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实现方式
2016-03-19章天彧
章天彧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实现方式
章天彧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实现党的领导,真正将党领导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到实处,必须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立法体制,在法律的起草、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思想领导,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涵养人民的精神家园。切实加强法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健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宣传机制,加强全民法治教育和学习;必须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培养和造就忠诚于党、服务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在各领域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在政法工作中要坚持政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使之成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依靠力量。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实现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决定》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进一步提出了 “三统一”、“四善于”的具体实施原则,对于我们领会和把握中央精神起到了关键作用。
《决定》从七个方面对依法治国作了战略部署,涵盖了依法治国问题的各个主要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方针。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出台以来,学术界、理论界已发表上百篇学术论文论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画龙点睛之作。这些文章主要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有的从历史和当代社会思潮的角度,辩证地分析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提出正确认识二者关系的一些问题和方向。〔2〕有的从依法治国的实施方略与方式出发,探讨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及相互作用。〔3〕还有的从依法治国的内容方面结合党的领导,提出了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4〕
综上所述,学者们主要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性、必要性、历史性、科学性以及现实要求,以及党的领导如何为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依法治国如何为党的领导提供制度支持等方面进行研究,而忽视了党的领导如何实现,如何落实的问题。有的文章有所提及,但对党的领导的具体实现方式和可行性途径,以及一些可能使党的领导有所 “偏离”的问题,没有加以深入分析和辨析。因此,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二者之间关系,尤其是研究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实现方式,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理论课题,对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5〕《决定》的表述充分表明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前进道路上的坚定决心和勇气,也说明了我们有足够的方法和智慧去实现我们的梦想和目标。依法治国不仅表现为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更是我们党执政近七十余年来对国家发展道路的认识,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党的前途命运、人民的幸福安康、国家的繁荣富强与道路的选择息息相关,命运与共。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坚持我们党在现阶段对于国家民族发展方向的政治领导。
对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导,首先在于走法治道路。法治作为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是区别于人治的治理方式。虽然对于法治的具体含义和措施,在政界、学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中还有许多不同的见解,但是就坚持走法治道路这一问题而言已经得到全国人民的积极响应,达成了共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坚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们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工作和法制建设经验上不断探索和改进之后得出的结论。虽然我们要借鉴其他国家在法治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但任何其他国家的法治道路都不能为我们提供直接指导,也不可能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从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上看,从五千年悠久辉煌的中华文化上看,从广大中国人民的发展要求上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华民族要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6〕因此,坚持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三者是有机统一、相互联系的,首先是要坚持道路自信,也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这是我们发展法治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和共识,法治就无从谈起。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就一直对法律问题进行着不懈的探索,尤其是经历了 “文革”对民主法制的破坏和摧残,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为实现国家、社会工作的法制化、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庄严的宣告足以告慰为了国家法律工作奉献了毕生心血的人们,也激励着更多的人为下一步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而奋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体系。〔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伟大力量,有助于在新时期、新阶段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完善党的领导地位,保证党有效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中,更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保证党对法律工作、法律体系的全面领导。党要善于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转变为国家意志,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党对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国外法律体系的区别,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积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不能“按图索骥”,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和成果,这样的做法不但无利于中国的法律建设,更会造成严重的 “水土不服”,危害国家的发展。
(三)完善立法体制,严格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8〕首先,《决定》强调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党的领导的合法性,所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民都必须坚持这一观点和立场。其次,强调党在立法工作重大决策方面的作用,保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尊重法律程序的规范性,不直接通过党中央或者党的相关部门而是按照宪法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全国人大的党组也应承担起向党中央报告的责任。这些都体现出党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强化。
法律的起草、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不但要写入法律条文中,更要体现在立法的程序上。就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立法法》为例。《立法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领导,即是坚持按照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基本方式,结合实际工作处理相关的事务。写入法律的党的领导是实现党领导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人大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就目前的工作而言,一是需要明确哪些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需要向党中央报告;二是就人大制定法律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进行相关的党内法律、程序的制定;三是需要将党领导立法的程序按照各省、市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推广①本段中所称的 “各省、市”是指按照《立法法》所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详见《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此不再赘述。,在更广大的层面上实现党的领导。
二、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思想领导,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涵养人民的精神家园
(一)加强法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我们党一贯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改善与实际效果。在实现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思想政治工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成功与否。思想政治工作的范围不只包括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全部法律工作过程的各个行业的人群,尤其是律师队伍。《决定》特别指出:“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9〕说明我们党特别重视党和公务机关之外的法律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近年来的许多案例充分表明,律师在我国法律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律师的思想观念长期被西方法治观念所束缚,认为只有西方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甚至还有人妄想使司法系统独立,脱离党的领导,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些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加强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只停留在表面,更重要的是使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和参与者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想做到这一点,第一,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仔细解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把握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现实性和重要性,真正理解中央精神;第二,要将中央精神与现实情况结合起来,有的放矢,不说空话、套话,着重了解并解决法治队伍中普遍存在的错误倾向和迷惑之处,用中央的理论和精神武装头脑;第三,要注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能单独采用传统的 “单向度”讲授方式,要建立一种思想政治的动态教育模式,实时关注思想政治动向,及时解决思想中的问题,要反对思想政治教育中出现的固守陈规、不切实际、自说自话的倾向,警惕抵触情绪,甚至“逆反”情况的发生,才能在更高层面上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化、高效化。
(二)健全普法教育宣传机制
实现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将中央精神朴实地、纯粹地、直白地传达给广大人民,使大家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得到提升,更好地加入到配合党的各级国家机关的法治工作中。《决定》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10〕普法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才能在全社会的各方面、宽领域发挥作用。法律的实施、法治精神的传播、法治理念的深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普法宣传的效果,因而做好普法活动,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好的、最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党对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教育等等法治工作的领导,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的主体性,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努力使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建立在汇聚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而形成的共同意志基础之上。”〔11〕
普法教育要从全社会的各方位同时着手,有序推进。近年来开展的公园普法、街道普法、中小学普法教育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普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少,诸如普法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普法的内容简单枯燥,不能够满足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段的需求等等。下一步的普法活动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对于中小学阶段,以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培养法律意识为基本点和出发点,尽量避免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的叙述解读;对于中老年人群,更多的要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困惑,建立法律帮扶机制,使更多的人在普法活动中有所受益,自然而然的就会积极地参与到普法、用法的活动中来。另外,需要注意普法背后的指导思想,切实将普法工作引导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来,引导广大人民相信法律、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避免 “法棍”、“讼棍”的干扰,坚决反对西方式的法律灌输,防止普法活动走入歧途,甚至为法治体系建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三)加强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法治教育和学习
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首先要从党本身下功夫。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治理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12〕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如果领导干部不能将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精神认真领会,那么中央精神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决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13〕《决定》将法治教育和学习列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并且将教育学习体系化、制度化,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成为教育学习的一员,时时刻刻在法治教育学习的影响和浸润之下,不断提升懂法、信法、学法、用法的能力。
加强法治教育学习,首先,要准确地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律体系,严格区别中西方的不同观点,驳斥影响我们法治道路发展的种种思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铺平道路。其次,要把法治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察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从选人用人上为法治打好基础。《决定》明确表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14〕最后,法治教育学习是一项终身的任务,虽然在上岗前、提拔选任前都会有法治教育和学习,但根据近年来反腐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治教育的成果并不明显。为了加强学习教育的实效,一是要将法治纳入评价标准;二是要在平时的工作中体现法治,使学习教育不至于沦为空谈;三是通过不断的反馈、交流、跟进,确保学习教育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5〕。
三、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培养和造就忠诚于党、服务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队伍
(一)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需要党的领导,但是在大多数领域还是需要通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来完成和推进,这就需要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体现党对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决定》指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16〕《决定》不但说明了党委的核心决策地位,更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对政法机关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辅助作用。可见,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行与实施,起到核心决策推动力量的是中国共产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所有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实施的政策,尤其是涉及党和国家发展、稳定,人民生活改善等问题,都应当向负责的党组织报告,由党委依法依规决策,决不允许脱离党的领导的现象发生。
《决定》中也对党组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17〕党组是党的各级委员会设立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的领导机关,可以说依法治国的直接实现需要通过国家机关,也需要相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配合,而党组就在这当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通过在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设立的党组加强对这些机关的领导,让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这些机关贯彻到底,落地生根。”〔18〕与此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党组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以国家行政单位为例,我们现在实行的基本上都属于党组成员与行政干部合二为一的体制,即党组成员既对党负责也对行政工作负责,即使党组成员不是行政干部也承担着行政干部的职责。这一点对于加强党对行政工作的领导、提高工作效率是有着极大的作用,但使党组在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容易受到行政工作的影响。重点在于明确党组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在法院、检察院等一线司法机关,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保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我们党对行政、司法、执法的领导能力。
(二)坚持政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决定》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19〕《决定》对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作了明确的说明,并且确立了政法机关向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坚持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由于政法机关作为“刀把子”的特殊性质,使得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也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这样才能够保证政法机关成为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可靠队伍。
政法工作被视为“刀把子”,一直以来受到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格外重视。但从近年来政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加强。例如,政法机关过多地干涉案件的侦查与处理,甚至出现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情况;政法机关在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面简单粗暴、方式单一,没有仔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使得许多本可以在初始阶段就解决的矛盾扩大化,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政法机关往往出现 “轻视”法律的情况,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 “以党代政”、“以权代法”的情况。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上加以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再次发生的可能。首先,要将政法委员会的权力约束在授权的党组织手中,使政法机关成为党而不是 “某些人”的机关;其次,要慎重选拔政法干部,由于政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大责任,其权力也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部分人的权益,因而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政法干部决定着许多人的“生死存亡”,要保证政法机关干部真真正正地懂法、信法、学法、用法,成为党员队伍中最熟知法律、最善用法律、最慎用法律的一部分;最后,摆正政法机关的位置,做好政法机关的本职工作,加强政治方向的把握,强化法治队伍建设,统筹、协调、督促各项政法工作,牢记党政法工作的崇高使命,成为党领导法治工作的先锋模范。
(三)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停留在书面层次上,更为关键的是要有人来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对于党领导依法治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着力点和抓手,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依靠力量。《决定》指出:“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20〕同时,《决定》也对法治队伍建设提出了目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21〕并且注重发挥国家系统外,尤其是律师队伍的作用,要求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2〕,将律师列入党的重点发展对象,体现了我们党重视律师队伍,更重视法治队伍的坚定决心。
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一是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保证法治队伍在政治方向上的坚定性;二是坚持党对法治队伍的领导,使法治队伍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忠诚于党、服务人民;三是坚持法律专业知识与政治思想教育并重,将专业工作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起来。达到这三个目标,首先是要加强党对法治队伍的组织建设领导,保证组织的纯洁性、先进性;其次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工作,建立一种 “动态”的思想政治交流模式,解决在方向性、政治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将错误的思想“苗头”及时“铲除”。法治队伍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时间、一贯性的关注和支持。现阶段,法治队伍中还存在着许多与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不吻合、不配套的现象,难以达到中央的要求。只有把法治队伍建设摆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位置,使所有法治队伍中的成员做到感同身受、知行合一,才能使队伍的规模、作用稳步提高,真正实现党对法治队伍的领导。
综上所述,只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仍在不断地推进之中,那么党的领导就始终有提高和改进的余地,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实现方式就可能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而发生改变。只有严格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并将党的领导付诸实践,从根本上把握大势、谋大局,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才能够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有依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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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习近平.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EB/OL]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5-02/03/c-133965997.htm.
〔15〕本刊评论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J].求是,2014,(22):731-33.
〔18〕张伯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方式变革[J].中国领导科学,2015,(10):9.
(责任编辑 肖雪莲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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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921(2016)03-0107-09
2016-01-11
章天彧(1992),男,北京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研究系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时期党的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