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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建构

2016-03-19◇张畅*

高校辅导员 2016年1期
关键词:学生家长伤害事故高校学生

◇张 珂 田 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建构

◇张 珂 田 畅*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高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带来冲击。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兼顾合理合情的因素。为此,我们可以采用以生为本、及时回应、依法处置为特征的回应型处理模式。要保证知情权,采取得当措施,建立协商机制,发挥学生组织作用,推动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妥善的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实施路径

近年来,伴随高校在校生人数的逐年增加,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频率有上升趋势。当前,大学生和家长的法律维权意识在不断提升,利益诉求也越来越货币化,高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在善后事宜上“讨价还价”,双方的立场不同,进而导致家校纠纷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难以承受的身心打击,也对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冲击,有时甚至对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一些负面影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

教育部在2002年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发布30号令,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与《侵权责任法》相衔接。新修订的《办法》第二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办法》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1]。

参照《办法》中的这两个条文,我们可以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理解为: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由于高校提供的设施不安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生之间因游戏、打闹或斗殴等造成伤害。

同时,认定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法律构成要件:一是特定的主体,即是在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二是特定的时间,即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三是特定的地点,即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范围内,但并不完全是在学校的围墙以内;四是发生损害内容,即是存在人身损害结果[2]。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采取回应型处理模式的必要性

高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多采取“发生——处理”的应急处理方式。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校内多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抚慰及善后工作。学生和家长的利益诉求多样,有时“狮子大开口”,高校在责任划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与学生家长“讨价还价”,双方通过多次商讨最终各自让步、妥协,使事故得到解决。但近年来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处理学生死亡的事故中,不管高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家长大多主张高校负全责,提出的赔偿要求也很高,还不同意也不愿意走法律途径维权。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采取非理性或过激的方式来扩大事态,给高校带来沉重的负担,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处理此类事故,高校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虽然事故最终都得以处理,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行政和法律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不能过度放大两者的作用,一味将事故处理完全走行政或法律途径也不合适。除了行政、法律等方式外,还可以综合运用道德、情感等手段妥善有效地解决。

随着公共行政和社会法学的理论发展,逐步开始强调行政管理应当实现从压制型管理向回应型管理转变,而且回应型行政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高校属授权性行政主体,一直沿袭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但随着高校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和大学章程建设的进程,高校开始将协商、指导、契约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到管理中。契约、诚信、双赢等原则得到贯彻和体现,同时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模式也由行政成本颇高的压制型转向易于为相对人(学生和学生家长)接受的、有效的模式,这些无疑都将增加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效性。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是当代法律社会学的一部代表作。它围绕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社会作为社会治理手段之间的关系,将法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3]。回应型法主张采用多元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积极调整社会关系,努力增进社会协商,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完善[4]。

为了更好地处理高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建议借鉴回应型法的理念来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即推动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模式向回应型转变。这么做,一是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权利为本;二是有利于切实保障学生对学校管理、决策的参与权,畅通学生利益表达机制;三是有利于缓和校生、家校之间的关系;四是有利于高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由冲突走向平衡,适时释放学生和家长的不满情绪,成为有效化解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阀”;五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高校从追求“刚性稳定”变为“韧性稳定”,进而着力加强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建设。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如何体现“回应”。这种“回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主动积极的回应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回应。高校对学生、家长诉求,要从始至终采取积极主动的回应,不仅要对学生、家长合法的或是不合法的种种诉求一一作出正面回应,更重要的是基于对学生家长的一种人文关怀,积极主动地帮助学生、家长找到他们所主张的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便于逐一分析学生、家长的诉求,同时提供可供选择的参与渠道。不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学生、家长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保障学生、家长所需所想能有一个积极便捷的反映渠道,从而更好地促进事故的合理善后和最终解决。二是回应是一个持续与长远的过程。回应并不仅是停留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对学生、家长的诸多诉求作出回应,而是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高校也必须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长远举措有所回应。通过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梳理整顿,使高校的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地优化和提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要求高校必须积极主动地回应。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现有的管理体制机制。

我们虽然不能避免事故处理过程中高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内在矛盾和冲突,但通过这种处理模式尝试在理向法不向、以人为本与法治社会、规则秩序与高校自主权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的特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是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和定性准确、责任划分明晰基础上的,是以法律法规和法社会学为依据,以平等协商为理念,以圆满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为目标,具备以生为本、及时回应、依法处置的基本特征。

(一)以生为本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体现的是以生为本。高校要注重保护学生合法合理的权益,把学生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换位思考,从学生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去开展工作,更应突显出对学生的一种“人文关怀”。

(二)及时回应

高校对于学生(学生家长)的诉求,不能不回应,避而不谈;也不可久拖不回应,石沉大海;而是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强调的是高校对于学生、家长的回应必须及时,否则,就难以体现校方处理事故的诚意;必须有效,否则就会给学生、家长留有口实。当然,不是说伤害事故的解决一定是越快越好,而应该循序渐进,把握节奏和节点,有理有节、水到渠成地加以妥善解决。总之,及时、有效地回应学生、家长,是回应型处理模式的基本要求。

(三)依法处置

回应型处理模式要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首先,高校必须守法。高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保证程序正义,处理结果才能让学生、家长信服。其次,学生、家长必须守法。学生、家长必须依法依规参与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同时向高校表达的利益诉求必须正当合理,所采取的方式也必须合法合规。

总之,以生为本、及时反应、依法处置,既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又是形成和保证回应型处理模式有效运转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回应型处理模式的实施途径

(一)保证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公民的知情权意识得到提升。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不少高校采取家丑不可外扬、捂盖子和信息闭锁的做法,加之高校对伤害事故信息的披露是先内后外、逐步公开,中间环节多、时效慢,学生、家长对此十分不满。当事故发生时,学生、家长从非校方渠道得到的消息往往会先入为主,但这些信息良莠不齐,传播的速度和失真度都超出想象,导致学校特别被动,为日后的事故善后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回应型处理模式要求信息必须完整公开,力求原汁原味地还原事实真相,不夹杂高校的观点立场和评论,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形成校生之间良性的信息对称和信息流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和及时通报,充分利用新媒体这一平台,在尊重事实和学生、家长情绪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家长全面客观地对待事故的发生,疏导不当言论,将事故处理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中,用身边真实的案例教育学生,消弭潜在的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信息对称前提下进行的平等有效的协商,能使学生、家长有效地表达自身看法和意见,便于学生、家长对伤害事故处置过程的了解和监督,保证其合法的知情权。总之,在处理善后学生伤害事故时要平衡校生二者之间的不对等状态,从而形成动态的平衡,有助于预防和化解类似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处置措施得当及时

回应型处理模式体现的是以生为本,就是高校要高度重视并维护好学生合法合理的权益。高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第一时间通知附近的医院和报警,将受伤害的学生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尽可能地将伤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协商处理,出现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还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以求形成处置善后的合力。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必须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和责任明晰。为此,高校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和参与,真正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比如通过公安机关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伤害事故的起因、相关责任和损伤程度等做出书面认定,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事实和法理上的依据。一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和划分当事双方无异议,高校就要以人为本,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建立校生协商机制

回应型处理模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主张高校与学生、家长地位平等,同时倡导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坦诚协商、互相让步、达成妥协,从而体现高校学生权益的共赢,实现学生伤害事故的妥善解决。

校生协商机制是指高校在应对和处置学生伤害事故中,针对涉及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时,不是武断地采取以校方单方处置为主的做法,而是与学生、家长多次反复交涉、谈判和协商乃至必要的让步、妥协。本着人文关怀的理念,尽可能采取人道、柔和的方式,多同情、关切和理解对方的难处,多采取平等协商、对话等非强制性手段,对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给以正面的回应,不玩“捉迷藏”和矛盾问题上交。同时,高校应在体制内客观地看待学生伤害事故,把学生、家长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或诉求作为高校管理的有效补充,因势利导地吸收采纳进来,使之成为提升高校管理服务水平和建立健全校内规章制度的有益借鉴。

(四)发挥学生组织作用

据统计,大概三分之一的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是由于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传统的压制管理模式与新时期大学生的需求不相契合而导致学生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沟通不畅产生的误解日积月累成为矛盾,积攒到一定时候,导致学生群体性事件的突然爆发[5]。回应型处理模式注重发挥第三方如学生组织在学生伤害事故的作用,缓冲并积极调整高校、学生组织和学生(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凝聚高校和学生组织之间的合力,努力增进协商,充分凝聚共识,推动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

在学生伤害事故善后中,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可以依托学生组织,特别是常设性的学生组织表达心愿、提出要求。学生组织能够起到促进高校与学生(学生家长)之间更有效的沟通作用,成为校生之间的缓冲带,有效预防二次伤害的发生。高校在重视发挥学生组织作用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引导学生组织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角色扮演,对参与善后工作的学生组织从法律意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等方面加以培训,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EB/OL].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 moe_621/200206/t20020625_81855.html,2010-12-13.

[2]尹捷.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安全管理之法律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12:10.

[3][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1.

[4]刘静坤.回应型法与法治构建[N].人民法院报,2013-10-25.

[5]张继红.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之法律防治对策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4:36.

(责任编辑:孙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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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618(2016)01-0043-04

张 珂,男,东北电力大学外国语学院辅导员,助教。田 畅,女,东北电力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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