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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起诉运作变革
——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为视角

2016-03-16朱青雲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朱青雲

(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14)

论审查起诉运作变革
——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为视角

朱青雲

(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14)

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当今经济格局和社会生活,也必将逐步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重大变革。基于互联网的连接功能,审查起诉办案资源将被合理化配置。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更进一步介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今后部分审查起诉工作必将由人工智能产品完成。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亟需建立一种以正当程序和精细化操作机制为支撑的公诉办案模式。

审查起诉;公诉办案模式变革;大数据技术

互联网给当今人们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变革,人类的发展也势必与互联网共融共生。由于互联网通过“连接”使人们工作效率倍增,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使更多的现有工作可以轻易被人工智能产品完成,又或者将现有的很多必要工作变为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由此审视传统意义上的公诉工作,可以发现技术变革必将使传统公诉办案模式的定义被补充和修正。

一、互联网连接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审查起诉工作的影响

(一)互联网连接功能将优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资源配置

1.互联网连接将打破检察机关内部资源连接共用的壁垒

虽然互联网的连接功能是无边界的,但是互联网的接入者是可以通过技术实现合理化限定的。这可以使检察机关内部或者检察机关与各个侦查机关、同级审判机关之间实现互联。当前,审查起诉工作处于高效率的互联网时代。反观审查起诉工作与本院其他职能部门的资源互通却是滞后、低效的。公诉部门是数据产生的主要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刑事执行部门等内部机构,上级检察机关之间有常态化的资源共享需要。可是,公诉部门资源共享基本仍处于传统的“口口相传”的统计方式,有时采集数据仍需要重新统计、重复统计。

因为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所以其内设机构的工作内容有一部分必定相交。实践中,各个部门却没有互通有无。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带来的是重复性劳动,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如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人员每天往返于本单位与看守所,其工作中的一部分就是录入制作羁押人员入所台账,从而记载被羁押人员刑事拘留时间、逮捕时间、提起公诉时间以及法院判决时间,监督检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现象。这一类关键时间节点或者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产生,或者是由两部门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制作台账的工作其实可以通过数据传输完成,而非再次根据相关文书重复录入系统,制作入所人员台账。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前往看守所告知、办理延期等工作并不涉及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事务性工作,而此部分工作交由监所检察部门完成,将能大规模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需要解决好规范司法行为与办案效率提升的平衡问题,连接同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方资源,而不是将有限的检察资源使用在非核心的事务性工作中,

2.互联网连接打破全国各地公诉部门办案的壁垒

互联网连接功能在当今社会中带来的技术革命,都远远快于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的技术革命。在审查起诉办案阶段,由于互联网改变了新闻传播的传统途径,其连接功能带来了“去中心焦点”效应,即任何互联网的接入者只要有新颖、详实、爆炸性的案件内容,就可以成为一个时期的焦点,受到足够的关注。关注者再次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聚集形成对案件事实以及审查起诉工作多样化的舆论声音,而主流舆论导向产生的规模效应常常将影响到审查起诉案件办理工作。互联网已经深深的介入并影响到刑事案件办理,而检察机关对互联网运用却不够深入。当前,检察机关没有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上下级检察机关、全国各地区检察机关连接起来。各地区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仍然以所在地域为限各自为政。缺乏一个诉讼相关信息迅速、无障碍沟通的平台。各地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除了通过公开书籍、公报方式,再无有效途径了解到全国各地同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情况,然而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在于对案件事实的精准认定,对量刑情节的合理把控,这就需要全国各地区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打破壁垒,常态化开展案例交流、前沿学术理论交流、证据审查方法交流、无罪案件原因剖析、以参考案例讨论统一上下级或者区域案件裁量标准等等。互联网只有连接功能,发挥连接功能重要作用的却是使用互联网的接入者。互联网影响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的根本原因将是:互联网将检察机关组织内部的资源逐步变为各级检察机关共享的基础设施资源。

检察一体化原则亦能通过互联网得到进一步巩固、加强。由于检察机关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其连接特点将不可避免地逐步弱化检察机关组织的层级性,但是只要深刻理解并运用互联网世界中“点”和“线”的逻辑关系,就能促使全国各地区检察机关紧密凝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周围。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无疑是互联网中的点,而上级检察机关成为互联网中的线。使人与人、物与物充分串联。以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为背景,检察机关应当利用自身有效资源将全国检察机关互联、互通形成群体智慧。通过打破传统审查起诉办案模式下我国各地区之间办案隔阂与差别,改变被互联网挤占逐步被边缘化的传统审查起诉办案模式。

(二)大数据技术将变革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模式

1.大数据技术简化传统办案模式工作量,提升办案效率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已经逐步从一项先进的IT理论技术转变为影响人们思维与工作方式的应用技术。检察机关通过学习大数据技术改变传统办案逻辑思维势在必行。每个地区的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案件都有相对个性化的特点,这些个性化特点是由地区发展程度等地域性特点所决定的。如“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毒品类”犯罪案件、“道路交通类”犯罪案件在大多数的基层检察机关仍将长期占据较大比重。为此,探索大数据技术与办理此类案件的传统办案模式之间的连接点,从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办理该类案件是促进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转变传统办案模式的关键。通过合理化研判各地区往年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抓取的案件关键数据以及该关键数据在定罪量刑中所占的权重,综合核算出该案审查起诉结果。通过配套人工智能化软件自动生成案件审查报告以及起诉书初稿,经案件承办人进一步编辑、修改、校验后移送人民法院审判。以此方式将可以完成各地区检察机关大部分具有重复性工作的案件,以批量方式办理案件。

大数据技术引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日常办案工作中,虽然提升了部分案件的办案效率,但并不意味着案件承办人可以被替代。大数据技术方法节省了承办人用于打印证据、制作阅卷笔录等工作的大量时间,但是却取代不了每一位案件承办人组合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以及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的思维逻辑。这种思维逻辑体现在审查起诉的事实认定、程序正当性审查、针对性补充侦查、庭前会议、举证质证系统性等方面。

2.大数据技术将加强上下级公诉部门协作

当前,公诉部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型犯罪案件时存在精准适用法律为案件定性、合理化考虑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等方面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作出较为精细的研判,各级检察委员会特别是省、地州级检察机关多次、反复讨论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交本院公诉部门执行。但这些检察委员会所做的决定没有被互联共享,甚至在一次性使用后就被遗忘,但同样的案件或者是类似的案件却有发案的周期性特点。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合理化采集本级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作出相关数据分析,减少重复上会讨论,对已有讨论结果案件,可以提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参照以往讨论结果执行或者直接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遵照执行。

3.大数据将加强公诉部门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协作

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权,多项工作均相互交织,各条线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都产生很多重要数据,由于不合理使用数据、不正确识别数据便产生了数据孤岛问题,也就是数据污染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内设业务部门都有相对主要的设置功能,在定义和使用数据时存在差异;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业务应用平台,导致互通渠道受阻。因数据本位主义导致各个部门的数据都归为本部门专享,没有作到互通有无。为此,大数据技术必将打通部门之间沟通屏障,使各个部门了解数据共享的意义,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大数据应用交流部门,通过部门互联实现数据共享。同理,作为刑事诉讼流程中不可分割的上、下游办案主体,就办理案件而言,侦、诉、审各主体产生的数据倘若进行合理化的交流,数据都将被重新定义服务于区域内刑事案件的办理。作为公诉部门应当摒弃数据固守思想,加快检察机关数据开放共享,推动侦、诉、审资源整合,提升区域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

未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以往不起诉案件分析,抓取诸如适用法律问题、证据合法性问题等导致案件无法达到起诉条件的关键数据,形成公诉案件办案指引,并将此资源通过诉、侦交互平台与侦查机关分享交流,避免今后案件基于同样的问题导致无法起诉。

未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常见类型案件可以详细收集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对判决刑期、量刑情节等关键权重作好数据采集。从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在提起公诉时预判审判结果,该结果用于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时作比较,对人民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进行法律监督。这有利于排除不同公诉人审查各自判决书时没有量刑参考标准的障碍,对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形成统一审查标准,进一步作到法律监督的精准化。

4.云计算技术提升公诉部门数据处理能力

云计算技术作为开发大数据资源的有效生产能力,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快速、精准、低成本地在海量大数据中采集、存储、处理直至应用数据。解决了传统技术方法无法在错综复杂的数据关系中发现数据价值的问题。为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在大数据时代必须借助云计算技术实现对多格式、多模式、高频度、非结构化的涉检大数据进行统一管理、高效率流通以及有效分析,从而发挥大数据对于提升审查起诉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正向作用。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诸如石油、天然气、道路一样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互联网企业已经在逐步利用该资源激发内需从而刺激扩大国内市场,获取企业利润。反观检察机关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深化应用方面还存在空白。虽然该领域的深化、探索、应用仍需要国家统筹、调度较大力度的人、财、物投入,才能得以实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数据资源与云计算技术所产出的可利用资源必将受到国家重视并同样据此作出重大决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亦需要检察机关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大数据资源,并通过云计算技术对数据进行抓取,形成检察机关所需的数据流。为此,建设基于数据资源共享的区域性“检察云”“政法云”,甚至全国性“检察云”“政法云”都将成为大势所趋。各地检察机关应当合理借力区域发展大数据产业的政策优势,作好未来拥抱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规划并付诸实践。

二、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运作新路径

(一)利用互联网连接功能改变传统审查起诉办案方式

探索建立远程提审办案模式将能帮助公诉部门提升办案效率。可通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看守所配置远程讯问室,由检察辅助人员前往看守所送交提讯证,看守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至视频讯问室,办案人员在本单位远程提讯室内即可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讯工作,随后由检察辅助人员在看守所内打印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签字、捺印直至还押。远程提讯视频文件自动存储,在需要时提取作为案件视听资料等证据使用。

探索建立部分简易程序案件远程开庭办案模式,被告人未被羁押需根据通知到达远程法庭接受审判。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由人民法院辅助人员在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将被告人提押至远程讯问室,通过视频连接三地开展法庭审理。通过互联网实现办案效率提升,为公诉部门对案件繁、简分流奠定可行性技术基础。此外,通过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连接,产生重要案件证据以及案件数据。对此部分证据与数据进行妥善处理、保存。可供二审程序使用或者供上级司法机关调研时使用。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重新配置司法资源

1.合理探索建立检察云大数据平台

(1)利用检察云合理配比司法资源

全国各地大部分检察机关均配置并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自2014年正式上线运行,运行9个月以来,数据库已记录142.67191万条,各种文件238万份”。[1]该系统由各个检察院信息技术部门进行运行维护,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大数据平台的基础条件正在逐渐成熟。由于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产生的数据量是庞大的,可作为探索对象开发建设大数据库。省级检察院具有统筹全省检察机关关键业务数据的能力。为此,可逐步在各个省级检察机关建立大数据平台,与侦查部门、审判部门信息系统科学对接,实现刑事办案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指导、鼓励、支持本地区下级检察机关以省级平台为依托,加强各地区数据资源建设,最终由省级检察机关开发面向各个业务部门的大数据服务平台。

省级检察机关建立大数据平台的重要工作在于进一步合理匹配全省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为进一步作好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作好铺垫。依托数据平台围绕执法办案数量、质量的数据流主线合理调配全省检察机关的人力流、资金流等资源。改变司法资源匹配的地域性均衡失调等问题,解决员额制检察员忙闲不均的地域性差异。

(2)利用检察云打破同级检察机关以及上下级检察机关壁垒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缺乏办案经验交流分享的途径。优秀的办案文书、精准的侦查模式、高效的办案方式产生后只在某一个检察机关内部执行;又或者作为一项考评指标内容上报,数据产生流转具有单向性,数据孤岛问题亟需解决。为此,省级、市(州)级检察机关打造各自检察云平台刻不容缓。上级检察机关每年收集的数据此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无罪案件相关材料、示范庭相关材料(审查报告、起诉书、公诉意见)等。可供检察机关内部检索并下载学习。与此同时,上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通过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就案件办理作出的相关决定,应当可以有条件的被检索,供下级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作为参照执行范例。

检察云亦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互平台,可以经过常规准入条件设置,将检察机关某些数据提供给社会公众。如现阶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将不再需要当事人前往检察机关办理,可以直接通过检察云平台下载打印相关材料。由此完成检察云的社会服务功能。

2.利用互联网探索建立政法云平台

合理利用互联网为审查起诉工作打造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使侦、诉、审、执行各方就必要的诉讼相关信息进行高速、无壁垒的沟通。办案实践中,由于各个机关数据资源均有“围墙”,将部分本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与保密资源一起封闭在闭合的刑事诉讼各阶段之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中,侦、诉、审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严格执行办案规定避免超期羁押,常常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往返于单位与羁押场所,打印文书送交羁押看守所工作人员变更羁押期限。建立数据资源交互平台之后,对一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只要办案单位依法作出变更羁押期限的决定后可自行录入系统,羁押场所依据系统提示打印文书告知被羁押人员,由交互平台系统对超期羁押实施监控。办案监督部门只需要凭授权进入该平台就可以查看特定被羁押人羁押情况,依据相关文书查看是否存在违法办案问题。由此,被羁押人羁押期间情况更加透明,客观上亦可以促使侦、诉、审三机关互相监督。同理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平台直接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材料,刑罚执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被执行人涉案法律文书,从而根据其详细犯罪情节确定对其教育、改造方式,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升办案效率。甚至对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书后授予其一定权限,进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外提供的诉讼服务平台查阅案件电子卷宗,实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并及时向公诉部门提供辩护意见,或者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

3.合理利用大数据划分案件类型重新配置公诉资源

检察机关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其目的亦在于对检察机关资源重新配置,从而合理应对“人少案多”的司法现状。利用数据资源配合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进行职能分工,精确评估案件繁简程度从而有效匹配公诉资源,将是大数据技术优化公诉资源配置的关键。各个地区检察机关应充分立足于区域案件特点,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区域案件的发案类型、发案比例。从而根据当前案件量作好司法资源的匹配,为案件繁简分流作好基础铺垫。同时,检察机关应引入项目管理理论作好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项目管理理论将有组织的活动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临时性、独特性的活动,即为“项目”。另一类则是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规律性活动,即为“运营”。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应当合理运用互联网重新配置公诉资源,并利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合理地将案件划分为“项目案件”与“运营案件”。“项目案件”可定义为具有创新性成果并可供日后参考借鉴的案件,办理项目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是相对变化和临时的,甚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临时将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合并。“运营案件”可定义为具有明显确定性、程序性、常规性和不断重复性的案件,办理运营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是可以相对封闭固定的。以此观之,“道路交通”(危险驾驶)类案件、“涉毒零包”类案件以及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两抢一盗”类案件,将被定义为“运营案件”。此类案件办理可采用大数据技术及人工智能化应用软件自动生成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由承办人校对后批量移送审判机关,集中提审、出庭支持公诉。从而将公诉资源用于办理“涉黑”“涉恐”“涉众”“涉贪”等“项目案件”,完成该类案件中必要的案例检索、诉讼可视化、法律研究、法律辩论、策略战术制定等必要工作。通过制定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分工制度,使各办案组逐步形成协作默契。

公诉队伍培养专业化与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相伴相生,大数据技术同样可以助力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建设专业化公诉队伍。检察云平台可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抓取每一个公诉人经常办案的类型数据,从而了解该公诉人主要办案领域以及该公诉人可能需要的相关文件,由检察云平台定时、定期向公诉人推送该领域新法规、新案例,从而实现“人找信息”向“信息找人”的转变。

虽然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给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带来了新的思维模式,反映出新的因果关系甚至揭示了一些不被了解的司法规律,但是在检察机关加以运用时需要注意及时反馈实践问题,特别注意司法机关数据分级、分类保护的必要性,从而使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能够利用好互联网、大数据达到“智慧检察”的时代要求。

[1]杨皓,方博.云计算基础上的检察机关大数据分析平台构建与应用[J].人民检察,2014(22).

Reform of Censoring and Proceeding Operation——from Perspective of Internet and Big Data Technology Development

Zhu Qingyun
(People’s Pro curatorate of Baiyun District,Guiyang Guizhou,550014)

The technology of Big Data and cloud computing is profoundly changing the economy and the society today,which will gradually bring significant change to censoring and proceeding.The relevant resources should be rationally allocated using the connect function of internet.With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and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into the operation software,the relevant work will be partially conduc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In the reform of a trial-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an operating mode of prosecution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with due process and elaborate operating mechanism.

censoring and proceeding;operating mode of prosecution;Big Data technology

D926.3

A

1008-780X(2016)05-0039-05

2016-08-31

朱青雲(1989-),男,贵州贵阳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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