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公共服务中读者的权利和义务
2016-03-19孙长怡
孙长怡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图书馆,辽宁 大连 116013)
论图书馆公共服务中读者的权利和义务
孙长怡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图书馆,辽宁 大连 116013)
充分尊重和保证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国际社会早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读者权利容易被忽视,没能充分享有各种阅读和借阅权利;许多读者对自己的义务也不甚了解。因此,读者应对读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有充分的认识,也应清楚自己的义务,更好地伸张读者的权利。
图书馆;读者权利;读者义务
图书馆读者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图书馆更好地服务读者,充分满足读者阅读需求的基本条件。
读者权利指的是有关国家法律及图书馆规定的,读者在使用图书馆馆藏文献过程中,读者应当充分享有的各种阅读和借阅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读者享有要求图书馆无偿提供所藏图书文献以满足其阅读需要的权利;读者享有平等使用馆藏图书文献的权利;读者享有要求图书馆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手段,最大限度满足其阅读需要及无偿使用图书馆设备的权利;读者向图书馆提出质疑、建议和意见的权利等。
充分尊重和保证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国际社会早有明确的规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 《图书宪章》指出:“阅读权是每个人都自然享有的基本权利!保证每个人阅读权益的充分实现是社会的责任。”在随后颁布的 《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更明确表述为:“公平、充分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是每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该权利不应该受到国籍、年龄、受教育程度、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
一、读者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读者的权利
1.自愿获取图书馆读者资格的权利。国家公民的身份是公民成为图书馆读者的唯一条件,即只要是国家公民,有阅读的愿望和需求,就自然成为图书馆的 “有效”读者,这种图书馆读者身份的取得不应该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图书馆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2.读者借阅权利的公平性。每名读者必须能够充分享有公平使用图书馆一切文献资源的权利,而且图书馆必须为每名读者毫无保留提供各种信息服务,这种服务不能因为读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种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读者借阅的文献资料的质量和数量必须得到基本的保证,为广大读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文献资料以满足读者的需要是图书馆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图书馆提供的文献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其提供的信息必须来源于正规渠道。
3.读者充分享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的权利。读者阅读需求是千差万别的,每个读者都享有按照自己阅读兴趣和阅读需要,要求图书馆提供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服务的权利。读者有权利要求图书馆满足其阅读需求。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技术设备及其享受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应当得到图书馆的尊重,并尽可能为读者提供一切的方便条件。读者对图书馆读者服务、藏书组织结构及特色、图书馆的组织架构、书刊资料的检索方法、业务工作的流程、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充分的知情权。
4.其他权利。读者权利还表现在很多方面。读者享有参加图书馆各项活动,接受图书馆教育、培训的权利;读者对图书馆工作具有评价和监督的权利;读者享有要求图书馆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及要求图书馆提供良好阅读环境的权利;读者的阅读隐私必须得到保护。
(二)读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两者是共生体。不能只强调读者权利而忽视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也不应该只提倡读者义务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因此,读者在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就图书馆读者而言,明确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伸张读者的权利。
1.遵守国家有关图书馆法律、法规以及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读者必须首先承担的义务。
2.读者不得妨碍图书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读者有保持阅读环境安静和保持图书馆内卫生的义务,读者必须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和引导。
3.读者有爱护图书、保护图书的义务;有爱护图书馆所有设备、设施的义务。损坏图书馆设施和图书必须赔偿。
4.读者有对图书馆各项业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读者有真实反映自己阅读需要,帮助图书馆科学、合理地调整藏书结构的义务,读者有帮助图书馆提高读者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义务。
二、影响读者权利实现的现实问题
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知识是图书馆的根本任务,“读者至上”“一切为了读者”是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为读者提供丰富的文献资料,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是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根本目标。经过图书馆人的多年努力,我国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不断上台阶,读者权利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为读者权利全面的实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成绩有目共睹。但图书馆在读者权利保障上还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图书馆服务对象认定上的局限性
我国各级图书馆对读者服务对象的确定,不是以合法的公民身份为标准,而是以图书馆所属单位和图书馆的性质来划分读者范围。例如:各个高校科研院所图书馆只对本单位人员开放;公共图书馆的读者对象虽然是面向社会,但是往往仅限于当地的居民,而且必须办理读者证,而读者证的数量又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所有居民的阅读需要。这一现象的大量存在虽然有一定可以理解的原因,但是,毕竟减少了图书馆的服务范围,是对范围以外的公民阅读权利的剥夺。这种现象在我国图书馆界由来已久,今天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
(二)读者利用图书馆的不平等性
读者的不同身份在图书馆是有不同的待遇的。一般的读者同知识分子或有职称的,特别是有高级职称的读者在借阅文献的数量上有不同的规定,后者可能有专门的专业阅览室,非专业人员不得入内。图书馆的一部分 “特藏”也不是对所有的读者开放。图书馆的一些专业设备也是有选择被使用的。在这些方面,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性得不到有效地贯彻。
(三)读者服务规章制度的制约性
图书馆为了其业务工作的顺利展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不可否认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使读者服务工作更标准化、正规化,其作用不容小觑。但是,一些规章制度制定缺乏严谨的科学性、系统性,客观上往往制约了读者权利的顺利实现。例如:严格的读者活动区与工作区的划分,使读者想了解一本书是怎样加工的或图书馆的业务流程变得很困难;制定损坏图书的赔偿标准以及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主观随意性很大,缺少法律的支持;读者方便利用图书馆的时间与图书馆规定的开馆时间往往相冲突等。
(四)读者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的虚拟性
图书馆发展规划、图书采购计划、部门设置及其权限、馆藏特色、图书馆业务工作的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读者没有发言权。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是图书馆推崇多年的,是旨在拉近图书馆与读者的距离的举措,现实的情况是这项工作大多的图书馆并没有开展,开展这项工作的图书馆,也仅限于让读者在图书借还、报刊阅上做些辅助性工作,上升不到管理得高度。
三、读者权利难以有效实现的原因分析
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读者权利难以有效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读者权利得不到法律得保证
当前,我国还没出台属于自己的 《图书馆法》。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等单位只是针对各自所分管的图书馆系统颁布了一系列图书馆工作管理条例。由于这些图书馆管理条例是分别指导各个系统图书馆开展工作的,所有它缺少法律的权威性,又不具备普遍的指导意义,客观上把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割裂开来,不利于维护整个图书馆事业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读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证,因此,法律的缺失是读者权利得不到充分保证最根本的原因。
(二)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忽视
读者一进入图书馆就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定,必须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读者明显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这种地位决定读者权利容易被忽视。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读者的,读者权利不断受到消减。图书馆工作人员维护读者权利的观念也十分弱化,往往把自己摆在管理读者而不是服务读者的位置上。在这种情况下,读者正当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三)读者维护权利的意识不强
在我国,图书馆属于 “稀缺资源”,读者选择图书馆的余地很小,加之读者权利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有效的确认,面对图书馆,读者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长此以往必然形成了读者只能被动接受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局面。如果读者对图书馆的工存在质疑,也没有十分有效的申诉渠道,最终消磨的是读者的权利意识。
四、实现读者权利的对策建议
保障读者的权利是近年来才引起人们重视的话题。应当看到,在伸张读者权利方面图书馆作了大量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一)尽快颁布 《图书馆法》
解决读者权利得不到保障问题的治本之策,就是 《图书馆法》的尽快颁布。世界第一部 《图书馆法》是1850年英国颁布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颁布了250多部 《图书馆法》,我国的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明显滞后。目前我国没有自己的 《图书馆法》,指导和规范目前图书馆工作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条例:文化部颁布的 《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教育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试行条例》、中国科学院颁布的 《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等行业性图书馆管理条例。在这种背景下,出台我国自己的 《图书馆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图书馆法》就是要保障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充分实现,这应该是贯穿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最普遍、最基本的精神。
(二)紧紧围绕保障读者权利的实现开展工作
图书馆是通过读者实现传播人类文化知识的社会职能的。必建立 “一切为了读者,一切服务于读者”的理念。图书馆同读者是平等的,图书馆的各项制度和业务工作必须从有利于满足读者的阅读需要、有利于维护读者合法权利的实现出发,积极调整和改进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更人性化地为读者创造一个良好的阅读环境。在全体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中牢固树立读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的思想,把 “服务第一,读者至上”落实到实处,为读者提供一流的服务。
(三)提高读者对权利的认识
图书馆和读者是读者权利最终实现最重要的两个方面。读者权利意识是实现其权利的重要条件。因此,图书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读者的培训。一是要大力提高读者对自己享有权利的认识,使每一名读者都能明确在使用图书馆过程中自己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夯实读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二是要让读者对图书馆的工作原理和工作流程、藏书的组织结构及其特点、各种文献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掌握,不断提高读者发现信息的 “灵敏度”和获取信息的能力。
读者权利充分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图书馆与读者的共同努力。在强调读者权利的同时,不应忽视读者的义务,更不能忽视图书馆的权利实现。读者权利和图书馆的权利并不矛盾,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必须得到同样的重视。
[1]郑金凡.图书馆权利冲突探析 [J].图书情报工作,2007(3).
[2]李应中.图书馆公益性与读者权利的保障[J].情报资料工作,2009(5).
[3]孙长怡.读者权利的现实与实现[J].情报探索,2009(1).
[责任编辑: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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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6183(2016)10-0051-04
2016-07-18
孙长怡,男,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图书馆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