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及其评价
2016-03-16刘诗琪
龙 静,刘诗琪
(湖南文理学院 文史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及其评价
龙静,刘诗琪
(湖南文理学院 文史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新闻从业人员不懈追求的基本准则。理清这一原则提出的背景、发展过程、主要内容及客观上面临的问题,把握好客观性原则的评价尺度,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指导并推进我们的新闻实践。
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评价尺度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新闻从业人员不懈追求的基本准则,理清这一原则提出的背景、发展过程、主要内容及客观上面临的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指导并推进我们的新闻实践。
一、客观性原则的提出
(一)客观性原则提出的背景
19世纪中期,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印刷出版技术的改良,廉价报纸迅速蔓延到整个美国。南北战争以后,廉价的大众报纸超过政党报纸成为大众阅读的主体[1]322。新闻报道也改变以往政治宣传中常用的报道方式(持鲜明的政党观点,有倾向性地报道),提出只有将事实和意见区分开来,才能使报道超越党派性,赢得更多的受众,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大众化报纸不必受政党的影响和控制,在政治上能够保持中立,坚持以“事实”报道为主。于是“客观处理新闻”成为大众化报纸自我标榜、自我遵从的口号。随后出现的诸如普利策的《世界报》和赫斯特的《纽约新闻报》这样的大众化报纸,以追逐消息的煽动性、刺激性为目标,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逐渐遭到人们的厌弃。1896年奥克斯买下当时濒临倒闭的《纽约时报》后,确立了其面向有教养的阶层的办报风格,提出了“本报不会玷污早餐餐巾”[1]338-339的口号,《纽约时报》在报道内容上独树一帜,客观性报道也由此兴起。
(二)客观性原则的提出及主要内容
1900年美联社改组时提出以“报道事实,而不报道意见”为宗旨,这是美国、也是西方国家第一次正式把客观性定为新闻传播原则,也标志着“客观性”作为一个重要新闻观念的问世[2]41-42。
1902年,普利策在筹办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谈到新闻教育理念时说:“新闻教育在强调正确与可靠的报道的前提下,应该训练学生把事实与意见区分开来。”[3]23李普曼也明确指出客观报道是新闻成为专业的必要条件,他在著作中阐述客观报道容易受记者本身的因素发生一些错误,不容易实现完全的客观,这表明他确立了“客观报道是一个理想”的原则。
1923年美国《新闻规约》第5条规定:“不偏——健全的工作可以使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清楚地区别开来。新闻报道不应该参加意见或任何偏见。”这成为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确立的最终标志。1928年“美国新闻编辑协会”首次提出了“客观性”这个名词[4]228-229。
从新闻客观性原则的提出到今天,西方探索和实践客观性新闻报道原则已经有100多年,归纳起来,他们主要采用了如下一些做法:一是把消息与议论分开,新闻只报道事实。美国新闻界对《新闻规约》第5条关于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的确立大加赞许,认为“在美国,新闻的最重要原则可能是客观性。新闻应该是一个事件的事实报道,其中不包含记者的偏见。在美国的新闻事业中,记者是超党派的,他只是报道事实,让读者自己去加以解释,去得出结论”[5]343。二是报道新闻时,明确交待消息的来源。美国《实用新闻学基础》指出:“必须清楚地载明报道中消息的来源,否则就会使记者的报道受到怀疑。”《法新社工作人员手册》也明确要求:“通讯社的消息都要说明来源。来源要尽可能准确。评论、判断、估价和对事件的描写都要有来源。任何稿件都不得例外。”三是使用引语。杰克·卡彭在其撰著的《美联社新闻写作指南》一书中说:“新闻在相当的程度上是记述人们所说的话,以及他们是怎样说这些话的。”因此,“引语是不可缺少的。它使新闻具有真实感。引语能在文字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读者同人物发生直接的联系。”四是报道各方不同的意见。新闻报道要努力做到公平,给控辩双方一个答辩的机会。美国约翰·赫尔顿在其著作《信使之动机——新闻工具的道德问题》一书中强调:“新闻工作者必须公平待人,必须给予争论各方以报刊篇幅或广播时间去阐述自己的观点。”[6]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概括出新闻客观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即:以客观事实为报道本源,按本来面目报道事实的新闻特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客观。内容上的客观,指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形式上的客观,指传播人采用客观陈述的手法[1]402。客观地反映现实是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因此,客观性原则就是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报道的一种职业态度和科学方法,也是检验新闻报道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客观性原则的发展
(一)对于客观性原则的进一步理解和运用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在实务中主要是用“倒金字塔式”的写作方式和“5W1H”模式来体现和实践的。随着新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运用在实际的操作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新闻界对客观性的认识趋向一致。博耶在访问50多家报社后归纳出五项客观报道的要素,并获得新闻界的普遍认可:平衡与公正地呈现一个议题中各方面的看法;正确与真实地报道;呈现所有主要的相关观点;将记者本身的态度、意见减至最低;避免偏见、怨恨以及迂回的言论[6]。
客观性是美国新闻业的主要特色,尤其是在和其他国家的新闻报道进行比较时更能看出这一新闻立场和倾向。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近年来,“当一些世界性的报纸从事发表争论性并带有武断立场的文章时,美国一般是将新闻人员的意见表达与对一个事象的客观报道分开,并将事实刊在新闻版上,而意见则登在社论版上”[3]41-42。美国的《60分钟》就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来报道,这种客观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内容的“客观”上,它所报道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失误、人物或事件;在形式的“客观”上,它所显示的倾向性,是通过其所报道的事实逻辑力量来实现的,作者是用“客观陈述”的方法来进行报道。
(二)关于客观性原则的一些争论
和其他理论一样,从客观性原则提出的那一天起,关于新闻报道客观性能否真正实现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许多学者结合实务操作,从哲学、政治、经济等多种角度对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提出了质疑。
有学者认为,客观性既难衡量,又难以做到。莫里尔认为:“所有记者,在他们的客观性中,除了受到语文弱点的限制外,也受到经验、聪明才力、背景状况、环境、身体情况、教育及其他许多因素的限制。他们无法纯然得像一张白纸,他们有不同的背景;或许他们也可能希望在他们的报道中不带任何偏见,并保有平衡、彻底以及完全的诚实,但是就是力不从心。”因此,新闻报道无法实现真正的客观[6]398。
另一位学者赫伯特·阿特休尔认为新闻的客观性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正统观念服务的,客观性原则并不“客观”和科学[4]150。德国的新闻学者埃米尔·多维法特也质疑新闻报道的客观性,认为赞成这一原则的人往往都是不懂报纸的人,这只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理想,因为在报道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报纸在报道具有现实性的事实时必然带有主观性。因此,他认为“谁要是否认报纸的主观性,谁就是否认了报纸本身”[1]96。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另一些新闻形式,如新新闻学(大量运用描述、对话、内心独白和传统编辑所不愿接受的文学笔法)、倡导性新闻学(对于某些特定的论题和主义,给予明确和坚定的支持,表明自己的态度)、调查性新闻学(在揭发腐败问题上,采取一种敌对的立场,或提供若干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服务性新闻学(完全以受众的需求为导向,报道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和大多数人感兴趣的事件),以及它们所提倡的诸如“主观的真实比传统的报道更客观”等一些新闻报道原则,更是给客观性原则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三、客观性原则的评价
(一)没有绝对的客观,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相对的
从关于新闻报道客观性能否实现的一些争论中可以看出,新闻报道要做到绝对客观是不可能的,宏观上,媒体受到社会环境中方方面面因素的左右和影响,微观上,记者个人的新闻观、文化背景、生活阅历和受教育的程度等因素也会促使其在报道中不自觉地流露出主观的倾向。虽然客观报道强调将事实和观点分开、陈述和议论分开,但对事实的选择本身和议程设置的过程就已经掺杂了主观的成分,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心性印记和情感倾向。可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都是相对的,是尽可能的排除主观因素所达到的效果,而非完全排除主观因素。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新闻传播方式,在表现手法上追求灵活、生动、新颖的同时,都必须尊重新闻规律,尽可能地去掉主观上的干扰和价值判断,努力做到准确无误地表达、表现新闻事实,以保证新闻的客观性。
(二)客观性原则是媒体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新闻报道坚持客观性原则,提供给大众一个未经加工、未被扭曲的事实本身,让受众自己对是非曲直进行领悟和判断,是对受众“知晓权”的尊重,也是对受众接受和辨别能力的应有尊重,是新闻从业人员起码的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只是事实的传播渠道和纽带,而非大众的阐释者和教育者,这样有利于创造民主和平等的社会氛围与环境。同时,作为对于公众有着巨大影响的媒体,不利用自身的方便条件,有目的、有预谋地组织事实甚至歪曲事实,以将自己的观点、思想传播给大众,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而这一点,我们许多新闻人恰恰没有做到。
《南方都市报》2008年10月22日A11版刊登报道《网络夸大“柑橘生蛆” 四川农业厅紧急辟谣》:误食“橘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市民不必过于担心;记者建议“市民可放心食用”。该报道对“蛆”的解释基本符合事实,但表现出来的消费导向非常明显,这反映了传媒维持现状稳定的努力:问题出在生产环节,可是媒体报道的侧重点却放在了消费环节。报道的目的和意图可以理解,但对消费者的误导违背了新闻客观性的原则,也违背了新闻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和对受众负责的精神。
新闻界一直强调新闻客观性,却常常在实践中轻而易举地消解乃至扭曲客观性原则。如果说其浅层原因是记者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尚欠缺的话,那么从媒体功能的角度看,其深层原因则恐怕是组织化的需要,即媒体生存的需要。要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媒体人加强自身的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净化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也需要改善媒体人的生存环境。
(三)客观性原则有利于新闻媒介的自我发展和保护
从媒体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中立、不带个人意见的报道可以吸引更多的读者,从而帮助扩大发行量,带来广告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性原则可以给新闻媒介带来更多商业上的利润[1]93。同时,客观性的新闻报道可以使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不需要为新闻事实提供主观判断,对于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不需要他们成为这些方面的专家来进行处理,这也可以使其少受或免受议论、责备甚至报复,从而更好地保护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而不客观、不真实,甚至虚假的新闻报道,对记者会产生致命的影响。而且新闻客观性原则不仅是对客观事实的维护和尊重,对社会稳定、和谐的期许和构建,也是对自身权益和自我发展的一种保护。
[1]郑超然,程曼丽,王泰玄.外国新闻传播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童兵,主编.中西新闻比较论纲[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3]彭家发.新闻客观性原理[M].台湾:三民书局,1994.
[4]蔡铭泽,编著.新闻学概论新编[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5]陈龙,编著.现代大众传播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7.
[6]文有仁.西方新闻报道中客观形式的运用[J].中国记者,1997(9).
(责任编辑:刘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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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6)04-0140-03
2016-04-30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形势下主流媒体言论的发展策略”(2016WTC11)。
龙静,女,湖南临澧人,湖南文理学院文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新闻采访与写作、播音与主持艺术;
刘诗琪,女,湖南永州人,湖南文理学院文史学院新闻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为新闻采访与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