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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2016-03-20

党政论坛 2016年13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领域

○ 程 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 程 晨

随着2016年两会的开幕,“协商民主”一词又进入热议话题领域。习近平同志曾在庆祝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谈道:“我们要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重大判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是针对什么而言的、体现在哪些方面、在理论层面又如何论证?本文试以通俗简明的语言与读者略作讨论交流。

“协商民主”一词是针对“票决民主”来说的。值得明辨的是,很多公众将“票决民主”等同于“投票选举”来理解并不准确。前者主要指在多个不同意见之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方案,而后者指选民投票选举自己认可的公共权力行使者。简单说前者是选方案,后者是选人。选举的问题不在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比较的范畴中。

在“选方案”这个问题上,即使是西方学术界,对协商民主(或审议民主)的优越性也达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共识。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当代西方著名思想家都有过论述。然而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决策规则却恰是以票决民主制为主要制度承载的,且颇有积重难返之势,公共政治生活并没有在实质意义上吸纳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以极端的个体自由为价值导向的自由主义民主体制,与协商民主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逻辑悖反。

要说清这个问题需要交代一下理论的渊源。其实自由主义理论最早是在经济领域生成的,强调的是个体产权保障前提下的充分竞争以求得市场活力和优胜劣汰,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利益却可以实现最大化。道理最简单不过,“货比三家”才能找到最优选择。应该说在经济领域这一套确实是有效的,然而,当自由主义理论将这一套“自由竞争—自由选择”的体制“依样画葫芦”地搬到政治领域演化成票决民主制的决策规则时,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原先的设想是:政治领域不同的立法、政策主张就相当于经济领域的产品,由不同的“政治产品”自由竞争,“政治消费者”(公民)则通过议会代表用票决民主制做出选择就能实现优胜劣汰,也就得到了最优选择和最大利益。这一套设想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忽略了政治领域的“公共性”绝非经济领域可比。在进入21世纪后,遗留的漏洞尤为明显地表现出来。

漏洞之一是,政治领域的效力普遍性与经济领域的选择个别性存在差异。立法、政策的效力及于社会公众群体,而经济领域的消费者选择什么产品则是自己一个人的事。不同的公众在对具体立法、政策上的偏好会有很大的不同,票决民主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虽然能得出最终方案,但对少数人来说,接受多数的意见毕竟在“自由”上是打了折扣的。在某些极端情形下,甚至会出现很多西方学者自己也批评的那种“多数人的暴政”。

漏洞之二是,政治领域选择的间接性与经济领域选择的直接性存在差异。对立法、政策的“票决”不可能像经济领域消费者购买产品那样由其本人做出选择,而只能通过政治代表(各级议会议员)来做出。这中间就会产生西方学者也承认的“代理问题”:政治代理者是否完全忠实于被代理者(选民)的意愿来做出选择?很多西方国家的腐败,就是因为资本通过各种方式诱使这些本该代理选民利益的代理者背离了宗旨,成了资本、权贵的代理者。资本、权贵进而控制了国家立法和大政方针。这一现象被学者们称为“公共权力被资本俘获”。

漏洞之三是,政治领域竞争的难以调控性与经济领域竞争的可调控性存在差异。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优胜劣汰和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可这在良性、有序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经济领域的竞争如果滑向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的轨道,自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控纠偏。但立法、政策本身的竞争一旦有上述倾向,却难以再找到可以调控的力量。有些西方国家党派和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性竞争,甚至相互倾轧,选民却没有丝毫办法。

漏洞之四是,政治领域决策的稳定性和经济领域决定的灵活性存在差异。立法、政策一旦确定便不易更改,否则会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即使有心更改,受益的政治力量也绝不会轻易容忍这种动向。而经济领域消费者做出的选择和决定,却可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变换,这家不行马上换另一家。这对市场主体的利润影响是极大的,他们无法忽视这种影响,只能根据消费者的需要调整自己。所以灵活的选择实际上意味着消费者是在以“参与者”的身份互动地影响竞争过程。这一点在政治领域无法实现,选民只是选举者而无法变成参与者。

漏洞之五是,政治领域的价值多元性与经济领域的经济理性存在差异。在经济理性的支配地位下,经济领域的很多问题较容易达成共识,所有参与者对市场环境、交易规则、产品质量等要素的要求都是相同或相似的。而在政治领域,很难用绝对的标准来判断立法、政策对不对、好不好,持不同价值立场的人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一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就很难达成共识。强行以票决民主确定最终方案,即使通过,在执行、落实层面也会因为共识缺位而陷入困难重重的境地。

上述这些漏洞,西方国家也作出过很深入的分析研究。但是在以极端化的个体自由保障为价值导向的大体制之下,很难得到根本解决。或者说在他们眼里,即便事情办砸、决策错误,议会代表一人一票的票决权力代表着公民的“权利”,也是绝不容“侵犯”的。尊重议会代表的“权力”,决策迟滞甚至错误的风险却要全社会来承担。

协商民主制则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习近平同志有一段论述总结了协商民主的优势:“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所在。”

将上文所作的分析对照习近平同志的这段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最大的不同是,在确定最终方案之前有着充分、实效的协商过程,包含信息互换、意见交流、观点交锋,对分歧会有反复的解释、说服。或许其重要性看上去不那么明显,但其实无论是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在实践案例中,它的效果都有较为充分的论据。例如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西方公共管理专业学者所做的社会实验等。此外,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还有两项独特之处,其一,协商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立法、大政方针的政治协商)或国家职能机关的主持下(社会治理事项、措施的具体协商)有序进行的。其二,除了国家权力机关之外,多数政治协商并不直接票决结论,而是由执政党或相应职能机关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做最后决定。

这样一来:第一,充分的协商过程实现了公众的充分参与和表达。有助于在不同势力群体中间保持话语权的大体平衡。借由有效的信息互通和理性交换消解持不同意见者的对抗心理,最大程度追求共识。无论是在决策的可接受程度上,还是在执行的顺利实施上都有益处。

第二,执政党领导下、国家职能机关主持下的有序性有助于维持协商过程理性化。当协商过程出现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的倾向时,有足够的力量进行纠偏,引导协商过程朝着团结、共识、有效的方向进行。

第三,多数情况下协商者不票决最终方案并不会削弱协商的有效性。将协商的“权利”和决定的“权力”作必要隔断,既符合行政法治的权责统一原则,还能避免协商者“被资本俘获”充当特定利益集团代表的风险。反而能够保持协商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良心建言献策。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周恩来同志也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习近平同志还强调:“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商量精神到协商制度再到治理实践,历经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探索、构建,“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理论和实践。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责任编辑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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