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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时期农民获得土地的依据研究

2016-03-16尹超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6期
关键词:土地农民

尹超



土地改革时期农民获得土地的依据研究

尹超

从当下看,农民在毫无辩护和司法审判的条件下获得了土地和其他财产,这是一种对私有产权的极大漠视和对法制与伦理的强烈践踏,但是这只是我们的“时代意见”。站在“历史意见”的角度,对于特殊历史时期的改革形势,从外在要求和内在需求两方面共同探索土地改革时期,农民也存在获得土地的基础依据。

土地改革;农民;土地

土地改革时期,农民依靠自身力量打倒了地主和富农,成功实现平均地权。一方面改革行为破坏了私有产权的界限,抹杀基层社会的道德良知,另一方面,从历史角度分析土地改革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农民获得土地的外在要求

1.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

马克思在自己的文献中多次提及,“产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他依据这样从生产关系中得出的本质差异,提出了资本主义的概念,剥削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具有非正义性。“在资本主义体制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

农民获得土地,也就如同资本家获得生产资料一般公正合理,是善和正义的体现。目前许多新自由主义学家正在研究并肯定对于资本主义的价值定位。资本家过度剥削农民劳动剩余价值,甚至人身自由,使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完全良性运转。因此,农民有理由获得被剥削的剩余劳动部分。

2.外来势力的联合压迫

在土地改革以前,农民依旧处于过去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处于生产阶段的被支配地位。石雅贞根据东北地区的实情曾表达,“他们与地主阶级勾结在一起,并通过他们推行殖民主义政策,将东北农村经济迅速变成殖民主义、封建主义性质的经济。”日本投降后,我国的土地关系依然是封建性质的,并保留着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我国在土改时期以前,曾受到日本侵略的无道抢掠,当时的一些富有官绅与地主曾一度为了维护其私有财产利益,而不惜牺牲广大人民利益,与其相互勾结压迫农民。在抗日战争胜利过后,这些富有官绅与地主与旧封建资本势力密切相连,这也就是蒋统治下的南京政府不敢实行土改的重要原因。

农民在旧恶势力的欺压下饱受欺凌,却无计可施,土地改革运动顺应民心。这是一次将勾结外来旧势力或恶势力的利益集团彻底消除的革命运动,是农民主导的革命运动,也应当由农民来分享硕果。

3.政治革命的格局要求

大时代背景下的民国政府,逐步脱离与孙中山所构想的三民主义与民主国家,并且政治政策与政治目标渐行渐远,甚至在抗日时期不惜国家整体利益与国内党派展开政治权力的争夺与垄断。农民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与保护,中共在适当的时间,完成了应当完成的历史任务,得到了广泛农民的支持。1928年,中共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即《井冈山土地法》,三年实践摸索出一条有利于贫下中农的土地政策,于1947年,颁布了比较完备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许多学者都肯定了土改对于政权稳固的基础性作用,即一种政治革命的动员力量。土改成果的微观表现,不仅在于农民获得土地,更达成这样一种格局:妻子送郎上战场,父母送子扛钢枪。宏观表现在,“依据革命基础和斗争力量的变化,适时调整土改策略,以实现其最大限度调动革命力量对抗敌对势力,巩固革命成果的政治目标”,也就是说,土地改革顺应了政治革命的格局要求。

二、农民获得土地的内在需求

1.对土地的情感需求

农民自古就有对土地无法分离的情感,就像生产者不能脱离生产要素而单独存在的道理一样简单。在上古社会,国家尚未发育成形,农民都是自我开荒,自我生产,形成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具有非同寻常的悠久历史。自井田制瓦解后,直到人民公社制形成之前,都保留了农民土地私有的传统基因。不论是土地兼并导致贫民“无立锥之地”还是名义上的国有化,都无法长期存在,或仅仅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而已。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的大生产并没有带来农业的事实上的稳固增长,在“一平二调”行为中,很多农民都不愿劳作或牺牲集体利益满足自我利益,这就导致了人民公社的全面瓦解。当前,我国对农民手中的土地实施土地确权,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其原因就在于国家政策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情感的、基础性需求。

2.对平等的权利需求

依然从历史剖析,但避开情感需求不谈,封建地主阶级与普通农民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不平等,法制保护了这样不平等的格局,随着经济的繁荣,财富的积累强化了这样不平等的格局。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依据农民与地主之间不平等的事实,提出了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主张“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

就权利言,农民土地所有制,其实是一种平均分配农地的私人所有制性质的产权制度,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消灭封建和半封建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不仅在于满足了斯科特所提出的生存伦理原则,而且更使农民具有与地主阶级平等的权利,使农民的生活更有尊严。

3.对发展的生产需求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的生产可以维持一个国家的繁荣,农业的动摇可以摧毁一个朝代的根基。之所以从汉代始,历代皇帝都选择了“重农抑商”政策,就在于所有朝代的农业都成为他们眼中的重中之重,到了今天依然不能例外。

在土地改革以前,农民给地主干活,尤其在东北地区,这样的两极化矛盾更加突出,即少数地主富农占据多数村庄土地。有许多农民都不能填饱肚子,其真实写照就是“卖衣服,卖地,甚至卖孩子。”并非地主与富农不愿接济这些穷人,而是穷人的数量太过于庞大,富农的生活水平也相当拮据。土改时期,或许没有我们所听到的那么多大封建地主,他们打击欺压农民,小地主和小富农在今天看都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户和富商,但他们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确实无法提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最有效率的改变方式,就是打破这样的生产关系,使“所有权主体偏好与农户偏好从而最优绩效选择具有高度一致性,农户积极性比较高,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实施土地改革,也就是一个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的过程,满足发展需要。

4.对社会的稳定需求

社会稳定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目标,农民数量相当庞大,我国的根基依然是农村,正如那句话所言“我们往上推三代,都是农民”,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处理农业问题,不解决农民的生存伦理问题,那么在农村必然会形成一股相当大的冲击中央政权的“势能”。

社会的稳定是土改时期的需求,也是当下不变的需求。战争年代的稳定似乎是难以达到的,但是如果社会不能稳定,政权也就无法稳固,这样的原则不论在土改时期还是今天,都是适用的。土地改革以前,不能平均地权,农民没有自己的足够的土地,形成的庞大贫民集团可能会流转到城市,成为任何党派的一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村的土地过于集中,权力集中于地主与富农,社会的稳定在于少数的稳定,而这些少数可能还是旧封建残余,对社会发展没有帮助。进步的资产阶级都转移向城市,传统和腐败的地主残留在农村,他们保持着腐败的思想和生活的陋习,例如很多地主抽大烟,贿赂官商等,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

三、总结

土地改革时期,农民获得土地的依据可以分为外在要求和内在需求。外在要求包括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外来势力的联合压迫和政治革命的格局要求。内在需求包括农民的情感、权利、生产、稳定需求。这些共同构成了农民获得土地的依据。且不论土地改革的方式是否真实迎合了历史发展的要求,但其结果侧面辅助了中共夺得政权,实现了千百年农民阶级发动起义和战争的理想生活,使“耕者有其田”不再成为一句空话,这就是土地改革最基础的成功所在。

[1]Karl Marx.Capital.vol.Ⅰ.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65.

[2]石雅贞.略论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济依据[J].东北师大学报,1984(3).

[3]李薇.建国前后毛泽东土改政策调整的背景探析[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6(9).

[4]常秀清,尉京红.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效率评价[J].农村经济,2006(5).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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