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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岂能一改了之
——从2014版《经济生活》有关“宏观调控”的修订说开去

2016-03-16浙江

教学考试(高考政治) 2016年3期
关键词:经济生活宏观调控市场经济

浙江 张 强

疑难问题,岂能一改了之
——从2014版《经济生活》有关“宏观调控”的修订说开去

浙江 张 强

《经济生活》2014版对“宏观调控”内容进行了修订(见下表)。笔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再与有关“宏观调控”修订进行思考和对照,发现仍然存在一些疑虑,现提出一些追问和思考,期盼一线同行与专家参与探讨,以进一步厘清有关理论认识。

一、宏观调控之“主体”问题

针对修订专家陈友芳教授在“修改说明与解读”中,直指我们不少教师和学生对“宏观调控”有认识误区。我认为产生陈友芳教授所说的“认识误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宏观调控的“主体是谁”没有做出准确而规范的界定!笔者认为:只有首先明确“行为主体是谁”,才能对行为主体的行为举措是否正确做出评判。

位置 修订方式修订内容修改说明与解读旧新页码83目题 修改 加强宏观调控 科学的宏观调控 将“加强宏观调控”改为“科学的宏观调控”。认为:长期以来,不少教师和学生以为只要政府在市场或经济活动中的作为均叫宏观调控,其实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出的,宏观调控只是政府的职能之一(政府的其他职能还有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我们希望修改以后,教师能够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让学生知道政府的作为并非都叫宏观调控。第一段修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需要科学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作用之一。

宏观调控(简称宏调)由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创立,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显然,宏观调控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实施这一行为的是国家机构,而构成国家机构的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所以政府只是宏观调控的重要行为主体之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全会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的明确分工,肯定性地回答了中央政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属于宏观调控的行为;而对地方政府的职责与作为的表述,则明确了地方政府没有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这样,政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行为主体之一中的“政府”就是特指的“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解决错位问题。《决定》提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这是因为宏观调控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中央政府在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统筹当前与长远、发展与改革、经济与社会、各区域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决定》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主要考虑这些职责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十八届三中全会界定地方政府无宏观调控职责。

同时,由于有了对宏观调控行为主体的准确性、明确性、清晰性的界定,也就自然避免了把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划归“宏观调控”职能的错误认识。过去,由于对此问题的模糊与混乱,导致我们无论是在认识上或是实践上都出现了一些错误。

由此,我们不能不对一些以考查“宏观调控”知识为意图的高考试题做出反思及修正:

【例证1】(2019年·江苏卷·34):

材料一

材料二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江苏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江苏省政府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及时实施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调控措施。

(2)从《经济生活》的角度说明江苏省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例证2】(2009·山东卷·17):

表1所示为某市政府制定的自来水价格。该价格的制定 ( )

表1 自来水价格表(节略)

①利用了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②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 ③表明价格形成应以政府定价为主 ④有助于引导绿色消费的形成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如:例证1“(2)从《经济生活》的角度说明江苏省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中的“江苏省政府”就是地方政府,这个主体就根本无法与“宏观调控”能对接;同理,例证2“表2是为某市政府制定的自来水价格该价格的制定”中的“某市政府”也是无法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

另:修改说明与解读中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出的,宏观调控只是政府的职能之一”的表述,我认为也是有待商榷的。同时必须指出:虽然政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主体,但是其他诸如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主体。切忌把国家宏观调控“自我设限地”狭隘地等同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即国家与政府并不是同一概念范围内的等同!

二、宏观调控之“客体”问题

之所以存在陈友芳教授指出的:“不少教师和学生以为只要政府在市场或经济活动中的作为均叫宏观调控”这个认识误区的问题。我认为,还有宏观调控之客体——即宏观调控“调控什么对象?”的问题。根据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关于宏观调控的定义,宏观调控的客体应该是国民经济。

而国民经济是指一个现代国家范围内各社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经济部门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总体。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等,都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由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经济环节、经济层次、经济部门和经济地区构成的。其中的“经济层次”,包括宏观经济、中观经济、微观经济各层次。宏观调控,顾名思义就只能对国民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层次进行调控。

“国民经济”的概念由于突出强调了经济的整体性和联系性,而不少教师和学生又惯于从整体与部分的联系性中去思考与认识问题。认为,既然国民经济是由各部分组成的,那么,只要是政府在市场或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作为均可叫宏观调控。这样,可谓是“见了树木,又见森林”。再加之,一些具有知识导向性的高考试题情景中,我们也能看到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和市场行为干预的合理性。如: 对单一产品、单个市场监管,而答案的设置也是要求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分析……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只要是政府在市场或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作为都是宏观调控”的思维定式,例证2中的“某市政府制定的自来水价格该价格的制定”就是把单个的微观经济活动视同为宏观调控的具体反映。但其实很多都只是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和市场行为的干预。说到底,都是一种微观调控(或是政府在履行其经济建设管理职能的表现)而非宏观调控。

《经济生活》2014版修订说明与解读:“第二自然段关于宏观调控定义和目标的论述已经清晰地告诉我们:只有对国民经济或总量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才是宏观调控。” 如果修改还不点明是指“国民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层次”,那么,对于广大师生的教与学,都还是会带来认识理解上的误区。

三、宏观调控之“手段”问题

修改后的教材:“国家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理所当然要靠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不断提高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市场经济治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法治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良法善治必须同德治紧密结合。所以,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治理方略,还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的社会信用制度(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再加之,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诚实守信等道德要求……都不得不引发我们追问:道德手段,是否也理应摆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中呢?

试问:离开“德治”的市场经济,怎么才能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宏观调控体系,又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四、宏观调控之“程度和性质”问题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两句话的最大公约数是“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矛盾体,必然存在配置资源的两种手段。这是客观存在的趋势,缺一不可的,毋庸置疑的。至于“强有力”与“科学”,却是“程度的大小”与“性质的正误”的区别。不同质的事物不具可比性,更不能简单地一改了之。

如果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和完善,能否改为“有力的科学宏观调控”?这才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充分正确”发挥主观能动与尊重客观规律相结合。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基本标志的前提下,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不能不强调其能力和水平的强有力。当然,这里的“强有力”不能曲解为“行政管制”。同时,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固有的内在的本质规律,以此作为调控的依据。用科学的政策指导实践,才能使主观和客观达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宏观调控必须坚定不移地向市场经济迈进,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大趋势。要研究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规则和基础的科学的宏观调控,才能持久并且走出宏观调控恶性循环的怪圈。

宏观调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行,调控体系逐步健全,调控能力和水平以及成效不断提高。着力推进宏观调控的科学化与精确化,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总之,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给我们的教与学指明了方向。我们的一线教师和学生,也切实感受到了修改和调整后的新教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精神、合理吸收了社会发展的新成果、及时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向和新思想……但是,面对重点难点、易错易淆的知识点,我们的教材及修订能否更合法、更合情合理、更便于教学操作,是值得我们共同期待也需共同探讨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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