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理性社会公正观的培育
2016-03-19江晖
江 晖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思政教研部)
当代大学生理性社会公正观的培育
江 晖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思政教研部)
现代公共理性凝聚法治中国的公正价值共识、强化法治中国的公正制度认同、引导法治中国的公正实践探求,是法治中国互动型治理模式运作的理性根基。权利行使的法治渠道不畅和权力运行的法治约束乏力是转型期中国多元价值冲突中公众理性迷失的根源,只有使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现代公共理性的规则治理,才能实现法治中国由权力的“单向度”管控向互动型治理模式的顺利转型。本文通过对大学生社会公正观理性维度的实证分析,提出基于现代公共理性的大学生社会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途径,为一般社会主体理性社会公正观的普遍性建构提供示范。
现代公共理性;法治中国;大学生;理性社会公正观;公正价值
一、公共理性、现代公共理性与理性社会公正观
(一)公共理性的含义
公共理性意味着理性的公共运用,其内涵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来理解,如:作为伦理架构的公共理性和作为制度表达的公共理性;作为公共判准的公共理性和作为辩谈规则的公共理性;作为公民能力的公共理性和作为实践机制的公共理性等。公共理性承载着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些公共价值,运行着一些朴素的公共思维;公共认知方式与表达方式,表述着人们所探求到的一些基本公共知识,代表着最基本的人类公共认同,具有合理调节不同主体利益追求方式的基本调和功能,包含着政治主体之利益实现机制。[1]从公共理性的历史发展来看,虽然传统社会的伦理理性、神学理性也带有某种程度的公共性质,但其受制于古典共和或专制威权体制下公私领域合一、私人理性和自主受到不合理压制的时代境况,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认同。通过近代启蒙运动对人的主体性发掘,理性之公共性才得以发展,向世俗理性、工具理性演进。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公民权的基本普及和保障落实,公共理性在公共生活中的独立价值和地位逐渐凸显,并在民主法治的架构下发挥制度理性、批判理性的功能。因此,作为现代公共理性理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将现代公共理性定义为“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同时,他将公共理性理论建立在其公正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其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之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2]可见,现代公共理性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是“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3]
(二)理性社会公正观与公共理性的理想相互支持
理性社会公正观是主体在认识和把握一定社会公正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公正理念和价值判断,并通过必要的公正实践使自身的公正认知、公正原则与公正行为达于一致。由罗尔斯对公共理性概念的界定可知,理性社会公正观与公共理性的理想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公共理性是在公民个体的理性社会公正观的基础上运作的。社会公正作为公共理性理应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公共理性的核心原则和目标。需要经由公共理性的路径而达成社会共识的事项(即罗尔斯所说的“宪政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通常与社会公正有关,涉及基本自由权项、利益、机会等的公正安排,其目的是锻造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共识性框架。正如伊文斯所言:“公民们在每个人都真诚地认为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就宪政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进行公共政治讨论,这种政治正义表达了其他自由平等的公民合理认可的政治价值。这就意味着此种可能性:公民们能够共享关于政治根本的观点。”b[4]另一方面,公民个体的社会公正观理性与否的判准由公共理性给定。实现社会公正就是意味着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出发点应该是公共理性……我们必须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而非一个“家庭”的成员,并从公共理性出发,来判断何谓社会公正。[5]可见,对社会公正问题的慎思本身就带有公共意涵。而且,公共理性通过满足互惠性准则的一系列合理思想观念所达成的公共推理,可以纠正私人理性支配下的社会公正观的偏倚性和自利倾向,并以共识性的基本公正价值为探究指南,在公正制度认同的基础上,拓展理性社会公正观的广度和深度,使对社会公正的探求呈现多元性、动态性和开放性。
1.现代公共理性凝聚法治中国的公正价值共识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所“应得”。[6]“应得”的标准因时因人而异,通过不同社会主体公正理念和价值判断中所秉持的公正原则和价值取向得以体现。法治中国社会主体立足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的时代现实,其公正价值取向呈现出差异性、自利性及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的张力等多元化趋势。现代公共理性通过预设进入公共论域的主体道德使主体在最基本的公正原则和价值上达成共识成为可能。这种道德预设建立在公共理性主体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必须将其他主体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予以充分尊重,而不论其在现实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财产、智力禀赋等方面的差异。这类似于罗尔斯将主体置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进行的公正原则推演,由此,他得出了指导社会基本结构(宪法结构)设计的基本正义原则:平等分配基本自由权项的原则,以及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相结合。摒除其中过于平等主义的倾向,这些原则的基本内容已被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立制实践广泛采纳,作为普适性的基本公正价值原则构成公共理性实践运用、寻求多元公正价值共识的基础。可见,法治中国社会主体唯有运用现代公共理性的基本公正价值原则作为探究指南,针对法治现实中存在的具体社会公正问题进行公正价值对话、辨识、选择和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和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的紧张,弥合法治主体多元化的公正价值取向之间的差异与分歧,达成实质性的公正价值共识。
2.现代公共理性强化法治中国的公正制度认同
理性的社会成员依循制度规范行为的缘由通常有:其一,制度所确立的公正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与社会成员本人运用自身理性所确立的公正价值标准和理念相一致,因此依循制度行事就是依循自己的理性行事,是件再自然不过的事;其二,虽然制度的公正价值准则与个体的公正价值标准有差异,但制度的公正价值准则是在全体社会成员认可的正当程序下经过充分论辩而达成的共识性结果,那么对于制度规范的遵循则由于公共理性的参与而成为社会成员个体理性选择、合法性认同导致的公民义务;其三,制度的公正价值准则与个体的公正价值标准不一致,但制度设定的强制性威慑使制度违背会导致较大程度的个人利益减损,于是遵循制度规范就成为个体基于“成本收益衡量”的私人理性考虑。第一种情形是理想化的情形,“从心所欲不逾矩”,只有在个体道德理性高度发展(其私人理性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指向)与社会对个体不同层次的需求和权益的制度保障极其充分的社会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第三种情形与第一种情形恰好相反,是在个体道德理性较为低下与罔顾个体自由权利和尊严的威权社会中存在的情形,由于制度认同度较低,社会成员用私人理性替代公共理性而导致的制度失效就会常常发生。第二种情形应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常态。要强化法治中国的公正制度认同,只有根据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状况,逐步扩大法治运作过程中公共理性有序且有效的参与,并通过公共理性的制度化实现制度的公共理性化,才能“在国家强制权力与其公民自由之间找到一致性的领域”c[7],使法治中国公民社会公正观的理性发展与公正制度优化基本同步,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而通过现代公共理性强化公正制度认同也是破除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工具主义桎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的有效途径。
3.现代公共理性引导法治中国的公正实践探求
法治中国的公正实践探求是社会主体在理性社会公正观的指引下,将改善社会公正状况、促进社会公正的行为意向付诸实践。法治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症结在于:公共权力能否对公民权利予以公正分配和平等保障以及公民权利能否对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孙中山在《民权初步》的序言中说: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现代公共理性的实践运用就是公民积极行使其参与权利的结果,也是公正实践探求的最佳模式。现代公共理性所确立的基本公正价值原则为公正实践探求提供了理性支点,这些原则不仅经由价值共识的路径构成多元利益公正调谐的基础,而且通过制度认同的步骤构成公共权力公正行使的基础。况且,现代公共理性的实践运用能使公民参与的理性意识不断提升、参与能力不断发展,公民适应社会现实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公正问题上达成更深层次的价值共识的可能性也在不断提高,而公民作为整体性的力量通过公民权利的行使监督制约权力、促进社会公正的效果也就越来越显著。
二、现代公共理性:法治中国互动型治理模式运作的理性根基
(一)转型期多元价值冲突中的公众理性迷失
随着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社会分工的愈加细化使社会阶层的分化加剧,多样化利益需求的碰撞使价值层面诸如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群体与个体的矛盾冲突以更加多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传统集权体制下强调“权威一统性”的整体主义思维和“共同体利益至上”的行为价值导向受到强烈质疑与冲击,个体的自私逐利心理在市场竞争的丛林法则下被演绎得淋漓尽致。价值断裂使社会主体的价值理性更多地被工具理性所替代,公共精神缺位导致了道德失范、诚信体系坍塌和社会失序。转型期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被“潜规则”的暗流阻滞,权利意识的生长因“权力本位”的阴魂不散而显得战战兢兢。一方面,由于权利行使的法治渠道不畅,导致社会中权力压制、侵犯、吞噬权利的事件频发,脆弱的权利在依旧强势的权力面前只能历史惯性地选择依附、顺从,甚至“屈膝下跪”。权利的主体与权力的主体始终未能在同一地平线上平等地对视,更何谈监督与制约、互动与合作;另一方面,由于权力运行的法治约束乏力,导致特权凌驾于规则之上的现实时有发生,而破坏社会公正的“潜规则”自然也大行其道。于是,面对规则,公众没有敬畏之心,或是想方设法逃避规则的束缚,或是因惧怕规则背后的人及其手中的权力而勉强遵从,这从“中国式闯红灯”现象可见一斑。总之,转型期多元价值冲突中的公众理性迷失主要表现为公共精神缺位、权利意识不彰及规则意识淡薄。法律是公共理性的表达形式。[8]只有使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现代公共理性的规则治理,才能弥合多元价值“鸿沟”,使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在符合基本公正价值原则的共识性框架下平等对话、相互制约,实现法治中国由权力的“单向度”管控向互动型治理模式的转型。
(二)法治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型呼唤现代公共理性
无论是改革开放前政治主导型的全能政府基于国家理性对社会生活的全面统御,还是改革开放后经济主导型的效率政府基于工具理性无视民生对GDP的盲目追求,都凸显了传统集权主义思维模式下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漠视和对社会力量的“单向度”管控。如果说改革前社会主体由于权力的“无所不包”、自主性的匮乏而对权利处于“集体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权利意识苏醒则使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矛盾冲突逐渐显性化,由于缺乏现代公共理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规导,有的甚至以个体“死磕”的抗争方式和暴力性群体事件的形式爆发出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面对权利抗争采取“单方面”压制的权力维稳策略,非但没有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公众对体制的不信任和逆反心理,导致社会资本流失,权力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况且,权力的“单向度”管控难以避免法治进程中权力扩张的法律化,易使法治沦为权力的附庸。可见,要重塑国家权力的权威,摆脱“工具主义”的法治进路,权力主体必须秉持现代公共理性的理念,尊重、善待权利主体,将公众的平等权利保障、多元治理参与纳入法治运行的制度化轨道,主动塑造权利意识生长的空间,培育和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素质,并对权利的监督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从而使权利和权力能在良性的双向互动中互相认同、达到“善治”。
呼应公共理性的时代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建设,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并且“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体表现为:其一,注重公民的权利保障、救济和利益协调。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并“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其二,肯定公民的法治主体地位,力倡公民的法治过程参与。如在立法环节,要求“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行政环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在司法环节,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其三,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治能力发展。此外,在实践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改革试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措施落实、政府便民网站的建立等改革举措都清晰地表明,公权力正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法治框架下的权利保障,并通过“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边界划定为社会力量的增长留下更多的空间,为实现由“单向度”的权力管控向权力与权利平等对话、沟通协调、参与合作的互动型治理模式转型奠定了基础。
法治是“众人之治”。“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私人狭隘理性根本无力支撑法治,只会使法治限于“囚徒困境”,即主权者的公权私用和社会公众出于自身利益在权力之下的“噤声”,由此,制度的“形同虚设”与法治的失效就在所难免了。现代宪政民主社会赋予“每个公民自由且平等地共同享有社会最终政治权力的地位”[9],随着法治中国宪法权威的逐步确立,体现现代公共理性的宪法原则和公正目标也会普遍而深刻地塑造着公民的理念与生活,公民有责任通过公共理性指导下的权利行使来防止权力专制。民主和法治要求有效地进行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它以扩大和增强市民社会自主领域和自律能力为指向。[10]这不仅需要权力的支持和推动,更需要权利的自觉。近几年,中国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环保、反腐、维权等公民社会运动的高发以及网络公共领域从技术层面对公民言论自由、监督、批评、建议等权利的落实,开启了“公共自主扩大化趋势”e[11]。这一过程既潜移默化地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塑造了公民与现代公共理性相匹配的理性自由观念、平等互助精神及自主自律的行为模式,同时,也需要现代公共理性的渐进性规导。
总之,权力和权利都具有扩张、膨胀的本性,权力公共理性的运用必须与权利公共理性的行使基本同步,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在相互的制约与平衡中实现法治中国治理模式的顺利转型。
(三)对当代大学生社会公正观理性维度的分析
根据笔者从公正认知、公正原则和公正行为三方面对福建省高校在读大学生所做的社会公正观问卷调查[12]可知,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公正观呈现理性与非理性交织、公共理性与私人理性并存、公正行为与公正价值偏离的矛盾状况。
首先,在普适性的基本公正价值原则认知方面,“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平衡原则、基本权利保障的平等性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及规则平等与程序公正原则在大学生的公正原则评价体系中具有共识性,但其获得共识的程度依次递减。由于社会不公现象对以上原则的破坏,使大学生对于社会公正的期望值与现实感受之间存在差距,在面临具体社会公正问题时,容易产生非理性情绪或诉诸非理性手段。如对社会资源(关系)与政治资源(权力)的拥有者获得高收入的不公平现状,不仅使大学生对他们产生“羡慕、嫉妒、恨”的复杂情绪,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消蚀了大学生通过自致性努力获得公平分配和社会上升通道以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性愿望。这在他们的公正行为抉择中有所反映,如对“拼爹”这一严重背离机会平等原则的现象予以妥协和认同,对“考试作弊”这一破坏平等竞争理念的行为反应平淡甚至同流合污。
其次,在公正制度认同方面,大部分大学生具备民主的公共理性思维。如63.3%的大学生评价社会公正程度的最主要依据是“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29%的大学生认为社会公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制度公正的程度”;22.1%的大学生认为主要取决于“权力运用的方向(权是否为民所用或执政党的执政方向)”;34.1%的大学生将“公正的制度”定义为“能被普遍良好遵从的制度”;25.3%的大学生认为“公正的制度”应是“平等设置权利义务的制度”;更有21.8%的大学生认为制度的公正性取决于其来源的合法性,即“经由民主程序制定、能够体现大多数人意愿的制度”。但部分大学生的社会公正观中也显现出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私人理性考量,如16%的大学生将“是否符合自身需要和利益”作为评价中国社会公正程度的主要依据,17.7%的大学生只有当“社会不公问题已触及自身利益时”才会考虑促进社会公正。这种基于成本与私利的理性考量,会使主体在转型期社会不公大量存在且矫正乏力的状况下选择在权利面前保持缄默,对社会不公耐受、妥协甚至趋同。
再次,在公正行为意向方面,半数左右的大学生具备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平等分享的公共精神。如42.2%的大学生认为促进社会公正“责无旁贷”;53.2%的大学生在他人遭遇社会不公时会挺身而出;53.2%的大学生有官员违法违纪的线索会举报或揭露;63%的大学生较为关注自身政治权利的行使;93.6%的大学生曾经、正在或打算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或社团。关键是,要将大学生可贵的公正行为意向导向公正实践探求,培育现代公共理性。
总之,转型期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取决于以公正作为基本价值理念依据的制度设计与变革,更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公正之心”的培育。当代大学生作为高素质群体,其主体性意识的生长与理性思维能力的发展应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主体的敏锐感知时代变革脉动的先觉性和超越社会现实层面的理性自觉。因此,基于大学生社会公正观理性维度的实证分析,探索以现代公共理性为导向的社会公正观培育途径,不仅对于一般社会主体理性社会公正观的普遍性建构具有示范效应,而且对于推动公正型社会制度的创立与有效运行,促进法治中国治理模式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三、基于现代公共理性的大学生社会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途径
(一)诉诸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公民人格塑造
现代公共理性既是法治理性,也是道德理性。与法治中国治理模式由管控型向互动型的转变趋向相适应,高校的道德与法治教育应作为当代大学生理性社会公正观培育的主要平台,通过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调整来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公民人格,使其成长为具备现代公共理性的法治社会公民。现代公共理性的基础是对普适性的基本公正价值原则的认同,其核心价值理念是能否把“他者”作为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予以同等尊重。因此,在高校的道德与法治教育过程中,这一核心价值理念应贯彻始终:首先,教师应摒弃“师者独尊”的权威意识,尊重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确立“平等互动、教学相长”的教学理念;其次,教师应遵循主体理性认知由自我维度向公共维度发展的逻辑进路,以大学生独立自主的主体性意识启发为基点,将教学重点转移到其作为法治中国社会主体的权利自觉意识激发和其作为尊重他者之权利的公民同跻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培育。这样,才能使大学生在充分理解法治中国宪政基本结构所规定的公正价值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制度认同的途径,形成法治中国主体必要的规则意识和公共生活的主体性参与意识,从而使其公民资格与身份的国家认同与自我认同在法治的层面得以统一,使大学生能够在法治中国“公共善”的追求中最大限度地完善自身,塑造自主、自觉、自律、自治的公民人格;再次,教师应避免整全式的公正理论及价值体系的灌输、介说与诠释,而代之以探究式、价值体验式的符合现代公共理性的教学模式。在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教师可在充分了解学生课程学习需求与现实困惑的基础上,通过涉及法治中国社会公正范畴的问题情境设置或公共议题展示,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引导学生在相互尊重各自差异性、多元化的公正价值取向的前提下运用自由而平等的普适性公正价值原则作为公共判准和探究指南,对具体问题或议题进行公共推理与辩谈以达成基本的公正价值共识。这种民主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既可以拓展大学生的公共思维、增强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公正现象进行理性辨析和公共考量的价值抉择能力,又可以作为现代公共理性的课堂实践模式激发大学生的公共参与意愿,使其合作共治的公民素质和人格得以磨砺和锻造。
(二)诉诸公共生活实践的共治能力培养
在康德看来,人类公共理性的发展不是来源于理论,而是生成于实践。得益于中国大学校园的集体生活氛围,大学生的公共生活实践渠道是丰富多样的。除了前述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课堂论辩的实践参与之外,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宿舍、班级、系部、学生社团等的自治管理,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学生研讨会、辩论会、社会调研等的社会实践参与以及投票选举、立法建言、司法旁听、网络议政等的法治过程参与来培养自身的公民素质和能力。通过公共生活实践的参与,不仅能够促使大学生的理性和态度发生潜移默化的公共性转变,使其所秉持的公正价值取向不断得以公度、修正、认同、内化并最终衍化为有益于社会合作与和谐发展的公正行为意向,而且也能促使大学生的理解尊重素质、沟通协调能力、妥协宽容品质、反思批判精神、合作共赢思维等合作共治的实质性能力得以锻炼和提升,并通过促进社会公正状况改善与变革的公正实践探求为法治中国的互动型治理奠定主体性基础。
(三)诉诸大学校园文化的公共理性文化培育
大学校园文化是大学人在大学校园生活与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群体精神及其所附载体。它以建立在大学使命认知基础上的办学理念、价值取向、理想追求、思维模式、道德情感等大学精神文化为深层内核[13],通过校园环境、设施、标识和文化景观为物质载体的大学物质文化及大学组织架构、运行规则、管理制度为制度载体的大学制度文化以及大学教学、科研、组织管理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为行为载体的大学行为文化得以呈现。[14]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主导下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校园自治和学术自由权利,但行政管理者治校的模式使多数大学在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上“权力管控”的行政化色彩仍很浓厚。而大学的精神文化一方面深受主流意识形态文化影响,缺乏自主性和独创性;另一方面又被市场经济逐利的浮躁气息所浸润,充斥着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这不仅体现在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中重物质形式而轻精神实质的虚浮化、表象化趋势,而且体现在大学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上的重实利轻实效、重数量轻质量、重职业训练轻人文熏陶及大学组织管理与制度建构中重权力轻权利的公共性缺失。究其根本,大学校园文化的公共理性匮乏源于对“服务社会”的大学公共责任与使命的认知偏差。大学不应成为被动适应社会需求而按照固定化标准生产的“人才工厂”,在法治中国背景下,大学应承担起通过知识传承培养职业领域的专业化人才和通过文化创新塑造公共领域的理性化公民的双重使命以主动引领和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大学应在纠正自身使命认知的基础上,以平等、自由、民主、开放、宽容、公正的现代公共理性基本价值元素充实校园文化的精神内核,营造公共理性的校园文化空间和氛围:不仅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橱窗、学报、标语条幅、校园网络等公共媒介加强公共理性文化的传播,引导大学生积极关注校园公共事务,而且通过设置平等、开放、民主、多元的主体互动交流平台,如组织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校园公共问题(校园环境、餐饮、教室宿舍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的辩论会、听证会等,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决策;甚而通过公共理性的校园制度设定,不仅为大学生自我权利的运用、维护和救济提供通畅渠道,而且赋予大学生监督校园权力行使和制度运作之公正性的权利,使大学生能够在公正的校园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浸染下培育富于现代公共理性意涵的“公正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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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Public Reason: the Rational Dimension of Chinese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Justice View
Jiang Hui
(Department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 Fujian Marine Transport of Career Academy)
act: Modern public reason condenses rule of law in China’s justice value consensus, strengthens institutional justice identifica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guides rule of law in China’s quest for justice practice which is the rational basi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interactive governance mode of operation. Unsmooth channel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weak constraints of power to run the rule of law is the root of the lost public rationality in China’s plural value conflict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Only when the power and rights are subject to the rules of governance of modern public reason, we can achieve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by the power of the “one-way” control to the smooth transition of the governance mode of interaction.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justice view of rational dimension, the paper proposes the feasibility of developing way based on modern public reason of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justice view and offers model for the universal construction of rational social justice view for general social main body.
ds: Modern Public Reason; Rule of Law in China; College Students; Rational View of Social Justice; Fair Value
G641
A
1006-1789(2016)04-0047-07
责任编辑 杨 毅
2015-11-17
本文系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科项目“当代大学生理性社会公正观培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А12430S。
江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思政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