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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及其启示

2017-01-06赵同领蓝秀万

高教论坛 2016年12期
关键词:荷兰机构评估

赵同领,唐 深,蓝秀万,冷 静

(1.广西医科大学 教务处,广西 南宁 530021;2.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 南宁 530200)



·国外高教评介·

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及其启示

赵同领1,唐 深1,蓝秀万1,冷 静2

(1.广西医科大学 教务处,广西 南宁 530021;2.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 南宁 530200)

美、英、荷、法四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各具特色,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表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完善评估中介机构,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监督。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点是提高教育质量。高等教育评估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2014年QS 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中,美、英、荷、法四国高校共有55所,占据了半壁江山。社会对美、英、荷、法四国高等教育如此好的评价,与它们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密不可分。欧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历史悠久,比较成熟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文章通过分析四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提供参考。

一、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概述

(一)民间为主的美国认证制度

1. 美国认证制度的演变

美国南北战争以后, 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和经济的繁荣,美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尤其是赠地学院蓬勃发展,高等学校数量大幅度增加,使人们开始担心人才培养质量。1885-1924年,美国五个地区相继成立院校协会,负责院校认证;医学、建筑、律师、机械等领域也纷纷成立专业认证机构。这些机构是一种非官方结构,由于缺乏组织机构对它们的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这一时期的认证机构各自为政, 彼此之间缺乏交流, 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发、零乱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状态,1949年,全国认证委员会(NCA)成立,负责全国认证组织的审查工作;1964 年,高等教育地区鉴定委员会联合会(FRACHE)成立,负责地区性认证组织的审查工作[1]。1975 年,NCA和FRACHE合二为一, 成立了著名的中学后教育认证委员会(COPA)。COPA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可,只有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才能开展认证工作。COPA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公众抱怨认证只重投入不重产出、联邦政府加强认证机构控制、高校不满认证造成学术自由侵犯和负担等问题,1993 年,COPA宣布解散。1996年,高等院校校长组成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成立,CHEA作为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非官方结构,延续了教育界自我管理的传统。目前,CHEA有3000个高等院校会员, 负责对60个认证机构进行认可。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不能直接管理教育事务,但由于教育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大,联邦政府并不甘心失去对高等教育的影响,联邦教育部(USDE)通过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间接对高等教育和评估工作发挥影响。

2.当前美国认证制度及特点

当前,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形成了认可制度和认证制度并行的“双轨制” 体系(见图1)。认可制度是基于相关标准对认证机构进行的综合评估,评估对象是院校或专业认证机构,评估主体是USDE和CHEA。认证制度包括院校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和专业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是民间的、非营利的,其认证对象是高等院校或专业。院校认证机构是对高等院校进行整体认证的组织,专业认证机构是对单科院校、院校的某一专业进行认证的组织。

图1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结构

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估活动,而是通过与非政府部门互补的认可制度间接影响评估活动和高等教育,这有利于实现政府、社会、高校对高等教育的诉求;二是认证机构主体是非官方组织,认证机构在高校与政府之间充当缓冲组织,有利于缓解政府与高校之间的矛盾;三是扮演“元评估”角色的认可制度保证认证机构公平、公开、合理的工作,保障和促进教育质量。

(二)同行评议为主的英国审核制度

1. 英国审核制度的演变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模式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二战之前的自主模式,二战之后的双轨制,1992 年之后的革新时期[2]。自主模式时期,英国极少直接干预大学内部活动,高等教育质量一般由大学自己负责。20世纪 60 年代,英国面临大众化教育带来的诸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宣布实行高等教育双轨制,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负责评估非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通过CNAA评估的机构,才能颁发CNAA规定的学位,大学仍然负责自己的教育质量。双轨制时期,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采取大学自主与政府控制相结合的评估模式。受自由市场的影响,1992 年英国政府宣布废除双轨制,教学质量保障委员会(QAC)负责高校评估。同年,大学校长委员会(CVCP)宣布成立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负责评价高校的质量保障程序。由于QAC与HEQC评估内容的不同,两者评估结果的差异使公众失去了对高等教育的信心。1997 年,QAC和 HEQC 合并,成立了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QAAHE)。QAAHE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中介评估机构,代表政府和学术界双重利益。2000年,QAAHE发布《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标志着英国新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确立。

图2 英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结构

2. 当前英国审核制度及特点

当前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评估模式(见图2)。QAAHE在高教界的领导下,对高校和学科进行评估,英国政府不直接介入高等教育评估活动。QAAHE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及高校教授组成,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向政府与社会提供准确、客观的评估结果。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政府不直接介入评估活动,而是通过独立的机构实施,评估活动的实施是由非政府人员主持;二是强调对内部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审查;三是重视学校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在专业内操作,是一种高校自我监督的制度。

(三)政府主导的法国评估制度

1. 法国评估制度的演变

法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评估模式的确立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法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自主权缺失、高等教育经费和学生就业等问题, 1983年,法国出台《高等教育法》,该法案提出成立国家评估委员会(CNE)。CNE是一个直接向总统负责的独立机构,负责大学教学和科研评估。这一评估模式持续到21世纪初,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波洛尼亚进程的演进,原有高等教育评估模式受到冲击,法国开始着手改革评估模式,建立与国际相适应的评估体制,规范高等教育评估活动。2007年,法国整合原有的国家高等学校评估委员会、全国科学研究评估委员会等评估机构及其职能,建立了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署(AERES)。AERES是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由评估委员会、3个分部、理事会三部分构成[3]。3个分部包括机构评估处、研究单位评估处、教学与学位评估处,分别负责高校与科研组织、研究单位、教学质量与学位颁发评估(见图3)。

图3 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署的结构框架

2.当前法国评估制度及特点

当前,法国高等教育评估形成了政府一元主导、多元参与、学校自评与AERES评估相结合的模式。法国高等教育外部评估主要由AERES承担,与以往 CNE相比,AERES的评估专家代替政府行使评估主体的权力。政府不直接控制高等教育评估,但政府的意志及价值取向渗透到评估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政府仍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占据主导地位。

法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模式的特点是:一是外部质量评估坚持立法先行 ,这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保持中立与公正;二是评估主体转向单一,在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署之前,存在多种具有评估职能的委员会,被评估机构接受多次评估,负担过重,评估结果难以统一;三是评估工作逐渐国际化,这有利于法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

(四)政府与高教界共同审议的荷兰评估制度

1.荷兰评估制度的演变

荷兰早在1801年就成立了承担全国教育评估工作的教育督导机构。受拿破仑集权方式影响,荷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采用中央集权制,高等学校缺乏自主权。中央集权管理方式的诸多问题使荷兰政府下定决心进行高等教育改革。为了平衡大学自治与质量的关系,1985 年, 荷兰颁布了《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明确表明高等学校承担质量和质量评价的责任,采用校内评估和校外评估相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校内评估是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采用一套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校外评估由隶属政府的高等教育督导团负责。这一时期,一些非官方组织,如荷兰大学协会、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协会,承担校外评估任务,高等教育督导团扮演“元评估”的角色,对这些协会以及高等学校整改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进入新世纪,荷兰政府继续完善评估机制。2000年,成立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发布《激励、实现和提高》报告,标志着认证制度的引入。认证制度是对高等学校现有的和新设立的学位课程质量进行监控。2001年,荷兰出台《督导法》,为开展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2003年以后,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荷兰质量保证局逐渐接管了荷兰大学协会、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协会等校外机构的评估职能,成为目前最主要的两大校外评估机构[4]。

图4 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框架

2.当前荷兰评估制度及特点

在当前荷兰评估制度实践中,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荷兰质量保证局是校外评估的两大机构(见图4)。隶属政府的高等教育督导团,继续扮演“元评估”的角色,对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及荷兰质量保证局所实施的校外教育质量评估进行审核检查[5]。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是国家级认证机构,负责高校现有和新设立学位课程的认证,使其达到规定的质量;为了保障认证质量,它还开发了一套内部保障质量体系。荷兰质量保证局是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高校的教育和研究质量进行独立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高校学士和硕士项目质量。大学在认证有效期结束的前一年,提出新的认证申请。此外,荷兰质量保证局还对公立研究型大学的科研项目进行质量评估。

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特点主要有:一是逐步将教育质量评估的权力交还高校,强调校内评估;二是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估活动,而是通过“元评估”形式间接影响评估活动;三是通过立法规范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

二、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特点

(一)注重学校自我评估

欧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强调学校自我评估。在美国,院校或专业目标应该明确界定质量标准,并制定政策以确保质量标准得以实现,开展与目标相一致的各种自评自查活动,探索符合自己的发展道路,这是认证工作的核心内容。美国外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尊重评估客体,强调评估客体在质量保障中的作用。法国高等教育评估的重点是着重评价整个高校的管理系统,促进自我监控,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形成了外部保障和内部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其实早在1985年,荷兰政府出台的《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就明确指出质量和质量评价是高校自身的责任,高校据此建立内部质量保障制度。由于英国具有大学自治的传统,在选择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上,最终选择了以内部评估为主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

(二)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以科学评估联系政府、社会和高校,根据一定规则建立起来的独立正式组织[6]。欧美国家高等教育外部评估由中介机构实施。美国院校或专业认证机构是独立的民间机构。认证机构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每年所缴纳的评估费和社会有关团体的赞助费,这些经费能够满足认证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因此,认证机构在高等教育评估、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中受政府影响较少,能够依据自己的判断,提供比较客观、可信的信息。英国高等教育的外部评估由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实施,它是独立于政府与高校的非盈利性中间机构,政府不直接参与评估活动。虽然法国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占主导地位,但在推进评估制度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建立了独立的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署作为中介机构,政府不直接控制评估。荷兰在探索外部高等教育保障过程中,建立了独立的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及荷兰质量保证局,它们接受具有半官方性质的高等教育督导团的元评估。这些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结构是一种正式、独立的专业组织,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它们的活动,他们联系政府、社会、高校,有效缓解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期盼,满足大学对自治的诉求。

(三)实施元评估制度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和教育部依据自己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院校和专业认证机构进行认可,荷兰和佛兰德斯认证机构及荷兰质量保证局接受荷兰高等教育督导团的审查与评估。 “元评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证评估机构公平、公开、有效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可信度,提升公众对评估的信心。

(四)依法实施高等教育评估

法国和荷兰在推进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改革与实践中,立法先行,依法实施高等教育评估。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美国院校或专业认证机构在既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框架下开展评估工作。依法实施高等教育评估是欧美高等教育评估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相关法律

1999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这一规定表明政府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政府直接影响评估,社会、高校对高等教育诉求得不到很好的体现,这增加了高校对政府的依赖,社会与高等教育之间的隔阂,不利用于评估多元化的发展,也不利于高校承担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和强化质量意识。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的相关法律,从法律上保障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

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主要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构成。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教育的评估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拨款与中心自筹。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是教育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接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委托开展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的评审工作。由于两个中心隶属教育部,这就导致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评估模式,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在评估中占主导地位,学校处于从属地位,主动参与评估的积极性不高,主体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要加强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研究,处理好中介机构与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增进公众对高等教育评估的信心。

(三)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监督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虽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公众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度不高。探索建立元评估制度,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和提升公众对评估的信心。

2011 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指出“建立学校自我评估、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这是新时期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整体顶层设计,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走向成熟完善。

(责任编辑:余仙菊)

[1]罗道全.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历程述略[J].国际与比较高等教育研究,2006,27(4):81-85.

[2]刘耀中.我国政府的高等教育评估职能研究——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D]. 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3.

[3]黄继东,赵先柱.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对我国医学教育评估的启示[J].重庆医学,2013,42(36):4477-4479.

[4]陈超.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J].高校教育管理,2008,2(5):21-25.

[5]吴虹雁,李俊龙.国外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 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5):90-95.

[6]朱国辉.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述评[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4,27(4):10-12.

Review and Implica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s Abroad

ZHAO Tong-ling1, TANG Shen1, LAN Xiu-wang1, LENG Jing2

(1.Dean's Office of 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 Nanning 530021;2. Guang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Nanning 530200, China)

The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s of America,Britain, Holland and France have their own distinguishing features,which are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of improving the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s of China.Their experiencs clearly indicate that the laws , eualuation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nd the supervisory measures should be improved for the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educational evaluation;system

赵同领(1979-),男,河南濮阳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医学教育管理。通讯作者冷静(1963-),女,湖南益阳人,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

2016-08-06

2016-09-24

G640.0

A

1671-9719(2016)12-0122-04

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外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分析与对比研究”(2008W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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