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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征地腐败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6-03-16周平平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2期
关键词:腐败问题征地腐败

周平平

当前农村征地腐败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周平平

切实应对我国农村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出现的征地腐败问题,既有制度、官员自身的原因,同时还有监督方面的原因。要消除当前农村征地腐败问题,就要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同时培养官员的廉洁观念,培养农民自身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

农村征地;腐败;原因;对策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村土地不再仅仅只是用来进行原始农耕,更多地被用来进行商业开发、工业开发、农业现代化开发及新农村建设等,这使得农村土地得到极大升值,面对土地所产生的如此巨大的利益,相关官员很难不为所动,由此腐败产生了。腐败的特征具体表现为:集体作案,村干部成员上下勾结;腐败行为呈现重复性;手段隐蔽;腐败贪污的金额数目巨大;领导和下级共同贪污或纵容下级贪污等等。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在征地中发生的种种腐败,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容易产生矛盾,因此,找出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应对之策,对基层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一、当前农村征地腐败的原因

利益是腐败产生的最根本动力,但是利益不是产生腐败的唯一原因,腐败是受多方面影响形成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问题

一方面,征用范围不清晰。我国制度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外延,这就容易使相关官员钻漏洞,把经济建设征地和商业开发征地以公共利益作依托,谋取差价。另一方面,征用程序不规范。我国缺乏土地征用前正规程序,很多农民在建筑队开始在自己的土地上动工了,才知道土地被征了,同时缺乏土地征用后用途的审查程序,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存在不按审批程序征地、越权审批、先征后批等问题。

2.官员的观念及心理存在偏差

首先,在法纪观念上,许多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以个人为中心,形成了凡事按自己的意见办,不习惯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工作,法律意识极其低下,他们认为替人办事,收人好处,是理所当然的。其次,过于严重的利己观念。在征地过程中,有些行政管理人员为了自己的私欲,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或受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等驱动,不顾身后农民的死活,以权谋私。第三,心理失衡。我国大部分农村领导干部并没有太高的工资收入,对于高水平的物质生活仅靠工资是满足不了,这时就会出现心理失衡,容易采用违法手段获得收入,缓解自己内心的不平衡感。

3.“三不”:监督力度不够、集体责任意识不强、立法上不确定

具体来说,一是,上级对村级缺乏监督,征地多在乡镇等基层农村,这是人大监督、新闻监督的薄弱环节,再加上乡镇缺乏审计监督,给了腐败极大的漏洞。二是,村民及村集体责任意识不强,普通村民只顾自己的后院安定,根本不管不问所处大集体的安危、同村人的死活、村里的事,并且监督意识几乎没有。上下两方面都给了征地主体贪污腐败的机会。三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对征地腐败的职务犯罪做过明确、严厉惩罚的规定,只是简单地概括解释了一些罪名,由于立法上的不确定性,对于同样的征地腐败案件,法院的判决可能就会不同,法院有很大的裁量权,使一些行政人员的腐败有了可趁之机。

二、解决征地腐败问题的对策思路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征地中极易产生腐败,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干群矛盾激化,官员以虚假手段欺骗农民,自己越来越富,农民却没有得到相应合理的补偿,有的村民围攻基层党政机关,有的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更有甚者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因此,亟待找到应对征地腐败问题之策。

1.大力改革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方面设定清晰明确的征用范围。把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使用作为征地范围界定的唯一准则,严厉打击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征地的行为,不给腐败分子任何可趁之机。另一方面,完善征地中的各种程序,一是增设征地补偿协商程序,政府在征地前应通知所有被征土地农民或农民代表,就征地相关补偿事项进行讨论,对于双方不一致的问题,再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二是增加土地征用后用途的审查程序,要求各级征地政府都应该严格按照土地审批程序,不能越权审批,也不能先征后批。三是要规范土地征用程序中的监督环节,既有政府内部监督,又要有专门监督。此外,还要增设征地争议的司法申诉救济程序,即对集体组织或农民提出的征地不合法、补偿不合理、安置不落实等问题,由司法机关按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农民也可以向司法裁决机构寻求救济,申请赔偿,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纠正官员想贪腐的心理,培养官员廉洁品质

惩罚性方式、诱导奖励性方式及教育方式三管齐下。采用惩罚性方式,增加关于征地腐败犯罪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土地违法行为的惩罚,提高最高量刑,并对于征地中的腐败分子进行政治性的法纪惩罚和社会性的经济惩罚,如取消腐败官员原来所得的荣誉称号、撤销其职位等,通过惩罚,进而使他们“不敢腐”。与此同时,采用奖励的方式,对在征地过程中遵守法纪的官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此外教育和引导官员们树立正确的人民公仆的观念,培养官员清正廉洁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从而自觉达到“不想腐”及“不能腐”的境界。

3.加强社会多方力量的监督

首先,加强农民的监督力度。土地是农民的,征地主体应就征地过程中的各种具体事项进行公开,如被征地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公开征地的内容、范围、办理程序、政策法律依据、投诉程序、公示丈量、清点结果等。还要经常举行听证会,以便农民进行直接方便的监督。其次,强化舆论媒体的监督力度。农民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在征地前中后不受其他方面的侵害,可以事先与新闻媒体联系,让社会舆论参与到整个征地过程中来,对于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舆论媒体可以对其进行曝光,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第三,将职能部门的专门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相结合。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对征地领域的各个环节实行定期、不定期与全面、个别环节抽查的监督检查,同级人大代表对征地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听取农民的心声,并报同级人大进行处理,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征地工作中的腐败人员。

4.完善应对征地腐败问题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处理所面对问题的强力后盾和奠基石,只有把一些行为纳入法律范畴、纳入犯罪的序列,才能使人们胆怯,那么针对征地腐败问题,国家也理应如此,我国立法机关应明确规定征地中哪些行为不合法,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以此来减少征地腐败犯罪的发生。

此外,强化农民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国家要经常组织相关法律组织和专家下农村,让农民摆脱法盲的状态,从而避免当农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采取一些极端行为,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农民还应增加自我保护知识,如在征地过程中,时刻监督征用程序与征地主体的行为,农民防备心强了,会给征地过程中腐败的发生增加阻力,从而对消除腐败问题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获得了巨大升值,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官员的意识心理畸形及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征地主体钻了空子,产生了腐败,给农民们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此问题,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改善官员观念和增加农民法律知识等方面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真正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1]盛哲.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分析——从公共管理视角[D].浙江:浙江师范大学,2011.

[2]黄宗厚.浅析土地征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J].法制与经济,2011(6).

[3]文晶,潘燕.镇官勾结村官合谋套取土地补偿款[J].村委主任,2010(5).

[4]李齐歆.农村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0.

[5]唐会圈,刘芳.浅谈征地制度改革[J].河南国土资源,2006(8).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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