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制度的完善
——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经验之借鉴
2016-03-19邓珊
邓 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制度的完善
——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经验之借鉴
邓 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高职院校法学专业一直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己任。此类人才的培养更侧重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而毕业实习是实现此类人才培养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手段。这种偏重于职业技能训练的实习,我们称之为实训式实习。本文基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和医学专业在毕业实习环节的共性,通过对医学专业毕业实习经验的思考和总结,针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在毕业实习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高职;法学;医学;毕业实习
法学本身就是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和专业。目前我国从高职到本科院校,再到研究生院(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承担有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任务。这也涵盖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全部阶段。就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向而言,可以分为两种: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所谓研究型人才,是指具有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科研能力的法学研究人员。这种侧重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性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学学者、专家或教授。这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基本是由法学研究生院来承担。而应用型人才,则是指满足市场对法律职业的需求、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这类人才的培养更侧重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和技能教育,培养任务主要由法学本科和高职院校承担。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依然承担部分法学类人才培养的任务。但是由于办学层次较低,相较于本科院校,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向一直都更侧重于满足基层实务工作岗位的需要,更偏重于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问题概述
(一)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目前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我国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在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案方面非常相似,都是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职业技能的训练来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复合型、职业化的法律人才。各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基本都由三部分组成:公共基础课、专业教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等形式。其中毕业实习更是高职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和手段。以我院为例,作为一所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我院开设有司法警务、刑事执行、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等法学类专业。为适应市场的需求,我院对部分专业做了方向的细分。例如,刑事执行专业分有狱政管理和社区矫正两个方向,法律事务专业细分有基层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贸易法律及应用、东盟法律及应用、律师助理企业法律事务五个方向。各专业的培养目标明确,主要是向法院、检察院、监狱、公安、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输送基层行政法律工作人员。例如,司法助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就是乡镇司法调解岗位、司法书记员岗位、律师助理岗位等。这就要求我们的院校要培养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掌握法律及相关知识和技能、能胜任基层岗位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而学生毕业前的实习环节,则是检验高校教学效果、提升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工作岗位的重要过渡阶段。这对于以培养法学类技能型人才为己任的高职院校而言,毕业实习阶段不可或缺而且尤为关键。
(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均采取三年制、共六个学期的人才培养教学模式。其中毕业实习是必备环节。各高校的毕业实习方式主要有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其中,集中实习是由学校来统一安排,并由带队老师带领和跟进,组织学生到学校联系或建立的实习单位或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分散实习则是在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自己落实实习单位、完成专业实习任务的一种实习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集中实习由于实习时间、地点、内容等都为学校联系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因此约束力更大、制度保障更佳。分散实习由于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都是由学生自己来选择,因此更灵活、自由度更高。以我院为例,各系部毕业生的实习均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即第六学期,通常是每年度的2月底至6月初。实习时长大概是3到4个月。我院虽有固定的实习基地和实习联系单位,但主要还是由学生自己落实实习单位;以分散实习为主,集中实习为辅。据统计,法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接收单位大多是学生户籍地的公检法部门。由于受到执业资格的限制,仅有少数学生能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另外,极少数学生会选择进入公司等单位进行实习。在公检法部门,学生实习的主要内容大多是整理卷宗和记录。最后的实习成绩则由实习单位来评定。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的实习小组分管领导会对每一个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并最终给予一个成绩。以我院法学类专业学生递交的实习鉴定表来看,大部分的学生都能得到良好以上的成绩。总结我院近些年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习效果,目前高职院校法学学生毕业实习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联系不够紧密,实习基地欠缺或建设不规范。据反映,在寻找实习单位的过程中,学生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不愿意接收高职类院校法学专业实习生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高校在法学类学生毕业实习方面能够真正做到集中实习的很少。主要是因为每年都能固定接收一定数量学生集中实习的单位和部门不多,而且也缺少相关的经费支持。因此,现在各高职院校普遍的做法是先由学生自主落实实习单位,在学生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再由学校推荐实习单位。为了方便推荐,很多高校都会和一些相关行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实习基地协议。但是往往流于形式,通常是签订实习基地协议、实习基地挂牌之后,高校和实习联系单位实际联系甚少,在学生找不到实习单位时才临时联络。因此,实习基地的建设远未达到常规化和规范化,很难充分发挥实习基地的作用。
2.学生对毕业实习重视不够。往往毕业实习都是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在实习期间,学生同时要完成毕业论文,甚至有一些还要准备司法考试等。而且大部分学生选择分散实习的方式,再加之现在法学专业的就业率较低、就业压力比较大,因此在没有机制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很多学生都借用实习的时间来找工作,甚至是在家无所事事。而学生获得的实习成绩很多时候并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实习情况。有些学生甚至没有实际参加实习,等到实习结束时找个单位盖个章也能顺利拿到一个较好的实习成绩,因此很难达到预期的实习目的和效果。
3.学校对毕业实习监管不到位,缺乏制度保障。如果是集中实习,由于同时到特定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人数较多,一般学校会安排带队老师和学生一起进驻实习基地、跟进实习进度。例如,我院就长期和深圳某公安局合作,每年定期向他们输送一定人数的实习生。为了能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学校还安排老师带队,和实习生同吃同住。此类实习主要是面向我院的司法警察专业学生。一直以来双方合作关系稳定,实习单位对实习的学生还提供劳务费、解决吃住行等问题,因此很受司警系学生的欢迎,实习效果也较好。但是,目前能真正做到集中实习的高校并不多,而我院也并非所有法学专业都能做得到。各高校的法学毕业生实习还是以分散实习为主。而分散实习基本以实习单位为主导,实习的内容都由实习单位来决定和安排。而且,迫于就业率的压力,很多学校对毕业实习都普遍存在一种放任的态度。学生在实习期间大多脱离学校的监管,学校也缺乏对实习计划、过程和要求的统一标准,也没有一个针对实习效果的审核评定机制,因此实习环节多流于形式,实习质量很难保证。
二、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经验及其可借鉴性
医学类和法学类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其实存在很多共性。首先,两者都是实践性、操作性极强的专业。在高职类院校,这两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都是要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临床)操作技能的专门人才。它们都是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并重的学科。其次,两类专业都有入行门槛,需要考取行业资质或从业资格。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如果要进入公检法部门或成为执业律师都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要想成为律师,还要通过实习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而医学类毕业生如果要进入医疗行业工作也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执业医师证、执业药师证、执业护士证等。因此,两类专业人才的从业入行门槛都很高、要求都比较严格,对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就更高。最后,在毕业前的实习阶段,两类专业的学生大都没有考取相关执业资格证。因此,不论是法学类学生进入公检法系统或律师事务所实习,还是医学类学生进入医院实习,均面临着在没有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如何在专业实务部门或岗位做好实习的问题。
其实在毕业实习环节,相较于法学类院校,医学类院校做的更好。其中有很多宝贵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和借鉴。
第一,医学类院校普遍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通常各院校都会和所在省市的一家或几家医院建立稳固和长期的实习基地合作关系。有些医院甚至是高校的附属医院。每到实习期,高校就会统一安排学生到带教医院实习。对于大部分没有医疗背景、自己很难联系到实习医院的学生而言,这无疑是一种很好的实习途径。
第二,在医院实习过程中主要采用“带教制”或“带教老师负责制”。学生被安排到实习医院后会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实习小组,由医院安排的带教老师来带队和指导实习。带教老师一般为医院的临床医师等。在门诊实习过程中,实习生通过旁听询问病史、开化验单、写病历等方式参与到整个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并协助带教老师完成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医学类院校具有较好的实习监督机制。由于学校和医院是长期合作关系,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沟通密切,因此可以做到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有效监督。实习期间,学校会定期派人到实习医院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并通过多种方式来考核学生的实习效果。例如,现场抽考学生的临床技能、电话询问带教老师学生的实习情况等。因此,医学类实习生较少出现怠于实习或不参加实习的情况,除非学生在毕业前就做好不进入医疗行业的准备。
第四,医学类院校的实习机制有相应的经费支持和保障。由于采用“带教制”,带教老师的态度和积极性将会直接影响带教效果。带教老师尤其是临床医师日常工作都比较忙,此外还要写论文、做课题,再加之现在严峻的医疗形式,这些都会限制带教老师的积极性。因此,到定点医院实习,医学类院校普遍都会把学生学费中的部分作为实习费。带教老师都会得到一定的带教报酬。这种激励机制既合乎情理又带动了带教老师的带教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体现了“劳有所得”。
三、高职院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制度之完善
(一)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尽可能改变现有的“以分散实习为主、集中实习为辅”的实习模式,向集中实习方式常态化转变。比较医学类专业毕业实习的效果,集中实习的优点尤为突出。目前,法学类专业学生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到位、实习效果差等问题,主要还是因为分散实习方式存在的明显缺陷。分散实习由于自由度过高、学生脱离了学校的管制,很容易出现学校监管难、经费落实难、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无人管等问题。相较而言,借鉴医学类专业实习的经验,集中实习则能较好地避免上述问题。但是,要让集中实习常态化,我们必须要加强和完善实习基地的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联系,使之规范化、常规化。此外,在定点实习单位的选择方面,尽可能选择专业对口的单位,其中公检法司和律师事务所是首选。其实,医院和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在作为定点实习单位方面存在着很多共性。这些单位往往自身的工作和业务就相当繁忙,如何充分调动这些定点实习单位的带教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合作方面开创更多的方式和途径来促使双方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例如,在签订实习基地合作协议的同时,相互间可以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多组织一些研讨会、培训等,尽可能巩固和密切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到实习单位挂个“实习基地”的牌子就了事了。
(二)借鉴和引用“带教老师负责制”,加强实习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带教老师负责制”一般是实习单位按照实习计划安排、在实习生进入具体实习部门后,由部门主任或教学秘书随机分配实习生给部门内带教老师,在老师带领下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实习结束时还需通过考试的一种实习途径。相较于注重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尊重学生个性与差异的“导师制”,受限于目前实习学生人数多、实习单位工作繁忙等现实困难,“带教老师负责制”相较而言更容易推行,而且在集中实习的模式中更容易落实。“带教老师负责制”由于责任明确,对于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落实实习计划、夯实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理论基础等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要落实好还需要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保障。推行“带教老师负责制”除了要加强学校和实习基地的沟通和联系、完善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计划及要求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注重带教老师选拔外,其实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实习单位和带教老师的带教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就离不开实习经费的支持。如果有了经费保障,一方面可以体现“劳有所得”,带教老师的积极性提高的同时实习效果也会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反过来推动高校对实习单位的开拓与发展,使更多的实务单位和部门愿意和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关系,也能更好地发挥现有实习单位的作用和潜能。
(三)提高高校和学生对毕业实习的重视度,加强学校对毕业实习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当和学生一起提升对毕业实习的重视。一方面是学校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毕业实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它落实到具体实施制度上。虽然,现在实习环节普遍以“实习单位带教为主、高校监管为辅”,但是学校也不能一味将学生交给实习单位,疏于管理,更不能因为就业率等原因对学生实习懈怠等行为听之任之。另一方面,学校还应积极引导学生处理好实习和司考、就业的关系。例如,在实习前开展实习讲座,邀请学长做经验报告,通过实习实现就业的优秀学生谈实习感受等,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实习热情和兴趣。
学校还应严格对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凸显其在实习环节的监督者身份,加强和实习单位的联系,严格实习考勤制度。考勤制度应由学校不定期抽查和实习单位定期检查相结合。法学类院校可以借鉴医学类院校的做法,通过不定期抽查考试、向带教老师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督促和监督学生,以保证实习质量。此外,学校还需明确实习活动的具体要求和实习考核的量化标准等。现在毕业实习的普遍现象是实习与不实习结果往往都一样,最终只要有个实习单位的实习证明就能拿到学分。然而对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达到什么要求?实习内容应当包含哪些环节?实习成绩如何具体量化等问题,高校往往都忽略了,或者是全部都交给了实习单位。当然,现实中由于学生实习渠道、实习单位的多样化等原因,导致统一制定量化标准难度比较大。但是制定标准难并不等于就放弃标准或无标准。高校应通过积极调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落实实习要求和成绩量化标准,使之既明确又具有可操作性,让实习成绩能较好地反映出实习的实际效果。例如,各地律协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的相关考核要求,如主办和协办案件的数量,在办理案件中自己所做的工作的陈述等,实习律师只有达到律协的硬性指标才能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这些都值得我们高校借鉴和学习。
(责任编辑:蒋国平)
Improvement on the Practical System of Graduation Practice of the Law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Using the Experience of Graduation Practice of the Medicine Major for Reference
DENG Shan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Nanning 530023,China)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ave always deemed their duties to cultivate practical legal talents. The cultivation of such talents is focusing on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of legal practice And the talents trainig goal of graduation practice is to achieue such an imdispelsable important and means.Based on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graduate practice of the law major and the similarities of graduation practice between the law major and the medicine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th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rough 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 of graduate practice of the medicine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the law major;the medicine major;graduate practice
邓珊(1980-),女,广西崇左人,东盟法律研究所所长、民商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东盟法。
2016-09-03
2016-09-16
G647
A
1671-9719(2016)12-0100-03
2015年度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高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与实训课程整合模式的研究与建设”(GXGZJG2015B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