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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比较分析

2016-03-1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卢梭

程 顺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比较分析

程顺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摘要]孟德斯鸠和卢梭作为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国家权力理论对政治学理论发展和人类政治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在明晰二者国家权力理论基础之上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可以更加深刻的理解其理论的内涵与差异,进一步的明确二者的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设计产生的不同影响。同时也对我国当前推进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孟德斯鸠;卢梭;国家权力理论

一、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国家权力观

(一)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

孟德斯鸠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如何划分权力并对权力如何进行制衡两个方面。他的国家权力理论建基于他对人的本质认识之上,他认为人的本性并非完善尽美,而是存在着自私和丑恶等不完善的方面。他不相信道德可以保证权力的正当实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1]

基于此,在借鉴古罗马共和国经验和吸收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极力主张国家权力分割而治并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方面进行了技术性安排。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人民代表、国王和法院来掌握行使。在权力制衡的设计上,他主张立法机关定期集会,决定国家税收,审查监督法律执行情况;设立贵族院和平民院使二者相互牵制;行政机关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与期限,并对法案有反对权;司法机关掌握司法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进行制约等举措来达到各种权力之间的平衡。在三权中,孟德斯鸠比较重视立法权的运行,同时非常重视法律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二)卢梭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

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对法国大革命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理论的立论基础则是以人的个体的性善论和人类社会的性恶论以及政治道德化为前提的。他认为人本来是纯朴善良且富有同情心的,然而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私有制的产生以及统治和奴役的出现,人们之间便处在暴力和掠夺的可怕状态,个人的美德和道德品质开始退化。同时为了造就道德化的公民,还原人在自然状态中的道德品质,他主张政治与道德的融合并强调和推崇宗教的作用。

在主要内容上,首先卢梭极其强调公意。他认为克服个人利益、超越众意的社会公意至高无上。卢梭指出,人们转让自己的全部权利,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而构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这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是一个主权者。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的共同利益构成了公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公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2]其次,他认为主权者不滥用权力危害公民是通过道德来保证的。“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臣民提供任何保证。”[2]再次,他认为国家权力不可分割,也不能被代表。因为公意是唯一的整体,一旦选出议员,被代表者就成为了奴隶,就等于零了。最后,卢梭主张以多数人的意志来体现公意的直接民主制度。这是一种以多数人的意志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为特征的直接民主制,它赋予多数人以绝对的权力,要求人们广泛的亲自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二、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差异比较

(一)国家权力理论的立论前提不同

孟德斯鸠认为,人在本质上存在着丑恶和自私,他对人性的不完善方面保持着思想上的警惕,人类的优良道德也无法抗拒权力的腐蚀。因此,“从事物的本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所以要通过分权来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生命和财产权。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上,孟德斯鸠并未赋予三种权力中任何一种以至高无上的绝对意义,而是通过政治制度的技术性安排使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平衡。很显然,基于人们道德天性的缺陷,孟德斯鸠是通过人的本性之外的力量而非依靠人的内在道德自觉来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即以权制权。

与孟德斯鸠的立论前提不同,卢梭坚持人的个体性善和人类社会的性恶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天生平等自由,人类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特别是私有制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自由平等状态。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人类的道德品质逐渐退化,造就了一批邪恶的人,在卢梭看来,“野蛮人和社会人所以有这一切差别,其真正原因就是野蛮人过他自己的生活,而社会人终日惶惶,只知道生活在他人意见之中”。[3]因此,国家权力的首要目的就是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培养和恢复自然状态下人的美德和品质。也正因此,卢梭一直强调国家主权由公意构成,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国家中的公民是道德公民。由于人性观的差异,卢梭以人们优良的道德天性代替了孟德斯鸠为防止权力滥用而做出的制度化设计,人们良善的德行成为防止权力滥用的屏障。

(二)对立法权运作方式的观点相异

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只是孟德斯鸠国家权力理论的一个方面,他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则是权力的制衡。由于孟德斯鸠接受了洛克关于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的思想,因此立法权的运行则成为了这一核心问题的焦点。鉴于立法权的重要地位,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由于人民的能力有限,以及大国和小国中由人民议事有诸多不便,因此人民只有通过选举代表来组成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1]同时议会的代表在贵族院和平民院中分别由世袭和选举产生。

卢梭同样认为立法权归全体人民集体所有,但他坚决反对人民代表制度,他仍然认为由公意构成的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2]卢梭也不赞同英国的代议制政体,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就成为了奴隶,就等于零了,人民的自由和主权权力就彻底丧失了。因此卢梭更加推崇古希腊城邦式的直接民主而非代议民主。

(三)对国家权力分割的态度不同

孟德斯鸠坚决反对国家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手中,认为那样会导致权力的无限滥用,从而侵害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正当权利。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立法权制定临时或永久性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由人民集体享有而由人民代表来掌握和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意志,包括内政、外交和军事事务,由国王掌握以便迅速处理各种事务;司法权惩罚犯罪、裁决诉讼,由法院来行使,其成员选自人民阶层。由此看出,孟德斯鸠对于权力的划分和归属具有不走极端、适中有度的特点,在保留国王神圣地位以及赋予贵族立法权方面,体现出其对国家权力分割的温和保守色彩。分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自由。

卢梭与孟德斯鸠相反,并不赞成划分国家权力。卢梭认为有关权力划分的思想理论误把主权权威派生的东西认为是主权的构成部分,因此并未构成正确的主权观念。卢梭提出国家权力即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主权不可分割,因为一部分人的意志不成为公意也不能代表公意。权力的划分将主权者分解的支离破碎。国家主权只能执行最高的统一意志。

(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设计差异

孟德斯鸠对分权之后各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并设计出了较为精密的工具性的安排。孟德斯鸠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在他对政府结构的设计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部分,前者世袭,后者由选举产生,其来源和基础的不同使其代表的利益有所不同。这两个部分独立立法,相互行使否决权,从而相互牵制,保证社会各方利益都能得到相对有效的保护。其次,行政部门虽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它又能够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同时决定后者开会的时间和期限来对立法机构形成一定的约束。再次,立法机关除制定法律外,还有权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加以监督,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弹劾。最后,司法机关不仅执行法律,而且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拥有违宪监督和审查权。这些设计后来在美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被视为自由民主政府的主要特征。

卢梭并非从制度设计和技术安排的角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是以道德的力量来否定权力滥用的可能。他说,人们让渡自己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道德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人们的普遍共同意志构成了至高无上的公意。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公意,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主权者没有也不可能有与个人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其权力是不可能被滥用的,也无需防范。从这里来看,卢梭只是从主权者这一概念的逻辑角度和从公意这一抽象意念出发的道德保证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这无疑显得有些脆弱,无法得到事实上的有效保障。

三、对二者国家权力理论的分析与思考

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在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史上闪烁着耀眼的光辉。然而从政治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政治实践的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孟德斯鸠,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有悖于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趋势。

首先,民主自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原始直接民主实践中发源以来承载着人类数千年的政治理想与追求,它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升公民政治参与水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人们对民主价值及其内涵的理解以及实现民主的途径都存在着诸多分歧。在对二者的比较中发现,孟德斯鸠主张权力分立和代议民主来保障人民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民主;而卢梭则主张国家权力的整体性并赋予主权者即人民无限权力,这容易引起专制和暴政。托克维尔曾说:“无限的权威是一个坏东西,在任何时候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4]法国大革命中极权民主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革命实践了卢梭的人民无限权力理论,使得革命进程如暴风骤雨般猛烈,不仅没有实现民主,反而最终走向了拿破仑的专制独裁统治。

其次,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崇尚法律,强调了法律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以及实现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是现代社会政治化的基本方面。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我们能够清晰地观察到没有法制的民主则易导致混乱和无序。卢梭则以公意否定了法律,这无疑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表示,国家的存在依靠的是立法权而非法律,立法者可以依据公意来改变或重新制定法律,这在法国大革命中摧毁了宪政制度存在的可能性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灾难。由于缺少法律观念,这种泛滥的国民议会的简单多数的自由和民主造成了多次流血杀人事件,罗伯斯庇尔自己也未能幸免于自己亲手建立的多数暴政的政权。

再次,政党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组织原则,在代表、培养和录用精英、利益表达与聚合以及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政党也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政府机构与社会利益团体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代表和党派社团的方式来参与政治权力过程,从而建立一种稳定规范的民主秩序。而卢梭则反对党派的存在,他认为党派的存在对公意和人民的幸福构成了威胁。同时他也反对代议制度,主张古希腊城邦式的全体人民直接面对并亲自行使国家权力的直接民主,从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进程来说这并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19世纪著名的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就指出,由于人口和面积的因素,要求所有公民都亲自参加公共事务不太可能,因此代议制就是一种理想的形式。因为代议制政体既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管理形式,又能够促进民族性格的发展和社会普遍精神的进步。20世纪著名的民主理论思想家熊彼特也对18世纪的古典民主理论进行了探讨,他着重批判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福利的思想。他认为共同意志不会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对不同的个人或集团而言,共同福利必然意指不同的东西;同时他说个人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非理性的支配,共同的意志不能真正达到。熊彼特明确指出:“民主并不是指人民在那里‘统治’的意思,他只是一种方法和程序性机制。人民主权论或直接民主制的错误就在于,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了全体的选民并以此看作是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将人民选择代表看作是第二位的事情。事实上,人民的作用仅仅在于定期的选择政治精英,由这些政治精英们组成政府并治理国家,而社会精英的选择机制是开放的,人人有平等的机会成为政治精英。因此,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多元的精英采取政党竞争的形式竞取权力的过程,使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5]此外,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也对卢梭式的人民主权理论进行了否定和批判。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5]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责任编辑:张庆

Comparative Study on Montesquieu and Rousseau’s State Power Theories

CHENG Shun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Montesquieu and Rousseau are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 personages of the 18thcentury Enlightenment Movement in Europe. Their state power theory has great historical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Based on clear distinction,their theories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better. It also attempts to show their different influence on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design of political system. This may be of great value as a reference for China’s practice of refor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state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Montesquieu;Rousseau;state power theory

[收稿日期]2016-09-17

[作者简介]程顺(1990-),男,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与制度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5—0015—04

[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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