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强大学生死亡观教育必要性和途径
2016-03-16杨晓苏
王 壮 杨晓苏
试论加强大学生死亡观教育必要性和途径
王 壮 杨晓苏
在以物质享受为轴心的现代社会里,人的生命正陷入重重误区,遭遇新的异化。高校应启迪学生的精神世界,教育其克服种种诱惑和不良引导,树立积极、正确的生命价值观;针对近年来大学生屡见不鲜的轻视生命、曲解死亡和恐惧死亡的现实,加强死亡观教育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生死价值观、加强死亡观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
死亡观;大学生;教育
据不完全统计,自杀已占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中的首位,大学生自杀率逐年上升,且重点大学高于一般大学,女生高于男生。大学生正值生命旺盛的上升时期,“像早晨七八点钟的太阳”,但当中依然有人选择毁灭自己、走上绝路。而且近年来,大学校园频频发生杀人案件,从马加爵、付成励、药家鑫再到林森浩,血腥暴力污染了一向纯净的校园,每一个案件引起社会震动与反思。这些“高材生”们对生命的漠视甚至藐视,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高校生命观教育的成效,甚至怀疑缺乏死亡观教育。
一、死亡观教育及其必要性
自古以来,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死亡”是一个严肃甚至忌讳的话题,认为是不吉利、晦气之事。虽说人们普遍在小学就知道了死亡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却没有老师针对这一现实进行过死亡教育,使得死亡的忧郁和恐惧以及对死亡的无知一直伴随着青少年的成长,其中鲜有人自行去思考死亡对于人生的意义。那么高校承担着的生命价值观教育的责任就突显得尤为重要。而现实是,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生命价值观教育是最大的一块“软肋”,而死亡观教育则是避而不谈,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大学生普遍缺乏生命意识的现象。
要解决这一现状,笔者认为首先要谈“死”、思考死亡。
1.死亡的本质
“一切生命的最终目标乃是死亡”,既然死亡是人的宿命,是既定结局,那么死亡和生命是对立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死亡并不是简单的生命的结束,它与生命有着密切和直接的联系。
⑴死亡是生命的内在本质。我们身体每时每刻都有细胞的消亡、新生,我们相对于昨天正在衰老,可以说,我们每天都死去了一点。但我们每天也都在对抗着死亡,克服死亡的恐惧,思考死亡,保护自身的安全并追求着健康。所以死亡对于生命是一个过程,就如生存一样,是变化着的状态,是建立在同一生命体上的相互依存的两个要素,无生命存在也无生存与死亡在运动着。不能把死亡脱离于生命之外。
⑵死亡是生命的必然限制。死亡与生存也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要素。“生之在同时是死,每一出生的东西,始于生,也已入于死,趋于死亡,而死同时是生。”生命从一出生就预示着死亡,走向死亡,任何生命都是死亡着的生命,也就是说死亡是生命有限性、脆弱性的体现,死亡是生存的否定因素。具体来说,死亡是限制生存、剥夺生存的必然限制,生存则是抗争死亡、否定死亡的自由冲动。
生命其实就是生存与死亡的辩证运动,双方共同构成了生命这一矛盾综合体,缺一不可。在生命的运动中,死亡对于生命的独特的压迫感,使人对于死亡的认识,产生了忧郁和恐惧,不甘和无奈,引发了人独一无二又千奇百怪的思考。但我们终究要面对死亡,对抗死亡。更好地理解死亡,的确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生命,更有助于我们充分地珍惜这永恒中脆弱而短暂的一瞬。
2.死亡观教育
死亡显示出生命的珍贵,人们意识到死亡的必然性和生命的短暂,才会更加尊重生命。死亡观就是人们对死亡的内容、本质、价值和意义的根本性的观点,它既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人类对自身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科学的、正确的死亡观不能自发地形成,它是社会文化潜移默化的结果,是个人接受教育、引导而形成的对死亡的认识和态度。因此死亡观教育的任务是:“要引导人们认识死亡,接受死亡,征服死亡,超越死亡,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生命的价值。”死亡观教育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涉及死亡概念、死亡标准、死亡方式、死亡权力、死亡价值、死亡心态等等。基本内容包括:
⑴死亡的本质。即前文提到的,死亡既是生命的内在本质,也是生命的必然限制,生存与死亡的辩证运动共同构成了生命。把握死亡的本质就可以正确地理解生命、面对死亡。
⑵死亡的过程。死亡既是一个自然过程,又是一个人的心理变化过程,还是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变化过程。人们可以从自身的病痛中部分体验死亡,从别人的死亡中体验死亡,从大自然一切事物的发展、灭亡中体验死亡,从中感悟生命的可贵,科学、理性地认识生命状态,完成死亡心理及情感的准备,提高生命质量。
⑶死亡的价值,或者死亡的意义。司马迁曾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人为何而死,怎样去死,这涉及死亡的价值和意义问题。死亡的价值和意义是指向人的生命的,它证明了人的存在,证明了人和社会的关系。
⑷死亡的权利。人理所应当享有生命权这一自然权利,其中就包括死亡权。但死亡权是特定的范畴,有限定的触发条件,死亡权并不意味着人可以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只有当生命面临无法挽回的临终状态时,死亡权才具有真正的实践价值。死亡权一般是指赋予那些身患绝症、生不如死且当下医疗水平毫无治愈希望的人们,通过合法程序请求他人结束其生命的权利,即自我决定生命结束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刑法解释,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死亡权的特定性和矛盾性,使其至多是一个伦理问题或哲学概念,不能形成一项成文的法律条款使其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里不再多谈。而正确认识死亡的权利以及相关的人的义务,可以使大学生认识到生命的尊严和珍贵,建立预防自杀的机制,健康走完人生旅程。
3.死亡观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校园中小到存在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的师生,大到自杀和暴力事件的频发,都与生死价值观的迷失、生命价值观教育的缺失密切相关。死亡观教育不仅要被动预防,更要主动实施。
有些人认为死亡观教育仅是对临终者的教育和关怀,其实死亡观教育对于健康的生者才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临终者来说,死亡观教育仅具有“死”方面的意义,已经无助于他们的“生”;只有对于生者,死亡观教育才具有“死”与“生”的双重意义。生者如能直面死亡,正确理解死亡,就能认识到生的可贵和生命的有限性,从而积极筹划自己有限的人生。
只有科学地认识和思考死亡,向死而生,我们才能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更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命,努力于当下,提高生命的质量,实现和创造生命的价值。现今倡导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大学生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是其中重要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生命意识对其树立人生理想、实现人生价值有着关键的作用,特别是作者所在的医科院校,应更加强调对生命的关注和重视。
二、死亡观教育途径及其创新
1.死亡观教育的途径
教育的基本途径不外乎:家庭、学校和社会。
⑴家庭是由婚姻关系、生命血缘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以生命血缘为纽带的,且人最初的生命价值观是在家庭人际关系交往过程中所形成,所以说家庭教育在死亡观教育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死亡观教育的家庭途径主要有亲友言传身教人生经历,影视作品,相关书籍、杂志等等,笔者认为亲友的病重或者逝世是青少年心理成长的“危险期”,也是对青少年进行死亡观教育最好的“契机”,是需要重点把握的环节。
⑵死亡观教育的学校途经主要包括生物课、心理健康课程、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生命财产安全教育等。
⑶死亡观教育的社会途径比较单一,只能通过社区、媒体的广告形式进行生命财产安全知识、健康知识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
2.一些思考与创新
在现今学校和社会缺乏死亡观教育,且内容固化、形式单一、途径稀缺的情况下,高校死亡观教育陷入瓶颈、苦苦挣扎,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的“软肋”,若想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还需社会、家庭和学校相互配合,并加入“新鲜血液”。
首先多数大学生的死亡观是受家庭教育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比如“神鬼论”、生死轮回、舍生取义等等,而现今社会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冲击着大学生对传统观念的认同,全球范围多种多样的思潮涌入,不同意识形态激烈竞争,也深刻影响着大学生对于死亡的认识。在左右摇摆之中我们必须确立科学、正确的理论基础来指导死亡观教育的实践。死亡观教育包含在生命价值观教育之内,都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因此在大学生中开展死亡观教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对死亡的宗教的、唯心主义的理解。死亡观教育一定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为指导,把死亡理解为一个客观的事实和过程,引导大学生在树立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的同时,也树立起正确的、物质的死亡观,反对把死亡神秘化和唯心主义化的错误倾向。
其次在思想观念多元化的这样一个现代社会中,大学生是信息获取量极大的群体,又正处在家庭、学校、社会的接力棒中间,他们“敏感”“懵懂”,就某单一教育途径已略显乏力,还需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相互默契配合。
⑴要了解、观察教育对象,这需要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多角度且长期、系统地了解教育对象的死亡观形成、发展过程,目的在于发现问题。
⑵需要针对其个性差异对症下药,每个个体的死亡观不同,需采用不同方法。有的需要心理咨询、辅导,有的需要疏通引导、批评教育,目的在于解决问题。
⑶充分利用资源,拓宽教育渠道。比如选修课中加入死亡哲学、生命伦理等专题讨论;利用学生工作平台、社团组织,以公益活动(如为病人募捐、探望敬老院、救灾志愿行动等)为载体,通过课外活动来进行死亡观教育;加强与外校和社会的联系,通过专家讲座,参观德育教育基地、烈士陵园、革命纪念馆,参加老一辈革命家、学者追悼会等形式来侧面进行死亡观教育。
[1]理查德·贝利沃,丹尼斯·金格拉斯.白紫阳, 译.活着有多久[M].北京:三联书店,2015:9.
[2]弗洛伊德.林尘,等,译.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3]海德格尔.熊伟,王庆节,译.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43.
(作者单位:遵义医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2.0054
“医学伦理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C-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