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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综述:主要观点与若干反思

2016-03-19颜湘颖

当代青年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大学生

颜湘颖

(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综述:主要观点与若干反思

颜湘颖

(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目前,学界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主要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概念、教育路径、模式、环境、实践、学科属性及问题方面来展开,存在一些研究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即大学生法治教育学科定位缺少深入的比较和探讨,更没有史学方面的梳理和实践层面的个案追踪。因此,需要提出确实可行的学科归属方案,从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社会背景、制度基础、意识形态差异等方面进一步进行比较和分析,从实践层面深入研究大学生法治教育。

大学生;法治教育;综述

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并不低于法典的制定,也不弱于法律实践的开展。甚至可以说,法治理念统领我国法治实践的运行,是制定法律规范的重要意识前提。然而法治理念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经历教育内化的过程,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具备良好的教育条件,更需要也更有可能培育和强化其法治理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央到地方的强调,学界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也开始从简单的课程开设实践上升为全方位的理论探讨,从概念到问题,从教育理念到教育实践,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但透过这些研究背后,还是能发现大学生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一、内涵和外延的变迁: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演变

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经历了从1987年10月《法律基础》作为公共必修课、1998年6月教育部公布的“两课”教学方案中,本科生开设《法律基础》课到2005年规定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的过程。[1]与法治教育的相关几组概念为“法制教育”、“法治精神”、“法律素质的培育”、“法治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几个概念之间既有重叠,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对于这几个概念之间关系的梳理也散见于一些文章论述中。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概念辨析

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之分。法制与法治这两个范畴一直都是理论界研究的议题之一,虽然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在一些文章中论述了这两个概念,但在1979年王礼明等在《学习与探索》杂志发表了《法制与法治》一文始,才开始有专门以这两个概念为题和研究对象的成果出现,而在2010年之前,所有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法制”教育展开。这种状况到近几年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基本所有的讨论都以“法治”的形态出现,有的学者认为“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把法制看成一种社会制度,是制度体系或框架;法治则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是法律制度动态、良性运行所臻于理性、正义的法文化实现状态。并由此提出法制教育侧重于法文化器物层面上的传播,其任务在于“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而法治教育则是法文化与精神整体传播与灌输的过程,以促成大学生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自觉主体意识为目的。[2]有的把法治教育的内容概括为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权力、公正、自由和平等)、法律能力教育(研究、思考、交流和社会参与)、法治态度、信念、价值观等。[3]也有的研究者指出,长期以来,法治教育一直停留在“法制”教育的初级阶段,未能向“法治”转变。并把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分为知法、懂法、守法、尊法四个不同层次,认为前三者是阶段性目标,后者才是实质目标。[4]

法治精神与法治教育之析。法治精神与法治教育并不是作为一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存在,相反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治精神属于意识形态的方面,法治教育是实践层面;法治精神决定了法治教育的发生、发展与走向,同时法治教育可以培育、深化法治精神,法治教育是法治精神的培育的有效途径。有的研究者提出厉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启蒙教育为先导。[5]而且在早期法治精神一般是作为与人治向对的法律精神提出的。法治精神是法治所蕴含的内在精神;大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狭义的高校对学生实施的一般或专业的法律教育,还包括社会其他组织对其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在有形或无形中培养其法律意识并促使其树立相应的法律信仰的教育活动。[6]有的研究者提出大学生法治教育应该突出三个方面:法律规范的认知、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坚定法治信仰。[7]也有学者认为法治精神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8]

法治教育与法治信仰之分。现在的研究中,有很多是关于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的成果,有的是把法治信仰与理想信念教育、人文教育进行结合研究;有的是把法治信仰作为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来进行研究的;有的把法治信仰和法治教育作为对等的概念同时提出,研究大学生法治信仰的育成问题[9];有的研究者是从在高校法治教育中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并使之成为大学生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入手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要以独立人格为切入点开展教育,充分认识当前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特征,以及渐进的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10]

法治教育与法治理念教育。在研究过程中,曾经出现过民主法治观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但缺少论述两者关系的文章。有研究指出法学教育是确立和传播法治理念,推动和实现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并提出西方的经验和中国的实践充分说明法学教育与法治理念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两者都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是孕育和传播法治理念的温床与载体,法治理念则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和基础。[11]当然这里的法学教育与我们所讨论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有所区别,但毕竟开始关注到这两个范畴的关系也是值得借鉴的。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我们所进行的大学生法治教育都是社会主义性质之下的法律体系、法律意识的教育,它不是泛指所有社会形态的法治意识的吸收,也区别于西方政治体系之下的法治意识的简单介绍和引介。我们所提到的法治教育更多的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对应的概念,在很多研究中是把法治理念教育等同于法治教育的。笔者的观点是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养成,而法治教育则除了内化法治意识外,还包括相关法治知识的掌握和践行,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教育是包含着法治理念教育的。所以,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教育内容之一。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对象及特征的界定

多数研究者是把所有的大学生当作法治教育的对象,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大学法治教育仅是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所开展的在法律、法律程序、法律体系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教育。[12]有的研究者提出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不仅应当针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更重要的是面对其他专业的学生。[13]当然这种区分方法并不主流,只是在教育内容上会根据学科特点有所差别而已。

大学法治教育的基本特征在于:由教师、法律工作者、社会教育工作者等人参与,鼓励大学生参与公民事务,要求学生掌握会对他们生活造成影响的争议性问题,反思法律影响他们的方式,并考虑如何对法律和社会产生影响。[14]

目前关于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意识三个层面展开,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多种不同的提法。有学者提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基本常识和基本理论知识,也包括认知层面之上的法的精神和文明。[15]有研究者认为法治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权力、公正、自由和平等)、法律能力教育(研究、思考、交流与社会参与)、法治态度、新年、价值观。[16]有的学者则是把高校的法治教育定位在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同时,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标。[17]有的研究是从某个具体的领域展开的,比如,针对大学生廉政法治教育的研究,就是为了弥补高校法治教育中关于廉政这块教育的缺失而展开的。[18]有的研究者指出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在法治教育方面的区别,前者侧重专业的法学教育,后者只进行应试性的法律方面的教育。[19]有的学者强调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20]现在基本上都把大学生法治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有的研究者指出大学生法治教育是由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手段、制度和对象等元素组成。[21]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牵涉价值观、教育价值导向、具体制度传授的系统教育,它是以大学生为教育对象,以法治意识、法律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以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为主要目标的教育体系。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的具体范畴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路径及模式讨论

基于马克思实践论,在教育规律的总结及教学实践中,都会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而我们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和模式也是在这两个层次上展开,只不过在具体研究中各有侧重点。有的研究是以纵向的教育时间为线索,有的则是以横向的学科融合为考量标准,提出了诸多不同的表述。比如,有的学者提出要实现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融合,实施“法教”与“德教”分层教育,要把大学生法治教育充分融入道德教育当中,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2]有的研究者认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基本路径是课堂教学,拓展路径是参观司法实践,探索路径是行政执法实践的调研。[23]需要重视的是,有的研究者指出要注重行动化教育,培养大学生具备诉诸法律的意识、掌握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能力,加强对维权大学生的宣传,从而形成集体化的心理行为导向。[24]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探讨

现在的大学生法治教育主要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课程来展开,而这两种课程都有实践环节。其中学生自治活动、社会服务活动、人际关系与沟通活动及环境教育活动与大学生法治教育有关联,如学生法律救助中心。大学通过安排学生社团活动、庆典仪式及竞赛、开会、讲座、学生的社会义务维权活动等,有计划地来安排有关法治教育的学习经验。研究者还具体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实例,比如法律咨询社、班级的民主选举、内部刊物的宣传等。[25]有的学校开设的同伴调解室等都是进行法治教育的实践途径。

(三)国内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比较

法治是个共同的话题,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能实现有效流通和合作的重要保障。随着国际司法合作的加强,法治教育也逐步被各国纳入重点培育的视野中。针对国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而针对国内外大学生法治教育进行对比分析更是少之又少。主要是从域外教育的介绍,很多都是以美国青少年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引发思考,提出对我国法治教育的启示。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家,“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一直是其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坚持的基本理念。同时在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都独具特色。[26]美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分为事前(规则教育和街道法课程模式)、事中(未成年人法庭)和事后(社区矫正)教育三个层次。[27]谢佑平和王永杰曾探讨了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指出“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一种价值教育,其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实现积极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培养学生具备自主型人格,形成强烈的批判精神以及参与精神,进而促进学生能够参与到民主生活中,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28]这段论述虽未直接针对大学生这个群体,但其毕竟从属于青少年这个范畴中,因此亦可看成是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描述。他们提出美国学校的法治教育主要是通过“公民教育”来进行的,是一种以学生为本的、有层次、完整、连续和科学的教育,在教育中注重实践和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能充分整合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重资源。相较于我国高校法治教育有统一的教育材料和教育要求,在美国,没有统一的教育制度,各州都有很大的自主权,法治教育没有统一的课程设置。[29]还有的研究者是从美国街道法这门课程的具体教育情况入手,通过这门课程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强调在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性,和法律方面社会实践机会的提供都是值得我国开展法制教育所借鉴的。[30]

(四)法治教育的学科属性分析

近几年的研究发现,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的法治教育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存在法律专业的学生因为受到专业的法学教育往往具有良好的法治意识,而其他专业的学生由于只进行应实行的法律方面的教育而显得法治意识相对缺乏的现象。[31]对于法制教育的学科属性一直都没有明确而合理的规定,法学或非法学皆与之有关,但又无法明确其所属具体学科。这种学科属性上的模糊使得法治教育开展的时候缺少统筹者和抓手。对于其学科属性的现状,也有诸多论述。陈洁曾在其博士论文中,概括了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智育说”、“独立于德育说”、“从属于德育说”几种观点。[32]有的研究者归纳了几种典型的看法,分别是把法治教育视为一种最低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体现和认为法治教育应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的重要组成部分。[33]把法治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是目前的普遍共识,而关于此点,曾有学者专门论述了法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提出思想政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前提和重要内容。[34]有的研究者认为把法治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否认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概念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的内容。[35]有的研究者提出法治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及重要的地位而非选择部分。[36]有的观点是法治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是并列的,需要实现的是两者的整合。[37]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教育并不从属于德育,而应该有一个属于自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治教育安排。[38]有相似观点的学者也提出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可以相结合,但不能让法治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39]

(五)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与建议

虽然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有诸多关于大学生法治教育问题的论述,基本上是从教育模式、教育理念和教育内容来中问题表述不一、角度多样,但总体而言关于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教育主体、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形式这四个部分展开。

教育主体方面的问题。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教育主体主要是指在大学中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一般是指两课教师。目前,高校法治教师队伍呈现出的“两张皮”现象,法学专业的教师只进行专业法学知识教育,并不真正从事广泛的法治教育,而大部分正在实施法治教育的教师都无法学专业的背景,既缺乏理论基础,更缺乏法治实践的经历和资源。有的研究者指出目前我国教师的法治素质普遍不高的问题。[40]

教育对象方面的问题。在大学生群体中,处于社会转型引发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冲击是非常显著的,在各种信息冲击下,往往容易会产生迷失,对法治现象的认识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有的学者就提出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薄弱的观点,认为我国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勇气。同时由于“非法治”现象引起大学生对法律作用的怀疑和法律信仰缺失。[41]

教育内容方面的问题。很多研究中都提到了教育内容面对的问题,指出了法治教材内容陈旧、流于形式且分量不足、教材片中理论认知层次,忽略实践技能、教材体系庞杂,陈述过于理想等。[42]也有研究者指出片面强调教育青少年守法和预防犯罪,忽视权利、正义、公平和法律信仰教育是教育上的重要问题。[43]

教育实施方面的问题。教育实施流于形式是对于大学生法治教育方面问题的共识。同时大学生法治教育也缺乏教育后续评估机制,一般课程结束教育即结束,知识灌输结束教育也即结束,为对教育的实施的效果、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方面有何提升均无良好的评价机制。[44]我国高校对法治教育课程定位不清也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现在把法治教育放在两课范畴内是普遍的做法,该课程除了法学专业课程是设置在专业的法学院系外,其余专业学生的法治教育都是由两课教师来进行,课程也都归属在公共课系部。但实际上目前把它放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两章半的范围内是不准确的。[45]这抹杀了法治教育所应有的专业性。

教育理念方面的问题。有研究指出很多大学生对法治教育只是停留在第一部分即法律知识教育上,对于法律能力教育与法治态度、信念、价值观还没有认识甚至说没有。[46]具体表现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理解程度较低;对我国法治建设缺乏信心,权利义务认知层面偏低;自觉守法能力较低,犯罪率不断增长上。[47]目前的教育只强调考试科目,或者与学生就业有关科目,教师无心推动法治,学生不感兴趣,家长不支持等。[48]当然,有的研究者指出了我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上存在功利化的倾向,而且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49]关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研究者就明确指出我国法治教育由于受到传统“君臣”文化的影响,以义务为本位的“臣民”教育色彩比较重,直接反映在教育中重义务而轻权利。[50]有研究者从高校法治教育环境研究的角度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传统“人治”思想会影响高校学生对法治的接受度。[51]

针对上述问题所提出的方案基本上是围绕着法治理论教育与法治理念实践的运用、教育合力的形成及其发挥这些方面提出的。有的研究者提出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丰富法治教育形式、借助学生活动普及大学生法治教育和发挥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合力作用是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法治宣传教育的对策。[52]有研究者认为应将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法治教育中,运用儒家的义利观和“良知”等学说影响和启迪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发挥儒家思想在大学生守法意识培养中的积极作用。[53]所以,在法治教育中要进一步明确课程定位,注重教育内容的适应性、适用性和实用性。有的研究者提出法治教育是一门以法律知识和人文科学为基础的独立课程,应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54]此外,有的研究者立足于文化角度,强调要在大学中培育理性与德性交融的文化法治。[55]也有的研究者通过对其他地区法治教育的比较和借鉴,提出了要注意教育的本土化,要以价值观作为目标,加大人权保障宣传的力度以及教育宣传口号内容的生动性和多样性。[56]

三、对现有研究的反思:补足与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学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储备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我国法治化的进程的重要的前提。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要避免法治名存实亡,不仅要改变法制的硬件,而且要改变其软件,强调“通过后天的灌输和教化改变人们的法意识的可能性”。[57]法治制度的建构固然重要,但有法不依或有法不知则会使法治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法治教育必须先行,至少不能滞后,必须通过法治教育来提高大学生法治意识。

(一)研究框架的梳理

研究的框架大多是按照概念、问题、对策的思路来开展,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对内涵和意义的解析,重点描述法治教育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一类是对问题和建议的提出,重点是对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在教育内容、教育载体、教育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意义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一类是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是从国内外、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大学生法治教育进行比较,当然这些研究大部分没有特定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而是把青少年作为这个比较对象。

(二)研究结果的总括

按照上述三类分析,我们可以针对目前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进行三个方面概述:第一,很多研究都会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有一定的交代,明确了要把法治教育与德育、法制教育区分开来,而且也都认可了法治教育是通过统一规范的学校教育手段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和基本法律素养的培育。第二,在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问题和建议中,在各研究中获得的共识基本可以归纳为教育主体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形式局限于课堂传授不够丰富、教育途径只重理论缺乏实践环节、教育定位不明所属不清、教育理念上责任为主缺失主体权利意识这几个方面。与此相对应的,所提的建议也基本就是包括增强法治教育的实践内容、确定法治教育课的明确归属学科、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这几个角度。第三,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在专业性、实践性、整合性上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把其纳入到公民法治教育体系框架中进行,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力。

(三)现有研究的空白点和补足

首先,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并没有解决,即没有解决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学科定位问题。在研究论述中,很多都强调了学科归属应该明确,也对现有的学科定位进行了描述和分析,这些定位都显现出了矛盾性的一面,既认可法治教育应该具备专业性,但无法抹杀其通识性,进一步引发了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要不要把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区分的问题;如果这种区分由于学科属性是必然的,那么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互通以及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整体性;在教育内容上是否要实行两套教材、两套教学方案;教育形式上是否要有所区分。关于这些问题,现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和统一的认识。所以,学科定位问题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前提,这需要在对我国高校教育思路有一个全盘的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提出确实可行的学科归属方案,而不会仅仅停留在学科本身的性质分析上。

其次,从研究的整体情况而言,大部分的研究都是泛而言之,缺乏深入的比较研究,在已有的比较研究中,也基本上是以情况和经验介绍为主,很少有进行深入的比较和探讨的研究成果的出现。因此,需要建立比较分析的图谱和框架,从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社会背景、制度基础、意识形态差异等方面进一步进行比较和分析国内外、大陆与港澳台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异同,通过提炼具体的指标体系从而使我们能从另一个角度了解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与问题,并得到相应的借鉴经验。

再次,缺少对法治教育进行史学方面的梳理。古今中外,法治教育都在不同的形式下进行着,但我们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基本没有关于我国法治教育相关范畴的史学方面的梳理,即使有谈到,也基本都是从法制这个概念强化后开始谈起。对于我国原有的关于法治观念的研究还仅仅是在法制史的领域里,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内容之一,但并没有将之运用到法治教育的研究中,更没有把它们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的基础和历史条件。所以要对国内外法治教育相关概念、制度、政策、教育实践等方面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而这部分也是目前的空白点。

最后,在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上,都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具体解决的对策也大都停留理论设计层面,对于如何实现法治教育的实践化,如何把网络充分运用到法治教育中等问题缺少对个案的跟踪研究和总结。所以对教育实际中的个案进行分析研究是在今后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中需要补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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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Law-related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Yan Xiangying
(College of Marxism, Shanghai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ct: At present, the study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education mainly start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educational path, mode, environment, practice, subject attributes and problems. The study also introduces some foreign and overseas youth legal education and points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hrough analysis, we can find that there are some empty and weak aspects in the research. The mainly problems is that the subject position of students’ education of the rule of the key does not solve, we also lack in-depth comparison and discussion and have no case history review and practice level track and summa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ut forward the project of subject attribution which we can practice on the base of the whole acquaintance about Chinese college education’s mentality. We also need to create a collection of illustrative plates and framework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bout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social background,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ideological differences of the rule of college law education betwee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We need study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furthermore from the practical level.

ds: College Students; Law-related Education; Review

G641

A

1006-1789(2016)03-0122-07

责任编辑 曾燕波

2016-03-24

本文系2014年度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构建青少年学生法治精神培育体系的理念与策略”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XQN30;2015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教育法治专项)“当前法治宣传教育的价值导向与大学生的法治信仰建构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WJW004。

颜湘颖,上海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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