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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判与历史评价:马拉之死的法理与历史价值冲突

2016-03-18张宇溪

关键词:生命权历史学家马拉

张宇溪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433)

法律审判与历史评价:马拉之死的法理与历史价值冲突

张宇溪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433)

在法律判决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马拉之死”这一历史公案由于杀人者和被害人的政治立场不同,评价各异。其中所涉及之法律审判和历史学家所进行的价值判断的交叉与矛盾。从历史价值判断来说,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判有时并不受制于法律层面的事实,而是基于人类社会公认的价值评判标准。

法国大革命;马拉;夏洛蒂·科黛

长期以来,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一直被视为新旧世界的分水岭,更为以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为根基的传统社会带来了以个人自由和政治平等为根基的现代社会的光明。而对这一时期雅各宾派的代表人物因政治谋杀而死的英雄马拉之评价,也一直是诘责和颂扬同在。在同时代的山岳党人以及赞扬雅各宾派专政的史学家眼里,马拉地位超然,梅特隆指出马拉是“一位学者、政治家、思想家、忠诚的革命者和彻底的‘人民之友’”[1],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几乎成为无人质疑的历史定论[2]156-157。“这位不幸的人是自由和倡导者和捍卫者。”[3]奥什在哀悼马拉时如是说。在马迪厄眼中,马拉始终对贫民的疾苦表现出来了慈悲心和人道精神,但也有众多学者诘责“马拉是指挥各次大屠杀的怪物”。米涅写道:“在革命时期,有过一些完全和他一样残忍嗜血的活动家,但是哪一个都没有比他对那个时期起更为恶劣的影响。他的两个想法:大规模地杀人和独裁。”[4]160“马拉之死”背后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在评判这一历史事件和其中两位主角时,更不能仅仅从阶级意义上分析马拉之死和对于行刺者夏洛蒂·科黛的判决,而是应当放在历史学的视野中,以历史学中公认的道德标准来审视和评判这一历史公案。

一、“马拉之死”

马拉于1789年参加法国大革命,是山岳派的领袖。他曾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致力于反对法国的集权统治。马拉的政治生涯和其创办的《人民之友》这份报纸息息相关。他在《人民之友》上为底层民众说话,不断鼓吹革命,号召人民起义反对新贵族,可以说《人民之友》是吹响巴黎人民再次起义的号角。1789年5月,马拉因被搜捕逃亡而重返法国之时,也在其重新创办的《人民之友》上继续抨击新政权,并力图废黜并处死法王路易十六及其亲眷。如果说以上都是马拉作为革命者为追求自由平等制度的温和行为,那么,1790年以后他开始摒弃自己在《人民之友》中所宣扬的自由平等转而走向专制和独裁,成为革命恐怖主义的倡导者。1793年,马拉在担任雅各宾俱乐部主席之后,便下令逮捕国民公会里试图拯救路易十六的代表,将他们作为革命公敌。当时这一行为受到了吉伦特派的指控,但由于审判马拉颠覆国民公会一案的法官和陪审团都是马拉所代表的雅各宾派,所以马拉被无罪释放。随着同年6月雅各宾派推翻吉伦特派取得政权并准备实行专政以后,悲剧悄然而至。

夏洛蒂·科黛——达尔蒙侯爵之女,她受到法国启蒙思想的极大影响,将共和制作为法国旧制度与新制度决裂的唯一路径。其父虽是保王党,但她却深受非保王党思想的影响[5]292-320。时年24岁的女青年通过报纸等一系列宣传了解了马拉所鼓吹暴力流血革命和雅各宾派在法国社会所实行的专政,作为一名共和制度坚定的捍卫者,她决心暗杀正在破坏革命的马拉。1793年7月11日,科黛抵达巴黎,向马拉谎称要报告吉伦特派阴谋家的情况并提供给马拉一份反对雅各宾派的冈成居民名单。正在办公室进行药浴的马拉向科黛保证用不了几天,就会把他们全部送上断头台。但他不知道,自己的死亡就在这一瞬间,听完马拉的“保证”后,科黛突然将一把木柄菜刀插入马拉的胸部,几分钟后马拉死亡。

刺杀发生后,科黛在马拉死亡的办公室里接受了审问。她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当然,她也坦然承认这场刺杀是个人行为,与任何政治派别毫无关联。在接受法庭审判当被问到自己是否只是从吉伦特派的报纸上就得知马拉是一个破坏分子的时候,科黛毫不犹豫地说:“是的,我知道他正在使法国走上歪路。我杀了一个人,但拯救了千万个人。在革命之前我就是一名共和主义者,我从未动摇过。”[6]她被法庭迅速判处死刑。马拉死亡六天后,科黛被处死。此后,雅各宾派专政达到极端,法国深陷恐怖。

二、法律判决的合法性与谋杀的非法性

按律法,肆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就是杀人者毫无缘由地剥夺他人生命权,毋庸置疑其非正义性。这类案件的罪犯无论有何种杀人的理由,他们的行为都极端非正义,甚至不应当被原谅。第二种就是世界各地因“正义”观念不尽相同所带来的分歧。比如,在某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对死刑判决的界定不是“杀人”这一行为,而是对于罪犯罪行严重程度的量化标准,这就导致死刑的适用范围限于肆意剥夺他人生命权无关的犯罪行为上,这种立法的正义观来源于对于犯罪行为危害范围的界定,其正义与否也众说纷纭。第三种情况就是在诸如马拉之死这类政治谋杀案件中,正义的标准该如何界定。近代以来,形成了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人类公认伦理标准。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下,生命权都需要得到保护,不可被肆意剥夺。根据最基本的自然法精神,任何人都有不受侵害和平生活的权利。生命权在人类各项权利中,位阶最高,被霍布斯列为十九条自然律中的第一条[7]。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最早被写入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和《独立宣言》,其中《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8]所以,科黛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人类公认的伦理标准,更是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利。但是,在法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雅各宾派专政本就是草菅人命,人类的生命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时,科黛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首先,科黛的刺杀行为无疑是有罪的,并且是一种肆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严重罪行,在任何法律环境中,剥夺他人生命权这一行为都是不受保护的。在任何情况下,人类的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高等级的权利,它是人类其他权利存在的物质基础,只有生命权受到保障,才有可能享有其他的权利,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成为杀人者侵犯他人生命权的合理依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没有任何一个人希望自己的生命权被肆意剥夺,遭人侵犯;同样,任何一个人也都不能肆意侵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和平生活的权利。

其次,对于马拉来说,即便他经过一个公正的程序——由检察系统搜集其犯罪事实证据,并提起公诉;马拉行使权利聘请律师(如果马拉没有聘请律师的能力,法院就要担负起为马拉指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来保障马拉的辩护权);法庭公开审判,法官和陪审团听取经由听取控辩双方陈述各自理由、陈列各自证据这一必须程序后对马拉有罪与否做出判决,若马拉有罪被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必须是司法行政部门而非个人。

最后,如果马拉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审判或者法院经过合法程序后判决马拉无罪或罪不致死的情况下,科黛的刺杀也是越过正常司法渠道的极端严重的谋杀犯罪行为。

可见,从法律的正义角度说,夏洛蒂·科黛在未受到马拉对其直接侵害的情况下,对于马拉的刺杀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是非正义的,不符合人类公认的法律正义观和道德观,也不符合法律中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正义规则。所以,在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单论审判结果,法庭对于科黛的死刑判决无疑是合法的,科黛的刺杀行为无疑是非正义的。

三、历史学家的道德审美和正义的标准

然而,科黛的刺杀行为却对法国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法国历史走向,这就需要历史学家对科黛的行为进行评判。尽管当今已不再要求历史学家对其笔下人物进行道德审判,但权威历史学家对于重大历史事件的评述甚至只言片语中所表露出的审美态度,不仅会左右舆论的导向,更会影响人类对于正义标准的判断。因此,将“马拉之死”放在历史的视角里,科黛的行为就有了另外一层意义。

当一位历史学家要书写“马拉之死”的这段历史并对其影响进行评述的时候,脑中先入为主的应当就是马拉的政治立场,这一点与科黛刺杀行为直接相关。马拉是雅各宾派的代表人物,他极力鼓吹革命流血,鼓吹可以肆意残杀贵族以及一切他认为可以杀戮的人,“本来,砍掉五六百颗头颅就可以保证你们的安宁、自由和幸福。但是,一种虚假的人道主义束缚了你们的双手,阻挡你们挥出拳头,……,为了防止血流成河,我坚持要流几滴血。”[2]156-157“为了人类的幸福,什么时候应该砍掉50 000颗人头,什么时候应该每天砍掉27 000颗人头!”[9]在吉伦特派指控马拉逮捕国民公会里试图拯救路易十六的代表,而马拉经过“审判”被无罪释放后,这一血腥恐怖达到顶峰。据不完全统计,在马拉伙同丹东以及雅各宾派另一领袖罗伯斯比尔清洗反对派,推翻吉伦特派统治的这一时期内,将近4到5万人因清洗被送上断头台,将近40万人受到水淹、火烧、集体炮轰等极刑而丧命!其中大部分为贵族[10]。排除无辜受死的平民,即使是当时的法国贵族——18世纪末期,法国贵族只不过徒有其名而已;它既丧失了对君主的影响,也丧失了对人民的影响[11]——难道就真的罪大恶极,死有余辜?换句话说,即使这将近45万人真的罪有应得,也应当经过正常的审判程序,而不是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被处死。雅各宾派的目标是建立独裁统治,这是君主政体的一个全新的替代品,而不是建立平等自由的政权。

的确,“历史学家不是法官,更不用说是绞刑官了”[12]173,因此他不能因为看到这样的史料就气愤地将马拉送上绞刑架。同时,历史学家在不否认整个群体和社会在这场血腥恐怖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时,也不能否认马拉所鼓吹的血腥在其中的关键性责任,更不能阻止“历史学家以历史的名誉作为一种超越历史的力量,对参与历史事件的个人进行道德的评判”[12]175。

马拉和雅各宾派以血腥恐怖进行大革命,以平等自由的名义屠杀贵族,以博爱仁义杀戮人民,以保卫国家践踏法律,以仇恨暴力残害人类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在雅各宾派专政的历史条件下,科黛根本无法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将马拉送上法庭。那时的法庭不再是法国人民的保护者,而是血腥恐怖的维护者。吉伦特派这样可成为一个政治派别的力量都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控诉马拉,甚至还被疯狂报复,作为一个仅仅24岁手无缚鸡之力的女性,科黛如何将马拉顺利送上法庭?如何使马拉受到“公正的审判”?

因此,当历史学家面临的是这样一个法国时,对于科黛刺杀马拉这一行为的评价应当放在历史的维度中。夏洛蒂·科黛的刺杀行为也就有了另外一种评价,当然这种评价依旧坚定地承认谋杀的非法性。科黛不借助任何人的帮助,更不牵连任何无辜群众,果断承认自己的刺杀行为。为了制止马拉继续生灵涂炭,保护更多生灵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她抱着必死的孤决,甘愿成为共和事业的殉道者。夏洛蒂·科黛刺杀马拉,在某种意义上阻止了马拉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更多的人民死亡——不能说只有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才有意义,之前的稻草都毫无用处。无论如何,科黛刺杀马拉成功这件事在历史学家对于历史整体的认知中都或多或少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历史学家对历史人物进行道德评价的过程并不是那种限于司法层面的正义审判,而是对于已逝者事迹的洞悉和理解,归根结底,“理解”才是历史研究的指路明灯[13]。这种洞悉和理解所产生的道德评价中,正义的标准至少要符合的当时道德标准的最基本法则。因此在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的法国,马拉的政治立场和雅各宾派的血腥恐怖统治与当时平等自由的正义观相背甚远。在这样一个非正常的时期,科黛以一种非法的“非正义”行为维护和实现的是大革命所追求的正义。历史学家所秉持的观点一定是处于法律之下的。

作为一个道德审美观念正常的历史学家在科黛刺杀马拉这一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他对于“马拉之死”作出的评价应当基于不违背法律、不违背道德这样一个准则。首先,马拉并不就一定该死,或者一定要通过这样的方式走向地狱,所以历史学家无法将马拉送上法庭,让他受到合法的审判。其次,暴政并不起于马拉,也并不一定止于“马拉之死”。历史学家不能因为马拉是代表人物就忽略推动马拉杀戮的整体力量,历史学家应该对制度进行道德判断,不应该对建立这种制度的个人进行道德判断[12]175。最后,历史学家并不能因为马拉“罪大恶极”就支持科黛的这种非法行为,尽管她唯一的动机是拯救人民,但无论如何,杀人总是违法的,在法律里总是非正义的,即使是战争年代处置背叛者也需要经过当时合理合法的审判。但在当时的法国,甚至很多特殊时期,法律并不是维护人民利益的保护伞,而成为当权者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这时的社会可以说是法制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法制社会是一种制度,强调整个社会是在法律下运作的,是一种静态的社会,比如中国古代也叫法制社会,但归根结底是人治社会,是统治者运用法律达到某种目的。而法治就是一种治国理念,是整个国家是否依靠良性的法律来治理,整个社会的信仰基础是不是法律,法律的概念是否深入人心。如此而言,科黛生活的时期并不是法治社会,所以也就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将马拉送上法庭,使其得到合法的审判和定罪。因此,在历史学家看来,这种行为在特定的非正常时期的对历史发展具有的正面的意义——在法国,除了匕首之外,没有东西能够保护他们。取去一个人的性命,可以拯救很多人的性命。刺杀以为谋杀犯,刺杀以为已经谋杀过人并打算继续谋杀人的家伙是正当的[5]320。

法国大革命史家米涅说:“勇敢美丽的少女夏洛蒂·科黛认为献身于共和国就能拯救共和国。但是暴政并不系于一个人,而是系于一个党派和共和国的暴乱形势。夏洛蒂·科黛在实行了她的壮怀激烈而于事无补的计划之后,就带着纯朴的英勇气概和舍生取义的精神泰然死去。”[4]203

四、历史学家所面临的悖论与选择

历史是一个不断的斗争过程,革命也是一些群体直接地或间接地以牺牲另外一些群体获得的。对于科黛来说,在刺杀马拉的那一刻,她唯一想到的是,她取一人之命会保住千万人之命。这种伦理学层面的悖论在历史上并不少见。血汗工厂的存在并不能掩盖工业革命的成就;原始资本积累的血腥并不能否认资本主义对全球经济所带来的正面力量;残酷无情的战争往往能推动科技革命的发展这一点更无法否认。“胖子”和“小男孩”结束了日本人最后的叫嚣和杀戮,挽救了全世界范围内更多人的生命,但也给日本国内普通民众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痛苦——核爆所带来的痛苦对数代人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就是历史学家所面临的难题——面对历史上不断斗争的过程,如何以大众认可的审美角度来记录和评述历史——或者说,当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发生冲突时,历史学家该如何抉择才是真正公正无私的?

在工业革命这个大背景下,科技发展、社会进步、资本主义不断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将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带入工业文明,这一意义不会被负面因素所掩盖。但工业文明带来的贫困积累令因历史发展被牺牲的那一部分群体不断进行斗争,为自身争取利益;同时,由于这一历史时期所运用的经济政策和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自身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得历史在发展中不断进行调整和“斗争”,这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此,历史学家并不会否定工业革命的进步性,也不会掩饰工业革命遗留给社会的痈疽——历史的斗争过程并不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永恒对立,不是你死我活,而是从不同的方面共同促进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规律在遵循自然规律下的自我调整。历史学家不必为此苦恼,历史本就包含了伦理层面的认知,这种伦理层面的认知是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是无论历史学家站在何种政治立场,秉持何种价值认同都无法否认的衡量标准——对于两次世界大战意义的评定、对于黑奴贸易的反思、对于和平的期望,即使是站在不同政治立场和秉持不同伦理观念的人们,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正义总是战胜邪恶,和平总是优于战争,开阔的文化视野总是能得到全人类的赞同。夏洛蒂·科黛之所以能够以这样的行为成为历史上不朽的人物,便是因为尽管她的行为违背了基本法律精神,却依然站在全人类公认的伦理层面中进步的一方,她的谋杀行为是非正义的,但她的谋杀行为不是反动的。而对于科黛这一行为在法律范畴内的非法性判断也已成为历史的组成部分。

在古希腊、古罗马,人们认为把人分为奴隶和自由民是正义的,随着时代的变迁,这样划分人群的方式逐渐被人类抛弃,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中世纪处死异端被认为是正义的,而后经文艺复兴,又被抛弃,被认为是不正义的。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世界对亚洲和非洲的殖民化被认为是正义的,是发展必需的,但今天和平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主流,这些行为被认定为非正义的。此外,就剥夺他人生命权这一行为,死刑判决究竟是全人类心中的正义、还是以国家机器的名义使得“杀人”这一行为合法化,这一问题也是至今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但无论如何,法律中的“正义”以及伦理中的悖论都是历史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蕴藏于历史之中,任何一个历史学家都无法否认这些因素和历史的发展是相生相成、相互衬托的关系。它们在历史的范畴里都不是评判标准,只是历史发展的过程。面对伦理层面的悖论,历史学家绝不以某些绝对的标准来定义不同的社会或历史现象,而是依据它们之间彼此的关系来定义。因此,在对科黛这一行为和死刑判决的评价中,通过对不同时期价值取向的判断与比较,才能凸显类似“电车悖论”这一难题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1]洪波.论马拉[J].世界史(人大复印报刊资料),1988(8).

[2]刘北城.法国大革命著名政治活动家[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8.

[3]路易·马德林.法国大革命史[M].伍光建,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14:341.

[4]米涅.法国革命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7.

[5]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M].姚中秋,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2.

[6]爱德华·W.耐普曼.世界要案审判[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95.

[7]霍布斯著.利维坦[M].黎思复,黎庭弼,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5:97-98.

[8]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9.

[9]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45.

[10]琳达·劳塞拉.政治谋杀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65.

[1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12:286.

[12]E.H.卡尔.历史是什么?[M].陈恒,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7.

[13]马克·布洛克.历史学家的技艺[M].张和生,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23.

责任编校:徐希军

Legal Trial and Historical Comments:The Jurisprudence and Historical Value Conflicts in“The Death of Marat”

ZHANG Yu-xi
(School of Humanities,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China)

In the case of lawful and reasonable judgment,evaluations differ in“The Death of Marat”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political positions of the killer and the victim,involving the value judgment overlapping and contradiction.Judging from the historical value,judgments of historical events and people are sometimes not subject to legal facts,but based on the recognized standards of human values.

French Revolution;Jean-Paul Marat;Charlotte Corday

D902

A

:1003-4730(2016)06-0046-05

时间:2017-1-20 15:33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045.C.20170120.1533.010.html

2016-06-21

张宇溪,女,上海人,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10.13757/j.cnki.cn34-1045/c.2016.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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