.10—),男,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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