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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及建议

2016-03-18王可欣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庆市小额贷款贷款

王可欣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大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及建议

王可欣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大庆市自2009年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1季度末,大庆市全辖小额贷款公司53家,成为区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境。但自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经营管理不善、业务结构单一等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贷款投放减少、经营困难等状况,应引起关注。

金融管理;贷款公司;对策建议

一、大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截至2016年1季度末,大庆市全辖共有53家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比年初减少2家,同比减少5家。其中,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有46家,肇源3家,肇州3家,林甸1家,注册资本23.3亿元,从业人员506人。大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贷款投放总量逐渐减少且降幅较大。截至2016年1季度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16.47亿元,比年初减少1.73亿元,同比下降17.4%。在贷款投放总量上,在经历较高增长之后,从2013年开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累计发放笔数和累计发放金额呈逐年递减趋势,且下降幅度较大,2014年和2015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降幅均在40%以上。

2.贷款结构不合理,涉农和小微占比低。2016年1季度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投向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3.47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21.1%。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24亿元,占比7.5%,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22亿元,占比13.5%。

3.净利润大幅减少,注销家数增多。2015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共实现净利润0.14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11亿元,降幅达44%。净利润为负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18家,占全部总数的三分之一。2015年全市共有3家小额贷款公司注销,2016年1季度有2家公司注销,还有3家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业务发生,因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已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注销申请。

4.不良贷款显著增多。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原油价量双降等因素影响,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难以收回。截至2016年1季度末,大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392万元,同比增加3039万元,不良率为3.3%,比去年同期上升2.1个百分点。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定位模糊,监管力度不够。根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运作和破产清算受《公司法》的规范,但作为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又使其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而在《公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都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有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模糊,使其不能从银行业市场上拆借资金、不能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也不被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结算系统纳入。对其监管涉及金融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监管处于混乱状态,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和长远发展。

2.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等。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注册资本金和少量银行借款,不能吸收社会资金,其业务开展要受资本规模和银行借贷成本的限制,“支农”“支小”的作用有限。

3.内控机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弱。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一些资本规模小、信用水平低、无有效抵押担保物的借款人,往往从追求短期利益和熟人关系的角度而给予放贷,信用贷款比重偏高,导致贷款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市场约束使得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盲目放贷,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一旦发生大规模的违约现象,势必导致大量小额贷款公司破产倒闭,甚至发生逃债和“跑路”的情况。

4.运营成本过高,贷款利率偏高。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其经营的小额贷款业务仍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使贷款本金难以收回,但只要账目上仍在计息就依然要缴税。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放涉农贷款,但无法享受到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重的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过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政策建议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地位,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方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业的性质,并根据其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和退出机制,使其具体操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监管目标、原则、监管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

2.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一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其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的比例,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二是制定相关法规细则,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纳优质客户的大数额存款,从“只贷不存”向“存贷兼营”过渡。三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转股资等方式来增加可用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其特点的理财产品等。四是参照有关规定和经验,对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作出规定,对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转为村镇银行的机会和条件。

3.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其风险的防控。一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明确规定其贷款业务的对象范围、贷款额度和相关贷款程序,严格借款人资格和额度的评定,加强贷后的跟踪和管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隐患。二是加强对其利率水平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缓解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应建立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监控机制,净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提高其社会认可度。三是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

4.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支持力度,营造其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对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使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准金融机构的待遇,引导商业银行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降低借贷利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为小额贷款公司争取更多公平发展机会。

〔责任编辑:宋洪德〕

F830.3

A

1002-2341(2016)03-0154-02

2016-05-14

王可欣(1990-)女,黑龙江大庆人,科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信贷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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