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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2016-03-16吕建波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28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陈 华,吕建波(广西警察学院 法律系,广西 南宁 530028)



论行政执法中的警察执法权益保护

陈华,吕建波
(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28)

[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中频繁遭遇暴力袭击、围攻、侮辱、谩骂等侵害警察权益的违法行为。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警察执法需要执法权威更需要权益保障。研究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侵害警察执法权益行为现状、成因以及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意义,并从立法、制度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寻求应对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护问题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警察执法;公安行政执法;警察执法权益;执法权益保护

网络出版:http://www.

一、问题的提出:警察执法也需权益保护

背景事件:

——2015年3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某路口,孙某驾驶宝马车两次违章强行变道,将正在执法的民警茆盛泉拖行近10米远,当晚茆盛泉抢救无效因公殉职,年仅32岁,而当时他妻子的预产期就在事发的下个月[1]。

——2015年3月21日,山东省潍坊市交管部门例行设岗执法检查中,刘某趁交警询问时突然启动车辆急速闯卡,造成执勤交警刘刚左臂受伤。据刘刚回忆,在肇事者刘某急加速一瞬间,自己虽本能向一侧躲避但还是被挂到左臂,如果反应再慢一点,上海交警被拖行致死的惨剧有可能再次发生[2]。

——2014年7月21日下午,广西南宁市横县云表镇40多名村民因土地纠纷聚众到贵港市覃塘区国有凤凰林场阻挠林场施工。其中一名40多岁某男子煽动村民强行扣押挖掘机,扬言谁敢阻拦就砍死谁,并将一台挖掘机强行开出约50米。接警后,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出示证件控制场面并劝阻。但部分村民突然取出预先准备好的砍刀、铁棍等器械,对上前劝阻的民警进行袭击,造成6名民警受伤,其中一名民警右前臂及右脚掌多处被砍,受重伤,另3名协警受轻微伤[3]。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查处的袭警案件年均递增1 000起以上,受侵害民警人数呈爆发式增长。2010年受侵害民警7 268人,到2013年猛增至12 327人,上升70%。仅2013年,全国查处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达9 835件,受轻微伤以上民警7 956人,重伤44人,牺牲23人[4]。

曾几何时,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强制力的化身,一直以威严、强势、不可侵犯等形象示人。现实中也确实有少数警察滥用职权、粗暴执法,因而研究如何限制和规范警察权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但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频繁遭遇侮辱、谩骂乃至暴力袭警事件,警察伤亡数量持续攀升,似乎一夜之间成为“弱势群体”。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是否应转换角度思考:依法治国重在依法行政,而公安机关作为最具执行能力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尚且遭遇如此困境,遑论其他部门?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只是表象,它不仅伤害执法民警个体权益、阻碍公安机关职能实现,更直接挑战政府和法律权威,从而极大影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等目标的实现。

二、警察执法权益内容解析

严格来说,警察执法权益在我国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但从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的角度看,界定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概念极具必要性。依据研究立场和研究方法的不同,警察执法权益可谓一个具有多重内容、多种属性的权益综合体。在此我们选择在法律范围内展开讨论,将警察执法权益定位于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与职权、职责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其至少应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5]。

(一)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

人民警察作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同其它公民一样享有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些宪法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自由和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住宅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监督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此外,警察作为民事主体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享有的权益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所应享有的基本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警察作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包括: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报酬权;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参加相关培训权利;对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作为职业警察应享有的权益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是一种特殊的公职(职业)。为保障警察职能充分实现,法律需赋予其行政法及司法上的特别保护才能较好免除警察执法的后顾之忧。如根据《警察法》第七至十七条规定,警察权利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盘问、检查的权利;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搜查权;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优先通行权;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接受专门业务培训的权利。

(四)作为特殊职业的延伸权益

鉴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须考虑执法以外的与警察相关但可能受到侵害的权益。例如在执法完毕之后不受违法行为人威胁、报复的权利;免受诬告、陷害、恶意投诉的权利;警察近亲属及其友人不因依法执行公务而遭受报复、侵扰的权利;因公致残、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本人及近亲属享有法定的伤亡抚恤权利等。

三、公安行政执法中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现状分析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大、领域广,涵盖公共秩序管理、娱乐场所管理、废品回收业管理、危险民爆物品管理、旅业出租屋管理等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警察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公安行政执法最容易遭受各种不当干涉,导致警察执法权益被各种行为侵害,主要表现为: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随时面临侵害

在以往查处“黄、赌、毒”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涉案当事人背景复杂,很多具有违法犯罪前科,暴力倾向特征明显,公安民警在执法中极易成为攻击目标。在每年致使公安民警伤亡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此类“传统”案件占据绝大部分。同时,群体性事件成为近年来另一种诱发攻击执法民警的原因。在此类事件中,往往掺杂着一些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围堵政府机关、打砸公私财物,进而暴力抗法,袭击执法民警致伤致残。此外,酒驾、毒驾案件、涉爆涉恐等案件近年有抬头趋势。这些案件的查处对执法民警的生命权、健康权亦构成极大威胁。

暴力袭警侵害警察生命权、健康权无疑是最为严重的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形态。其原因概可归纳为:一是违法成本低廉。长期以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未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即便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但由于其只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显得威慑力仍然不足。二是法律权威缺失,公民整体法律素质不高。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取得权威地位,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信仰法律,民众整体法律素养较高,法律成为公民行为的自主选择。很显然。在“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法律远未树立起权威。在法律的“明规则”之下,人民更倾向以“潜规则”行事,公民整体法律素养不高。三是民警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二)人格权和名誉权被造谣传谣侵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的普及,公民的言论自由程度提升,但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也得以彰显。各类网络谣言频繁出现,特别是近两年,网络造谣传谣事件开始从个体性偶发事件衍生成为精心策划的有组织行为。网络谣言已成为网络“毒瘤”、社会公害,它不仅直接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破坏公共秩序,而且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与公德,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安行政执法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极易成为各界关注目标,遂成为网络及社会造谣传谣重点对象。例如,不法分子恶意剪裁警察执法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视频,歪曲事实污蔑警察“暴力执法”;一些不明真相群众偏听虚假消息,肆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谣言中伤警察。这些造谣传谣行为侵害了执法民警的人格权、名誉权,给他们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公安行政执法正常开展。

造谣传谣侵害警察执法权益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前社会风气及执法环境下,民众对警察群体存在偏见。由于少数民警执法素养不高,滥用职权或粗暴执法的案例经曝光后,引发部分群众不满,导致他们对整个警察队伍存在不信任感,进而容易相信谣传从而传谣。二是造谣者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意识。三是部分造谣行为背后存在利益链。近期娃哈哈、肯德基也相继将一些诋毁本公司的网络造谣者告上法庭。经查,肯德基状告的十个微信账号背后分别属于三家企业。事实上,在部分造谣中伤执法民警的案件中,许多造谣者本身与警察无冤无仇,其只不过接受他人钱财提供有偿“造谣服务”而已,造谣传谣如今俨然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四是造谣传谣案件取证查处难度大。由于互联网技术含量高、资讯传播快,受众面广等特点,网络造谣传谣案件查处难度高,而现实中的造谣源头更加难以掌控,取证困难,因此此类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理想,也是造成造谣者一再以身试法的原因。

(三)合理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被漠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这些法律规定对长年奋战在执法一线的公安干警而言,似乎永远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因为我国现阶段警力严重不足,基层民警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以广西为例,截止2014年6月,全区共有民警44 086人,承担着23.67万平方公里区域面积,5252万人口的安全保障任务,公安民警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万分之8.35,远低于全国万分之12.3的平均数,排名全国倒数第二。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警力配置万分之三十的平均比例,我区警力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且将长期存在。

在超负荷工作压力下,广大公安民警的薪酬待遇却显然没有与这种高危高强度工作状态相匹配。按照我国公务员工资管理规定,警察作为公务员序列纳入财政体系,并未明显体现出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更不要说与银行、电力、电信等国企员工的差距。在物价飞涨的时代,如今警察职业的薪酬待遇明显低下,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劳动付出。加班费对警察这个职业而言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也侧面反映出警察职业的劳动报酬权被严重漠视,对警察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四)媒体失实报道侵害警察队伍整体形象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在实现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独具贡献。但正是源于其“权力”的本性,媒体也需要被监督,以防止“第四种权力”被滥用。当前我国由国家垄断新闻媒体,主流媒体掌控社会事件的信息传递,从而影响着大众意识乃至主流价值观。同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媒体也面临着竞争和生存压力。在利益驱使下,少数媒体抛弃了新闻职业操守,或热衷于炮制“假新闻”吸引公众注意,或粗制滥造虚假广告,或带着主观偏见进行新闻报道等,肆意滥用媒体权力。

警察执法类的信息作为社会热点,能极大激发公众关注,一直是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但近年来连续发生的歪曲事实的关于警察执法的新闻报道,不由让人对大众传媒的价值导向功能深感担忧。例如,2015年6月9日凌晨,河北沧州肃宁县发生特大枪击案,造成群众2死3伤,公安干警2人牺牲、2人受伤。在当晚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称公安干警“死亡”(而不是“牺牲”),随即引爆了警察群体的强烈反响,许多民警表示无法接受央视报道,自己的职业感情深受伤害。在此,我们暂且不论本案中的警察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单从2名公安干警殉职的角度,“国字号”媒体也应当给予基本尊重,按惯例而不是凭借媒体人个人价值偏好来采编播放新闻。因为这将直接表明官方立场,引导公众对事件的看法。很显然,在央视对该案的处理上,显然缺乏对警方的尊重,严重伤害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体系的构想

(一)法律保障

1.警察权及警察执法权益亟需立法加以明确

虽然《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权有所规定,但基本属于原则性规范。各种警察执法权力及权益的概念、成立条件、使用程序等问题模糊不清或没有规定,导致在执法实践环节上缺乏有可操作性。为此,可以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重视行政程序价值,在有关法律中对缺位的警察权、尤其是警察执法权益相关内容加以扩充,并且对其明确、细化相关操作程序规定。例如,在行政执法中的使用警械、武器方面,应立法明确警械和武器使用的指导思想,确立“先发制人”型以取代过去那种“被动应付”型的武器使用规定,让“刀枪出库”发挥其威慑力,让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能够充分占据主动权。又如,将警察执法权益在立法中明确加以保护,其积极影响是非常多的:一是可以为行政执法中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案件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二是保障警察执法,解除执法行为的各种后顾之忧;三是让执法对象知道警察执法权益有哪些,明确配合警察执法是法定的公民义务,当自己认为警察违法违规执法时,可以采取维权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是绝对不能采用的维权方式,若阻碍警察执法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这样可以使警察执法行为更具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2.立法划定侵犯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界限

当前我国法律对阻碍警务执法、侵犯警察执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主要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而两部法律在划定侵犯警察执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治安或刑事责任时的界线并不十分明确[6]。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看,似乎采用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法即可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司法实践中,认定刑事责任时不仅要求暴力因素,还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暴力袭警至少要构成轻伤)。这样一来,大部分袭警案件只能按照治安案件处罚,且相关治安处罚仅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明显与其行为恶性和影响不符,惩戒效应严重不足。此外,大量的侮辱、恐吓、推搡、撕扯、诬告、讹诈等非暴力侵犯执法民警行为因现行法律无明确规范而难以追究其治安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可考虑将侵犯警察执法行为分为暴力和非暴力行为两种,对不同性质行为采取不同法律态度,在立法时应区别情节以及后果的不同,分层次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当从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两个层面提高制裁力度。

3.建议将“袭警罪”单列罪名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

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公务罪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首次明确将暴力袭警行为入刑,警界多年的呼吁终于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虽然暴力袭警行为纳入刑法惩戒范围,但惩处力度依然不够,仍不足以惩戒袭警行为。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警察执法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国家法律和威严是绝对不容侵犯的,在任何一个国家,袭警行为都是重罪。警察执法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具有显著的危险性,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因此《刑法》有必要将袭警行为以“袭警罪”为名单独构成犯罪。同时,为增强警察执法的可操作性,须明确“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建议对“袭警行为”的认定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并设置相对简化的追诉程序,便于及时打击袭警行为。此外,建议把侮辱、谩骂、恐吓、诬告等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纳入刑法范畴予以打击,切实保护民警执法权益。

(二)制度保障

1.建立与警察职业相匹配的薪酬休假制度

警察是和平时期社会安全的守护神,是随时可能付出生命的高危职业,其对公民和国家的重要意义丝毫不亚于军队。经过多年的薪酬制度改革,如今军官的待遇已有很大提高,但警察却仍原地踏步。近年来已有专家建议将警察待遇向部队看齐,但相关政策却迟迟未能落地。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提升,财政负担能力已不应成为提高警察待遇的阻碍。再加上警察和军队在衔级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相似性,警察待遇完全有可能向军队看齐。这是一个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的改革,因为它直接涉及警察生存权、劳动权、物质保障权的实现。此外,各级政府应出台制度充分保障警察的休息权。首先,应不断增加警力,缓解当前基层一线警力严重不足问题。其次,建立可真正落实的轮值轮休制度。针对当前不时出现民警“过劳死”现象,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将民警“带薪休假”作为硬性规定的尝试,虽然这种做法在局机关实行率高,但基层执法民警仍然很难真正实现“带薪休假”。再次,民警因公需要加班执勤的,应严格按规定给予补贴,真正体现警察的劳动价值。此外,针对在执法中受伤或牺牲的警察,仅有精神抚慰是不够的,更需要给予物质上的帮助,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例如,公安部、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下发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央财政设立专款,用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的生活补助。

2.强化健全武器与警务装备保障制度

鉴于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民警在行政执法中的武器和警务装备是完成执法工作和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必不可少的,为此,武器与警务装备保障制度必须健全且强大。首先,要严格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让基层一线执法民警的单警装备以及防割手套、防弹防刺背心、防弹头盔等必要的执法防护装备配备到位;其次,明确规定一线民警在执行巡逻、侦查、追捕、设卡以及出警执法等任务时,必须依法携带枪支和防护装备,确保民警攻防能力的有效保障[7];再次,针对当前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取证难的情况,特别是行政执法中经常遭遇的侮辱、谩骂、诬告陷害等情况,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以固定现场证据,以便依法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完善警衔培训科目,提高民警防护能力

根据公安部规定,全国在职民警在职务(“或警衔”)晋升前都必须参加专门的培训,待全部科目过关后才予晋升。警衔晋升培训除文化科目外,还包括擒拿技术、武器使用、警械使用以及协同执法战术等警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但是,经笔者经历发现,这些培训多数是走过场比划几下了事,实战性特点不够突出。为此有必要制定新的警衔晋升培训科目实施纲要,尤其是警务实战技能培训科目一定要突出仿真性、实战性,让民警在真实的执法环境下训练抗击抗压能力,通过训练熟练掌握制敌技术,从技术层面练就过硬的维权本领。另一方面,执法中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减少遇袭伤亡的重要保证。当前许多侵害警察执法权益行为之所以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民警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此,警衔晋升培训应重视民警自我防护与自我维权意识的训练,通过真实案例警示教育刺激受训民警的脑神经,在内心深处唤醒自我防护的安全意识。例如可邀请心理专家对民警开展心理健康主题讲座,分析典型执法环境下执法民警与违法嫌疑人的心态,模拟执法环境,训练提升民警的执法心理。还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开展维权专题讲座,以分析典型案件维权方式帮助民警了解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熟悉自身拥有哪些权利以及维权可以哪些方式进行,充分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三)社会保障

1.坚持法治道路,树立警察权威

在中国这样一个延续了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的国度里,“人治”观念早己根深蒂固,“法治”进程显得步履维艰,因此想要在短期内转变执法环境不切实际。我们需要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加大法治教育和宣传力度,争取群众广泛的认同和参与,为警察执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坚持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在方式方法上寻求创新。例如,可以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以合法规范的警察执法行动展现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鲜活地宣传法律知识、法治观念。通过案例教育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寻求群众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塑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警察执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作为法治的“窗口单位”,公安机关需要树立权威,因为这是法律顺利执行的保障,警察权威某种意义上正是法律权威的代表。例如,公安机关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进行正面宣传,以歌颂英雄模范、塑造先进典型、举办英模事迹报告会、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活动等形式,让人民群众真切体会人民警察在他们身边默默付出的心血和汗水,不断传播警察正能量,宣扬警察光辉形象,逐渐树立警察权威。

2.积极构建良性警民关系

近年来,不少基层民警在执法时普遍感受到,警民关系不再像以往那般亲密、和谐,取而代之的是对警察不理解、不信任、不合作。警民关系比较紧张,在执法时极易引发警民矛盾,警民关系开始陷入一种不和谐状态,执法工作愈发难以开展。实际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历来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宗旨,“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也历来是公安工作取得成效的法宝。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工作的完成都离不开人民群众支持,警民关系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重视的环节。为此,构建良性警民关系势在必行。首先,继续将“三项建设”中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坐实。相比于公安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警民关系建设因其量化标准难以把握而推进缓慢,成效并不显著,结合当前的执法环境现实,这应当引起重视。例如,可以把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作为衡量执法成效的一项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其次,执法民警应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正确看待群众诉求,将执法行为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以服务者的姿态接受群众监督,从内心上将群众视为“上帝”,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和谐的警民关系去压制侵害警察执法权益行为存在的空间。

3.加强媒体沟通,为执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针对前述新闻媒体热衷警察负面报道的情况,公安机关应通过警察公共关系部门主动与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沟通、消除误解,从两方面做好舆论导向工作:一方面,积极向社会宣讲公安工作意义,提高群众助警意识,塑造正面的警民关系,奠定舆论的正方向。另一方面,善于掌握舆情引导的主动性,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涉警舆情要及时查清事实真相。对查证属实的报道,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置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忌“暗箱操作”,将舆论危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失实报道要及时澄清真相,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样要将处理结果公布,避免群众被不实信息误导,迅速修复因不实舆情而受损的警察形象和警民关系。

[参考文献]

[1][2]新华网.暴力袭警频发民警权益保护亟待破题[DB/OL].(2015-05-08)[2015-10-11].http://www.nmg.xinhuane t.com/home/fz/fznmg/2015-05/08/c_1115215453.htm.

[3]新浪网.广西南宁多名村民持砍刀等袭警12人受伤[DB/OL].(2014-07-24)[2015-10-13].http://news.sina.com.cn/c/ 2014-07-24/180630573892.shtml.

[4]大众网.全国查处袭警案件年均1000起以上——暴力袭警频发的背后[DB/OL].(2015-03-31)[2015-10-18].http:// 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50331/Articel12002MT.htm.

[5]许韬,刘锦城.法治语境下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新论[J].世纪桥,2012(1):53.

[6]李延军.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76.

[7]赵建设.警察执法权益及其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01.

责任编辑:高山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CHEN Hua,LU Jian-bo
(Department of Law,Guangxi Police Academy,Nanning 530028,China)

[Abstract]Facing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s,the public security officers frequently encounter violence,siege,insult and abuse,which infringe upon the police rights and interests. As the police are the executors of the state laws,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calls for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and even more f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ccordingly,the article researches into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the status of re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and the significance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 search for feasible alternativ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system and social security.

[Key words]police law enforcement;polic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w enforcement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6)02-0041-06

收稿日期:2015-12-01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公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立项项目(GAT2014-7)

作者简介:陈华(1979-),男,四川遂宁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警察法学研究。吕建波(1970-),女,广西博白人,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警察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