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法学教育
2016-03-19刘观来
刘观来
(安徽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安徽 凤阳 233100)
儒家思想与法学教育
刘观来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凤阳233100)
探讨法学教育,不能只是“从法律到法律”,亦即不能一味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培养,应当全方位、多视角进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客观上存在着诸多弊端。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学教育质量,应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中萃取精华。儒家思想与法学教育的有机融合有助于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法律人。只有既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又具有职业伦理与道德的法律人,才能推动我国的法治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从而实现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儒家思想;有机融合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以下简称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从根本上说,关乎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现,关乎国家与民族的未来。早在民国时期,蔡元培先生即指出,晚近欧美各国文化之所以能够一日千里地进步,“推原溯因”,其法学教育功不可没[1]。有鉴于此,探讨法学教育,可谓意义重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进行改革与创新。此前我国不少学者在探讨法学教育时,不是一味地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培养,便是热衷于从西方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很少有人将法学教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联系起来。本文则尝试从儒家思想的角度探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进与提高,以期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
1 是“法律教育”还是“法学教育”
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中有句名言:“是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厘清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予以正确定位,不仅关系到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而且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因此,这同样是一个“是生还是死”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可不察!
在我国法学教育界,不少学者倾向于使用“法律教育”这一概念,认为“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其关注的重点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培养,以使受教育者能够从事法律职业[2]。笔者认为,这一认识与定位存在偏差。就法学教育而言,笔者并不反对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培养,但其并非法学教育的全部内容,甚至并非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人”的培养,即以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法律人(Lawyer,Jurist)作为其根本任务。卡尔·雅斯贝斯(Karl Jaspers)指出,大学应做好三件事:职业训练、健全人格的培养、科学研究。三者不可分割,不可或缺其一[3]。如果法学教育只注重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与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不及其余,那么,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法律人才。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教育家张伟仁教授认为,如果法学教育“重在讲述技术性的法条”而忽视学生德育,那么,他们中的大多数只能成为“法匠”或“刀笔吏”,不仅在工作时无视职业道德,甚至在个人生活方面也悖理背义,而且自以为是,不知廉耻[4]。甚至有学者认为,如果法学教育只是“从法律到法律”,不注重学生的道德修养,则“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5]。爱因斯坦曾经语重心长地指出: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学生只有专业知识而不懂真善美,那他只能算是一条训练有素的狗而不是和谐发展的人[6]。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实务界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甚至令人担忧,法学教育应当负相当一部分责任。作为一个在法院工作了整整八年的法律人,我对此深有同感。
很多年以前,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故事:古希腊哲学家第欧根尼(Giogenes)在一个阳光灿烂的中午,提着灯笼,穿过大街小巷,审视着他所遇到的每一张脸孔。人问其故,他说:“我在找人!”(“I’m trying to find a man!”)第欧根尼要找的是真正的“人”。这个故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距离初次看到这则故事,许多年过去了,但我却一直在思索:什么才是真正的“人”?如何培养真正的“人”?当我从法院改行到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时候,这个问题更是萦绕在我的脑际,不曾须臾离开。愚见以为,法学教育,如果想进一步提高质量,以培养造就能够推动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法律人才,不能不从儒家思想汲取丰富的养料。
2 儒家思想对法学教育的启示
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儒家思想在中国思想文化领域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对中华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伴随着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儒家思想被推下了正统宝座,但儒家思想并没有过时,也永远不会过时!这是笔者长期研读儒家经典所秉持的信念。现在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我们当然应当“向前看”;但与此同时,也应当“回头看”,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料,而不能数典忘祖。没有继承就没有创新,善于继承才会善于创新,因为一切创新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对于一个优秀法律人的培养不可或缺,清代著名幕友汪辉祖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汪辉祖受我国传统文化熏陶极深。汪辉祖强调,作为幕友,除了“读律”之外,还要“读书”,重点是熟读经史。在汪辉祖的藏书中,绝大多数是经史,至于法律方面的书籍则“百无一二”。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旦内化于心,在办理案件时自然会外化于行。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所谓“仁”,即“仁者爱人”;儒家信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强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长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汪辉祖,所以能够做到:一方面克己爱人,忠事敬业,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努力追求公平正义;一方面安贫乐道,对于一己的穷通贫富,不以为意[7]。一句话,汪辉祖圆满实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克己奉公、造福于人的人生价值目标。
在英美法系国家,以所谓“法律教育”著称于世,“法律教育”注重受教育者的技能培训,以致在美国律师被称为受雇的杀手(hired gun)。这一教育模式滋生了不少弊端。因此,有识之士乃大声呼吁应纠偏止邪。如早在1982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Derik C.Bok即建议法学院应开设“法律伦理”(legal ethics)课程。现在,“法律伦理”等专门课程已经成为美国法学院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我国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就曾高瞻远瞩地指出,中华民族的复兴本质上应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而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其核心内容又是儒家思想的复兴。如果儒家思想没有新的前途、新的开展,那么,中华民族以及民族文化也就没有新的前途、新的开展。换言之,儒家思想的命运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命运,决定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顺利实现[8]。我国另一著名哲学家汤一介先生也指出,儒学的复兴与中华民族的复兴密不可分,因为儒学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根,我们不可能将根斩断。如果人为地将根斩断,那中华民族就没有复兴的希望了[9]。去年,教育部社科司出台了《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10]。就高校而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并非思想政治理论课等通识课程独有的任务,专业课程同样肩负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神圣职责。只有各学科专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进而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自然科学的人才于复兴中国是很重要的,然而社会科学的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更是重要。因为国家不以法治,什么事情,都不上轨道[11]”。既然如此,法学教育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除了继续推行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培养外,尚须特别注重以下数端,以尽快补齐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短板”——这不仅为受教育者计,更为国家与民族的未来计。
3.1注重儒家思想的学习
前文已述,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教育只重视“法条”,专注于“技术性规则”,忽视学生的其他方面;而法学教育则不然,除了重视法律,还重视文学、历史、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乃至一些基本的自然科学[12],更重视学生人格的培养。早在民国时期,即有学者指出:“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一、要有法律学问;二、要有社会常识;三、要有法律道德[13]。”当代学者也都承认,没有法律知识,不可能从事法律职业;而如果没有法律道德,同样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14]。法律知识只是法律人才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律人才除了具有法律知识外,尚须具备法律道德等。那么,如何培养法律道德呢?这自然离不开传统文化的熏陶,尤其离不开儒家思想的学习,因为儒家思想蕴含着教人如何做人的丰富养分。
儒家思想最光辉的地方在于教人立志,立志做一个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人。儒家思想强调,一个人若想服务他人与社会,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必须不断苦练“内功”,即“修身”。《大学》中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只有“修身”有成,方能“治国平天下”。所谓“内圣外王”,即是指此。美国人文主义大师白璧德(Irving Babbitt)即特别推崇孔子的“修身”理论[15]。按照传统说法,儒学具有修己与治人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修己即所以成为“君子”,治人则必须先成为“君子”。儒学事实上便是“君子之学”[16]。
试想:如果一个法律人不注重“修身”或“修身”未成,便“出而问世”,从事法律职业,那么,其结果,轻则可能损人利己,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去追求一己私利;重则可能妨碍国家法律的实施,损害国家的法治事业。有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作为法律人之一的律师即明确规定:“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笔者认为,对于法律人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标本兼治,除了完善相关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外,还应当进行“源头治理”,即在法学教育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教育,这有助于未来法律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正如儒家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孔门后学始终抱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以服务社会的理念[17]。”从另外一方面说,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只满足于“职业教育”(其实,职业教育也不能忽视人的全面发展)而忽视“人”的培养,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中汲取营养,那么,其所“培养”的法律人充其量只是“讼棍”或“刀笔吏”,他们很难肩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更无法推进国家的法治事业。如此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若想“更上一层楼”,以不断臻于完善,儒家思想便不该忽视。儒家思想与法学教育有机融合,可以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健全的人格,以服务他人与社会为职志,从而实现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
3.2应结合具体教学内容达致“人”的教育
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人”的培养,而“人”的培养远非通识课所能单独胜任,专业课同样肩负着神圣的职责。
将儒家思想融入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不仅可以丰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提高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达致“人”的教育,以使受教育者能够全面发展。儒家思想与专业课程“水乳交融”,有利于受教育者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同时,提升人文素养,进而培养职业伦理道德。笔者在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专业课程时即曾作过尝试,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
在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笔者强调指出,当前,在全球范围内,环境的污染与资源的破坏已经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和自然正走上一条相互抵触的道路”,为此,不少国家纷纷将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由“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其实,儒家很早就提出了“天人合一”思想。“天人合一”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基石。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在沉寂多年后开始受到重视。为什么近年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有学者指出,这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关[18]。在儒家思想中,“天即人,人即天”(朱熹语)。“天”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关系”,两者相即不离。换句话说,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破坏环境就是毁灭自己。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应作如是观。进一步说,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认识,不仅应当内化于心,而且应当外化于行,即体现于自己的行动当中,这就是儒家的“日常人生化”。
至于侵权责任法,与儒家思想的关系则更为密切。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旨在通过制裁侵权人以保护被侵权人,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在讲授侵权责任法时强调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其实就是儒家思想的具体化。儒家“一以贯之”的思想是忠恕之道。“尽己之谓忠,推己及人之谓恕”(朱熹语)。忠恕之道,从消极方面说,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积极方面说,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由此即可看出侵权责任法与儒家思想的“血肉”联系。没有人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别人侵害,既然如此,就理应尊重别人的权利。如果我们每一位同学都能以儒家的忠恕之道待人,那么,不仅掌握了侵权责任法的“内核”,而且也培养了自己健全的人格。而健全的人格一旦养成,不仅是个人之福,也是国家与民族之福,因为具有健全人格的法律人必能对我国的法治事业起推动作用。
3.3教育者不可一日或忘“言教不如身教”
儒学注重实践,不空谈义理,理论最终都归结于实践[19]。而且,在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儒学特别强调“经师不如人师”、“言教不如身教”。这也是孔子所说的“以身作则”。这是儒学的一大特色。我国著名学者、教育家潘光旦先生提出的“从游”理论(即“大鱼”带着“小鱼”遨游知识的海洋),或亦脱胎于上述儒家思想。有学者指出,在二十一世纪,儒学能否获得新生,关键是看是否有大批的新“人师”、新“身教”不断涌现[20]。
即以我个人为例,从小到大我受到两方面的影响最大,除了父母,便是老师。父母暂且不论;至于老师,他们在传授我知识的同时,还教会我待人接物的态度,教会我如何做人做事。由此我不禁联想到,早在战国时代,荀子就提出“天地君亲师”,此后即代代相传,且无不奉为圭臬,实非无因。这是中华传统文化尊师重教的典型例证。既然如此,“师”的责任不可谓不重。儒家提倡“慎于言”而“敏于行”。因此,作为教师,他不仅应当成为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更应当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践行者。也就是说,教师在注重“言教”的同时,更应注重“身教”,关注其一举一动可能对学生产生的影响,因为学生不仅听其言,更观其行。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言教”与“身教”并重的教师才能站稳三尺讲台,也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5条、《高等教育法》第4条)。在这方面,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4 结语
法学教育作为专业教育,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当然不可或缺。但是,法学教育既然属于“教育”范畴,那么,其终极目标应是“人”的培养[21],而“人”的培养,岂是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职业技能的培养所能完全胜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22]。”“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离不开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对当代大学生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既是通识课的任务,也是专业课的职责。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
[2]刘佳.法律教育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9.
[3]刘仁山.法学教育的困境问题——一位欧洲学者的思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A].刘仁山.法学教育反思录[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
[4]张伟仁.磨镜——法学教育论文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8.
[5]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4.
[6]徐中玉.大学语文[M].第10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7]张伟仁.磨镜——法学教育论文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77.
[8]贺麟.文化与人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9]汤一介.关于复兴儒学的思考[A].陈来,甘阳.孔子与当代中国[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3.
[10]教育部社科司负责人.造就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文化力量——教育部社科司负责人谈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N].光明日报,2014-04-28(11).
[1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
[12]张伟仁.磨镜——法学教育论文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
[13]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14]周莳文.法律职业伦理关怀与法学教育的价值回归[J].法律适用,2014(4):42-45.
[15]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261.
[16]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271.
[17]干春松.儒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8.
[18]汤一介.儒学十论及外五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
[19]余英时.中国文化的重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86.
[20]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186.
[21]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郑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22]习近平.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A].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277.
(责任编辑:吴贵春)
Confucian Thought and Legal Education
LIU Guan-lai
(College of Humanities,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Fengyang 233100,China)
It is not enough for legal education to focus on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skills.Legal education should be discussed in all directions and from many perspectives.At present,there are many disadvantages in legal education i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al education,we should absorb the essence of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especially of Confucian thought.The integration of Confucian thought and legal education helps to raise people with a sound personality.Legal talents should have not only legal knowledge and skills,but also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orality.Thus they can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and the ultimate goal of legal education can be achieved.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Confucian thought;Legal education;Integration
2016-02-16
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013zjjh026);安徽科技学院校级教研项目(x2014053)。
刘观来(1966-),男,安徽省潜山县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教学与研究。
D90-05
A
1673-8772(2016)04-00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