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中的道德反腐论
2016-03-16张梁
张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中华德文化研究□
法治进程中的道德反腐论
张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冯象提出的“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的疑问,在面临“腐败陷阱”风险的当下是值得追问的话题。虽然中国古代社会运用道德对腐败的先天排斥机能进行政治责任强化的治理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制度反腐已成为现代人的共识,但制度仍然是笼统的政法式概念,涵盖了司法、道德、政治伦理等诸多方面。在拯救道德的时代呼声中,司法反腐虽承担一定职能,却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这就暗示了道德在国家治理腐败中的位置。
法治;道德;反腐败;司法
冯象在《政法笔记》一书中提出一个令不少人困惑的问题: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1]9?若把权利换做权力,大概容易理解些,因世人皆知:腐败与权力是孪生兄弟,如英国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权力会不会导致腐败,答案不言自明。但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力,抑或权利?答案则有些不明确了。
“权利可以源于法律之外、之上而一样要求法律保障,在此意义上,权利可以泛指任何‘推定享有保障而他人不得干涉的重要利益’。”[1]9冯象指出,滋生腐败的那些所谓源于法律之外的权利,是指包括政策、道德、宗教、行业规范、乡约民俗等半正式或非正式的、半官方或非官方的制度,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博弈形成的规范”[3]。在冯象看来,腐败并非偶发现象,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有论者感慨:“当权力调控市场,当权力与资本相遇,不受制约的权力难免导致普遍性、塌方式腐败。”[4]由此可见,我国面临掉入“腐败陷阱”的风险已成为民众普遍担忧的问题。
随着2013年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正在远离“腐败陷阱”,因为,延续至今的反腐态势超出了人们的预期,令全世界瞩目。可以断言,在反腐的高压下,那些推定享有保障而他人不得干涉的重要利益——如果构成腐败的话,将因为党的政策和司法的严厉失去生存空间。而且,随着我们对法治的重视,公权力的拥有者势必会失去寻租空间,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的疑问,将因法治进程而日渐得到趋向性的否定回答。
一、腐败的普遍性和反腐道德主义
(一)腐败及关于腐败普遍性的论争
腐败的幽灵随处可见,而腐败是什么,民众却往往说不清楚。古今中外皆有腐败,但其表现形式及民众对其看法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国度中有很大差异[5],甚至不少人认为,一个国家很腐败,抑或不很腐败,都是人们的感觉。中国自古至今腐败的形式不同,不同文化关于腐败的观念也不相同,如中西方反腐败立法差异很大,即使对于贿赂这种共识性很强的腐败行为,也存在不一致的看法。就不同国家而言,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司空见惯可随意接受的礼物、回扣、佣金甚或报酬,在他国则被视为贿赂而作为贪腐处罚。
放眼世界,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由近及远来看,印尼、菲律宾、印度等国的腐败都比中国严重得多(但中国很可能是当前亚洲“腐败痛苦感”最突出的国家);与俄罗斯比较,我国更清廉[6];和日本比较,在上世纪70年代,日本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和美国比较,就会发现,十九世纪下半叶,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美国也出现了严重的腐败,所谓“在纽约的臭水沟里捞金”,“尽管与一个世纪前的腐败猖獗相比,美国的反腐败工作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今天的美国,腐败现象仍然大量存在”①。
再看看有哪些国家清廉度高?从目前来看,世界上比较清廉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几个,为人熟知的有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的廉洁程度在透明国际的评估指标中得分较高,丹麦被称为全球“腐败最罕见”的国家,但就整个欧洲而言,腐败问题仍较为突出②。当今世界有为数不少的反腐机构,为反腐开出了很多药方,但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众多国家纷纷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全球腐败的状况并没有太大改观。可见,反腐是世界性难题,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敢说自己没有腐败,再完善的制度也难以根除腐败顽疾。腐败的确如同一匹狂奔的野马,人们苦苦追赶试图把缰绳套上去,却发现其远远超出了人类的驾驭能力。即便腐败普遍存在和难以根治是无奈的现实,也应当警惕以“普遍性”作为容忍腐败的理由和借口。
(二)腐败人性假定的中西分际
人性如此吊诡:当谈论起曝光的腐败案例时,人们纷纷强烈反对;一旦自己也有“腐败”的机会时,能够拒绝诱惑的却不多。实证研究表明:“中国人有其自身的腐败民俗——即某些被法律界定为腐败的行为被人们认为是正常的生活方式。”[7]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指出:“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8]在腐败的各种原因中,人性是最不应该被忽略的方面,尤其是人的欲望。腐败超越时代、种族、文化和国度而存在,是追求“私利”的人性在作祟[9]。因此不难发现,无论中西,“人性论”均深刻影响到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关于人性,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文化倾向于“性善论”,而西方则倾向于“性恶论”。以“性善论”为中心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两千多年信奉并依赖“道德圣人”的政治学说和政治制度。“逐善可以惩欲”的文化,是儒家政治哲学的深刻反映,“古代儒家强调政治德行对于政治过程的重要性,认为政治的本质就是道德教化,坚持以美德为政治的基础,以善为政治的目的,以仁贯通于政治的实践”[10]。在我国传统政治运行中,秉持乐观倒不如说是感性的人性假定,统治者坚持以严苛的道德“反求诸已”,激发人性之善,不可避免地使政治生活中的廉政要求充满了泛道德主义的理想化色彩。
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虽然政治活动也有道德基础,但因秉持“性恶论”,政治与道德呈现出一定的分离趋势。近代以来,政治与道德互不干涉已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观念。维系西方文化制度的基督教以“原罪”观念强调人性“恶”,高度警惕人性中的幽暗一面,不断提醒政治制度的设计者们,道德并非普遍地存在于人性深处,也不因权力大小或地位高低而有别,必须以有效的制度对人性之恶进行规制。中西方哲学对人性假定的根本分歧,深深地影响了中西方的政治建构。对西方来说,正是因为秉持看似悲观倒不如说是理性的人性假定,统治者们坚持以严格的制度约束人性之恶,才有了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的廉政文化。
总而言之,中西方大多数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石皆是对人性问题的思考,思想家惯于从人性的善恶出发论证道德主义政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不过,由于对人性的认识截然相反,中西方呈现出不同的治政方略和反腐败样态。从我国传统来看,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政治学说把“人性善”作为基本出发点,用对人性完美的道德追求论证“仁政”的合法性,将政治的实施过程视为道德实践的过程,因而道德主义是我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在我国的反腐败实践中呈现出鲜明的人治色彩。
二、道德反腐的逻辑:历史思辨和现代启示
(一)道德反腐:座位居上而作为有限
在儒家看来,“政治”就是道德之治。正如朱苏力的考察,道德话语实际上是古代中国群体主义社会结构下治理官吏和治理国家最主要的方法和技术,是占主导地位的和制度化的政治意识形态,是传统社会官僚体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言说方式,它保证了社会的基本秩序。朱苏力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缺乏、专业分工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因此造成相关信息的普遍缺乏,很难监督和考察官吏,在这种条件下,为了防止官吏腐败,滥用权力,为了有效地治理,作为一种制度的意识形态教化就变得格外重要起来了。”[11]古代政府资源匮乏和用来统治的科学、知识和信息的不足,决定了国家治理能力不高,不得不诉诸道德话语以加强社会控制。古代执政者何以对道德极度依赖,黄仁宇也给出了类似解释:“组织上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12]21
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中颇具工具价值的人性假定——“人性善”论,带来了这样的社会后果:统治者采取了回避人性弱点的态度,寄希望于强化官员的道德责任,通过树立以“忠”和“善”等要素为内核的道德一元论的权威,排斥腐败的人性动机。对治理官吏而言,“道德话语”在“群体主义”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古代中国具有无可言说的正当性和不可替代性[13]。但是,不断高企的道德伦理满足了执政者反腐治官的愿望了吗?人类与腐败进行道德抗争的历史留下了很多启迪,例如明史就有很多耐人寻味之处。黄仁宇写道:“明朝是惩治贪官最残酷的朝代,也是贪腐最肆无忌惮的时代。”[12]33之所以如此,他认为,是因为统治者过分依赖道德劝谕和强制,以不断强化的道德责任和道德教化约束和治理官吏,却忽视了根本的制度建设。
一个经常被提及的看法是,明朝官员的经济待遇与其承担的责任极不匹配,对官吏个体一味施加道德义务,却不给予起码的物质利益,结果使得腐败盛行。明代官员俸禄相对较低,不足以让自己及家人过上与自己身份地位相匹配的生活,生活压力较大,所以不得不想方设法捞钱③,由此导致了明代从上到下近乎集体性的腐败,官场中潜规则盛行。虽然明代对官员清廉的道德伦理有着明确的制度支撑,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法律的执行,明代都可谓达到了我国封建时代的巅峰,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在有明一代,尽管统治阶级一再将官员群体的道德伦理强化为法律责任,仍旧产生了惊人的腐败。尽管明代也出现了海瑞这样的清官,但整个明代留给后人的仍旧是酷法密织、贪腐横行的印象。可见,道德劝谕和规制的作用是有限的。
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全过程的道德威权,在反腐败中所起的实际作用乏善可陈。首先,虽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将自己预设为有德之人④,但实际上,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多靠杀戮与权谋而得天下,他们的道德水准是严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其次,统治者宣扬高尚的道德,忠实的追随者却寥寥可数。虽然海瑞内心的道德感是如此强烈,其道德水平甚至超越了统治者对官吏的要求,但海瑞注定是孤寂的独行者,在严苛的道德自律中孤军奋战,孤芳自赏,被世俗和同僚乃至开明的改革者(如张居正),甚至统治者所厌弃。“他的信条和个性使他既被人尊重,也被人遗弃;他虽然被人仰慕,但没有人按照他的榜样办事;他可以和舞台上的英雄人物一样,在情绪上激动大多数观众,但是,当人们谈论他的政治措施时,却不仅会意见分歧,而且分歧的程度极大。”[12]57
“和很多同僚不同,海瑞不能相信治国的根本大计是在上层悬挂一个抽象的、至美至善的道德标准,而责成下面的人在可能范围内照办,行不通就打折扣。”[12]82海瑞强烈的、远远高于同僚的道德感,使他由内到外循规蹈矩,不仅尊重和严格遵守法律(这种法律也许处处充斥着维护阶级利益的宗法道德教条),而且是按照统治者明示或暗示的最高限度执行。在传统的官僚体制内,海瑞无疑是古怪的模范官吏。黄仁宇说:“他的一生体现了一个有教养的读书人服务于公众而牺牲自我的精神,但这种精神的实际作用至为微薄……他的所作所为无法被接受为全体文官们办事的准则。”[12]87由此可见,在以“道德中心主义”为理念进行国家治理的传统中国,即便执政者坚信道德具有先天排斥腐败的机能,不断通过劝诫来强化官员的道德自律,依旧难以避免官员道德群体性的异化,最终难以通过道德方式进行有效的腐败治理。
(二)作用虽然有限却很必要:道德反腐的现代价值
治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治官。官员腐败会削弱执政合法性,甚至导致人亡政息。执政者不会放任属下官吏腐败,只要有可能,无论谁执政,都希望尽可能提高官员的道德感,减少或抑制腐败。但从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个愿望是难以实现的,道德劝谕和强制对政治道德行为和政治道德信仰没有直接影响。道德反腐的作用是有限的,要遏制官员腐败的冲动,执政者必须有“管用”的办法才行。
在注重私权、价值多元的现代语境下,道德的影响力日渐式微,道德反腐的座位日益动摇。“社会个体从古典一元道德权威中脱离出来,可自由选择不同生活方式,孕育出各种分殊有异的价值观念,而现代社会无法为频繁激烈的价值冲突提供恰当的解决路径,不断消损着社会道德共识,导致群体性道德走向虚无,人类生活日益平面化、稀释化和空洞化,活在当下的享乐主义滋生,中国面临着比西方社会更为深刻的道德困境。”[14]尤其是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当下,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对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道德有了更大的局限性[15]59。道德在传统中国治理中浓墨重彩,在现代社会其地位却出现了基础性动摇,甚至逐渐走入困境,体现为“个体普遍放松道德自律、价值冲突剧烈且不可公度和社会道德共识难以凝聚”[15]59。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处在一个道德多元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的时代。
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滑坡”常常被作为贪污腐败的诱因之一而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化的过程促进了腐败,改革不仅改变了外部的宏观环境,也导致了道德观念的变化,而道德观念的变化可能使得抑制腐败的许多成功经验不再有效。”[16]也许是道德式微,腐败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行为中,成为社会的通行准则,形成了一种与主流价值并行的社会心理,即“腐败亚文化”。因此,“道德滑坡”的社会现实提高了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使腐败日常化、合理化,从而丧失了传统道德的自律约束,于是腐败就成为了权利。
在道德状况危机四伏的情况下,道德反腐就成为了中国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一方面,道德危机要求道德强化,增加官员群体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感,通过道德反思改善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进行道德教育和加强监督机制被看作抑制腐败的两个重要措施,监督机制的落后可以由道德教育来弥补,但如果该社会陷入一种道德文化危机状态,依靠道德教育很难改变个体和社会的道德水平,人们会认为:社会中的其他人都在参与腐败,我为什么要遵守宣传中的道德呢”[16]?另一方面,“德治反腐的中心思想是以德治国,道德教化,廉洁自律,软性约束,其反对腐败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是教育、感化、训诫、教化,寄希望于公权力者自身的觉悟、觉醒和自律”[17]。德治反腐要求整合道德资源,通过道德建设促进道德“进步”,明晰德治反腐的具体路径。
因此,道德反腐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仍有现代价值。我们不可能完全摆脱依靠道德教化以遏制腐败的窠臼,继续通过不断施加道德压力的方式强化道德责任进行反腐。如眼下我们提倡的反腐倡廉之“倡廉”就是道德劝谕的体现,而“讲规矩”则不仅表现为道德劝谕,也表现为道德强制,二者都呈现出强烈的德治思维色彩。不过,应该看到,希望通过道德强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通过改进道德宣教方式抑制腐败,这样的工程注定是浩大和艰辛的,因为不断强化空洞的道德责任,反而可能助长“逆反式”的贪腐。因此,我们要高度警惕权力借助道德规范来扩张自身权势。
三、法治进程中制度反腐与司法反腐蕴含的道德因素
(一)制度反腐中的道德因素
道德反腐的传统路径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这是人们把目光向制度聚焦的原因之所在。人们对制度的期待,隐含了对德治之理论根据的“性善论”的反叛:人自私而贪婪,只要他有腐败的机会,就不太会放弃。因此,“边骂贪官边羡慕”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考公务员也被解读为受腐败动因的驱动。人们在潜意识中并不相信单纯的道德教育足以遏制贪念——是为不想腐;稍有阅历的人,也不相信严厉的惩罚可以阻止腐败——是为不敢腐。尽管当今政治伦理的气息依然浓烈,但人们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道德不如制度可靠——是为不能腐。不管如何强调规训与惩罚,现实生活图景是:反腐败的防线一而再、再而三向贬低人性、遏制人性的方向后退,最终落实在制度上,使制度成为反腐的“最后防线”。人们备尝制度缺失的恶果之后,开始摆脱对规训和惩罚的执着,不由自主地认可了制度所蕴含的力量。
制度缺失的弊病,对不少人来说是刻骨铭心的体验。在我们试图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反腐败机制里,不想腐依赖于入心的教育,不能腐依赖于严格的制度,不敢腐则依赖于严厉的惩罚,三者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防范严密的防线。这个看起来富有科学性和完美感的防线,却遭遇了“滑铁卢”:无论是教育、感化、警醒的教育反腐,还是制裁、打击、威慑的惩治反腐,都具有片面性。作为第一重防线的教育,尽管被定义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而被赋予重任,但难以评估其实际价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惩罚,虽然时常被寄予厚望,却往往因为不够严厉既不能使人心生畏惧,也不能给公众以坚决反腐的信心。这样一来,作为中间一环的制度,其重要性就越发凸显。正是因为这一防线的不牢固或缺失,腐败才得以在道德和惩罚的罅隙中肆意滋长。
制度反腐的言说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制度解决“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的一种常识判断和理想期待。特别是在“法治”成为社会流行话语的背景下,人们对制度反腐更增添了法治层面的期待。由此可见,相对于教育(主要是道德)和惩罚(更多的是司法),制度在人们心中具有更高的地位,在反腐的工具位阶里也排在更前的座次,因而被寄予了更加大的希望。对什么是制度反腐,制度反腐之“制度”应具备什么要素,包含什么内容,大多数人没有去追问或找到确定的答案。但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制度反腐是主体以新的权力结构(而非旧的权力结构)为载体而开展的反腐败斗争”[18]。这里的“制度”显然并非具体而微的法律文本,而是一种“高大上”的政治安排和顶层设计。因此,在笔者看来,制度反腐的“制度”核心并非西方的那套分权制衡体系,而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的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设,这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制度反腐的核心要义。
反腐的制度安排,着力从根本上理顺权力与人性的关系,实质上与法治精神不谋而合。然而,制度反腐所运用的“制度”,不仅包括文本的法律和类似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等正式制度,还包括社会民俗、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制度反腐流行话语背后的制度,比我们想象的更加纵深复杂。制度,不仅是那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抽象或具体的制度,也是那些非正式的道德话语所凝聚而成的政治意识形态。从治理者的角度看,教育、惩治乃至反腐败的文化,都属于制度的范畴。它们超越了人们对于制度反腐的朴素界定,却是真实存在的。因为,这个制度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反映,它包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内容。由此可见,反腐的制度笼子正越织越密,道德、法律、党的纪律,都成为笼子围栏的一部分,“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之“权利”,正被关进越来越密的各式各样的制度笼子里。正如有人所说:“试图通过道德教育,通过意识形态教育,通过社会的道德压力甚至通过重刑来遏制腐败,这种呼唤的方式仍然是一种政法式的治理战略。”⑤
道德用来教化民众,制度用来约束权力。当前制度反腐中的制度既有约束权力的内容,也充满劝谕和教化的意义,因而具有道德色彩。此外,制度反腐中的道德因素还深刻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制度是人造之物,制度的好坏与制度设计者的道德素质相关。一个好的制度,不能设想是由一个或一群没有道德操守的人来构建。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经历一个日臻完善的长期过程,在此过程之中,制度设计者是尽力弥补缺陷还是利用漏洞逞一己之私,对制度的命运影响很大。其次,从自然法角度看,制度本身也有良莠善恶之分。制度之善可以放大个人之善,制度之恶也可以放大个人之恶。
(二)法治反腐中的道德因素
制度通常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因此多数人认为,制度反腐需要接轨法治思维和法治框架。这首先意味着党内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和强化。其次,意味着以往发挥重要作用的非正式制度(主要是道德)将让位于正式制度(主要是法律),通过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重新厘定权利义务边界,从而挤出不合理或非法化的利益寻租空间,而当下最重要的是增强司法机关反腐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的反腐架构虽是国家中心主义的,但却是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为主导,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偏离了制度反腐的轨道,也难以契合法治反腐的要求。因此,在人们的思想中,只要确立了司法的独立地位就能根除腐败的观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以为只要解决了这一问题,反腐之路就一马平川了。
然而,现实使司法反腐也呈现出了无力感,主要表现在:尽管我国对腐败犯罪设置了死刑,但现实中那些贪污数百万、数千万和上亿元的硕鼠们,近年来被执行死刑的却屈指可数;职务犯罪案件处罚的轻缓化已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普遍提出了加大反腐力度,提高查处率,严肃执法量刑,提高法律威慑力的建议。此外,人们对“轻纵行贿”的现象也充满质疑。即使考虑立法因素,司法反腐给人的印象也是疲软的。这就不能不使人深思:“司法是干什么的”?“检察院究竟有什么用”?从而给人们的感觉是:立法再完备、法律再健全,也难以遏制腐败发生。加上中国文化中存在“做官发财”的传统,缺少廉政文化的土壤,腐败现象不可能因为惩治而迅速消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单靠加强执法、加重司法惩罚等事后打击的反腐是不够的。
从根本上说,司法无法消除人性之纠结。例如,惩腐刑罚的轻缓化,部分来源于司法者对司法人性化的践行,这种人性化当然不仅是越来越强调讯问、审理腐败案件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也表现为对腐败者判决的轻缓以及刑罚执行的差别。在同一所监狱,腐败官员可能拥有优越于一般罪犯的待遇。作为人之精神属性主要组成部分的人欲,有善恶之别,制约、规范人的邪恶欲望,惩治恶欲⑥是法产生的前提之一,法律应当顺应、保护人的正当欲望。而惩腐刑罚的轻缓化,消解了法律制约、规范、惩治因恶欲而产生的腐败行为的正义性。司法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19],这种方法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方法。但法律关注的是人的行为,不是人心,更遑论人性。腐败,究竟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还是人与人性的矛盾?奠基于“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人性论而产生的司法制度,从其诞生就不可能是完美主义的。
最后,司法不能超脱道德而存在。从自然法角度看,法律具有道德性,林肯曾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20]从立法角度来说,“道德是法律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关注,因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有重叠”[21]。而在司法活动中,道德作为司法者必不可少的素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伦理考量不可能从司法活动中被剔除。历史表明,道德可能是我国封建时代规制官吏腐败最核心的工具。统治者不仅要把道德内化为官员的自我约束,还要对官员造成舆论的、法律的乃至政治的压力,防止他们以权谋私。因此,道德上升为一种普遍的人性约束和意识形态,强调官吏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性,要求官员勤政爱民、廉洁奉公、关心民间疾苦,努力运用自己的智力、才能和勤奋,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即所谓“尽忠”来弥补国家治理上的不足。中国传统的反腐模式中,道德兼具约束和整合功能,这是严刑峻法难以比拟的。在今天,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时代的道德风气仍旧有一定的依赖,正所谓:“法律以道德为出发点,表达道德的要求,以道德律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并以道德所追求的最高目的——正义为自己的最高价值目标,它是以塑造和提升人的道德性为其主要目的的。”[22]这就深入揭示了我国古代为何普遍采取“德主刑辅、恩威并重”的国家治理方式的原因。
(三)法治进程中的道德反腐与司法反腐
就我国而言,政治与道德不可分离,反腐败的政治思维与德治思维具有高度重合性[23],其目的在于对官员实行道德约束,使其不愿腐。这是一种道德改变导致行为改变的道德主义逻辑。然而,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道德失去了原有的支配力。在道德式微的时代,通过强化道德劝谕遏制腐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混淆道德劝谕和道德强制的区别,须知社会治理过分地依赖道德强制不仅令人反感,也是无效的。
反腐败须胡萝卜和大棒并用。一方面,通过道德劝谕构建社会共同体的道德责任感,凝聚官员群体的政治忠诚,允诺他们合理的报酬,并给予他们必要的道德荣耀。另一方面,不是过多依赖道德强制而是法律强制约束官员。因为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也是最高程度的制度,司法之功效在于惩恶扬善。尽管法律同道德纠缠不清的状况可能是永恒的,在司法决策和法律思想中有大量不必要而庄严的道德废话,但这是一种策略性的治理方法,因为法律越是符合流行的道德观点,人们就越容易理解和服从法律。
司法的功能主要是惩罚,通过世俗化的制裁方式震慑犯罪,而道德劝谕主要是规训,其运作方式是良心谴责,目的是改良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当前我们强调“以德治国”不是要回到“人治”与“德治”的古代社会,而是要利用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利用潜移默化的道德教育而非权力化的道德强制,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荣辱观,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确保社会健康发展,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因此,运用政治手段强化道德劝谕对于反腐是重要的。需要指出的是,道德话语和道德践行是两回事,道德话语虽然能够使人们的行为和决定更加崇高化,但人们行为的动力却来自对于某种利益的追逐(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对道德理想的追求),不能依赖道德话语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在道德劝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这一显性的治理方式才能有效治理腐败。
总之,对我国可能掉入“腐败陷阱”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司法反腐被寄予厚望具有合理性。但司法在拯救政治道德的时代呼声中承担的职能却时时显示出自身也是高度理想化了的瑕疵品,同样面临困境。要防止我国掉进腐败陷阱,必须提升整个官僚体系的道德感——即强化政治伦理。域外的反腐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严格的法律的确是反腐利器,但并非万能。“国家最重要的基础是道德,如果社会道德沦丧,国家面临危机,就不得不通过外在的硬性法律规章的制约,但法律只能约束良人,奸人总会找到空子钻,所以新加坡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非常注重道德培养,增加社会的正能量。”[24]近年来我国自上而下的反腐行动,正是采取了这样的路径,执政者不仅洞悉了道德因素在反腐中的重要价值,也顺应了法治反腐的时代呼声,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开创了一条新的反腐路径。
注释:
①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痼疾,建国伊始就与美国社会政治制度并存。与一个世纪前的腐败猖獗相比,美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今天,美国的腐败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参见周琪著《西方学者对腐败的理论研究》,载《美国研究》2005年第4期。
②调查显示,欧洲的腐败程度已经达到“让人吃惊”的地步,3/4的欧洲人表示腐败是“非常常见”的,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在欧元危机之后腐败情况有所增加。希腊、意大利、立陶宛、西班牙和捷克的腐败程度甚至已经和一些贫穷国家的水平接近。参见JohnYemma著《从丹麦能学到什么?》,载《南方都市报》2014年2 月23日。
③有学者认为,明代“公务员”的工资是中国历代最低的,如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顾炎武曾经感叹“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后世几乎所有研究明史的人都有类似的观点:明代官员很穷,贪污是低薪制导致的,穷是“当贪官的理由”。参见蔡明伦著《明代言官反腐沉浮警示》,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期。
④我国古代,在普通百姓的意识中,统治者“受命于天,代天牧民”,有德者才能得天下,反推则是得天下者必有德。
⑤萨缪尔·亨廷顿用“现代化”过程来解释腐败,认为在现代化最快速发展的时期,腐败最为普遍。参见周琪著《西方学者对腐败的理论研究》,载《美国研究》2005年第4期。
⑥人性是多维的,马克思从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三个方面揭示了人性的内涵,人的精神属性主要是人的欲望和情感。参见刘斌著《法治的人性基础》,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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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群喜)
Positioning and the Function:Using the Morality against Corruption in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ZHANG Lia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Yubei District of Chongqing,Chongqing 401120,China)
Feng Xiang puts forward the question of“whether corruption will become a right”,which is a topic that should be followed up under the current risk of“corruption trap”.In ancient China,it has been proved that traditional morality couldn’t naturally exclude corruption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also failed to crack down corruptive behaviors,so an institutionalized approach of anti-corruption has become the modern consensus.But institutions today are still very indistinct concepts of politics and laws,covering justice,morality,political ethics and so on.In the contemporary claim of saving the morality,the judicial anti-corruption still owns certain functions,but it is also self-limited.Therefore,morality should play a role in the country’s anti-corruption efforts.
the rule of law;morality;anti-corruption;the judicial;
B82-051
A
1674-9014(2016)04-0014-07
2016-05-3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研究”(CQJCY2016A01)。
张梁,男,河南南阳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为腐败治理和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