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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主要路径选择

2016-03-19胡二杰

东南亚纵横 2016年4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争端东南亚

胡二杰

浅析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主要路径选择

胡二杰※

东南亚海洋争端较多,地区国家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进行了多种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就。本文梳理出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4个主要路径,并基于案例分析了各路径的主要特点与利弊,然后从解决涉华的南海争端出发,提出了若干对策思考。

东南亚;海洋争端;解决路径

东南亚是当前全球海洋争端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时常引发局势紧张却缺乏解决良策。有些争端是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如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文莱、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海域划界与岛屿主权争端以及越南与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海域划界争端;有些争端则是东南亚国家与域外国家之间的,近年来,尤以涉及中国与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南海争端最引人瞩目。东南亚国家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进行了多种探索,其方法大致分为外交、法律、制度和现实路径等4类。不同路径的成败得失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一、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外交路径

外交路径也称政治路径,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争端双方解决办法和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第三方解决办法”①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73页。。外交路径主要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调查调解等3类具体方法。在外交解决海洋争端方面,东南亚国家主要运用谈判协商方法,斡旋调停有时也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

(一)主要外交路径

1.谈判协商

谈判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彼此间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该方法的优点在于“使当事各方能通过直接会谈、友好协商来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增进彼此间的信任,求同存异,以便争端的合理解决”②梁西:《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337页。。《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均明确将之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

谈判协商在解决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马来西亚与文莱的海域陆地划界争端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3国共管马六甲海峡都是该方法实施的成功案例。在实际运用中,影响谈判协商的因素包括争端方的意愿、实力对比、谈判能力以及国际环境和争端发展态势等。从东南亚地区的实践来看,成功的谈判协商基本是争端各方妥协让步的结果,鲜有单方让步的成功案例,因各方均不让步导致谈判协商破裂的情况则比较常见。譬如,马来西亚与文莱关于海域陆地边界划分的谈判协商之所以能在2009年取得成功,各自一定程度的让步非常关键,马来西亚承认文莱对争议海域两个石油开采区的权利,该区域的油气资源由两国分享,文莱则同意在双方既有历史协议基础上解决陆上划界争端。该案例是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典范之一,虽然谈判进程历时20年之久才告成功。

从解决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的实践来看,谈判协商方法优势颇多,譬如:广泛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领土争端;有利于争端方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谋求共识;争端方可根据情势发展自主终止或重启谈判协商,也不影响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路径;一般在争端方之间进行,有利于减少外部大国干预和产生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2.斡旋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指“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根据自己的好意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和协助其解决争端的方法”①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78页。。在鼓励争端方直接谈判协商的同时,利用非争端国进行斡旋调停的做法被东南亚国家经常使用。如马来西亚与菲律宾之间的沙巴争端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马六甲争端等,都与第三国的积极斡旋密不可分。不过,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的斡旋通常在东盟框架以外进行,由中立的第三方担当。

(二)外交路径的局限性

在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中,外交路径成就较大,但其局限与弊病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海洋争端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使得谈判协商过程往往旷日持久

该路径的通常环节包括:表达谈判协商的意愿并达成共识、通过协商提出谈判框架和议题、反复议价的谈判过程、取得成果并予以落实,任一环节的迟滞或失败都可能导致进程的僵持或徒劳。尤其是在谈判环节,由于“争议领土在战略、资源开发和宣泄民族主义情绪上的功能作用,使得缺乏互信的任何一方都不愿放弃对相对优势的争夺”②杨昊、蔡拓:《公地化: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另一种思考》,《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3期,第78页。,当事国的意愿、耐心和技巧经受着反复考验。有时,谈判协商会变成长期拖延,谈判协商不成导致两国关系僵持乃至冲突升级的案例也不鲜见。以缅甸与泰国的海陆划界争端为例。两国虽谋求谈判解决却均无妥协让步之意,直至谈判陷入停滞。此后,两国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因海域争议发生3次军事冲突。两国仍表示要谈判解决争端,但迄今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2.通过谈判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缺乏强制执行力

作为外交努力的产物,协商谈判的成果有赖于相关方的自觉执行。如果成果最终未能落实,此前的努力可能付之东流。以印度尼西亚与澳大利亚的海域划界争端为例。两国经过长期的谈判协商,终于在1997年签署了旨在一揽子解决问题的《珀斯条约》。然而,条约在签订后一直未能得到正式批准,因此无法产生效力,相关海域的争端仍对两国关系产生了长期的消极影响。

二、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路径

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路径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简称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简称海洋法庭)裁判以及国际仲裁两种。国际法院和海洋法庭裁判是两者“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做出判决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仲裁是指“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付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③梁西:《国际法》(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344页。,又分为仲裁和特别仲裁两类。法律路径主要适用于解决纯法律型或法律混合型的争端,拥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和相对完备的组织机构,但通常是穷尽其他和平路径之后的最后选项。

(一)主要法律路径

1.国际法院和海洋法庭裁判

在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路径中,成立于1946年的国际法院最具权威和声望,也在和平解决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的白礁岛主权争端以及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的利吉丹岛、西巴丹岛主权争端都是诉诸国际法院解决的成功案例。1996年成立的海洋法庭是专门处理海洋争端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曾于2003年受理马来西亚起诉新加坡的“柔佛海峡围海造地案”。

在处理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国际法院形成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如条约必须遵守、有效控制、禁止反言和依法占有等。这些原则的不同法律效力在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解决中也有所体现。其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院的优先适用原则,又尤以划界条约最受重视。等而次之的是“有效控制”原则,即国际法院通过考察证据将争议领土判给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2002年,国际法院在审理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两岛主权争端时,在考察相关条约且无法适用后,便运用“有效控制”原则将两岛判归马来西亚所有。2008年,国际法院在判决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白礁岛主权争端时,先是基于“禁止反言”原则否定了马来西亚的主权主张,再依据“有效控制”原则将岛屿主权判归新加坡所有。

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司法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渠道,在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方面曾被寄予厚望。国际法院成功判决的两起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案,丰富了司法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该地区的稳定和安全,不过已经判决的海洋争端又出现新的问题。

2.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在形式上类似于国际司法裁判,但也存在明显区别。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简称仲裁法院)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常设法院,而是一份成员国提交的仲裁员名单,根据具体案件需要设立仲裁庭,审理程序较不公开。对仲裁结果的执行有赖于当事国的善意遵守,不同于国际法院裁判的强制履行。

在解决海洋争端方面,成立于1900年的仲裁法院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国际法院建立后,其作用逐渐衰退。20世纪80年代后,联合国呼吁更多地使用仲裁来解决国际争端,《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也开始引入仲裁机制。即便如此,目前,仲裁解决海洋争端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海洋法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迄今,诉诸国际法院的海洋争端案件几乎是诉诸仲裁法院的两倍。

迄今,尚无仲裁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的成功案例,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产生了事与愿违的效果。2013年1月,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议启动强制仲裁程序。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向菲律宾及仲裁法院阐明“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明确立场和法律依据。2015年10月,临时仲裁庭发表裁决声明,声称对菲律宾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管辖权。中国外交部随即做出明确回应,称该裁决无效,对中国没有约束力。2016年2月,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指出,“菲律宾执意推进仲裁的做法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中方不接受菲方提出的南海仲裁案,恰恰是依法行事”①《王毅:中方不接受仲裁恰恰是依法行事》,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2/17/c_1118074760.htm,2016年2月17日。。2016年7月,仲裁庭做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

(二)法律路径的局限性

无论是国际法院和海洋法庭裁判还是国际仲裁,法律路径从来都不是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首选,这主要因为其局限性非常明显,即便在一些成功案例中也难掩弊病。

在菲律宾一意孤行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的弊端已暴露无遗。其一,仲裁法院的管辖范围存在争议,仲裁庭存在西方国家掌握主要话语、随意发挥“自由裁量权”和曲解国际法规范的现象;其次,《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存在漏洞,仲裁作为“强制程序”可被单方启动,成为某些国家挑动事端的工具;其三,有失公正的仲裁不仅严重损害仲裁法院的权威,也不利于采取其他和平路径。

与仲裁相比,国际法院的作用更为积极,但在管辖、适用和执行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管辖范围有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基于当事国的“自愿接受”②梁西:《国际法》(第二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这使得当事国可能只将部分争端交给国际法院裁判,从而束缚了后者的管辖范围。以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两岛主权争端为例。国际法院只对提交的两岛主权之争做出判决,未对两岛周边海域划界进行裁定,这成为2005年两国军事对峙的导火索,而印度尼西亚明确表示不会再把该海域争端诉诸国际法院。其二,适用原则有弊。目前,国际法院优先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然后是“有效控制”原则。如果“必须遵守”的条约存在谬误,国际法院的裁决就可能出现差错。如果运用“有效控制”原则,则可能推动争端方强化对争议地区的控制,从而导致争端升级,这在新马两国白礁岛主权之争中曾有显著表现。其三,执行能力不足。在做出判决后,虽然当事国有履行裁决的强制义务,但国际法院缺乏强制执行能力,在执行上仍存在变数,在效力上“打了折扣”。

至于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海洋法庭,成立时间较短、受理案源较少,在法庭组成和程序规定上借鉴国际法院,局限性也有类似之处。海洋法庭虽突出专业素养和办案效率,但其国际权威、管辖权限和执行能力均不及国际法院,在解决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中的作用尚有待观察。

三、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制度路径

本文所说的制度路径主要指东盟及其相关制度。制度路径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路径之一,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明确规定:“作为某一区域组织或办法成员在把区域性或地方性国际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按照区域办法或由该区域组织争取和平解决。”①参见《联合国宪章第52条第2款》,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8.htm.目前,东盟及其相关制度已成为联合国安全机制在东南亚地区的重要体现。根据东盟相关制度,东盟国家主张和坚持以协商方法解决成员间的海洋争端,并要求其成员国和平解决与域外国家的海洋争端。

(一)主要制度路径

1.“东盟方式”

围绕争端解决方式,东盟成员国逐渐形成了被称作“东盟方式”的共识,即东盟成员国在处理内部纠纷时,尽可能和平解决而非诉诸武力。“东盟方式”依靠东盟安全机制中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它们在东盟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东盟国家形成了谈判解决问题的机制。起初提出通过协调促进地区安全的目标已经实现”②〔新西兰〕尼克拉斯·塔林:《剑桥东南亚史》(第二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2页。。“东盟方式”作为指导东盟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原则,避免成员国冲突、最终和平解决争端是其主要目的之一。

冷战结束后,面对新的安全需求,东盟努力创建一种新型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这一时期,“东盟方式”在柬埔寨问题上取得重大成果,东盟试图将其运用于解决海洋争端等地区性冲突。1993年东盟外长会议通过《关于南中国海宣言》,呼吁使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这是东盟首次阐述共同安全立场。同年,“东盟地区论坛”正式成立,着手推动地区国家增强信任、发展预防性外交和讨论解决冲突。

2.构建安全共同体

进入21世纪以来,构建安全共同体成为东盟解决成员国争端、推动安全合作的新愿景。2003年,印度尼西亚在第9届东盟峰会上首次提出构建“东盟安全共同体”的目标。此后,共同体建设始终是历届东盟峰会的重要内容。东盟各国非常期待构建一个凝聚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一体化机制。如果该目标最终实现,将为东盟成员国解决海洋争端提供更为有效的对话平台和协商机制。

在2015年第27届东盟峰会上,东盟领导人宣布在2015年12月31日建成东盟共同体,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3个部分。其中,政治安全共同体旨在确保东盟成员国彼此和平相处,包括政治发展、规则制定、冲突预防和解决、冲突后的和平建设以及落实机制等。目前,在东盟共同体建设中,经济部分进展最快,政治安全部分的进展则最为滞后。

(二)制度路径的局限性

制度路径具有明显优势,能够将持续争端转换为合作动力,一旦在构建长效机制上取得进展,则更能为整个区域带来福祉。但在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方面,此种路径尚无成功案例。自东盟成立迄今,公开资料显示其并未真正受理任何东南亚海洋争端案。无论是“东盟方式”还是东盟安全共同体,迄今的功效都是预防冲突大于解决争端。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若干原因。首先,东盟自我定位为“政府间”组织,非集权和非强制性是其主要特点,没有强制解决争端的能力;其次,东盟关于解决海洋争端的相关规定尚不成熟,虽有利于预防冲突,却无力根本解决,也缺乏具体实践;其三,东盟虽设有冲突管理机制,但其本身并非积极的调停者,且任何介入行为都需要成员国一致同意③周士新:《东盟管理争端规范及其作用》,《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6期,第16页。。所以,“东盟方式”在较大程度上仍停留在理念层面而非可操作的实践方法。有学者甚至认为“东盟方式”并不真正存在④Michael Leifer,“The ASEAN Peace Process:A Category Mistake”,The Pacific Review,Vol12,No.1.1999,pp.25~38.。

东盟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对于东盟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而言可能更具有操作意义,但它目前还处于充满变数的初级阶段。一般来说,成功的安全共同体需要3个基本条件:其一,各成员国具有共同的认同和价值观;其二,成员国间建立多方位的直接互动关系;其三,共同体呈现出着眼长远的利益互惠及体现责任义务的利他主义⑤Emanuel Adler and Michael Barnett eds.,Security Communi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31.。现阶段,东盟国家在上述3个条件上都存在严重不足,安全共同体的真正实现尚需时日,其解决海洋争端的效用还有待发挥。

四、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现实路径

所谓现实路径,即争端方基于现实需要约定临时搁置争端以避免影响两国关系大局,等待并无明确时限的未来解决。争端方的约定可能是口头、书面协议或仅是默契。采取现实路径一般是因为争端方暂时无力或无意解决争端,又希望避免争端对本国中心任务的冲击和对两国关系发展的阻碍。

(一)主要现实路径

1.“搁置争议,维持现状”

“搁置争议,维持现状”方法是处理国际争端的常用方法。东南亚国家海洋争端错综复杂、持续难解,为了避免争端的严重负面影响,一些国家选择“搁置争议,维持现状”,留待日后解决。作为限制作为的“冷处理”办法,该方法主要被用于处理争议较大的问题。

以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的沙巴岛主权争端为例。沙巴历史极为复杂,1963年,经当地居民公投并入马来西亚,菲律宾也声称拥有沙巴主权,因此,两国屡次产生争议和对抗,关系疏远的状态持续了20年之久。直到1986年,双方达成了搁置争端的共识,并签署友好条约,致力开展合作。虽然沙巴争端迄今未获彻底解决,但菲马两国在该问题上的矛盾已逐步缓和。

作为一种限制争端国作为的现实路径,“搁置争议,维持现状”方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海洋争端攸关国家核心利益,且大多根源复杂,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妥善解决;争端方若因此而长期维持紧张关系,又会产生多种消极影响。有鉴于此,争端方保持克制态度,采取协调措施,在问题获最终解决前约定“搁置争议,维持现状”,有助于避免争端升级,创造互信气氛,为争端的和平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对现实路径的进一步发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该方法具有避免国际矛盾升级、缓解地区紧张局势的显著功效,目前在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运用。

泰国与马来西亚海域划界争议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1979年,泰马两国通过谈判签署备忘录,决定共同开发两国争议海域资源;1994年,两国正式签署开发协议。此后,两国在争议海域建立了共同开发区、实施公司化运营并取得了比较丰厚的经济回报。除了泰马两国,马来西亚与文莱也已达成共同开发争议海域的协议,只是没有划出共同开发区。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该方法是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的次佳选择,丰富了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路径,具有重要的国际法理意义。譬如,泰马两国共同开发的成功实践,为解决地区海洋争端“开辟道路”和“树立榜样”①“Kuala Lumpur-Bangkok Maritime‘Deal to Share’Sets an Example”,The Straits Times,Singapore,18 July 2016,http://www.asianews.network/content/kuala-lumpur-bangkok-maritime-deal-share-sets-example-22966.。其次,该方法以合作共赢的商业思维来引导争端解决,较具现实吸引力。一般来说,外交和法律路径均需对争议领土归属给出相对明确的结果,这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且在落实中面临考验。选择“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则可以在一定时段内规避矛盾,为争端方发展关系、加强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知名国际法专家王铁崖曾指出,“在有利的政治条件下,联合和合作开发大陆架资源可能是代替明确划界的最好办法”②邓正来:《王铁崖学术文化随笔》,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二)现实路径的局限性

“搁置争议,维持现状”方法的弊病也不容忽视。首先,该方法毕竟是权宜之计,且一味的“维持现状”容易造成争端方的战略惰性,一旦情势变化,问题可能重新激化且更难解决;其次,这必须是争端各方的共同意愿,否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如果只是单方的一厢情愿,就有可能会被对手利用,以“维持现状”之名在争议区域暗地里强化控制力。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法更具正面意义,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该方法适用范围有限,其前提是争端方必须承认存在争端且可被搁置,这就要求争端方具有信任基础与良好意愿;其次,该方法也是现实路径,海洋争端未获根本解决,为日后留下隐患;其三,在具体实践中,“搁置争议”易,“共同开发”难,开发的意愿难以落实,且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即便是泰马两国共同开发争议海域这样的成功案例,从达成共识到真正实施也经历了15年之久。

五、东南亚国家和平解决海洋争端对中国的启示

(一)对主要和平路径的认识

首先,在后冷战时期,和平路径是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的主流,武力/军事手段作为解决争端的根本路径基本已遭摒弃,外交、法律、制度和现实路径各具成效和利弊。就解决争端的根本功效而言,外交和法律路径具有优势,其中,外交路径是首要选项,法律路径是最末选项。就预防冲突的现实功效而言,区域和现实路径作用明显,其中制度路径着眼构建长远机制,现实路径致力摆脱当下困境。

其次,在东南亚海洋争端个案中,具体路径选择还是要根据争端本身情况和争端当事国的意愿,并无“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标准解决路径。东南亚海洋争端种类较多,除了外交路径适用不同类型争端,其他路径可能更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争端。当然,也有争端本身涉及外交、司法等不同方面。所以,即便是同一争端,如果某种路径难有效用,在争端方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尝试采用其他不同路径。

其三,在后冷战时期,武力/军事手段作为目标有限的战术手段,仍在东南亚海洋争端中被时常使用,主要用来配合政治、外交等其他方式,以求增加砝码、掌握主动或宣示立场。相应地,虽然中国长期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但从未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尤其是运用军事力量保卫自身领土和主权完整的权利。近年来,面对一些国家的恶意窥伺和屡屡挑衅,中国不得不加强相关区域的力量部署,这是中国的正当合法权利,任何国家都无权横加指责。

(二)中国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路径选择

就外交路径而言,中国始终主张以双边谈判协商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近年来,中国已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举行多次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了一定共识。毋庸置疑,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东南亚海洋争端的首选办法,该地区也不乏成功先例。从已有实践看,谈判协商要取得成功,不仅需要经历艰难漫长的过程,还需要争端方的耐心协商,后者往往是谈判取得突破的关键。

就法律路径而言,“南海仲裁案”案件充分暴露了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漏洞与西方国家操纵国际仲裁机制的现实,也恰恰证明了中国长期以来不接受法律路径解决南海争端的正确性。考虑到国际司法机制的现状,中国应坚持对司法解决南海争端的既有立场。对于“南海仲裁案”产生的负面效应,中国必须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以法律、外交、政治、经济、军事等“组合拳”的方式消弭不公判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鉴于东南亚一些国家对法律路径的熟练使用,中国也要汲取此次仲裁案的经验教训,大力加强对《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不断提升中国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

就制度路径而言,中国不仅积极支持东盟及其制度,近年来还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主张,通过多种形式深化双方合作。从过往历史看,东盟虽在解决地区海洋争端上鲜有成就,但在维持地区稳定现状方面的作用不容否认。保持与东盟的良好关系、尊重和发挥其在地区安全事务中的作用客观上有利于实现地区权力平衡、牵制菲律宾等国引入域外大国的举动。考虑到东盟国家在南海争端上的态度分歧,中国应继续推进处理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①中国倡导的“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竭力避免东盟国家在南海争端上出现共同反华的声音。同时,加快与东盟国家构建“南海行为准则”,使其对少数东盟国家的挑衅举动构成制约。

就现实路径而言,“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仍是处置南海争端的科学指导,但需要与时俱进地理解贯彻。国内外一些言论认为,中方主张已经过时甚至失败,这是明显的误读和曲解。当前,南海争端的激化绝不代表“共同开发”不具可行性,东南亚地区已经存在泰马共同开发争议海域的成功案例,相关方面多次表达加强“共同开发”的意愿。所以,在新时期,要在坚持“主权归我”的原则下,通过“共同开发”来促进南海稳定,这既可以适当满足东南亚国家利用海洋资源的愿望,也是中国主张的应有之义。

1.王铁涯:《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梁西:《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昊、蔡拓:《公地化: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另一种思考》,《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3期。

4.周士新:《东盟管理争端规范及其作用》,《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6期。

(责任编辑:张 磊)

Analysis on the Main Approaches for Peaceful Settlement of Maritime Disputes in Southeast Asia

Hu Erjie

There are so many maritime disputes in Southeast Asia,countries in the region have made great efforts to find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and

certain achievements.This paper reviews the four main approaches for peaceful settlement of maritime disputes in Southeast Asia,and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approach based on case studies.Thus,provides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and thin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lving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Southeast Asia;Maritime Disputes;Settlement Approaches

D815.3

A

1003-2479(2016)04-0033-06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系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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