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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缺失与构建

2016-03-19周龙洁

党政干部论坛 2016年9期
关键词:社员观念利益

○周龙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缺失与构建

○周龙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滞后,与农民的合作缺失具有直接关系。当前我国农民拥有血缘和地缘意义上的互利合作的意愿与精神,然而这种传统互助模式缺乏现代的、作为经济基础上的平等合作的观念。现代意义上的合作,是维系和发展农民主体间良好互动的价值要求,其中蕴含着互利共赢、遵法守则、意愿平等和公平诚信等要素。这些要素,对于构建现代农民专业合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2006年,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顺利地发展,国家出台了第一部专业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这种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两种:其一是生产经营者,其二是服务者。在实践中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互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是有其使命的,最主要的使命就是服务社员,即为全部社员谋取集体权益。二是自愿、民主性。首先,合作社完全是由成员基于自愿协商而设立的,反映了他们的自身需求,不受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强制,完全尊重其意志成立或参与。另外,在合作社内部,全体社员拥有等同的身份,并实行民主经营的方式,通常合作社社员在参加决策时拥有等同的投票权。因为农民是自身利益最好的代表,只有真正参与之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性。合作社是进行生产管理活动,服务和互相帮助是其原则基础,目标是获取全体成员的权益,而非慈善救济等。四是成员的限制性。合作社是以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给者、使用者为成员的。五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其法人资格的存在,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它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同时需要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法律实体,是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非“农”化倾向:合作社中农民主体性的缺失

农民主体性内涵可以理解为:农民依据自身的需要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有目的地从事各类生产活动,自主支配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并以主人翁的意识自觉参与日常经济生活和社会事务。当前农民在合作社中主体性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作社中的小农户成分相对较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实践中,小农户受资金持有量、社交关系以及传统封闭思想的影响,很少能够带头创建专业合作社,而更多的是由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生产农产品初具商品化和市场化的专业大户以及专门从事农产品的营销大户领头创建[1]。

其次,社员在合作社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权利较少。根据《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决策过程中应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以合理实现每一位社员管理的决策权,确保合作社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但在现实中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合作社的决策权并不是平分给每位社员的,而是在普通社员与管理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偏倚的决策权分割局面,普通社员的决策权力要远远小于管理者。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到合作社“一人一票”决策权的行使,也就使得普通社员与管理者之间产生决策权偏倚分割的情况。

再次,农民对合作社的影响小。由于传统封闭的小农生产意识,使得农民对合作社的参与意愿经常表现出与己无关的一种冷漠态度,认为集体的事情应当让合作社的领导们去共同商议解决,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只要按照领导的吩咐按部就班就可以,而且认为合作社的大小事就应该由领导负责,因而缺乏主动参与合作社管理的意识,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合作的无序化与散漫状态,导致其缺乏足够的合作效率。

(二)非“专”化倾向:合作社专业服务功能的孱弱

2007年颁布的《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合作社首先应以服务于广大社员,为其农业生产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并提供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营销、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等的各类服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服务主要有提供信息技术、加工运输、统一销售、信贷服务等这几个方面。然而,当前今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运作的时间还相对比较短,制度建设也不是很健全,因而其专业服务的水平普遍较低,专业服务的功能较弱。

首先,缺乏专门的农业技术服务。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能够提供农业信息相关的一些服务,比如销售和采购方面的信息、市场行情的分析等相关的服务,但是专门的技术部门很少,涉及农业方面的专门技术服务较为缺乏。同时,由于受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多数合作社难以成立专门技术部门来提供农业的相关技术服务。

其次,加工运输功能有限。合作社的加工运输功能包括统一储存、统一加工和统一运送这三个环节。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流程服务,仅仅只有极少数特殊的合作社。

再次,销售功能不完善。合作社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帮助农民进行销售:一种是在合作社的产品成熟之后,合作社以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购社员的农产品,以此给社员带来一部分利润。另一种是合作社以平价或者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购社员的农产品,然后以盈余返还的形式间接地给社员带来利润。大部分的合作社只是局限于为社员提供一些销售方面的信息,而对于统购统销的信息非常少,即便是那些具有一定销售功能的专业合作社中,其帮助社员实现的销售额占社员销售的总金额的比例还不及一半,帮助销售金额的实现率比较低。

最后,信贷服务功能难以满足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得不到满足,势必影响合作社的未来发展。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成长背景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劣势,相对薄弱,导致合作社很难顺利地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资助。政府对涉农金融机构也缺乏支持力度,无法使信贷资金更好的流向农村,最终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功能难以发挥作用。

(三)非“合”化倾向:合作社内部关系的疏离

社员间的信任是合作社团结一致的有效保证,也是形成良好关系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疏离的一个最主要表现,就是农民彼此间的信任危机。一方面,在合作社成员与成员的关系上,由于农民通常较难产生良好的经济预期,故而他们都不愿为了较少的合作收益而去大规模投入和承担风险,致使合作社的财力状况受到影响。由此一来,低成本的投资必然会带来低收益,这也使得社员因获益少或者利益分配不均而出现紧张状况。另一方面,在合作社成员和领导的关系上,由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基本上是一种“领导带头,民众参与”的模式,那么由此会产生强者和弱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使得两者之间的经济目的难以达成一致,合作社内的领导与民众也缺乏一种紧密的利益关联和情感沟通,合作社内部关系进一步疏远,这也使得合作关系变得忽冷忽热,合作关系难以持久稳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短视化的利益观

短视化的利益观,通俗的说就是一种杀鸡取卵的行为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合作主体缺乏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战略眼光,只顾谋取眼下局部利益,看不到集体和合作社的全局的长远利益。其思想根源主要是受根深蒂固的传统小农生产的影响,这就使得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常常以谋取私利为中心,从来就不作长期打算,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一些合作主体的思想落后保守、文化素质低以及生活背景等原因,在面对利益问题的抉择时,多数合作社成员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对合作社相关的法规政策也是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这种公私观和利益观,不利于合作社成员积极性与主体性的发挥,容易使合作社失去发展的动力。

(二)集体主义观念弱化

集体主义观念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对于抵御和限制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现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员的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变化巨大,特别是功利观念、市场观念、自主意识等价值观明显增强。由于合作社往往忽视对社员集体主义观念的教育与引导,使得其集体主义观念变得淡薄。首先,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的分离。权利和义务是对应存在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必须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合作社在扩大农民参与管理的自主权的同时,也相应的赋予了其应尽义务。但是,很多社员往往只讲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特别是对合作社的相关集体事务不闻不问,表现出一种事事与己无关的态度与行为。其次,自主观念和自律观念的分离。农民虽然加入了合作社,但是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部分社员仍片面强调自主权,无视合作社的相关政策条例,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意识不强,给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带来消极影响。再次,由于一些社员自律观念的淡薄,对于利己的事情常常过度关心,而不顾及集体的利益,有时甚至还会侵害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最后,个体观念和群体观念的分离。在合作社内,部分社员以自我为核心,围绕个体利益参与事务,无视群体大局利益,无法正确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在合作社的生产活动中,一些社员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和自主权,也不愿参与集体规划的统一活动,比如,合作社决定实施步调一致的科学种田和管理,强调农作物大规模的连片种植,这样可以便于统一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但有些社员很难积极的去配合,这反映出其集体主义观念的淡薄。

(三)规则和契约意识淡薄

契约是现代市场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它是体现公平原则、反映经济活动主体的真实意思表达的最好形式。在合作社内,多数社员都能做到遵法守法,但传统乡风乡俗和“熟人圈”的行动逻辑,仍然对社员的思想认识和行为方式选择产生不良影响,其规则和契约意识相对贫乏:一方面,当乡风乡俗与合作社的政策条例不一致时,社员大都选择把规则和契约放到次要的地位,取而代之的是以“人情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来处理经济活动行为。另一方面,社员对合作社相关规则的认同度较低,他们往往不在意各种类别的规则和条例在合作社内被运用,甚至依据利益的变化而采用随时变化的形式来处理合作社内部事务;对有些不遵守规则的社员缺乏有力的监督,比如在发现合作社内部的领导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力,或者有人滥用权力时,却很少有社员能够运用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对错误或者失职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导致现代公共规则难以在农民共同体中得以制度化的发展[2]。

(四)合作互助观念不强

首先,农民间的合作意愿淡薄,缺乏主动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目前,虽然绝大多数农民早已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仍旧受传统封闭式小农经济的影响,农民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合作社的欲望。小农思想的封闭性和“求安稳”,使农民已经习惯于小生产式的生活方式,固守着自己的“田园生活”从而缺乏互助观念。其次,社员之间难以取得彼此信赖,大都寻求血缘互助。由于当今社会的复杂性,尔虞我诈的现象不少,农民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来源于身边的血缘亲属,抱以“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意识参与合作,从而排斥其它形式的合作行为。他们认为,自身利益是和血缘团体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共存于一种社会保障体之内的[3]。总的来看,目前农民的合作领域狭小,缺乏广泛意义上合作意识与互助观念。

四、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农民的合作教育

1.增进农民对合作社知识的了解并引导树立市场观念

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主要是从事一些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活动,因而缺乏现代经济意义上伦理理念,对于合作社的知识更是了解甚少。因此,必须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合作社相关知识的教育,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与过去的人民公社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是为了维护农民自身利益而自愿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是真正实现农民利益的团体。通过深入细致的农民合作教育,让农民真正认识到合作社是可以依赖并可实现互利共赢的经济互助组织。在农村,农民依旧受到传统小农思想的影响,“小富即安”的的观念根深蒂固,其顽固的思想阻碍了与市场经济的接触,从而导致市场经济观念缺失,特别是缺乏市场经济所提倡的互利双赢的理念。长期以来,农民自给自足的生活,使他们逐渐形成了墨守成规、封闭自守的心态,不愿参与经济合作,互利双赢的观念非常淡薄。正因为如此,必须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加强对农民互利双赢观念的灌输,强化其市场经济观念,提高合作意识。一方面,可以举办有关合作方面的讲习会,另一方面,合作社还要办好内部有关合作宣传的小册子、刊物等,把互利共赢的相关内容放到宣传刊物中,让农民在日常生活中随时接触到互利双赢方面的知识。

(二)建立完善合作社内部的信任合作机制

1.加强农民内部的沟通与交流

由于农民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乡土意识以及血缘意识依旧存在,因而相当部分农民仍然处于传统与封闭的精神状态中。所以,必须转变农民传统落后的封闭意识,引导其树立现代市场经济观念,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合作社可以通过一些奖励手段间接给予农民更多物质利益,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来,充分表述自己对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或建议,增强农民内部的沟通与交流。

2.强化契约意识与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

农民在参与合作社的过程中,基本上都能遵法守法,但乡风乡俗和“熟人圈”内的行为观念仍然对其行为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使“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农民的交往和交易行为,从而导致农民缺乏契约观念和规则意识。因而,必须强化其契约意识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让农民在参与合作过程中按照契约与规则行事,建立并完善内部的合作信任机制。一方面,通过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他们的契约意识;另一方面,必须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向合作社内部大力宣传契约理念,使契约理念深入每一位农民的心中,并在潜移默化过程中形成全体社员共同认同的行为准则,让农民意识到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是以契约意识为基础的。

(三)规范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1.确保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

要想确保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首先要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农民主体意识的唤醒是其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与主体地位,通过合作社内部的相关培训与教育,培养农民现代经营理念,提高专业技能,提升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将零散的个体“小农”联合为统一的“大农”,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群体利益,提高农民整体的积极主动性,使得农民能够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合作社,从而确保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4]。

2.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

当前,加强科学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农民参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确保每一位社员都能够参与到合作社的构建与发展当中,使农民积极主动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并保障和维护好农民应有的参与权利[5]。其次,要加强合作社内部决策的公示制度,确保合作社的内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农民全面了解决策是否合理性与科学性。再次,要加强合作社内部决策的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对合作社内部决策的监督权,同时还得发挥社团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民主决策更加的合理与科学。

3.完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社员的利益

对于完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益分配。由于不同的合作社因其组建规模、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而合作社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属于自己的利益分配方式,不能照搬照抄其它合作社的方式;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支持与鼓励合作社依据自身的实际,开拓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并对利益分配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理[6]。其次,对制定利益分配方式的程序要严加规范。每一位社员都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因而必须保障社员参与合作社决策的权力,做到让每一社员都能够参与到投票、发言与决策的过程中,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最后,要建立与完善监督与财务制度。合作社应该有专门的会计人员,还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专业的教育培训,建立起科学民主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做到公开透明、科学民主、清晰明确。同时还得加强对合作社内部与外部的全面监督,特别是加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机构等的外部监督,对合作社的内部财务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让每一位社员都能够及时的了解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状况、账目详情、任务执行情况等,防止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张红宇.建立科学的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四川、湖北的调查和思考[J].中国乡村发现.2014,(3).

[2]曹文娟.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3]李辉,张琳娜.试论中国农民的传统道德诉求[J].云南电大学报,2012,(6).

[4]牛俊伟.当前农民主体性问题研究现状及反思[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9,(8).

[5]万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的重要载体[J].宁夏社会科学,2011,(5).

[6]项继权,耿静.社会企业的生产与发展:模式、问题及完善路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5).

(作者单位 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崔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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