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型权力:最终约束性力量与其效用的有限性
2016-03-19赵吉
赵吉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强制型权力:最终约束性力量与其效用的有限性
赵吉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强制型权力作为一种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在处理人类事务中能够使权力客体因为顾虑生命与生存而放弃自己的意志选择服从,也能够彻底消灭权力关系中的一方而消灭矛盾。但是作为处理人类事务中最终的约束性力量,强制型权力在经济关系影响、成本收益分析、规范伦理判断和可能的力量博弈上有一定的有限性,难以成为处理人类公共事务中最为有效的力量。
公共权力;强制型权力;正当性;暴力
一直以来,政治学研究都具有一种崇高目的——追求一种有秩序的公共生活,但是面对人类的乌托邦追求及集体行动的困境,没有某种强迫性的安排社会秩序就不可能维系,而权力就是这样一种起控制或者强制作用的支配力量。马克斯·韦伯曾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1]按照权力主体保持对权力客体的支配所采用的手段、方式及所需的条件不同,以及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效果的差异,权力可以被划分强制性权力、奖酬型权力、象征型权力[2]。本文则要通过规范政治理论与政治现实的结合,更为深入地剖析作为最终约束性力量的强制型权力在效用方面的有限性,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权力。
一、权力的强制性与强制型权力
权力不是一种固有的规范化概念,所以在权力的界定上只能尊重共识。罗伯特·达尔认为,可以用A的行为引起B的行为这样一个论断来代替 A对B拥有权力的论断,并且在他的研究中常常将权力、影响力、权威等同来看。但是这一观点可能把权力关系过度简化,权力的概念不等同于影响,它具有一些强制性色彩。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政治权力理解为一些人可以统治另一些人的力量。启蒙时代的洛克也把政治权力称为 “共同体的力量”“强力”。彼得·布劳认为,权力体现了“不管他人反抗与否,把他们的意思强加给其他人的能力”。美国学者托马斯·戴伊认为,“权力,不过是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在作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潜力”。上述这些把权力概念能力化理解的思想家们就已经暗示出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从经验的意义上讲,即使是在人类社会初始阶段上,政治系统中的公共权力虽然不是集中在国家这一设施上,但是也具备了强制性的特点,“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的而且不可侵犯的,是自然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3]。
所谓强制型权力,是指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4]。如果我们把权力的行使看作一个过程,那么这种权力的产生根源就伴随着一种因人为施加而产生的强迫或者阻碍,而这种权力的发生实际上就是迫使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意志的力量,其本质是一种在违背权力客体意志条件下,单方面的强加行为。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权力总是存在于特定的主客体之间,这样往往容易把权力限定性地理解为一种可以被直接观察到的、被明确识别的一种行为,从而把“权力等同于其可观察到的行使”这种狭隘的行为主义的界定之中[5]。
作为权力的一种类型,强制型权力因为其特殊的形式可以被清晰地感知。强制型权力不是精神力量,而是一种物理力量,它通常运用或威胁要运用处以体罚、残害肢体或处以死刑等身体制裁,以限制活动的方式使人遭受挫折,或依靠武力控制食物、性、舒适等需求的满足等物理手段。这些手段不同于通过说服、教育或诱导,不能够使权力客体在内心观念上形成认同而服从。社会学家罗伯特·比尔施太特就赞成把制裁作为权力定义的一个核心要素,认为权力本身是一种实施暴力的倾向或先在的能力。只有拥有权力的集团才能用暴力进行威胁,而这威胁本身就是权力。以此来看,强制型权力的物理化手段使得强制型权力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暴力。丹尼斯·朗在 《权力论》中也表达出类似的观点:A若想以强制性权力威胁B,使得B服从于他,A必须使B确信A具有对他实施强制暴力的能力和愿望。暴力是强制产生效力的基本力量,是权力的后盾。从现象上讲,暴力既可以表现为直接运用强制性力量杀戮,摧残或伤害他人肉体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使用强制性力量构建限制他人自由的物理性障碍[6]。但是强制型权力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暴力,“权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暴力的实际使用;是使用制裁的能力,而不是制裁的实际使用。权力是把暴力用于社会范围的能力,它是暴力的引入,……权力象征着在任何社会范围中都可行使的暴力,象征着对权威的维护。因此,权力既不是暴力也不是权威,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两者的综合”[7]。也就是说,强制型权力可能只是一种潜在的能力,而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现实,即便强制型权力的基本内容是暴力,但是强制型权力本身不等同于暴力,强制型权力运作的方式也可能并不实际运用暴力手段,而采取威慑、操纵等其他手段。
二、强制型权力——处理人类事务最终的约束性力量
强制型权力作为一种单方面人为施加的阻碍和强迫,为什么能够通过暴力等物理手段使其成为处理人类事务中最终的约束力量?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模拟出一对权力关系 (A→B),权力主体A具备运用强制型权力的能力,他如何能使得权力客体最终服从于他,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权力客体切入。人类会本能的进行自我保存,即便这种观点可能被当作一种资产阶级利己伦理思想遭到批判,但是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斯宾诺莎指出:“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法律和权利”[8]。即便我们不认同斯宾诺莎关于世界与个人关系这种超然的认识,但是不可否认趋利避害是不依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人性普遍规律,也是人作为生物体的本能。对于人来说,生存具有首要的价值,生命的存在是人类维护自身其它所有利益的前提条件。打开一本人类通史,不难发现暴力成了历史,同时历史也充满了暴力。如果权力客体不服从,权力主体通过暴力就会威胁到人的生命与生存。人们对不服从的结果的恐惧和担心,使非利己的服从成为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讲,是 “生命、生存”对人类的价值使得强制性权力具有了超越其他力量的约束性。
从权力关系进行审视。强制型权力就其本质来说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但它可以通过暴力消灭矛盾的其中一方,从而使权力关系不复存在。比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中,暴力并没有解决矛盾,但暴力消灭了德皇和奥皇。但是,由于问题本身并没有解决,所以后来又会出现了希特勒;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暴力依然没有解决问题,而是消灭了法西斯主义势力。但是,战后欧洲的联合和亚非拉民族主权国家的兴起及主权原则的确立限制了大规模的战争。从这个意义上讲,消除权力关系中的一方,或将其中一方限定在一定秩序之内,使得强制性权力带有后果上最终的约束性。
三、强制型权力的效用有限性
既便强制型权力能够使权力客体因为担心生命与生存而放弃自己的意志选择服从或者彻底消灭权力关系中的一方而消灭矛盾,但是作为处理人类事务中最终的约束性力量,强制型权力很难成为处理人类公共事务中最为有效的力量,所以在规范层面论证强制型权力的效用是必要的。但是从现实层面去认识强制型权力的效用有限性也固然重要。政治权力垄断强制力,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假如一种权力完全因为它是权力而受人尊重,并无其他任何原因,这种权力就是暴力。”[9]即便在社会中仍然保留了大量的暴力,但是随着国家将暴力收归国有,国家就成为唯一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的机构,政治权力就成为合法使用强制力的权力形式。
“合法的强制力量是贯穿政治体系活动的主线,使之具有作为一个体系特有的重要性和凝聚性。只有政治当局才有某种公认的权力,可以在特定的领土范围内采用强制手段并基于这种权力而要求人们服从。”[10]但是,事实上强制型权力可能在实现这一权力图景中存在如下局限:
第一,强制型权力受制于经济力量。强制型权力必须保证具有实施暴力的能力,而暴力不是单纯的意志行为,还是一种经济力,是以拥有物质资料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有较为详实的论证。按照恩格斯的理解,暴力首先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物质条件的基础之上,在暴力斗争中武器生产是决定性因素,总是完善的战胜不完善的。这样一来,强制型权力的效果实际上就受制于经济力量。而且,即便暴力革命可以改变所有制,但它却不能创造出所有制,并且暴力革命的根源也在于经济利益。从这种角度讲,强制型权力无论如何都不能摆脱经济的牢笼。与此同时,暴力的历史作用又受制于经济的发展。首先,判断暴力是正向作用还是负向作用的依据是看其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而判断其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又被归结为看其是否有效地履行了社会职能。野蛮民族的掠夺和政府最后会陷入崩溃,不是由于其暴力过分运用,而是由于暴力运用不当,破坏了暴力赖以存在的基础,摧残了大批的生产力。其次,暴力在政府的过程中虽然一方面摧残经济,然而另一方面也不得不被经济所征服。无论是西方日耳曼人对罗马帝国的征服,还是东方蒙古帝国对华夏文明的征服,都有力地证明了比较野蛮的民族在长期的征服中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状况,“征服者被征服——被同化”。因此,作为强制型权力的基本内容的暴力使得其受制于经济力量。
第二,强制型权力既低效又有较高代价。从一般意义上分析,以优势力量赢得强制型权力的掌权者必须为了维持自身在权力关系中的绝对优势而采取行动。首先,为了继续使权力客体沉浸在恐惧与担心之中而不反抗自己,这些掌权者必须要不断地制造恐怖的气氛,打造强有力的暴力机器,从而产生威慑作用。其次,再把这种强制性权威转化为合法性权威之前,强制型权力的掌权者必须使得权力客体与资源相互分离,从而为自身提供绝对的统治保障。从权力客体的角度看,被迫服从的人难以能动地创造价值,自然带来生产效率的下降与创造价值积极性的减弱。从现实层面分析,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公共产品,维持和运行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作为垄断强制力的公共权力,抛开国家或政府追求私利、腐败等因素,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就需要巨大的开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花费的代价往往更大,比如警察维持社会秩序,其工资、武器设备等都需要财政支出。以此来看,强制型权力的自我维系是一种代价昂贵而又效率低下的行为。
第三,强制型权力缺少合法性会面临反抗。强制型权力所产生的服从缺乏正当性,它往往是权力主体展示其赤裸裸的力量,难以被合法化为权威。强制型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至少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屈服、赞同和忠诚。强制型权力最初带来的强迫服从是一种无条件的服从,不提供任何补偿性的利益和需求。被统治者出于对后果的恐惧而做出的非利己的服从,使人感受不到正义,从而难以无条件的普遍认可和服从。“人类一直对严酷的权力、对要求没有任何道德权利支撑的顺从感到不满”[11],“暴力既无法确立持续有效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不可能成为权力的正当性基础”[12]。因此,哪里有权力关系,哪里就会有反抗,而强制型权力容易激起其作用对象的反抗情绪,最后可能导致由不满愤怒到群体抗争的演化模式,从而导致权力关系解体。
第四,强制型权力有其力量限度。强制力是由于其足够强大才具有威慑力,但强制型权力是有限度的,至少会有类似这样的政治现实:第一,当权力主体把整个社会中更强大的利益团体甚至一个阶层、阶级作为强制型权力惩罚的对象时,这种权力的行使本身就会成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线,没有一种权力能永久保持绝对的优势力量。只要当公共权力不能镇压某次对其权威的武力挑战,将会直接使社会处于无序状态。第二,强制型权力具有排他性,而这种排他性决定了强制型权力会面临外部力量的挑战。世界上难以存在一片可以被两个不相互隶属的公权力所控制的领土,面临主权的争端,既有的强制型权力主体会面临来自其他体系中的强制力量,而这种力量会对既有的权力格局造成冲击。从这个角度上说,强制型权力的效用也存在其有限性。
结语
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权力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可以从类型学上划分出一种强制型权力。强制型权力不完全等同于暴力,但是暴力的确与强制型权力相伴而生。即便强制型权力能够使权力客体因为顾虑生命与生存而放弃自己的意志选择服从;或者彻底消灭权力关系中的一方而消灭矛盾,但是作为处理人类事务中最终的约束性力量,强制型权力很难成为处理人类公共事务中最为有效的力量。无论从经济关系、成本收益上,还是从规范伦理和可能的力量博弈上,强制型权力都存在其效用的有限性。虽然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存在一种绝对纯粹的强制型权力,但是类似的思考确实能够为如何建构一个最优的公共权力提供一种分析路径,为实现一种有序的公共生活提供一种合理的理论判断。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2]周光辉,张贤明.三种权力类型及效用的理论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1996(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12-113.
[4]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强制力 [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05).
[5][美]丹尼斯·朗.权力论[M].陆震纶,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9.
[6]彭斌.作为支配的权力:一种观念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1(12).
[7]左高山.论“暴力”的意涵[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8][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12.
[9][英]罗伯特·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69.
[10][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5.
[11][美]格伦·廷德.政治思考:一些永久性的问题[M].王宁坤,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11:134.
[12]彭斌.认真对待权力——关于权力的正当性与权力运用方式的合理性的思考[J].学海,2011(5).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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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183(2016)11-0020-04
2016-10-13
赵吉 (199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