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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市应加码重罚

2016-03-18陈岱松江正阳

董事会 2016年1期
关键词:证券法交易量证券市场

陈岱松 江正阳

实践中,操纵市场的行为一般都是处以行政处罚,进行刑事处罚的极少。正因如此,法律的力量并没有给操纵市场的犯罪者以较大的威慑力

2015年11月、12月,证监会连续通报了多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对当事人金建勇、任良成等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张春定被罚2.9亿元。当事人是如何操纵证券市场的?对此该作何法律定性,证监会的处罚是否得当?該如何有效遏制操纵市场多发?

操纵市场触目惊心

从公布的消息来看,操纵市场案例触目惊心。

据证监会2015年11月发布,金建勇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国海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国海证券”股票价格的下跌趋势,获利441,911.05元。张春定通过集中资金优势盘中连续买卖、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影响“中国卫星”股票价格与交易量,继而反向卖出,获利99,663,799.90元。袁海林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方式影响“苏宁云商”和“蓝光发展”等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亏损278,408,944.36元。马信琪2015年7月31日多次大笔申报买入后快速撤单,以不成交或少量成交的方式拉抬“暴风科技”股价,随后快速反向卖出之前持有的部分股票获利。孙国栋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尾市阶段通过虚假申报、连续申报抬高股价等方式影响“全通教育”等13只股票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

证监会2015年12月发布,冼锦军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异常价格申报等方式影响“华恒生物”等18只新三板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46,110元。任良成控制使用20个账户在八只股票的九个交易日尾市阶段通过高价申报、大笔申报等方式买入相关股票拉抬股价,并于次日卖出,盈利18,285,079.36元。

此外,证监会2015年12月发布,对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731,643.71元,处以等额罚款。该案系多名自然人以私募基金为平台,共同操纵股价的典型案例。12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一些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薄弱,存在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巨额处罚合法合理

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类: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分为五种: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显然,金建勇等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作出了详细规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证监会对上述数宗操纵市场案件的罚单是十分合理的。

据证监会发布,对金建勇处以1,325,733.15元罚款,对张春定处298,991,399.70元罚款,对马信琪处1,323,507.33元罚款,对孙国栋处33,896,724.42元罚款,对冼锦军处以738,330元罚款——罚款额都相当于各自违法所得的三倍。其中,对张春定处罚2.9亿元是合法合理的,金额如此之大因其违法所得有近一亿。对袁海林处以300万元罚款:因袁海林在此案中没有违法所得,故只能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因其操纵市场行为造成的亏损高达2.7亿元,故对其处以区间最高额300万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此外,对任良成、涂忠华等六人采取的是等额罚款。可以看出,证监会的处罚合法、有理有据。

违法成本仍需提高

2014年12月,证监会通报了针对涉嫌操纵“中科云网”、“百圆裤业”等18只股票的涉案机构和个人的执法工作情况,2015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每次都发现如此之多,我们将其称为群体性证券市场操纵案件并不为过。而群体性市场操纵案件的发生,是否意味着当前的违法惩罚机制存在一定问题?

其一,违法不究。操纵市场案件大量发生,被证监会处罚的只是冰山一角,大量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法之不峻。《证券法》对于操纵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二百零三条: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条款的严厉程度完全无法让意图违法者心生胆怯,比如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仅十万元到六十万元,这对一些高收入人士来说无异于九牛一毛。

其三,执法不严。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法》对其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外,《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可以找到处罚依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实践中,操纵市场的行为一般都是处以行政处罚,进行刑事处罚的极少。正因如此,法律的力量并没有给操纵市场的犯罪者以较大的威慑力。

证券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重要场所,也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为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有效遏制操纵市场,应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给予重罚:首先,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如完善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则,规范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提高违法成本,使意图违法者惮于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敢行违法之实;第三,严格执法,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相互衔接,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陈岱松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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