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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引导及其规范机制分析
——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几点认识

2016-03-18孟宪平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宗教社会主义规范

孟宪平

(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00)



宗教的引导及其规范机制分析
——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几点认识

孟宪平

(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周口466300)

摘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实现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方略,它不仅是我们党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社会现实和宗教发展规律的科学决策。这项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必须坚持有主有次、追求和谐、维护团结的理念,在实践中探索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引导方法和引导机制。

关键词:社会主义;宗教;规范

马克思认为,宗教作为人类社会自身的产物,源于人对自然界的超人力量的歪曲认识,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的宗教不是指某一具体的宗教形式,但是当遭遇异化的生产关系时,就可能出现人化的宗教。倡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依据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宗教发展的基本事实,其前提是弄清“谁引导谁”、“谁适应谁”、“谁来引导”的问题。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必然性和现实性

不论是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还是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宗教都必须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其他形式的思想文化都必须服从或服务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由社会意识发展规律和宗教发展规律决定的

社会关系发生变化必然引起宗教意识的变化,“随着每一次社会秩序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因此,人们的宗教观念也发生变革”[1]。一方面宗教置身于社会现实之中,直接受到社会理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无论是宗教的文化内容还是实体内容都是根据社会需要调整的。宗教理论的变化和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变化,因为社会发展经常要求宗教理论者根据时代变化重新阐释教义,无论宗教是反对或接受世俗理论,宗教的形式和内容都会因面临挑战而作出调整。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应对当今社会发展新变化的必然要求

宗教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宗教与社会的互动中,社会秩序具有规范宗教形式和理论形态的功能,宗教本身的张力和社会影响也使社会不能无视宗教存在的客观现实。经济发展很快,国内宗教的存在环境也在变化,包括信教人数的增加、信教人员的结构层次的变化、宗教活动场所的变化、宗教徒的流迁、传教方式多样化和传教技术现代化。一个总的态势是,随着社会的阶级身份淡化,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交织更加突出,民间信仰和新兴宗教问题增多,民间信仰和主流宗教的界限也在变化,不少宗教借助高科技和网络技术进行传教。这种情况下,照搬以前的老办法、老经验,或者采取行政手段对待宗教,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努力建造良好的宗教文化生态,在吸收中华优秀宗教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把主导性与多元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先进性与广泛性结合起来,创造中国宗教文化健康发展的新模式。另外,宗教内部存在着派别差别、教义差别等,在争取正统和祖庭的过程中,一些宗教派别也主动适应社会,以便获得更多的支持,这是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要求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定不移地从群众利益出发,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二是宗教界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开展宗教活动。在新时期,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爱国的宗教徒与爱国的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以此而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叙事,更是实践中的措施,是由共同的政治基础和基本原则所决定的。这个政治基础是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基本原则是在政治上坚持团结合作、信仰上坚持相互尊重。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要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能够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的因素,都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一部分。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策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当是一个有序的过程,存在着主动适应和被动适应问题,存在着强制适应和自愿适应问题,这里的关键是有关策略是否合适,有关原则是否合理。

(一)对党和政府来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针对宗教的双重表现,在团结与合作、尊重与信任中贯彻信仰自由政策和实施依法管理活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体现和谐理念。2007年习近平在上海宗教工作专题会上指出,“各级党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着眼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努力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和睦相处,维护不同宗教之间与宗教内部的团结”[2]。在思想取向上,我们讲的“和谐”观念与宗教思想中的“和合”有很多相通之处,并且以“和而不同”为主线,在承认多元的基础上形成了“和”与“多”、“和”与“合”的互补局面,形成了“和而不同”的共担责任、共创和谐的局面。就社会发展而言,大多数信教群众和大多数不信教群众都是赞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只有“宗教极端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驱使、控制、愚弄信教群众,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主要手段。这些非法行径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3]。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中,要体现“和”的精神,显示出自觉、尊重和融洽;要体现“和”的内涵,显示人心和善、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要体现“和”的基础,显示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要体现“和”的愿景,显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

(二)对宗教来说,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坚守的基本准则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以爱国之心和爱党之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宗教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遵守整体上和大局上的家国理念和民族关系。“相适应”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适应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适应,要有主次之别;“相适应”不是唯心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调和,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相适应”是宗教发展与社会主义总体目标的一致,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表现在政治方面,要求各宗教派别和广大宗教信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表现在经济方面,要求各宗教派别和广大宗教信徒在经济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献身于社会进步事业;表现在思想信仰方面,要求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起树立共同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决心和信心;表现在宗教理念和宗教行为方面,要有利于维护和谐的族际关系和人际关系;表现在文化发展方面,要有利于弘扬宗教中的优秀文化成果,鼓励人们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理解和认识宗教。

(三)从社会主义实践和宗教活动的关系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须的和必然的,但不是自发的和自然的,必须通过积极的互动来推进

尽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双方相互配合的过程,但并不意味二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宗教要适应当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为宗教的正常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历史地看,宗教自身具有再生和调节功能,每种宗教都有可变不可变的部分。一般而言,宗教的基本信仰是不变的,但对某些具体内容的解释和阐述是可变的,宗教的表现形态和表达方式是可变的,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是可变的,宗教的活动方式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从宗教起源看,宗教的发生是人的存在或意识出了问题,尤其是孕育宗教的社会出了问题,这不仅仅是人的认识问题,更是历史和现实的折光。在一些人看来,“信仰的本质就是正行”,对于宗教,不能简单地用“好”与“不好”来描述,它所折射和反映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状况,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从“宗教批判”转向“社会批判”、“政治批判”、“经济批判”的深层原因。宗教工作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社会关联”,应该客观看待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方面,营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良性环境。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法

按照宗教发展规律解决有关问题,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方式,“做好这项复杂而艰巨的群众工作,尤其需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3],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切实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用实际工作引领宗教为社会主义发展作贡献。

(一)把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作为“相适应”的基本保障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注重思想的继承性;要注重原则的坚定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要注重方法的合理性,不能压制正常的宗教活动。任继愈先生曾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的三段话作为认识宗教的“三把钥匙”,即“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4];“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4];“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4]。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一味地把宗教看成“人民的鸦片”和“精神上的劣质酒”,不符合客观事实。宗教的消亡也不是马上就能看到的景象,试想一下:当今世界的几大宗教,哪一个没有悠久的历史?哪一个不是承载着众多的心灵寄托?哪一个不是在现实社会中显示巨大生命力?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力量,其薪火传承中一方面保留了原有基因,另一方面被注入了现代因素并与现代国家形式、社会关系和交往方式密切结合,形成了现代风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解和运用,要克服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机械唯物主义以及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我们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过走极端的时候,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宗教的形式和发展状态也在变化,关于宗教是“鸦片”还是“文化”的讨论在深化,对宗教的认识也从“批判宗教”转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思想认识上的飞跃和升华。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这是我们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认识。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也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神学,但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宗教现象,客观认识宗教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和思想根源,客观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事实,客观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渗透融合状况,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理念。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挖掘宗教教义中的积极成分,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反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在宗教神学方面,要淡化那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适应的方面,挖掘其中的有益于社会和谐的教义,发挥宗教的伦理性、道德性和服务性,确立关注现实生活和关注现世幸福的宗教观念,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创造幸福生活,鼓励不同宗教之间和教派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建立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新型宗教关系,帮助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优势。

(二)把宗教界“主动适应”作为“相适应”的必要条件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否则就难以生存。各种宗教发展中,经常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基督教的几次分化和改革都是为了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而进行的。又如早期基督教由反对罗马农奴制帝国到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中世纪基督教经过改革与封建制度紧密结合而发展到顶峰,又经过宗教改革使基督教进一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而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影响了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又如早期佛教在中国传播时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当时有“沙门不敬王者”之说,这和儒家的纲常伦理是不一致的。后来,佛教也极力使自己和儒家文化适应,形成了具有汉地特色的佛教。儒佛争论的结果,一方面是佛教对王者的附和及维护,另一方面是王者对佛教的支持和认可。但是,当二者观点相去较远时,或者说与社会要求不适应时,或者出于政治需要时,就会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历史上的“三武一宗”法难,就是极端的例子。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外国也是这样,美国摩门教的合法化过程就是一个例子。在我国,宗教发展必须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适应社会的政治要求,适应社会的文化潮流,适应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

(三)把坚持科学发展作为“相适应”的基本路径

我们倡导“以人为本”,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民谋利,为民造福。不管是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对群众来说,信不信教那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不应干涉;但是在国家的决策层面上,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不能依靠上帝和神灵的。要调整群众的“兴奋点”和“着眼点”,把他们的思路引领到发展建设上,把他们的精力凝聚到共同致富上,把他们的思想引导到团结进步上。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怎样使宗教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变成通俗易懂的形式,这是宣传教育中需要探索的。但是,理论上的东西可以抽象,宣传上的内容不能过于抽象。想一想,为什么《三字经》《百家姓》能够深入生活,以至于走街串巷、引车卖浆者也能说上几句。再想一想,为什么一些地方的基督教传播势头很盛,以至于老少牵手,涌向教堂。历史上,佛教的传播也曾经盛况空前,“每逢开讲日,湖上少渔船”、“远近持斋来谛听,酒坊鱼市俱无人”、“街东街西吹螺生,撞钟击鼓闹宫廷”的景象反映出当时佛教之兴盛。我们现在的引导工作如何做到“灼灼其华,有贲其实”,落实到群众的生活中,深入到人心里,是需要深思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好多地下的宗教转到地上了,种种事实表明,生活中人们的信教行为绝不能简单地描述为“傻瓜遇到骗子”。对于宗教,只要它是爱国的、守法的,是推动社会和谐或是劝人为善的,都可以有其存在空间。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不能一味地高喊“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这种貌似革命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肤浅的、资产阶级狭隘的文化主义观点”[5]。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认识和对待当下的宗教存在,正确处理“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辩证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253.

[2]缪毅容.习近平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N].解放日报,2007-08-17(01).

[3]本报评论员.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N].人民日报,2014-05-08(0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5]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0—251.

责任编辑:潘宏纹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6.02.017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6)02-0085-05

收稿日期:2016-02-10

基金项目: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2015年度资助研究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WTA026)。

作者简介:孟宪平,男,周口师范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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