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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大学章程中关于图书馆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6-03-20赵雪岩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学图书馆

彭 焱,赵雪岩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28 )

国内外大学章程中关于图书馆的相关问题研究

彭焱,赵雪岩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28 )

摘要:文章对国内外若干所大学章程中关于图书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针对内地大学章程对图书馆较少关注的状况,借鉴国外及台港澳的经验,提出完善内地大学章程的建议:理顺与《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等法规条例的关系;明确图书馆的机构定位;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阐明图书馆馆长的职责与任职资格。

关键词:大学章程;大学图书馆; 图书馆定位;《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引言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1]在我国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背景下,各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纷纷制定自身的大学章程。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章程是根据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条文形式对大学设立和运行的重大事项以及行为准则做出基本规定,进而形成规范性文件。对大学内部而言,大学章程是规范大学各种行为的基本依据,因而具有组织维系、行为导向、权力配置、关系协调、利益整合、意愿表达和历史记载的功能。对大学外部而言,大学章程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是大学成立的要件,也是使社会理解、支持和监督大学的基本框架。大学章程不是一般的管理制度,它在高校拥有宪法般的效力,在大学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可靠的制度规范。[2]

作为大学的三大支柱之一,图书馆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在国内外大学章程中,有关图书馆的表述却有着天壤之别,这种差别也是国内外大学图书馆现实境况的真实写照。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学图书馆如何在法制框架内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大学章程的作用不可低估。

1国外大学章程

国外大学历史悠久,治理结构各异,文化背景、办学理念、宗旨和目标各不相同,图书馆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所以大学章程论及图书馆的内容也具有多样性。

1.1作为大学核心机构

许多图书馆是作为大学的核心机构存在的,典型的如德国慕尼黑路德维希—马克西米利安大学。该大学章程中规定:“图书馆是慕尼黑大学的核心部门,由校中心图书馆和各院系图书馆组成,收藏大学的全部藏书。图书馆在一个图书馆管理和信息管理的协调框架下为大学提供文献和其他媒体资源。图书馆馆长为全职人员,有权对由高校与图书馆领导层共同制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图书馆馆长,其在直接涉及图书馆的事务上有建议权。”[3]

还有部分大学的章程规定图书馆馆长必须是学校核心或决策机构成员,体现了图书馆在大学中的核心地位。如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大学章程规定:大学的科学委员会法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图书馆总馆馆长。科学委员会的其他7名成员由大学教授、教学科研人员、研究型工程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校外的11名代表中有一位必须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科学委员会提名,学校的校长及副校长遴选及任命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国国家图书馆馆长。[4]科学委员会是大学最为核心的机构,可见法国对图书馆及图书馆馆长的重视程度。

1.2作为学术机构

英国牛津大学章程规定:“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5]牛津大学在大学章程的框架之下,还制定了若干条例和规章,规章的法律效力较章程和条例的效力小,相当于二者的下位法,如发生冲突,要以章程和条例为准。针对图书馆的规章有《关于牛津大学图书馆服务的规章》《关于牛津大学图书馆服务设施使用的规章》,内容十分详尽。

1.3作为行政机构

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大学章程,它明确界定图书馆是一个行政机构,并且对图书馆的部分业务、分馆的设置、图书馆顾问委员会的设置也作了详实的说明。

《密歇根大学董事会章程》专门设立大学图书馆一章,章程开宗明义:“大学图书馆应作为一个行政单位而设立,包括各图书馆分馆和部门所有的图书馆,但上述分馆和部门图书馆被特别指定为不受董事会权限约束。图书馆应由各类图书、小册子、期刊、报纸夹、手稿、地图、图表、乐谱、印刷物、缩微复制品、幻灯片、录音带和其他利用密歇根大学基金购买的图书馆资料和密歇根大学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图书馆资料,但校董事会可将该类图书馆资料委托给其他大学权威机构。各图书馆分馆或系图书馆或部门所有的图书馆只需经由校长提议、校董事会批准即可成立。”[4]

1.4作为服务机构

西班牙马德里大学把图书馆界定为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在其大学章程第八部分“大学服务”114条中规定,图书馆是研究、教育、学习和学校管理活动的资料中心,其职责是方便信息资料的传播并为创造新知识提供合作。图书馆可以独立于大学预算,对信息资料进行有效管理。第116条对服务规章作了特别说明,服务及其管理均受到经相关副校长提议,且由管理理事会通过的服务规章的约束。[1]

1.5其他与图书馆相关的内容

部分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设立图书馆委员会或图书馆理事会,这一机构类似于我国的“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英国剑桥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均设此机构。

《剑桥大学章程》以大量的文字表述了大学应设立图书馆委员会,制订图书馆的管理规章,图书馆馆长隶属于图书馆委员会领导,且作为委员会秘书长执行工作。确定了图书馆馆长的职责,即负责图书馆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图书馆事务方面的主要建议人、保管大学档案文件等。[6]《耶鲁法人章程》中规定“图书馆应由大学图书馆馆长领导,馆长由校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图书馆馆长有权出席各个院系教员的会议。在馆长的指导下,图书馆重大事务委员会协助图书馆馆长处理与馆长领导下的图书馆相关事务及各项由馆长或委员会成员提请讨论的事务。图书馆重大事务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应由教务长选任,或在教务长批准的程序下由大学社区选举。图书馆馆长和教务长应是委员会成员”。[4]耶鲁大学的这项条款显然加深了图书馆与教学部门的联系,与剑桥相比,耶鲁大学的图书馆重大事务委员会具有更大的话语权。

还有一些大学章程论及了与图书馆相关的基金管理,按照基金设立人的意愿,保障专款专用。如剑桥大学的“拉斯塔特基金”,以一章的内容明确了基金的用途。章程中规定,该基金的收入用于为学校图书馆购买书籍和手稿。任何用上述收入购买的书籍都应加盖拉斯塔特徽章标志,除非因书籍本身性质的特殊需求。大学可订立规章规定提出购买意向者、图书馆的书籍或手稿的外借条件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相关的事务。[6]

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对图书馆管理员、图书馆馆长以及图书馆理事会、大学出版物档案、图书馆规章制度等作了指导性的规定,强调图书馆理事会的民主参与管理;大学出版物档案管理实施呈缴本制度,以学校立法的形式保障了图书馆对校内出版物的收藏权;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制定由图书馆管理员和馆长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主要是“针对图书和其他资料的使用、图书外借、图书馆开放时间、对遗失或损毁图书的替换和赔偿,以及有关图书馆管理的其他事宜,大学图书管理员和图书馆馆长将制定适当的规章制度,并确定各类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4]密歇根大学章程非常有代表性,明晰各部门的职能,可操作性强,使图书馆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了图书馆制度的权威性。

日本东京大学是亚洲居于领先地位的高等学府,它的大学章程非常简洁,提纲挈领地论及学术、组织、运行管理章程的意义和修正,整个章程贯穿的是学校的任务、目标、办学理念和组织文化,章程没有对机构进行学术行政之分。章程更强调在大学目标框架下组织的运行和个人的自我管理。章程没有直接列出图书馆,而是从“学术信息及信息公开”的视角作出了相关规定,“东京大学从学校整体的角度出发,努力完善了图书馆等信息关联设施;系统性地收集、保存、整理教育、研究活动所必须的学术信息;必要且妥当的情况下,保障构成人员能够平等地共享信息;向社会传播信息等。东京大学积极地公开自己所持有信息的同时,在利用信息方面,遵循高度的道德规范、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4]这段表述言简意赅,内涵丰富,揭示了东京大学在学术信息收集、传播、利用方面的理念,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大学的特质与文化。

2国内大学章程

2.1台港澳大学章程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大学与大陆地区的大学治理结构、教育体制不同,由于历史的因素,深受欧美影响,国际化程度较高,同时又兼具华人特有的地域文化特色。

台湾几所大学的章程论及图书馆都比较简单,主要内容是设置馆长一人,规定图书馆是提供教学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服务的部门。

台湾清华大学的章程除上述内容之外,对图书馆的机构设置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设置图书馆委员会议,作为议决图书馆决策和服务相关事宜的机构,由图书馆馆长任主席。图书馆的组织机构为读者服务组、典阅组、采编组、资讯系统组、综合馆务组、特藏组、各分馆。台湾政治大学对图书馆各机构的人员设置也有简单的说明,其大学章程的第24条规定:“本校图书馆置馆长一人,主持全校馆务,由校长聘请副教授以上人员兼任或由职员担任之。并置秘书一人,各组、分馆得置组长、主任一人;并得置编纂、技正、编审、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若干人。”[4]

香港几所大学条例或规程主要是界定了图书馆馆长的任职与职责。香港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都规定了馆长履行的职责须由校务会或校董事会咨询学校教务后决定,香港大学规定图书馆馆长是校教务委员会成员,[4]体现出图书馆的任务与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澳门大学法律制度及章程对学校各部门仅做一般性规定。部门分为学术部门、学术辅助部门和行政部门三种,学术部门主要是指各学院,图书馆是学术辅助部门,章程规定澳门大学可按需要设立学术辅助部门及其附属单位,由一名部门主管领导,部门或单位的名称、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4]

2.2内地部分大学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有多所大学的章程被教育部核准。同国外及港台大学章程相比,大部分学校的章程涉及图书馆的条款不多,内容简单含糊,同质化严重,体现不出一所大学的特色与文化积淀。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济大学)[7];学校图书馆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提供学习、研究、咨询服务等(吉林大学);[4]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展览馆、分析测试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四川大学);[8]上海交通大学把图书馆列为直属部门,章程规定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或系可设置图书馆或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负责对资料室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9]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作为校园文化载体建设,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西南大学)。[10]

国内大部分学校,如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东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均把图书馆列为公共服务机构,也有部分大学在章程中并没有提及图书馆,例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

3对完善内地大学章程的思考与建议

英国教育家E·阿什比说:“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11]从大学章程的论述中我们确实可以感受到不同的文化、体制对图书馆有不同理解。

大学章程是依法自主治校的制度体系,是彰显大学精神和使命的价值工程。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作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尽管寥寥数语,却涉及复杂的管理命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国正处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不要期望章程的制定一步到位。初期,章程内容不能太繁,章程要定大事,能禁得起时间的检验,具体的细节可由章程之下的规章予以约束。我国高等学校的章程制定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有个完善的过程。[1]因此,在目前背景下,要求大学章程对图书馆施以浓重笔墨不现实,也不可取,但是以法理性的大学章程明确图书馆的关键问题,超前性地把促进图书馆发展,为图书馆依法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是必要的。

3.1理顺与《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法规条例的关系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文件,是目前大学图书馆普遍遵从的法则。在《规程》中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而我国绝大多数的大学章程则把图书馆界定为校内公共服务机构。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最基本的法律基础,本身就应该厘清与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章程制定过程中应遵循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原则。而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如果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又符合大学未来发展趋势,应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作大胆探索。[12]笔者认为大学章程在制定图书馆相关条款时,不宜与部委发布的《规程》相抵触与冲突,基调应与《规程》保持一致。《规程》本身是一部规范性的文件,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大学章程可根据学校的特色创新性地超越,以适应现代大学和图书馆发展的趋势。

3.2明晰图书馆的机构定位

制度决定大学组织的性质和结构,就大学组织本质而言,大学组织是大学教育制度本质的具体反映。[13]国外几乎所有的大学章程都明确了学校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职责,厘清了内部管理的职权范围,对图书馆机构性质有明确的定位,如本文重点关注的美国密歇根大学章程。国内已出台的部分大学章程对校内组织机构缺乏明确区分,尤其是图书馆未受到应有重视。作为自主管理与依法办学规范性文件的大学章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职能是保障一所大学有效实现科学管理,体现依法办学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把图书馆定位为学术机构、服务机构还是管理机构,只要在大学章程中规范图书馆的职能职责,就有助于图书馆明确自身存在价值,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与思想,推进图书馆向良性、科学的轨道发展。

3.3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按照《规程》的规定,大学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2013年,十三届八中全会提出,我国公共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性单位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参照公共图书馆的治理办法,大学图书馆同样需要决策、管理和监督权的分立,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加强图书馆与学院沟通、实施民主决策和监督的重要途径。参照国外高水平大学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践探索,笔者建议大学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并在大学章程中对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成员构成、组织结构,委员会及成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做相应的规定。

3.4阐明图书馆馆长的职责与任职资格

《规程》第二章第五条建议“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也规定大学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那么如果一所学校设有校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建议章程把图书馆馆长列为成员之一。或可在大学章程中增加如下表述: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或校长)聘任或任命。图书馆馆长负责制定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同时建议在章程中对图书馆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任职资格进行规范,例如:图书馆馆长与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等。

4结语

大学章程最全面地规定了学校的典章制度,是学校治校总纲,它规定学校管理者最根本、最重要的事项,为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操作和执行提供了充分保障和依据。大学章程中图书馆建设的缺位,使大学图书馆在运行中缺少制度基础,不利于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大学成熟的经验,将图书馆建设列入大学章程中,从依法治校的角度来落实学校在图书馆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图书馆的职责、任务和权力的行使规则,促进大学图书馆依法管理,为学校和图书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保证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陆亭,范文曜.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21.

[2] 姜斯宪.变革中的大学章程[N].光明日报. 2014-08-14(016).

[3][5][6] 张国有.大学章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 湛中乐.大学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7] 百度百科.同济大学章程[EB/OL].[2015-06-05].http://baike.baidu.com/view/13442249.htm#2_3.

[8] 四川大学信息公开网四川大学章程[EB/OL].[2015-06-05].http://www.scu.edu.cn/xxgk2013/gk/zd/xxzc/webinfo/2014/09/1410224332918262.htm.

[9] 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公开.上海交通大学章程[EB/OL].[2015-06-04].http://xxgk.sjtu.edu.cn/2012/1220/1175.html.

[10] 搜狐资讯.西南大学章程[EB/OL].[2015-06-04]. http://art.swu.edu.cn/tongzhigonggao/2014-06-13/189_6.html.

[11] 顾明远.大学的理想和市场经济[J/OL].比较教育研究,1992(2):1-5.

[12] 张文显,周其凤.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J].中国高等教育,2006(20):7-10.

[13] 曲绍卫.大学竞争力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 [M/OL].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63.

(责任编辑:王靖雯)

On Related Problems of Libraries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tatutes

PENG Yan, ZHAO Xue-yan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Harbin150028,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combs the content about libraries i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universities statutes. Currently domestic university statutes pay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libraries.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o improve university statutes by 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libraries, and the libraries of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and to perfect the porposes of the domestic university statutes: to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Statutes of the Ordinary University Librarie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clear library positioning mechanism; to establish library working committee, and to clarity chief librarian’s responsibilities and qualifications.

Key words:university statutes; university library; library orientation; Tthe Statutes of the Ordinary University Libraries

作者简介:彭焱,女,讲师。

收稿日期:2015-11-10

中图分类号:G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25(2016)03-0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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