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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结构研究

2016-03-17曹辉张元元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3期
关键词:惩戒惩罚权利

曹辉 张元元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结构研究

曹辉 张元元

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立法理论要解决的基本结构问题应该包括:惩戒是为了什么,为什么惩戒,谁来惩戒以及惩戒谁、惩戒的方式等。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要求合法的惩戒主体、对象、依据以及手段。其中要使惩戒手段合法,必须制定完善的惩戒程序,让实施者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教师惩戒权;立法;结构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不足,其核心概念界定不清,在现实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态度模糊,既不明确赋予,也不否认。目前,国家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对教师惩戒权都有所涉及,但是法律涉及的具体词条还比较抽象。例如其中提及学校教师的权利,于学生而言,教师具有管理指导权,学校具备管理处分权,这二者中分别隐含着教师惩戒权的内涵。一方面,法律禁止体罚并为其设立了制裁性法律责任,而另一方面,法律对何谓体罚缺乏明确界定。这就使得对于体罚的解释具有随意性,在实践中既不利于学生权利保护也无益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因此,体罚的实际效益与其效果性之间存在差距,是由于体罚作为法律概念还不明确,法律各层面有关体罚的规定不足。教师惩戒权立法结构问题已成为当前教育法学领域重点研究和探讨的理论及实践课题。目前,“教师惩戒权”属“应有”而非“实有”,我国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表述,仅仅是部分教育法学家提出的一个概念。一线教师、教育实践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当中,从实际工作出发,广泛要求教师合法合理的惩戒权,希望国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给予肯定和支持。

一、主体合法

主体是一个相对客体而言的概念,以哲学角度解释是指能够认识客体和进行实践的个体,决定着客体存在的意义。而权利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赋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具体而言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现实生活中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教育学则对主体概念有独特见解,指出是具有主动能动性的,实施行为的个体或集体团体。课堂教学过程中,称教师和学生为两大主体,就是这一概念体现。

教师惩戒的主体,即教师惩戒权利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简言之,谁行使惩戒权。这是因为,在学校里,学校管理者或教师进行教育或管理活动时,并不是都能成为对学生进行惩戒的主体,并不都能享有惩戒权。一般情况,学生的违规行为不同,惩戒的对象就不同,要求的惩戒方式和采用的原则也不同。所以,对应的惩戒主体也就有所变化,其所包含的惩戒权限及威力也不一样。对于学生违规行为,台湾有学者提出了惩戒标准,将违规行为由轻到重分三层,从而出现不同的惩戒主体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具体划分方法:最轻微的违规行为,如学生自习时讲话或乱丢垃圾,没有构成较大扰乱课堂或学校管理秩序的,由各教师灵活处理;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如聚众斗殴、抽烟酗酒、故意破坏公物等,已经严重破坏校园管理制度,则由学校作为惩戒主体;学生已经是违法行为,完全超出校园规范的范畴,对之处理应移交司法机关。在我国大陆,目前教师惩戒权不是明文规定的教师权利,教师只是依据《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管理学生的规定,并结合现实教育教学进展的需要予以惩戒,惩戒主体组成成分一般包括教师、教导主任(室)、校长(室)。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罚劳动、罚站等的合法性尚未界定,对惩戒权的行使限度以及具体操作的问题也存在空白,所以教师在实践行使中隐含了很大的主观性和自由性。

由此可以看出,在学校中对学生行使惩戒权,并不是随便哪位教师或管理者享有的权利。而是应该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管理、惩戒学生的权利,并且作为合法主体只能是学校和教师,超出学校管理范畴另当别论。劳凯声教授也指出“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学校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作为教学主体,拥有对这一过程进行影响和控制的权利,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专业性的行为。

二、对象合法

教师惩戒的客体,即教师行使惩戒权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教师惩戒的对象是学生个体或学生群体特定的违规行为。这里的“规”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家立法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合法的学生守则、校规、班规等。惩戒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其出发点是教育学生、帮助他成长,学生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及时给予纠正,逐渐帮助他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因此,惩戒主要针对的是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而不是学生个人。对惩戒客体的界定,概括而言可以称之为越轨行为、问题行为或违规行为、反社会行为等。说法虽有不同,其根本都是指向那些特殊的、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影响学校学习生活秩序的行为,反映在学生类型上,可能包括不服管教、调皮捣蛋等学生个体。同时特别要注意,惩戒必须直接对应失范的行为,并且惩戒力度与失范行为的轻重程度相一致。也就是说,学生所承受的惩戒,应根据其具体越轨行为的特定情景而定,不应涉及学生人身或人格;不同程度的越轨行为所受惩戒处分的严厉程度也应有所差异,惩戒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学生的不良行为、问题行为或者称之为越轨行为,是惩戒的对象,那么学生行为失范的标准主要来自于社会的行为准则、学校的校规、学生守则等。一般而言,学校内部有两大类问题行为,一类是影响到学校内部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一类是很少影响他人,主要为学生自我诋毁的行为。在我国当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教师对于学生的越轨行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惩戒,矫治其言行。当然合法的惩戒对象,是指行为,并不针对个体,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把握方法和度,不能借由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且惩戒不是目的,更不能因惩戒损害学生健康成长。惩戒是为了纠正其不良行为,帮助他身心健康有序地成长。

三、依据合法

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源自于当前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依据;二是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前者要求教师行使惩戒权之时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律程序走,保障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前提和基础。然而当前关于教师惩戒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言辞表述也很模糊,具体可以执行到什么程度没有显现,因此可以说相关法律是不健全或不充足的,因此教师在惩戒学生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的具体问题,制定一套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常理规定且能有效指导教师进行惩戒的具体办法,成为惩戒的重要依据,从而保障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后者是校内规定,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说,需要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具体办法,从而形成学校内部的惩戒制度;另一方面,学校本身的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否则教师行使惩戒权无法可依。除此学校的纪律规定也是建立在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认识基础之上,一切规章制度都是为了学生的快乐学习和健康成长,一切规章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而依的惩戒权才能发挥出其积极作用。

有研究者认为,我国教师的权利有基本权利与特殊权利之分。以教师的基本需求作为基础,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以及其教书育人的责任从而划分出教师的基本权利,如最基本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教师的特殊权利是指在不同级类、不同地区的学校进行任教的教师,享有一些特别的权利,这些特殊权利也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考虑学校和教师实际情况提出的,比如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可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但无论是基本权利还是特殊权利,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内,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惩戒权目前既不作为基本权利,也不能认作是特殊权利,需要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使得教师的惩戒权有合法的依据。

四、程序控制

在主体、对象和惩戒的依据都合法之后,是不是就可以保证教师的惩戒权的行使不出纰漏了呢?不一定。因为“程序乃法律之心脏”,法律的准则或规定再好再完善,但在执行过程,如果没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也会被扭曲或出现疏漏。对教师惩戒程序进行有效调控和监督,并制定详细的惩戒步骤和方式,可以起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专断或非法的惩罚带来的身心伤害。但目前最为严峻的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在惩戒权方面涉及的内容较少,更不用说制定完善科学的程序。在现实校园教育教学情境中,因为没有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科学程序,没有监督机构,出现了一些教师惩戒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现象,或教师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却无从下手,任由其胡作非为而不敢作为,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现象。与奖励相比,惩罚这种手段必须遵循更为严格的程序约束,否则会招致巨大的危害。富勒指出,虽然实施奖励和惩罚是我们社会中的一项无所不在的事务,包括教育、工业、农业、体育等各个领域中均存在着分配奖励或惩罚的现象,但人们普遍期待决策者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总体而言为奖赏而设置的程序不同于为惩罚而设置的程序,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两者虽同为判定程序,却有着各自的特性。前者人们更倾向于非正式、无需监督和审查措施的决策方法,而后者相比而言,人们期望用正当程序进行约束和保障决策的公正性,往往惩罚的程序设计就要非常周密和完善,且决策者有义务向公众说明责任。

从法学角度看,正当程序是指在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做出之时,行为主体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怎么做、过程当中怎么做、事后怎么做等完善程序。而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也必须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具体而言事先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事中按照规定的惩戒方式进行,事后告诉学生救济途径等。教师惩戒所应遵循的程序通常包括调查、听证、裁决、申诉、执行、反馈与评价等。

五、教师惩戒权之程序初探

通过上述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结构探究,可以为其具体实施程序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具体实践步骤可细分如下:教师惩戒的第一步就是开展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情况,要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是谁,其危害程度的客观评判,其违规行为的动机或原因等一系列情况调查得一清二楚。在确凿证据和充分依据之下确认学生的错误,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惩罚,使得惩罚恰到好处,并能起到矫治的效果。并且惩罚过程中,还要听取学生个人的申诉以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学生犯错的性质,不能一刀切。第二步具体惩戒过程中的听证,所谓听证是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具体是指在裁定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参与听证程序的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辩论和反驳,最终查清事实真相的过程。听证程序的实质就是在做出一项安排或处理决定之前,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其中参与听证程序者通常是指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前者就是听取意见的人,包括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后者是被听取意见的人,他们则身兼其陈述、发表意见的任务。具体到教师惩戒过程中,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有权对学生做出处罚决定,因而是作为听证人的角色而出现的;学生、其他教师和相关证人则是听证陈述人,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陈述自己所知晓的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听证过程结束后,应该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对违纪的学生做出教育惩戒的裁决。裁决应当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对学生违反规范事实的判定,即明确指出学生违规的事实情况,包括学生是否违反了规范、违反规范的具体方式和表现是什么、造成了怎样的危害等;另一部分是对违规学生所应受到的惩罚的判定,内容包括受到哪种形式的惩罚、受罚依据等。第三步学生对判罚的不服进行申诉,法律范畴的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所受处分之时,可以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异议,要求依法重新处理。申诉通常有三大类理由,第一类是证据方面的理由,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之前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原先的判决或裁定依据的事实或证据有问题,包括缺乏证据证明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未经证实的。第二类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理由,即原先的判决或裁定依据的法律不恰当、不准确,或者甚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类是程序出现错误的理由,没有遵从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如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缺席判决等。学生对惩戒结果不满意或不服,可以进行申诉,申诉的理由可以包括违规行为的不存在或被误认为,可以是教师的惩罚依据不合规,可以是惩戒判定秩序不当等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管理者和教师都要认真对待。最后一步,惩戒执行,简言之将判决或裁定付诸行动。教师执行惩戒的过程应遵循规范性、有效性、即时性的原则。规范性指的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照法律和规范的要求,依据裁决结果施行惩罚。反馈与评价是获取教师惩戒效果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加工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教师惩戒是否产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效果,以便在将来对教师惩戒的方式进行调整。反馈与评价应该首先了解受惩罚的学生的认知及其行为变化,即是否在内心中认同自己所受的惩罚、在受到惩罚之后其行为是否有所改变。如果学生仍然没有从内心中认同所受的惩罚,应该采取进一步的教育措施加深其理解;如果在做了大量工作之后学生仍然不认同相关规范,那么就必须要让他们认识到,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公正、不恰当或者根本不受欢迎的规范,但是在这些规范被推翻和修改之前,仍然应该遵守它们。

[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5-376.

[2]曹辉.教师惩戒权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112-129.

[3]于思化.浅议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J].辽宁教育,2012(11):42-43.

[4]杨琦.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探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5]董新良.李玉华.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实践与思考[J].青年教师,2007(7):7.

[6]尹甲民.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立法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3.024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国际比较研究”(编号:2015SJD761);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4年立项项目“当前我国惩戒教育的缺失与对策研究”(编号:20141029903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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