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室到法庭:移动课堂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2016-03-18焦少林
焦少林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从教室到法庭:移动课堂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焦少林
(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法学移动课堂,是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法治人才的新途径,是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新形式。开展法学移动课堂教学,必须注意认真组织课程及其教学内容的选定、教学目标的确定、案件和法律实务教师的选择、课堂移动前的准备、课堂移动时的教学活动、课堂移动后的教学总结和评价等主要环节,并提供组织、制度和经费的保障。
法学专业;移动课堂;庭审活动;法律实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规定了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明确要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法学移动课堂教学,是为了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新途径。
一、法学移动课堂含义和特征
法学移动课堂,是法学专业在教学中,将课堂从校内教室移到校外人民法院的法庭,以相应的法学课程的特定内容为教学内容,以法庭为教学情景,以正在审理的案件为教学案例,以庭审活动为教学素材,由该案的法官、出庭检察官、出庭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的律师或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下同)和相关课程的专任教师共同开展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实务等课程教学的一种教学模式。其不同于传统的理论性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也不同于传统的实践性课程教学,其特征主要有:
(一)课堂的移动性
课堂在传统意义上是指学生学习的教室,现泛指学生学习的场所。法学专业教学活动,特别是理论性课程,通常都是在固定的校内教室内进行的,只有一些实践性课程,如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实习、课程见习、社会法律服务等活动,需要而且只能在校内课堂之外进行,但这些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场所与传统的课堂则有着显著的差异。法学移动课堂,将法学课堂从学校教室移动到校外的人民法院法庭,将某些课程的特定内容,移放在法庭内进行教学。在法庭内进行的教学内容,虽然并非一定需要在法庭内进行,但法庭的特定情景、案件、庭审活动、教师与学生围绕审判的案件所进行的互动,使得该课堂更具有研讨性、体验性、互动性和实践性,具有更佳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情景和案例的真实性
校内课堂进行的法学教学,尽管教师也会千方百计地进行实践性的教学,但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案例一般都是经过整理加工而成的,难以完全模拟真实的法庭审判情景,产生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往往是有限的。将课堂移动到法庭内进行,法庭的环境,审判过程,法官、出庭检察官、出庭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案件的证据、事实等,都真实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不仅是法庭审判的旁听者,观摩者,更是案件事实的甄别者、适用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实践者。
(三)教师的多元和复合性
法学移动课堂教学,尽管以法学理论教学研究为特长的校内专任教师仍然是组织者,但不再是独任者。法官、出庭的检察官、出庭律师不仅在庭审中为学生展示自己法律思维方法、运用法律的技术、诉讼技能和法律人的职业素质,而且在庭审后的研讨互动教学中,以法律实务教师的身份就庭审中涉及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实体法与程序的适用、法学理论、法律人的职业能力和素质等问题,与学生进行研讨、交流,为学生解疑释惑。教师的多元性、理论型与实务型的复合性,为学生展示了法律人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分工及其相同和不同的职业素养,传授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无疑是一场提供给学生知识与能力的盛宴,学生必将从中获得启迪与收获。
(四)过程的多阶段性
法学移动课堂教学是由教学任务不同但服务于同一教学目标的若干个教学阶段构成的统一体。大体分为课堂移动前的准备阶段、移动中的法庭旁听观摩和互动研讨阶段,移动后的总结与评价阶段。准备阶段在校内完成,选择适宜的教学内容,落实法庭审理案件及基本案情、法律实务教师、时间等,学生分别或分组对案情从事实、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适用、法律实务能力与素质等方面查阅参考资料、进行分析,提出问题。法庭旁听主要观摩庭审活动,互动研讨主要是在校内专任教师的主持下,在多元教师的主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围绕旁听观摩的法庭审理活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相关的法学理论、法律职业人的素质等方面进行研讨。移动后由校内专任教师在校内对前面三阶段教学活动进行总结,师生对本次教学活动进行评价。
(五)教学与审判的高度融合性
移动课堂是传统课堂与真实法庭的相互融合,法学理论教学与正在审判的鲜活案件相互结合,庭审活动与庭审前的教学准备活动、庭审后的教学研讨活动及教学总结评价活动相互贯通,高校专任教师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专家相互配合,学生之间、学生与专任教师、多类法律实务专家的密切互动,实现了法学教学与审判活动的高度融合。
二、法学移动课堂的作用
法学移动课堂有利于法学专业拓展教学空间,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感悟司法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实务能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探索高校和法律实务单位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模式。
(一)是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法治人才的新途径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学专业教育,是培养法治工作人才的重要途径,必须始终将法学专业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重视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包括法治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辨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等。法学移动课堂扩展了法学专业教育的空间,创设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的新途径,提供了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全方位研讨互动及学生主体性学习的实地实践平台,是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新途径。
(二)是集多种教学方法于一体的教学好方式
近年来,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理论性课程教学都在力图改变过去长期采用的一言堂和满堂灌的教学方式,而且不断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教学路径,倡导采用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法学移动课堂教学中,学生围绕真实的案例,在真实的教学情景中,对法律实务人员在庭审中的法学思维方式、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运用技能、诉讼技巧、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等等,进行亲身体验、细致观察、深入思考、尝试判断,学生之间、学生与法律实务教师及专任教师相互研讨、直接交流,综合运用了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互动式等教学方式,能够起到其他课堂难以达到的教学效果,能够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
(三)是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新形式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为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要求,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要求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学移动课堂将课堂与法庭、校内专任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教师、教学内容与真实案件、庭审过程、法律实务人员的庭审活动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律实务专家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是“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新形式。
三、法学移动课堂教学的主要环节
法学移动课堂教学环节多,时间长,要求高,只有注意组织好以下环节,才能保证其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法学移动课堂的教学目标。
(一)课程及其教学内容的选定
一次移动课堂教学,会同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教学内容,课程具有复合性,并非法学专业的各门课程都适合于移动课堂教学,因此确定适合于移动课堂教学的课程是前提。考虑到移动课堂教学与审判活动高度融合,宜将国内主要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作为移动课堂教学课程,如刑法、民法(含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模拟法庭演练等课程。
在参加移动课堂教学的课程中,具体开展移动课堂教学的内容宜为有现实生活中常有案件发生,与庭审活动有紧密联系,能通过法庭审理中法官、出庭检察官、出庭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较好地展现的部分,纯理论、历史考察、域外法比较等部分不宜组织移动课堂教学,具体教学内容的确定还需要与其他参加移动课堂教学的课程协调。
(二)教学目标的确定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结果。”[2]移动课堂教学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而绝非教学目标本身。移动课堂教学课程及其内容的复合性,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多重性,参与移动课堂的各门课程都会有自己的教学目标。这需要相关课程的专任教师在实施移动课堂教学前认真研讨,根据各自课程的教学进度,协调好移动课堂教学内容,确定各自课程在本次移动课堂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根据教学目标设计和开展移动课堂教学活动。
(三)案件和法律实务教师的选择
法庭及开庭过程中法官、出庭检察官、出庭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是移动课堂的教学情境,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则是移动课堂教学案例。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不仅直接决定着教学情境的深广程度,而且决定着与教学内容的吻合度,从而影响着教学目标的实现度。因此,选择好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开展移动课堂教学的基础。移动课堂教学,不仅教学环节多,而且还要涉及法院及其主审法官的支持,出庭的检察官、出庭律师等人的配合,交通、经费的保障,相比一般的课堂教学有较大的难度和成本,难以作为经常化的教学形式。首先,选择的案件必须将其与教学内容的吻合度、实现教学目标的有效度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应当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再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代表性。以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为主,刑事案件应由律师担任辩护人,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移动课堂教学主要依赖于法庭,主审法官是否愿意将自己主审的法庭作为移动课堂,自己是否愿意在移动课堂中担任教师,是否愿意合法地协调出庭的检察官、律师担任本次移动课堂教学教师,成为移动课堂教学能否开展的关键。目前,各高校都与一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共建了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高校特别是法学专业所在的法学院(系)与作为本校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法院多有长期密切的实践教学合作关系,不少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受聘为学校从事法律实务教学的兼职教师。选择本校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法院中受聘为兼职教师的主审法官作为移动课堂教学的法律实务教师,无疑是实施移动课堂教学的最佳选择。另外,出庭的检察官和律师愿意成为移动课堂的法律实务教师参与教学,也是开展移动课堂教学的重要条件。这一方面需要专任教师与他们有效地沟通,更需要主审法官与他们及时地协调。通常,出庭的检察官和律师如来自与本校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协调较为方便,但若协调来自非本校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检察官、律师,则更加依赖主审法官。
(四)课堂移动前的准备工作
学生在进入移动课堂(法庭)前开展的教学活动属于课堂移动前的准备工作,是保障课堂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有:1.了解案情。经法庭许可让学生依法了解即将开庭审判的案件的相关信息。2.研讨案件。移动课堂专任教师(如民商类课程教师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师、刑法课程教师和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师、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师等)分别组成导师组,指导学生组成若干研讨小组,研讨案件涉及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判例和法学理论,形成解决本案的实体法、程序法的相关局书面意见,拟定相关法律文书。3.模拟审判。学生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在校内模拟法庭开展庭审模拟。4.布置任务。明确学生在观摩庭审活动、庭审后的研讨中的学习任务。不同课程布置的任务侧重点不同,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作业侧重于实体法内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侧重于程序法内容,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作业侧重于相关文书制作,等等。5.保密教育。专任教师在开庭前除要求自己保守案件秘密外,应特别对学生进行保密教育,要求学生务必严格保守案件秘密。
(五)课堂移动时的教学活动
专任教师组织学生进入移动课堂(法庭)中开展的教学活动,是移动教学课堂教学的核心环节,是保证移动课堂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的关键。它包括两个重要部分:
一是旁听观摩庭审。学生在法庭(移动课堂)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观摩庭审全过程。这种观摩与一般的旁听审判不同,它是在课堂移动前准备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的。观摩前不仅对案情有所了解,而且对案件及庭审中可能涉及的法学理论、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已经比较熟知,对法官、检察官和出庭律师的诉讼活动有所预设或预演。观摩中则对庭审活动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案件的性质和事实认定进一步学习、鉴别、研判,对法律职业人在庭审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适用法律的技能、诉讼技巧、展现的法律人综合素质等进行观看、思考、学习,为下一步互动研讨教学奠定基础。
二是互动研讨教学。庭审结束后,在原法庭,由一名专任教师主持,主审法官、出庭的检察官、出庭律师、各专任教师共同针对案件涉及的实体、程序、事实认定等内容与学生开展互动教学。首先由主审法官、出庭检察官或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人辩护律师或被告代理律师先后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自己的感悟、认识,并可以提出让学生思考并解决的问题。然后学生与上列法律实务教师和各门课程的专任教师进行交流互动研讨,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发现并未能解决的问题,由法律实务教师指导分析解决。最后由一名专任教师对互动研讨教学环节进行系统归纳总结,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实时点评。
(六)课堂移动后的教学总结和评价
返校后各门课程的专任教师要组织学生,进一步解决互动研讨教学中未能解决的疑惑问题,讨论参加移动课堂教学的认识和体会,对课堂移动中的表现进行分析评价,并对各位学生在移动课堂教学各环节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该成绩应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法学移动课堂教学的保障
移动课堂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中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是一种涉及课程门类多、教师数量多、教学环节多、教学时间多、教师精力投入多的教学模式,必须在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并使其常态化。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保障:
(一)组织保障
鉴于法学移动课堂教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法学专业所在院(系)可以成立法学移动课堂教学指导组,负责解决法学移动课堂教学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法学移动课堂的开展,为法学移动课堂教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应设置相应的机构(如法学移动课堂教研室或法学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包括负责组织联系确定案源,协调落实法学移动课堂的交通,协调法律实务教师,监督法学移动课堂教学主要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等。
(二)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方案保障。为便于开展移动课堂教学,在尊重教学规律和法学专业知识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开展移动课堂的课程及其开设的时间的衔接。如民事诉讼法课程与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协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搭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配合等。
课堂教学大纲保障。开展移动课堂教学的课程不仅各自要设计好开展法学移动课堂的内容、教学时数,而且还要相互协调。这需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在各自的教学大纲中予以规定,以保证移动课堂教学的开展。
建立健全法学移动课堂教学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教与学效果评价、与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开展移动课堂教学等相关制度。
(三)经费保障
移动课堂教学的开展,须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涉及的经费至少包括师生往返法院的交通费、法律实务教师的课酬费、师生中午不能回校就餐时的午餐费等费用。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66.
[2]袁振国.当代教育学(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70.
责任编校:汪沛
D90-4
A
:1003-4730(2016)06-0150-04
时间:2017-1-20 15:33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045.C.20170120.1533.031.html
2016-10-19
安徽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016zy079)。
焦少林,男,安徽安庆人,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10.13757/j.cnki.cn34-1045/c.2016.0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