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代法学实践教育的促进路径
2016-03-20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严 倩
略论当代法学实践教育的促进路径
武汉大学法学院严倩
法学学科在当代社会的实践应用渐趋广泛,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其在法学理论积累向社会法律实践能力转化的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在此背景下,国内各法学院校纷纷建构了自身的法学实践教育模式,试图不断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适应社会需求。然而,受地理位置、师资水平、经费支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育水平呈现明显的不均衡发展,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部门有必要规划其促进路径,从指导理念、课程设置、授课导师、受众、实习平台等层面切入,带动当代法学实践教育的整体进步。
法学实践教育 指导理念 课程体系 受众范围 实习平台
法学专业教育建立以来,实践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社会科学,本身需要与社会现实挂钩,实现书本与现实的层面对接;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需要借助实践锻炼,人们“只有深入认识实践、了解实践、经历实践,才能够理解法律的作用,才能够体会法律职业的地位,才能够建立起法律职业的伦理观念。”
无论是法学实践者,还是法学理论者,均需要借助实践建构对法律实体和程序的整体洞见,进而实现“理论与实践、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良好循环。“法律专业性、职业基础性、应用型人才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实践教育确实已实现较大发展,设置法学院系的高校基本为学生配套了实践课程与实习平台,并不断将学习目标设定为国外高校以寻求国际接轨,但仍有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子缺乏实践基础。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当前法学实践教育培育成果参差不齐的情形下,相关人员有必要反省其问题。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工作经验,指出当代法学实践教育的问题,试析促进法学专业教育的路径。
一、指导理念层面:实践检验理论
法学实践教育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其指导理念决定整个工程的设置与运行,为实践教育中的每个个体嵌入某种价值观,并引导他们遵循既定的行为模式。推进法学实践教育的根本性建设,要从指导观念层面切入,“教学思想观念的更新,为教学行为变革奠定思想基础”。
当前,一些院校的法学实践教育在指导理念层面属于真空状态。他们一方面仿照国外教学模式与国内先进高校的实践课程而建构自身的实践教育体系,宣扬法学实践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缺乏清晰、明确、统一的指导理念,对实践教育的意义理解停留在浅层次,即使模仿建立了自身的实践教育,但往往徒具其形而不得其义。长此以往,授课导师将其作为一项行政任务而非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教学内容及形式趋于仪式化。学生跟随教学安排被动完成相关课程,缺乏对法学实践的客观理解。学校有必要树立全新的指导理念。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学校要遵循“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将“实践检验理论”贯彻到法学实践教育中,能实现从宏观整体乃至微观个体的全面实践思维。
二、课程设置层面:内容体系化
法学实践教育主要可分为校内实践课程与校外实习活动,前者相当于对实践知识的初体验,能为法学专业学子有效积累社会实践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储备与经验积累,是法学实践教育的基础训练。
当前,一些院校对此不重视,校内实践课程零散分布,未形成体系,甚至课程设置尚未起步,导致学生的知识未能体系化或缺乏法学实践客观要求的综合素质,呈现奇怪态势,即学生只能达到了解知识和某种程度理解的水平,缺少对法律的更高层次了解。他们大多数呈现一种奇怪的知识结构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却不屑学习基础知识,对基本知识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
正如笔者与武汉大学法学院校友交流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社会法律实践不仅要求专业理论知识达到标准,对人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为人处事能力等均有要求。校内实践课程设置应围绕社会实践所需的各项素质建构体系化内容,对学生的这些素质进行培养。
“如果法院判决不能体现出对法律知识的透彻理解以及法律推理、政策分析的能力和技巧,诉讼律师也不必练就相应的‘功夫’——因为在法院用不上,法学院通常来说也不必有什么压力或者动力去培养学生相应的能力。”除基本专业理论知识的课程设置以外,学校要针对解决问题能力而设置案例研习课程,针对逻辑思维能力而设置法律逻辑课程,针对为人处事能力而设置社会交往课程,针对英语专业能力而设置法律英语课程。这其中的“一个间接的证据是,外国律所招聘律师的时候对英语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专业能力。”由此,学校形成以社会实践所需为判断标准,以综合各项素质为具体内容的课程体系。
三、授课导师层面:注重成果转化并倾向于实践经验
学校建构成较为完善的校内实践课程体系后,授课导师成为课程效果的关键性因素,直接影响课程内容的生动性、现场感染力以及是否与社会现实相契合。当前,国内法学实践教育的授课导师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授课导师在实践课程上的付出与现行教育体制的考核标准背离,其所消耗的研习时间在物化成果导向的评判标准面前几无价值。“由于实践课程,譬如法律写作、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公益诉讼等费时费力,教师需要投入的精力和时间更多,却由于考核体系的传统性,很难直接量化反映到科研及教学业绩上,在职称晋升及评奖上也体现不出优势。”二是授课导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其逻辑思维、传授内容、言行举止等均是基于书本理论所形成的一套价值理念与行为模式。“由于我国目前对从事法学高等教育的教师的准入标准(尤其是在学位和学术的标准上)要求比较高,因此,近十多年来各高校新进的法学教师基本上都是出家门而没有出过校门的高学历者,他们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法学实践经历基本都是空白。”
为妥善解决这两个问题,学校要对症下药,各院校应注重授课导师在实践课程方面的成果转化,将其纳入年终的成果审核标准,从而实现付出与所得的正比关系,以此激励授课导师的积极性,为校内实践课程的教授贡献更多的智慧与努力。
挑选实践课程授课导师时,学校应将选择标准倾向于实践经验,如在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有过工作经验,在校外享有律师身份或自身参与公司建设与管理等条件。
笔者所在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有部分教师同时在外开展律师业务。这部分教师是实践课程导师的首选,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校可直接从社会中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法务人员等作为校内实践课程的授课导师,其所带来的教学体验更为直接。
四、受众层面:扩宽接受系统实践教育的对象范围
教育最终要落脚于受众,即学生。无论何种教育,均希望实现知识的传递和人才的培养,尽可能多地培育出有能力从容应对社会需求的学生。符合社会需求是当代法学实践教育的最直接肯定,否则指导理念再正确、体系再完善、导师再优秀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国法学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此处的“覆盖面”既指传授知识内容的覆盖面,也包括传授知识受众的覆盖面。在一些院校“精英式教育”理念主导下,接受系统法学实践教育的学生需要经过层层选拔和考验,最终仅有少部分学生获得这一资格,直接导致法学实践教育成果的局限性。
法学实践教育带有明显的参与性,“是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之下进行的,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工作或模拟实践活动中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因此,推进法学实践教育的过程中,学校必须扩宽接受系统实践教育的对象范围,尽可能多地使学生获得这一机会,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与素质。
法学专业的学生存在兴趣多元化的现象,部分学生并不乐衷于法学专业本身。学校在法学实践教育这一层面应当适度抹杀个人兴趣。热衷于法学理论的学生在之后的人生中可能要承载知识传递的任务,但知识远远不能局限于书本。人需要与社会现实相对接。有志于到其他领域开疆拓土的学生可通过法学实践教育获得某些普适性社会生存之道。对法律实务偏爱的学生更是义无反顾。
五、实习平台层面:选择多元化
“法律分析、实践训练,以及职业身份的养成。只有同时强调这三个领域,以整合的方式传授它们,才能让学生为实践做好准备。”当代法学实践教育中的校外实习活动属于“实践训练”领域,相当于法学专业学子直接面对社会法律事务的平台。此时,学生面临的不再是书本上的文字、课堂上教师的言语,而是案件、项目、合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具体化事物,是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院校不注重对实习平台的经营与管理,仅提供类型单一的实习平台选择,甚至于要求学生自行寻找实习机会。
法学专业的学生存在多元化的兴趣爱好,其倾向于选择的实习平台根据其兴趣而需要有多元化的储备,如法院、检察院、律所、证券公司、银行、政府部门等。承担法学实践教育责任的各院校应当考虑到这一点,不断丰富自身的实习平台储备,尽可能多地纳入新的平台类型,从而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学生可根据其自身的职业规划选择对应的实习平台。“教师和学生从这种与实践部门、与本专业相关的案例与实践的‘零距离接触’、‘直接参与’中获取新鲜的法律知识与能力。”
六、结束语
当代法学教育既培养人的素质,也使其不断适应某一职业发展的需要,即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培养“适用社会职业需要的、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法律人才。”换言之,“既然法科学生主要从事法律实务,法学教育应当主要培养学生具备相应的能力。这一点,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成为大体的共识。”
因此,促进当代法学实践教育,注重培养法律专业学子的法律实务能力,为国家、社会、人民不断输送法律人才,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结合目前存在的各项问题,学校要从指导理念、课程设置、授课导师、受众范围、实习平台等层面进行改进,从而带动法学实践教育的内在发展机制,实现理念到行为的转化。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6
[2]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
[3]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4]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
[5]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
[6]【美】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7]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
[8]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ISSN2095-6711/Z01-2016-1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