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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某省H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

2016-03-16秦国文周本立杨凌烽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黄石435002

关键词:对策

秦国文,周本立,杨凌烽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涉检信访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以某省H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

秦国文,周本立,杨凌烽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435002)

〔摘要〕当前,如何从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及时有效地化解涉检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为此,笔者拟结合某省H市人民检察院近6年的涉检信访工作情况,对当前的信访形势及对策措施作一浅显探讨,以期为检察机关妥善处理新形势下涉检信访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检信访;形势分析;对策

一、H市检察院近6年信访工作基本情况及其分析

(一)基本数据

2008年至2013年,H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共受理来信来访3160件。其中,受理举报2252件,受理的举报中属检察机关管辖1888件,非检察机关管辖364件,重复举报235件(本院管辖178件,非本院管辖57件);受理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来信来访409件,其中,受理控告公安机关违法来信来访208件,控申机关违法来信来访47件,控告审判机关违法来信来访39件,控告其他单位、部门111件,重复控告4件;受理各类申诉来信来访484件。其中,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28件,受理不服公安机关决定41件,受理不服法院裁判申诉235件,不服其他处理决定申诉151件,重复申诉28件;受理国赔偿申请15件。

(二)特点分析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升,H市检察机关来信来访总量居高不下,每年平均维持527件左右,特别是新刑诉法、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后,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使得来信来访数量涨幅明显,2013年全年受理来信来访数与2012年同比上升56%,与以往受理数量最多的2011年相比,涨幅也达到28%,息诉稳控压力日益加大。从H市检察机关6年来的信访接待情况分析,特点表现如下:

1.职务犯罪举报

一是匿名举报多,署名举报少。随着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推进检务公开、深化群众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和维权意识得到提升,举报热情进一步增强。2008至2013年,H市检察机关年均接待举报量达到375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案源。但大多数举报人采用的举报方式是匿名举报,有1485件,占到举报总数的66%,这为检察机关找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以及进行答复、反馈、奖励举报等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和不便;二是举报线索多而不精。表现在2个方面。①6年来共接待举报2252件,但其中重复举报的就有235件,非检察机关管辖的就有364件,属于首次举报,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有1610件,占受理总数的71%也,就意味着有近3成的举报线索对检察机关而言没有价值。②6年来,H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93件,其中有120件立办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占到了立案总数的20%,数量可观。然而这120件举报成案的线索,仅仅只占接待举报总数的5%,即线索成案率为5%,举报线索本身的质量并不让人乐观;三是举报奖励少。2008年至2013年,H市检察机关共对56件案件举报人进行奖励,与前面所讲的120件成案线索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此外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H市检察机关共发放奖励资金64600元,人均奖励仅1153元,举报奖励力度可见一斑;四是举报方式较为单一。从举报的方式上看,举报人大多采用传统且隐秘的举报方式,即来信举报,有1897件,占到举报总数的84%,而通过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分别有144件、44件和105件,分别仅占举报总数的6.4%、1.9%和4.6%。

2.控告

一是控告对象多元性。从控告受理审查情况看,不仅有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在执法办案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也有对地方政府、环保、教育等行政部门及基层组织的控告;二是控告类型多样性。从控告类型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反映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控告最多,达122件,占到控告总数的29.8%;②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不作为、滥作为、办案违法及久拖不决等行为的控告有57件,占到总数13.9%;③反映检察机关、干警违法扣押、违法办案及要求立案等内容的控告28件;④反映法院裁判及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39件;⑤反映地方违规拆迁、占用、出让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滥作为以及邻里纠纷导致人身、财产受到侵犯,相关部门不作为、滥作为等等,转向检察机关控告相关单位、部门、人员68件;三是控告主体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诉求复杂性。现阶段控告的起因越来越复杂,控告诉求由单一化趋向多元化,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交织。一些控告诉求,除要求原案单位给其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外,还常常要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渎职侵权等责任以及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有的上访人以前期控告的处理结论作为新的控告理由,从而引发连环控告;有的老信访户,在通过各方做工作达成协议后表示愿意息诉,但在其他人的影响、怂恿或自认为有可期待利益的刺激下,又重新进行控告;另一方面,体现在控告人员的复杂性。在信访中,动辄要求单位一把手接见,常在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以相约同时赴省进京访相要挟。有的甚至对接访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以自残的方式向接访单位、接访领导及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对抗性不断增强,给接访、处置工作带来不小压力。

3.申诉

一是对法院裁判不服的申诉仍为主要案由。在受理的484件申诉中,涉及对法院裁判的申诉就有235件,占到受理总数的近一半,其中,不服民事裁判的申诉较为突出,共计受理183件,占到不服法院裁判申诉案件的77.8%;受理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41件,其中,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37件,不服拘留决定4申诉件,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申诉所占比重突出;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申诉28件,其中不服不起诉18件,不服不批捕5件,不服逮捕决定3件,不服免诉决定2件。不服相关司法机关其他处理决定申诉151件;二是申诉历程较为漫长。从H省H市检察机关近6年来办理息诉的申诉案件来看,申诉人从案发到案件办结息访,时间跨度大多在3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积案就有38件,申诉人诉累过重,办案成本消耗较大;三是申诉息访难度大。一方面,在于申诉诉求难以全面解决,引发当事人不满缠访。如有的申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有关决定,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往往还要求恢复人事关系、身份待遇,检察机关在法度之内无法解决。一方面,在于案件终而不结。如H市检察院受理的江某某不服两级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该案经成功抗诉后,法院再次判决维持原裁判,该案虽依法终结了诉讼程序,但申诉人依然不服判决,不听劝解,仍到检察机关纠缠。

4.刑事赔偿

一是以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申请赔偿的主要理由。受理的15件赔偿案件中,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8件,占到53%。这些案件大多在审查起诉环节被终结,要么作撤案处理,要么作不诉处理,没有出现当事人因法院判决无罪而申请赔偿的情形;二是赔偿方式上基本以赔偿和救助并举。国家赔偿的抚慰性决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较窄、标准不高,当事人因错案遭受的全部损失,无法通过国家赔偿得到全面弥补。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度之内不能全部解决,往往需要通过适当救助、补偿等方式,解决当事人法度之外的问题,实现息诉罢访。如H市检察机关先后办理的谭某某国家赔偿、陆某某国家赔偿以及卫某某等6人国家赔偿案,均采用赔偿与救助并举的方式办结息诉;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利息计算争议较大。《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利息赔偿的规定,即“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利息。”然而对于银行同期利息的性质作出界定,导致赔偿实践中,当事人争议较大。如H市院办理谭某某等人国家赔偿案,申请人对H市院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赔偿利息的方式不能接受,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最终H市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返还的扣押款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利息给予赔偿;四是精神损害赔偿难统一。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新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然而对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赔偿不一。如H市人民检察院大多采用“不超过赔偿金的二分之一”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侵犯人身自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每日赔偿金的二分之一。而法院则采用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二、H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H市检察机关着眼于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准确把握控申工作的职能定位,牢固树立大稳定观和一线观念,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加大控申执法办案力度,努力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群众权益、解决群众问题、平息矛盾纠纷的过程。通过畅通信访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掌控办案风险、推行“四法化解”、狠抓专项清理活动、加强内外沟通协作等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控申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还不够。少数干警对控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身执法活动存在的风险估计不到位、敏锐性不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问题仍然存在,导致案件当事人控告、申诉、投诉等问题时有发生。二是控申部门缺乏对其他执法办案部门有效制约,信访工作“大格局”构建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涉检信访案件反映问题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政法各部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访案件协调机制,相互推诿、答复意见不一致,给处理增加困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与其他执法办案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者完善良好的信访处理互动机制,互相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控申部门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而有的执法办案部门就案办案,认为息诉罢访是控申部门的事,检察机关内部未成工作体系。三是部分信访工作机制停留于顶层设计。①信访终结制度难以终结信访。《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度,实践中迫于各种原因考量,不敢轻易作出终结决定。导致重复信访高居不下,却无法进行终结。[1][2]②公开审查、听证等制度落实不力。由于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不仅需要动用人力物力资源,而且还考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所以实践中只有穷尽其他方法仍难以化解矛盾时才迫不得已公开审查、听证。从H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检信访案件情况来看,启动公开审查程序的案件十分有限。③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几成摆设。尽管《信访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但实践中相关社会团体或社会工作者参与程度十分有限。四是信访制度的功能异化。信访当初是作为党联系群众、客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方式。其主要功能是倾听民众疾苦,是中央了解地方的信息渠道之一[3]。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信访的功能也发生了微妙变化。特别是访民进京上访行为事实上等于是给中央施压,中央进而将压力转给地方,地方再向访民施压。每一个施压环节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上访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中央集权体制下涉及稳定的政治问题。[4]“稳定的权威来自公正,而公正又把权威转变为政治正当性。”[5]新《信访条例》初衷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诉求,是一种法外的救济程序,而行政、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才是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法定途径。实践中,因上级领导批示交办和督促,信访事项往往得到高效解决,由于低廉、便捷、高效的信访效果,在一定意义上驱动群众上访。法治“跛足”,只会促使更多的老百姓喊冤上访,转向传统“人治”的渠道[6],使信访制度功能被异化。五是诉访考核没有分离。一方面,涉法涉诉考核存在多头考核。在检察机关内部,已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但同时,地方党政部门将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部门信访工作作为党政机关量质化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考核标准无差异。对在具体考核项目中,对涉法涉诉考核与普通信访考核并无差异。这与诉访分离的改革精神相悖。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涉检信访作为联系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处理得好坏,不仅事关检察机关的形象问题,更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作为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要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案件就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提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工作能力。在全面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顺应改革形势,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效化。

(一)建立信访引导机制

规范审查受理,依法及时审查、甄别、分流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性质和管辖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审查分流,实现诉讼与普通信访的分离。严格按照高检院确定的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范围审查、甄别群众反映的诉求。对属检察机关管辖内案件及时导入司法程序依法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对管辖外信访事项,及时转送主管机关或告知信访人向主管机关反映,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对已经最高检或省级检察院决定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不再导入诉讼程序,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信访分类处置机制

主要依据诉求类型,加强分类管理。把握各种诉求类型的共性和特点,明确实体标准,有效提高接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从疑难复杂程度来区分。对于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涉检信访案件,尤其是有可能采取极端行为的信访案件,坚持积极预防,定期排查,同时做好应急准备;二是从诉讼权利行使来区分。凡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利,按照诉讼程序由相关执法办案部门依程序办理即可的,不再通过控申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办理。对于在法定期间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导致丧失诉权的,视为放弃,不再支持其请求;三是从信访诉权是否合理来区分。主要针对有理、无理以及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型信访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有理信访,应当坚决依法维护上访人的权利。对于无理信访,主要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根据情节移交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当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担当,最大限度地从法律、政策层面,帮助协调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健全联合接访机制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联访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控申部门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在各有关部门设兼职联络员,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特别对涉及多部门的案件处理、职能管辖交叉的协调、衔接以及信访案件的答复及善后处理等方面要协商达成共识,发挥整体效能。另一方面,完善涉检信访内部联合接访机制。检察机关内部成立涉检信访联合接访服务中心,由执法办案部门、控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分别负责受理、审查、交办、监督、反馈等职责,在联合接访中探究破解涉检信访难题的具体操作制度和经验;建立检察机关外部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与党政机关、部门的对接工作机制,集中社会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7]实践中,可探索由政法委牵头,组建经常性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指挥协调中心,公、检、法、司机关信访部门为指挥中心成员部门。指挥协调中心统一指挥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接访、联合答复、共同处置息诉;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上传下达处理信息以及重视信息传送、反馈,以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同时,中心可以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前期涉法上访问题的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集中解决重大、疑难,具有争议的上访问题,安排部署今后工作,确保涉法信访工作有效进行。

(四)健全权益保障机制

一是开展心理疏导。在处理信访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避免简单机械地解释法律答复了事。要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从认知和心理层面解决来访人员的心理误区。实践中,可结合信访人的家庭情况、信访历程、思想动态、接访过程等情况考虑是否开展心理疏导。对不听劝解、思想偏激、行为偏执的上访人员,通过邀请律师、心理专家、谈判专家等志愿者加入,共同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对信访人给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和社会关怀等。要注重和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养,主动加强地方相关单位联系沟通,建立心理专家库,与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从心理学上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二是完善刑事赔偿。一方面,应统一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如明确赔偿数额上限,减少法、检两家确定赔偿数额的差距;另一方面,明确赔偿利息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如明确返还哪些类型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适用定期利息计算,哪些适用活期利息计算,进一步减少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对国家赔偿工作带来的信访隐患;三是建立涉检信访救助机制。探索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相对应的涉检信访救助机制。对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导致长期上访、生活又确有困难的上访人,可以适当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费等紧急救助;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落实社保、低保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五)建立案件终结机制

涉检信访案件长期终而不结,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正常的信访秩序被破坏,多渠道解决涉检信访的出口问题势在必行。[8]一方面,明确终结案件种类。对于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检信访案件;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涉检信访案件。另一方面,明确终结程序。申报信访案件终结的检察院应当是作出最终有效决定的检察院,由该院控申部门具体负责启动申报程序、主持听证会等程序。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并按有关规定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后作出终结决定,并将终结处理情况向有关信访部门通报备案,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解决终结难的问题。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制约机制导向将直接决定涉检信访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不正确的导向将导致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和适得其反的效果。[9]一是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在涉检信访案件责任追究中,如果基于稳定的压力而处理案件承办人员,虽然从个案上可以削弱缠访、闹访的压力,但从长远看却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如承办人将屈服于息诉稳控压力,将维稳与息诉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从而将导致公平公正让位于息诉摆平。这种着重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方式,对法治的损害将无法挽回。要明确责任倒查、追究的范围,对确实因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方法简单、执法行为不当、徇私枉法等引起的涉检信访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对处置信访不力人员、引发错案、瑕疵案的办案人员,严格落实信访责任。二是改革考评机制。涉法涉诉信访的考核指标设计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考量,同时还要考量考核是否符合诉访分离的要求,考察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是否有损司法权威、破坏法的程序正义与稳定,还应当与案件是否依法查处、案件终结引用的程序、处置信访的手段与结果、社会效果如何等辅助性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10]涉检信访考核机制的价值导向应该是重视矛盾的真正解决、保障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真正实现。因此,应该以此导向改革考核指标,以信访案件的错案比率作为考核指标,而不是信访的规模和次数。只有建立科学的针对不同类型信访案件的分类考评机制,检察机关才会根据上访案件的不同类别而寻找适合的治理方法,主观积极性得到提高、创造性就能被激活。三是强化督办机制。①强化上级检察院督查督办责任。上级检察院采取明察暗访、分片包干、听取汇报、定期通报、下督办令等各种形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接访、案件终结、责任落实和责任查究等工作的督促指导。②强化控申部门对办理涉检信访案件部门的督办,对本院涉检信访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明确落实督办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以及督办的程序、方式、措施,推动责任落实。③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诉案件及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坚决予以纠正;对定性和结论没有错误但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提出整改意见,改进工作;对因执法瑕疵损坏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及时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对长期缠诉闹访的申诉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善于从办案中发现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执法环节中细微问题的处理情况,最大空间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11]

(七)建立恶意信访防范机制。

一方面,要区别性质,因势利导,对于极少数煽动闹事,有意破坏信访工作秩序的上访者和组织、策划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其他恶劣方法妨碍检察官执行职务的极个别信访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极少数长期无理缠访闹访,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党政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要及时固定证据,全面分析评估,准确把握时机,依法进行处理,争取实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此规范涉诉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再一方面,要及时公布违法闹访处理情况,引导舆论导向。在涉检信访案件的过程中,要适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等恶意信访行为及其处置情况,纠正片面、已形成成见的舆论风气,着力构建有利于涉诉信访解决的社会环境,引导和纠正社会上存在的“权大于法”和“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

[参考文献]

[1]徐凤英.涉法信访结而不息案件的思考[J].工会论坛,2009(5).

[2]冯梅英,黄金蝉.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机制下的对策研究[J].知识经济,2013(7).

[3]陈伯峰.古今中国“真相”了解体制暗合的思考[A].//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7-290.

[4]侯猛.最高法院访民的心态与表达[J].中外法学,2011(3):657-658.

[5]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3.

[6]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J].读书,2008(9).

[7]宋天智,孙琳.基层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2(4):16.

[8]刘太宗,马晓敏.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着力提升涉检信访工作水平[J].人民检察,2010(14).

[9]朱春莉.涉检信访办理工作机制改革研究[OL].http://www.jcrb.com/xztpd/2014zt/201403/NVCGZW/SDJ/201403/t20140311_1344921_2.html

[10]天津市检察机关联合课题组.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法学杂志,2009(2):94.

[11]何锦前.信息、科层与信访——以纠纷解决功能为中心[C].//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2012.

(责任编辑:胡乔)

The situation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omplaint letters and visits

QIN Guo-wen,ZHOU Ben-li,YANG Ling-feng

(Huangshi People's Procuratorate, Huangshi435000,China)

Abstract:How to deal with the cases of complaint letters and visits actively and steadily and to resolve issues related to the prosecution in an effective manner timely, it has become a major problem faced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Combined with the 6 years petition work in H ci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etition to explore,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complaint letters and visit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Key words:complaint letters and visits; situation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doi:10.3969/j.issn.1009-4733.2016.01.030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4733(2016)01- 0126- 06

[作者简介]秦国文,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周本立,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杨凌峰,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收稿日期]2015—10—04

[基金项目]湖北省检察机关2015年度全省检察应用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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