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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分析

2016-03-18胥献文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性犯罪暴力犯罪

胥献文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分析

胥献文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社会问题,也往往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即涉及到暴力侵害性犯罪、财产性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犯罪三种犯罪类型,通过对三种犯罪类型的深入分析,可总结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预谋性增强、暴力特征较为明显,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在组织形态方面也表现出共同犯罪多、结伙性强的特点。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社会危害趋重、人身危险性增大的总趋势,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对策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未成年人财产性犯罪;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秩序犯罪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我们常常看到或者听到过许多朝气蓬勃、穷且益坚、勤学刻苦的少年故事,给社会带来了希望和感动。14岁—18岁的青少年正值青春韶华,应当享受简单快乐的校园时光,享受家人的陪伴和关心,刻苦学习,为自己的人生理想而奋斗。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重大转型,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一些消极因素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法律观念。再加上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之不同,生活条件大相径庭,一些未成年人因为温饱所困或缺少家人关爱等诱因而陷入犯罪的泥潭。如何从未成年人本身具有的生理、心理发展状态去研究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并据此更好地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从未成年人本身的生理、心理发展状态上进行考察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未成年人在生理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身体和生理机能迅速发展,精力旺盛,体力充沛,反应敏捷。未成年人在心理上的变化则更多,网上曾刊载一篇文章将青少年的心理分为十个类型:(1)理想型。眼高手低,不愿脚踏实地地做自己本分的工作,一件事情还没完的时候又想做另一件事情;(2)自卑型。觉得自己不如别人,遇到冷遇更加难过,郁郁寡欢,不敢在公众面前展现自己;(3)闭锁型。认为自己的思想认识不为别人所理解,常常将自己的内心体验闭锁起来,不愿倾诉;(4)失意型。当自己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感到沮丧的心理体验,它使有些人会产生过低的自我评价和期望,易导致个人社会适应的失调;(5)嫉妒型。怨恨别人享有自己没有的利益或物质,并想将其占为己有,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6)为分型。认为分数最重要,为了得分而奋力拼搏;(7)怯弱型。做事唯唯诺诺,犹豫不决,遇到困难或者挫折就退缩;(8)情绪型。容易出现两极情绪,有时候容易高兴、激动或者振奋,有时候容易悲观、消极或者苦闷;(9)习惯型。由于长久形成的心理习惯,安于现状、求稳怕乱,难以适应新的环境;(10)厌倦型。喜欢抱怨周围的人或事,对美好的事物丧失兴趣,对生活失去希望。[1]这种心理学的分析研究从一个角度为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群体面貌。未成年人情绪、心理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其中的理想型、自卑型、失意型、嫉妒型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这些悲观消极的心理若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将很容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的泥潭。比如:眼高手低的理想型常常会因为无力满足自己欲望和需要而产生极大的心理矛盾和落差,情绪易低落,当看到别人得到了自己没有的利益,会产生怨恨或者嫉妒的心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时髦风尚及商品信息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同学朋友之间喜欢炫耀攀比,有的青少年欲望迅速膨胀,而家里的经济状况却难以满足其炫富心理,由此而逐渐对自己的家庭产生不满的情绪。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犯罪就是其中的极端表现。为了满足自己在物质方面的需要,抢劫、盗窃成为了获得财物的主要的手段。也有的未成年人因嫉妒别人得到了他所没有的利益,非常气愤,报复心陡起,以致一直寻求机会伤害或者杀害对方。未成年人尚且年幼,认知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在某些消极情绪或者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当自己的愤怒、恐怖、嫉妒等情绪达到极点的时候,由于缺乏自我约束和客观约束,就立即向周围的人进行发泄,例如激情犯罪中较为常见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大多是因一时冲动而引发。[2]

二、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上进行分析研究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有着众多的犯罪形式,比如杀人、伤害、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等,但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突出表现来说,主要集中于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犯这6种罪名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88.01%[3]。6种罪名主要涉及到暴力侵害性犯罪、财产性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犯罪3种犯罪类型,因此本文将以这3种犯罪类型作为分析研究的主要样本。

(一)未成年人的暴力侵害性犯罪

未成年人的暴力侵害性犯罪包括了暴力杀害性犯罪和暴力伤害性犯罪。最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显示,在犯罪手段上,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性特征都较为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生理的发育期,精力充沛,心智尚未成熟,不能完全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对他人人身的一种暴力性伤害。在此,本文选取三个典型案例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案例一:安徽省枞阳县汤沟镇南旺村的章某(13岁)于2015年11月21日偷了同村朱奶奶(82岁)2000元钱,老人发现章某偷钱后,章某以为其骂几句就没事了,没想到老人要报警,章某害怕事情败露,于24日凌晨进入老人家,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其打死,取走钥匙并将房子大门从外锁上。之后正常上课,并无任何异常表现。4]

案例二: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小明(12岁),初中一年级学生,2003年父母离异,假期寄居姑姑家,对姑姑管教有较强的抵触情绪。2012年4月13日下午,小明放学回到姑姑家,因姑姑不在家,晚餐无着落,小明顿生怨恨,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及离开,又将接着回家的姑姑杀害,草率清理现场后逃离。[5]

案例三:2014年2月18日晚上,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一家网吧内,小肖(14岁)将劝其回家的父亲肖福民刺死。小肖的家庭是典型的“打工家庭”,他出生不久父母就去外地打工,他则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2013年下半年,因担心小肖学习,夫妻两人放弃了长沙的工作,回到新化县做小肖的陪读。2014年2月18日,因小肖没有按时到校,肖福民便开始四处找寻,终在网吧找到小肖,因其不肯回家,父子俩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小肖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了肖福民左胸口一刀,致其当场死亡。[6]

(1)涉罪未成年人往往家庭关系不和谐,缺少父母关爱。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一般发生在熟人或者亲属之间,这表明行为人对被害方往往存有不满或者怨恨,说明涉罪的未成年人处理问题的能力十分有限,这跟涉罪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不成熟以及文化水平不高有着密切的关系。涉罪的未成年人往往都是初中文化,有一小部分是高中文化,但是学业成绩往往都不太好。家庭结构有缺陷、气氛不和谐或者教育方式不当的家庭环境,都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人格缺陷或畸形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涉罪男性犯罪要远远多于女性的犯罪。从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主体的性别上来看,男性多于女性。一方面是因为女性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较男性更为稳定,性情相对比较温和。另一方面是因为男性的体力一般优于女性,而暴力侵害性行为多为“体力活”,因此男性有明显的优势。[7]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尽管大多都与家庭生活有关,但又不仅限于此,如案例一中章某害怕偷盗事实败露而杀害被害人。

(3)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大部分都属于激情犯罪。众多的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案例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他们实施此类犯罪突发性比较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正处在发育期,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较成年人而言相对较弱,自尊心比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事情往往容易情绪激动。这种特点使未成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或者自尊心受到打击时不能在短时间内适当调整自己的心态,极易因为小事而激发不可调和的矛盾,并实施暴力侵害性犯罪。

(4)未成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暴力手段突出,出现成人化发展趋势。根据查询的相关案例,犯罪事件大多发生在深夜、凌晨,其作案手段凶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突出,且作案后非常冷静,故意清理现场、毁灭罪证,在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化。[8]

(5)涉罪未成年人对暴力侵害性犯罪的危害认识具有片面性。由于未成年人在主观上对社会事物的认识不够深刻,往往停留在表面上,且感性胜过理性,虽然某些行为已实际上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但是未成年人并不一定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杀人行为是对自己权益的捍卫,是理所应当的。

(二)未成年人的财产性犯罪

家庭贫困以及对金钱和美好生活的追求促使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国目前还有30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5600多万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及2200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这些人口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的成长往往伴随着文化贫瘠、必要成长条件的缺乏。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以及畸形消费观等社会不良现象,极容易刺激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对物质产生强烈的占有欲望,对占有者产生不满、嫉恨等扭曲心理,最终以犯罪行为来改变弱势地位,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成长条件和社会心理的平衡。[9]因此,这类犯罪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

案例一:2014年12月8日,李某(15岁)伙同黄某赞、黄某强到桂平市南木镇抢劫摩托车,在南木玗路口等客的骆某成为三人抢劫的目标。随后,黄某赞与骆某搭讪,骗其说要打摩托车去南木镇古楞村,李某则开一辆助力车搭乘黄某强尾随。当骆某行驶至四周无人处时,黄某赞便要求停车小便,李某和黄某强也停车在附近看风。黄某赞下车后趁骆某不注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朝骆某眼睛喷射,导致骆某眼睛无法睁开,三人趁机将骆某的摩托车抢走。[10]

案例二:淮南新闻网2015年10月30日报道,淮南17岁少年因盗窃一大酒店柜内的一批价值近2万元的高档香烟被捕。李某幼年时母亲去世,随父生活,但好逸恶劳的父亲一直不务正业,整天偷东西。2012年,李某的父亲再次因为盗窃被判刑入狱,不满14岁的李某开始独自生活。由于深受父亲的不良影响,李某也开始四处偷盗,因其不满16周岁,多次盗窃均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尝到“甜头”的李某胆子越来越大,2014年,已满16周岁的李某因先后在潘集区袁庄城区和田家庵区多次作案遭警方通缉,但一直没有归案。这次,李某再次伸出贼手,最后落网。[11]

案例三:据中国青年报2015年4月24日报道,公安部侦破了“海燕3号”专案,而制造这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的主犯,竟然是只有17岁的“少年黑客”阿叶。阿叶利用从网络泄露的用户数据,成功破译了19万个银行账户资料。阿叶幼时父母离异,母亲改嫁,他就跟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外婆常年瘫痪在床,家里全靠年迈体弱的外公支撑,生活过的很清苦。上初中后,阿叶白天上学,网上去网吧兼职看场,在那里自学了计算机操作技术,后来迷上了编程,并经人介绍加入了黑客交流群,开始自学黑客技术,很快就学会盗取他人的QQ号。阿叶告诉办案检察官,其主要不是为了挣钱,而是觉得这是个有难度的事情,能够证明自己,满足成就感。[12]

(1)未成年人的财产性犯罪具有一定的惯性特点。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偷钱、骗钱的道路,基本都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不得已而为之,当然也有的是贪于物质享受,图一时安逸。一旦未成年人第一次盗取钱财成功,并尝到了甜头,会产生“取财容易”、“没什么问题”的心理,继续实施财产性犯罪行为,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的习惯,更不愿意用自己的双手辛苦地挣钱。

(2)涉案未成年人低龄化明显。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盗窃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16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犯罪的趋势不断上升。

(3)共同犯罪、团伙作案为主。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相互壮胆、减少作案的阻力,使犯罪行为容易得逞。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率高达9%,而团伙犯罪占比竟高达50%。[13]

(4)未成年人的实际犯罪能力在提升,呈现智能化倾向。随着网络、影视等传媒的发展,以及科技的高速化、信息的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当今青少年犯罪手段智能化的现象日益突出,如涉案未成年人利用发达的电信网络,进行网络诈骗犯罪和网络盗窃犯罪。

(三)未成年人的危害社会秩序犯罪

未成年人所涉及的危害社会秩序犯罪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未成年人的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往往反映了文化对社会和个人的作用。对个人而言,文化具有塑造其健康人格、促进社会化的作用;对社会而言,文化具有导向作用。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的身心尚不成熟、学习能力强的特点,文化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具有更大的影响。

案例一:2014年5月14日,安徽省枞阳县许某(16岁)为逞义气,受自己“老大”指使,甘当“马仔”与他人单挑,将人砍伤后甚至还逼迫他人当街下跪认错。许某是在校初三学生,2013年结识了现在的“老大”钱某。2013年12月,钱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双方约定由自己的手下单挑解决,钱某指派许某与对方派出的吴某单挑。许某手持西瓜刀砍伤吴某胳膊后,又将其背部、手部砍伤,直至逼迫吴某向“老大”下跪认错。经鉴定,吴某属轻伤。[14]

案例二:据正义网莆田2014年11月25日报道,福建3少年模仿网络游戏四处寻衅滋事被公诉。福建省一个寻衅滋事流氓团伙中的3名成员都是沉迷于网络的“网虫”,自诩网络“古惑仔”,常常纠结一帮同龄人参加游街、示威、打架。被问及作案原因时,他们告诉办案人员:“觉得这种行为很酷,也会引起别人的崇拜。”[15]

案例三:因琐事网上骂架,双方不服网上约架。周某和杨某二人原来并不相识,2014年6月底的一天,周某(17岁)看到前女友的网络空间主页上有个联系人杨某,便向其询问自己前女友的近况。第二天,杨某将此事告诉了周某的前女友,女孩儿听闻很不高兴,于是拿起杨某电话骂了周某。随后,周某和杨某也在网上吵了起来,结果双方不服,最后“干脆约出来聊聊”。6月30日晚8点,按照约定,周某与杨某2人各自集结了10余人在距离陶然亭公园北门东侧50米路南便道处见面,周某等人持钢管、砖头等殴打杨某等人,聚众斗殴,造成一人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一人鼻骨骨折,周某也在群殴中被对方打伤,左眼眶内壁骨折。[16]

(1)在校学生人数有所上升。随着科技的发展,人际交流方式多种多样,突破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模式。在校学生在使用各种科技产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到一些不良信息。2008年至2012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在校中学生人数分别是9人、14人、15人、22人、29人,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校中学生涉罪人数从2008年9人到2012年增长到29人,年均增长4人。[7]

(2)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临时性特点突出。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不足,自我控制力低且容易冲动,理性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弱,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粗暴;在个人升学、就业、婚姻等方面遭受挫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迁怒于社会环境。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往往是因为“头脑发热”的一时冲动,多表现为为了某种原因而临时起意实施暴力行为或者临时纠集在一起相互支持、相互鼓舞而实施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行为。

(3)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易受不良交际群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与同龄群体的接触是比较多的,且未成年人好奇心重,学习、模仿能力强,若沾染了不良行为习惯,大家相互观察、模仿,便会强化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沦为犯罪团伙。[2]

(4)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往往是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如充斥着暴力的影视剧或网络游戏,易诱发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9]如案例二中,3个少年都是沉迷于网络的“网虫”,他们学习古惑仔,随意与人争执、斗殴、游街示威,骚扰女生。未成年人正处在学习的阶段,若长期模仿不良行为,久而久之易演变为犯罪行为。

从上述三类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大体能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表现特点和发展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预谋性增强、暴力特征较为明显,且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在组织形态方面也表现出共同犯罪多、结伙性强的特点,这不仅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事实危害增大,而且也意味着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逃避和对抗侦查打击的现实可能性得以提升。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出的社会危害趋重、人身危险性增大的总趋势,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挑战。

三、结语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要求我们用更严肃、更积极的态度去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预防和矫治并行的策略。一方面要加强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正确适用刑罚,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矫治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失足少年要加强帮教,一定程度上要进行强制矫正,对未成年罪犯要注重心理辅导,为其复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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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17岁少年黑客破译19万银行账户可提现15[EB/OL].[2015-4-24].http://article.cyol.com/news/content/2015-04/24/content_113635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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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士忠]

[收稿日期]2015-12-28

[作者简介]胥献文(1992-),女,重庆大足人,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6)01-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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