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与对策
2016-03-16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文/王 雷 秦 天(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与对策
□文/王雷秦天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提要] 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全国的迅猛发展,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取得了积极的突破,但私募股权基金由来已久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并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分析当前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在法律法规、区域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募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问题;对策
收录日期:2016年5月30日
一、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已经做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但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两年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运行环节、投后管理等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违法违规募集或打法律擦边球现象大量存在,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而出现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正在加大。如2015年6月2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违法了基金监管法规和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对上海宝银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依法查处。另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16年2月4日,河北省已备案登记的基金管理人244家,但其中正在运行管理基金的家数仅为47家,大量“僵尸”私募基金(无运行管理的基金)存在。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措施的完善和执行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区域发展不均衡。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14日,石家庄基金管理人数量、管理的基金数量和管理的基金规模分别为193人、93家、73.8631亿元,唐山为14人、7家、36.9456亿元,衡水为6人、2家、5.02亿元,保定为22人、6家、1.7717亿元,其余地区为41人、4家、1.6956亿元。其中,石家庄基金管理人数量、管理基金数量、管理的基金规模分别占全省的69.9%、83.0%、61.9%,省内其他地区分别为30.1%、17.0%、38.1%,表明石家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水平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同时也表明全省各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很不均衡,地区发展存在明显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石家庄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环境好于省内其他地区,这也是石家庄作为省会城市存在虹吸效应的结果。
(三)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发展落后。私募股权投融资业务不仅是一项涉及“融、投、管、退”等环节的资本运作,而且还包括各个环节之间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因此,需要构建一个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代表的投资方和拥有投资项目的企业方为核心,以投融资信息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和专业的研究机构等为辅助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体系,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当前,河北省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存在提供的增值服务及附加服务较少,拔尖的专业性人才少,外资中介服务机构较少。如,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靠自身人脉资源寻找投资项目,没有与中介服务机构形成紧密的合作,而这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型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的。
(四)私募股权基金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随着近些年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私募基金在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同时,也暴露了私募股权基金从业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合规意识缺乏导致一系列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公开推介私募产品,承诺保本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投资失败而“跑路”或蓄意诈骗;尤其是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的问题特别突出。非法集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二是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
(五)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单一。目前,河北省内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仍以公司制为主,选择普通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较少。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4日,已备案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244家中,有限合伙制的只有8家,普通合伙制的只有1家。由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的投资收益在征税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只需经过一次纳税即可分配到投资者的手中,不存在二次交税的问题。因此,当前河北省以公司制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税负水平比较高,不利于河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
(六)私募基金募集难。当前,河北省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难主要体现为合格投资者相对较少,具体表现为:一是投资准入门槛高,导致合格投资者较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即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份额不低于100万元;二是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鱼龙混杂;募集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且非法集资问题较为突出,使合格投资者望而却步;三是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固有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只适合少数具有相应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的风险偏好者,而大多数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因此合格投资者较少。
二、河北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提升与私募相关现有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从国家层面制定私募发展的相关制度。如现在正在进行修订的《证券法》可以写入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条款,从国家层面规范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其次,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细化私募基金“融、投、管、退”等环节的操作指引,填补私募发展过程中的监管空白,保护合格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最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发改委、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部际联系,协调部门间的政策措施,避免因政策掣肘阻碍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此外,河北省应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与私募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合格投资者的权益。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私募基金发展。相关理论与实践表明,引导基金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均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正面的作用。因此,应鼓励各地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通过制定减免税等税收激励政策,设立政府主导的以FOF(即“基金中的基金”,又称“母基金”)形式参股私募股权基金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基建基金,吸引私募股权机构入驻;进一步完善激励企业创新的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组织架构,作为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种间接优惠政策。
(三)加强私募股权基金中间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和专业的研究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设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项目市场潜力调查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加强高校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培养高度专业化的一流人才队伍;加强与国外顶尖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开办中外合资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因为中外合作的过程,也是技术、知识、管理和人才的外溢和扩散过程,从而促进与加快河北省的私募股权基金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元化。在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收益”架构下,管理人与投资人形成高度一致的价值和利益,并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这一前提是要构建完善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河北省应彻底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中提出的关于自然人信用建设、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尤其是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要支持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征信平台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优势,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合作,加大对金融欺诈、内幕交易、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扩大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来源。积极引入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基建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拓宽私募基金的融资渠道;在保证风险水平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各类母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和银行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例限制,这既为私募基金提供了资金募集来源,又为上述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投资渠道;鼓励企业年金和各类公益性社会基金等长期资本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创投和私募等机构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研究开发股债结合型等结构化金融产品,进一步提高创投、私募等机构的募资能力;私募股权基金要积极开发利用上市公司闲置资金、高净值人群客户等各类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闲置资金,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渠道和来源。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灿.区域经济增长、地方政府激励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理论与实证研究.合肥工业大学,2014.
[2]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