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行政的思考
2016-03-19郭玉峰
郭玉峰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313;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对依法行政的思考
郭玉峰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313;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黑龙江 大庆 163000)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立、行政权力的取得及行使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承担。依法行政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正确理念,梳理、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
依法行政;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梳理、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完善行政法律监督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体现了党对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立、行政权力的取得及行使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承担。依法行政需要贯彻法治意识,而法治意识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意识,其实质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从《决定》中也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想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建立法治政府,使司法机关能够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依法行政是基础,也是关键。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能够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解决问题,推动权力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二、依法行政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有待转变
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在思想观念上还有很深的官本位的思想,法治意识不强,有的人甚至还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法治观念淡薄,滥用手中的权力,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平时学习的法律知识没有真正转变成自身的法治意识,不能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有的人甚至只认为法律是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工具,不认为自己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有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缺乏依法行政的能力。主要原因是这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运用不够重视,只求结果不讲究方式方法,认为虽然不依照法律法规,但采用“灵活、变通”的方法能够更有效的解决问题,同时公民的法治意识也有待提高。
(二)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行政立法不系统、不健全,部分行政立法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虽然我国立法目前已经逐步趋于系统完善,但对于行政立法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由于我国行政立法起步晚,行政立法早期偏向于为行政权服务,不同行政机关所立的法规有相互重叠、冲突、矛盾之处,也存在着行政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部分行政立法内容过多强调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弱化责任的承担等,对依法行政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种,如立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人民群众外部监督等等,但由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处于有利地位,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很多监督都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中,没有真正将依法行政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或流于形式。部分行政立法中没有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难以保障。
三、依法行政实现的途径
(一)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正确理念
1.在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认识上,要认识到依法行政的根本问题是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要从行政权是管理权的思想转变为行政权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对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根本、是行政权力的来源要有深刻的认识。
2.在法治观念上,要从行政是以法治民向以法治权转变。依法行政是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制约行政行为,而不是将行政权扩大和强化。要从法律是“治人管事”的工具的思想转变为法律是要被遵守的,包括行政机关本身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实现行政行为法治化。
3.要提高行政责任意识。要从以前的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意识到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进行,行政行为的实施及具体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行政权的行使才是正当的。
(二)梳理、完善行政法律体系
1.梳理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由于之前我国对行政立法的规定不甚明确,部分行政机关职责相互重合,在行政立法方面也存在诸多重合之处,或各行政机关从自身角度出发,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相互冲突、矛盾之处,因此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加以整理,对存在重合、冲突、矛盾之处的加以明确或予以废止,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
2.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第一,要规范立法。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规章时,要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的过程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立法程序要合法,从源头上解决立法合法的问题。立法者也须依据法律规定立法,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立法,也不能滥用立法权。应明确立法的主体、立法的程序、立法的权限及立法监督等。第二,要尽快完善行政立法上的空白。我国目前一些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仍是空白,这给这些行政领域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造成无法可依情形。
(三)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
1.加强司法监督。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则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做出判决。检察机关也应积极发挥其监督职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滥用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可以有途径提出自己的诉求,也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强弱地位有所平衡。
2.加强内部监督。行政机关自身应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利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职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廉明形象,使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3.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外部监督。第一,要为群众参与人大监督提供条件。第二,加大调研力度。第三,要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第四,人大监督要提高群众的参与度。除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民代表联系制度,定期听取人大代表和选民意见外,还要注意收集新闻报道中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经济领域各方面人士的反映和揭露的影响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五,要为人民群众运用舆论工具监督提供保障。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参与舆论监督,为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责任编辑:李敬晶〕
D9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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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6)04-0073-02
2016-06-06
郭玉峰(1971-),男,黑龙江双城人,初任处级干部班学员,副检察长,硕士,主要从事侦查监督、公诉理论和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