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2016-03-19梅守福
○梅守福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梅守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强调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这些要求归结起来就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敬畏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
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中坚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靠领导干部去组织、去推动,需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有一个大的提升。领导干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头了、做好了,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
一、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总体上讲,当前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着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以权压法、以权乱法,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说来,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无法无天不信法
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人治思想、长官意志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凡事自己说了算,脑子里没有法律这根弦。受中国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目前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着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官威十足而为民办事的能力不足,派头十足而对法律的知晓了解不足。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法律不过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而且还是不太重要的工具。这些思想和行为直接影响整个社会普遍对法律的认可度和对法律的信仰度,整个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氛围。
(二)以权压法不尊法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骨子里缺乏规矩意识,对于政策法律法规,只是口头上或文本上讲,而行为上不讲。他们当官之后,手里有了权,就昏昏然、飘飘然,搞不清“我是谁”,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对于政策法律法规,有的是选择性执行,自己看着办或掂量着办,一部分执行,一部分不执行;有的是功利性执行,于我有利的鸡毛当令箭,于我不利的令箭如鸡毛;有的是变通性执行,表面上走程序,实际上暗箱操作,讲人情讲关系,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一些干部不习惯按规矩办事,偏好感情用事,习惯于随机变通,玩规矩于股掌之间。该作为的“缺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甚至将个人利益置于规矩之上,将小团体利益置于法律之上,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有些领导干部喜爱讲特权讲特殊,片面强调“特事特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闯“红线”、越“底线”、踩“黄线”、碰“高压线”,往往使规矩变成例外,把特殊变成常态。
(三)目无法纪不学法
在法治已成为我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任性而为。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本来对法律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却自以为无所不通无所不晓,不屑学法、心中无法。这直接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甚至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有的认为学法是普通干部的事,是司法部门的事;有的认为参加一下普法教育就万事大吉了;有的认为只要掌握了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就够了;有的把个人等同于组织,把法律当作管老百姓的工具。
(四)徇私枉法不守法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和习惯,把法律看作贯彻个人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搬出来用一下,对自己不利时就搁在一边。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有的把法律当摆设,不履行法定职责,使一些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有的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知法犯法、徇私枉法,随意插手司法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群众反映强烈。
(五)信奉土法不用法
有的领导干部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有的甚至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所谓的“领导指示”来搞定问题和摆平矛盾;有的简单地把法律当作专政的武器,视法律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把法律主要用于对人、而不是对己,主要用于治理百姓、而不是治权治吏等。现实工作中,少数干部迷信“土方偏方”,认为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违法的措施,只要“管用”就可一试,只要能“摆平”就是好东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有的领导干部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领导干部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二、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
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存在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部分领导干部在法治核心价值上存在认识误区。他们在法治核心价值的认识上存在“法律无用论”的思想。少数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民主法治观念是导致手中权力不受制约、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内在根源。
2.部分领导干部缺乏主动检举揭发组织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社会责任感,面对组织违法“睁只眼闭只眼”,面对干部个人违法“不敢怒不敢言”。
3.部分领导干部缺乏通过学习提升法治素养的自觉性。法治学习的动力不足,组织上强迫命令式的法治学习比较多,领导干部爱学、愿学、常学的氛围尚未形成。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我国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作用巨大。“权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的封建影响还余毒未清。
2.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与法治建设的实际还不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官本位、权本位惯性思维依然存在。
3.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考核机制尚未形成。考核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比较突出,考核法治思维、法治能力的指标体系尚未建立。
三、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方法路径
鉴于上述突出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使他们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争做尊法的信仰者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破除“法律治民不治吏”的错误观念。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信仰法治,是对良法善治的尊崇不违。信仰的力量,是法治力量得以凝聚和发挥的深厚基础。
2.建立完善尊崇法治的体制机制。在决策中要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祛除“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拍屁股”的“三拍”顽疾。
3.着力养成内外兼修的法治自觉。在工作中,不越法律红线,不碰法律底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法律为准绳衡量工作政绩,杜绝违法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在执法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以个人权力影响司法机关办案;在修身中,以法为“镜”,慎独、慎微、慎始、慎终,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违法之言不说,违法之地不去,违法之事不做。
(二)争做学法的先行者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黄金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法律在管理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领导干部学法日益成为胜任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的基础前提,这就要求每一个领导干部坚持学法、用法,提高执法的水平。
1.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表率和示范。领导干部在学法上要更加全面深入,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以自身爱学善学法规的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学法、守法、用法。“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自身带头了,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
2.领导干部学法要全面和深入。领导干部必须挤出时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强化对宪法的学习,既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要努力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3.领导干部的法治学习必须坚持知行合一。干部学法,关键在于提高以学法用法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
(三)争做守法的示范者
1.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职责和素养。领导干部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在自己职责、权力范围内,要不惟权、只惟法,要坚决防止出现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做到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2.善于依靠法律来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善于依靠法律来整治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善于依靠法律来管理本单位的人和事,善于依靠法律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自觉养成在受监督的环境下掌权用权的习惯。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必须养成“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靠法”的习惯,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争做用法的践行者
1.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用权、理性用权、谨慎用权。把法律意识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之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需要考虑法律后果。
2.把学法、用法、守法与依法办事实践紧密结合。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当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多用法治思维、少用人治话语,多用法治途径、不用违法手段,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化解纠纷。
3.用法治思维去谋事创业,将法治思维贯穿到日常的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自觉做到决策于法有据、行为依法进行;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为一种能力,努力营造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作者系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 楚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