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的运行困境及其完善措施
2016-03-16邹盼
邹 盼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立案登记制的运行困境及其完善措施
邹盼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摘要:立案登记制是一种案件受理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毋庸置疑,它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化解“立案难”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在运行过程中也极易陷入诉讼爆炸、滥用诉权等困境。因此,立案登记制要想充分发挥提升司法效益的作用,取得预期效果,就必须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进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细化流程,坚持司法为民;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理性诉讼;加强内外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滥用诉权;理性诉讼
“立案难”、“执行难”和“申诉难”被称为法院的“三难”,“立案难”问题尤其严重。它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更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做了诸多探索。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它将有力地促进立案难问题的解决,从机制上说,立案从此不再难。然而,因我国民众法治意识的局限性、完整的登记立案规范体系的欠缺以及实施经验不足的缺陷,立案登记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将伴随着许多问题,如案多人少的矛盾,诉讼爆炸的危机,滥用诉权的弊端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其预设功能的积极发挥。如何才能去弊存利,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益?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案登记制运行的现状出发,结合具体困境,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与时俱进,将信息化融入法制进程的建设,同时在规范层面,细化立案登记流程,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承担。
一、“立案难”问题的表现及其成因
立案难,曾经是困扰司法界的重大难题之一。“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样的语句不胜枚举,这一方面表明“立案难”问题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就已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众状告无门,打官司难的悲哀之情。笔者认为,要想对“立案难”问题加以解决,首先要从根本上对其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进行深入探讨。
(一)“立案难”问题的表现形式
“立案难”问题由来已久,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具体来说,“立案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立不上案。这种情形主要有原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纠纷,却因某些客观原因难以被法院受理,如涉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维稳案件一般由政府先行协调或编立“立调”字号进行诉前化解;还有一些案件类型因法律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被法院受理;更有一些案件因个别法官对起诉材料要求严格而不予立案,比如要求本人提供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证据的原件等等。
其二,拖沓立案。这一方面表现为,案件的受理时间长,手续繁杂等等,甚至有一些“抽屉案”不了了之。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某些具有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判决难以执行情形的案件,个别法官为追求结案率,会采取先调后立、先送后立、先执后立的方式,不及时立案;若还是无法处理,就将相关案件材料长期搁置等等。
其三,多次往返立案。即在立案时,工作人员因缺乏耐心,怠于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或者要补正的资料,对其释明不够,对一些起诉材料格式不正确或者缺少某些材料的案件一味地拒绝立案,以致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往返很多次。
上述“立案难”情形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司法效率,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践踏。
(二)“立案难”问题的成因
对“立案难”问题产生的成因进行探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究其根源,笔者认为可以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当事人法治意识的薄弱是引发“立案难”问题最直接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当事人的维权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对诉讼程序的认识比较浅显,在起诉时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不够,达不到立案的标准;或者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一有纠纷就诉诸法院,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滥用诉权,非理性诉讼。这些都导致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最终导致“立案难”问题的产生。
2.从法院角度而言,结案率是法院传统的考评机制,为了提高结案率,某些法院会在年底拒绝立案,或者虽然接收起诉材料,但进行搁置,待考评结束后再立案。总体来说,结案率虽然对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更多的是对当事人诉权加以侵害的消极作用。在法院对结案率的盲目追求下,“立案难”的问题愈加严重。
通过上述对“立案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和成因的剖析,笔者认为,“立案难”问题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解决的路径任重而道远。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级法院于5月1日起进行立案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实施立案登记制工作机制,它将对促进“立案难”问题的解决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及其困境
(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1]。它将引导更多的纠纷进入法治轨道加以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制度支持。毫无疑问,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避免了因案件过多、地方干预、案件敏感等非法律因素所致的“立案难”现象的出现,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避免发生因“诉讼无门”引发的上访现象意义重大[2]。总之,从微观层面来说,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从宏观层面来说,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5月4日是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据统计,仅仅一天时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 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 132 714件,同比增长29%,环比增长4.93%。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法院5月登记立案同比增幅超过30%,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其中,兵团96.12%,河南71.3%,广西43.6%,河北43.2%,新疆41.52%。几类案件收案大幅增加,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登记立案29 924件,同比增长221%,环比增长84.5%;刑事自诉登记立案3 600件,同比增长149%,环比增长138%;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 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3]。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相关情况。据介绍,自今年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截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全国收案增多的省份依次为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大幅增长,1至9月共新收案件6 852件,同比增长58.39%,预计全年案件将达到15 000件[4]。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自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法院的立案数量急剧增加,立案形势一片大好,“立案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民众的诉权得以保障,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然而,当我们深入司法实践的全局可知随之而来的司法困境也不容小觑。
(二)立案登记制的运行困境
在理解立案登记制能有效化解“立案难”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导致“立案难”问题发生的现实因素仍然存在,比如司法资源配置状况的对比情况、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机关运作方式,以及法官的思维方式等等,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过程中,这些都必将阻碍其功能的发挥,并且解决的难度较大。而这些局限或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诉讼爆炸的危机和滥用诉权的困境。
1.民众的诉讼热情高涨,激化人案矛盾
依前述可知,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民众的诉讼热情高涨,各法院的立案数量急剧增加。然而,另一方面,法官队伍正在进行员额制改革。法官员额制基本是国外法院的通行做法,是指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按照案件数量、人口密度、法院设置等因素来固定法官职数,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5]。员额制的改革,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势必会在一定时期内影响法院的办案人数,自此,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办案法官人数却相对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人案矛盾越来越激化。这样发展的后果就是不仅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立法意图不能得以实现,反而会削弱民众的诉讼热情,打击民众的信心,增大法官的压力。一言以蔽之,司法公信力将遭受重创。
2.民众非理性诉讼,引发诉讼爆炸危机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降低了诉讼的门槛,打开了诉讼的大门,在这种情形下,民众很容易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困境,一窝蜂涌入法院解决纠纷。然而,诉讼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相较于纠纷解决的其他方式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等,各有优劣。而且,各纠纷的发生都有其特殊性,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并非是最明智的。比如中国农村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调解就比诉讼更具优势。因为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调解方式解纷既能促进纠纷的解决,又能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还有一些特殊的商事纠纷,为保障纠纷当事双方持久的合作关系,维护长远利益,调解比诉讼也更具有优势。若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不问纠纷的实际情况就一味进行诉讼,这种不理性的诉讼态度将直接导致诉讼爆炸现象发生,即受案数量暴增,法院的压力会持续增大。这不仅违背了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初衷,也与我国“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3.不法分子钻空子,滥用诉权现象频发
立案登记制构建的初衷是保障当事人诉权,而当这一目的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就极易走向其反面——滥用诉权,即发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现象。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国家法律和审判权,又浪费了审判资源,并剥夺了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6]。滥用诉权在各国都是明令禁止的。201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进展情况,在谈及“赵薇遭奇葩观众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甘雯表示,这个诉讼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滥用诉权,“一些人想借用立案登记制改革来滥用诉讼权利,甚至提起一些违法诉讼,他的诉讼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我国社会目前面临的诚信危机,如何防范虚假诉讼,是落实立案登记制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不仅侵犯其他公民权益,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国家法治秩序。
若对滥用诉权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上述所讲的有一些当事人纯粹出于不法的动机,在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不容忽视,即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传不到位,以致某些民众对它的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地将它理解为所有的纠纷或矛盾只要向法院起诉都能立案。这种误解是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出现的,它的不利后果就是民众将一些不具有可诉性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纠纷推向法院,一律要求法院“有案必立”,这显然是不科学的。立案登记制虽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指导思想,但它仍以案件“依法应当受理”为前提条件,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就对不予登记立案的六种起诉、自诉情形进行了列举①。
笔者认为,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当我们因立案登记制为解决“立案难”这一司法实践难题提供有效制度保障而沾沾自喜的同时应该警醒到,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困境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那么,如何化解呢?这一方面依赖于配套制度的不断构建和完善,同时也应该与时俱进,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大背景,在制度实施的技术层面上开拓创新。
三、立案登记制的完善措施
(一)立足“互联网+”的时代背景,进行信息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7]。此时我们正处于“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下,人们的工作、生活、思维、沟通方式在逐渐发生改变,这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立案登记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势必离不开互联网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在2015年4月1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事实上,全国各法院也都与时俱进,顺应信息化潮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例如闽侯法院作为“智慧法院”的试点单位,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导下,把“互联网+”思维运用到司法服务工作中,历经数月,自主研发了全国首台24小时诉讼自助服务终端“ITC”,它将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裁判文书打印、送达、案件查询、立案信访预约以及电子阅卷、自助缴纳诉讼费等功能[8]。再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科技正在为提高立案效率助力,该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一角增设了自助立案登记室,上海首台“法院ATM机”正在试运转,一些律师已经开始“尝鲜”[9]。
以上的各种立案登记实施举措都有一个共同点:将信息技术与司法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的“传播的广泛性、快速性、高效性、内容的全面性”等优势,满足民众对司法服务“便捷性、明确性”的需求。简单来说就是创新了一种“互联网+立案登记”的司法服务模式,操作技术上的创新,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这种创新可以说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众对司法为民的服务需求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进一步细化流程,坚持司法为民
1.从规范层面来说,立案登记制的规则较为概括
相较于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更为细致,但严格来说,它仍然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性和概括性的指导,尚存在诸多待完善和细化之处,需要结合各类诉讼的本质属性以及实践中的实际困惑,予以进一步的发展和细化,以提升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从司法为民层面来说,细化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规则是必要之举
所谓司法为民从根本上讲就是司法要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服务。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为民决定了一切司法活动的着力点,就是要在保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下大功夫[10]。若民众连司法的大门都进不了,或者进入的程序很混乱,那势必会使司法为民的效益大打折扣。细化立案登记制的规则,就是为民众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畅通路径,扫清障碍。民众对进入司法的路径了解多一分,对司法的信任感也就多一分。
3.细化流程的同时应着重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第一,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有优势,以促进各类纠纷都能够进入最为适宜的解决渠道,从而在缓解法院受案压力的同时,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诉外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第二,应当建立体系化的审前程序,实现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二元模式,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繁简分流功能。具体来说就是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总之,通过进一步细化登记立案的流程,最终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等核心目标。
(三)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理性诉讼
在上述的论述中笔者提到,立案登记制实施的过程中,滥用诉权现象频发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宣传不到位,民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误解。因此,要想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加强法治宣传出发,引导民众理性诉讼。
1.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背景,加强宣传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时代背景,一方面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若宣传不到位,也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夸大法律的功能,走向“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滥用诉权就是其产物之一。
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通过网页设立专栏、制作海报、在立案大厅摆放登记立案流程介绍、登记立案解读、诉讼指南小册子、12368电话等方式宣传立案登记制。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对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目的、登记流程、限制条件等进行介绍,让民众认识到《规定》虽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便利地行使诉权,从而提升国家司法保障和诉讼救济的实效性为主要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鼓励社会公众在遇到纠纷时一律盲目地诉诸司法,更不意味着诉讼是化解所有社会纠纷的最佳路径。
2.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民众理性诉讼
所谓的理性诉讼是指民众能够依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个性需求,选择最为适宜的解纷途径,进而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11]。国家可以从制度规范的层面对诉讼条件加以限制以引导民众理性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②对起诉条件的明确规定;也可以通过对权利救济方式加以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明确规定。但这些都是外在的,影响力有限且难以持续。要想让当事人真正做到理性诉讼,由内而发,就需要在司法意识上下功夫。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理性诉讼观”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在法治宣传的过程中也应当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普及,让民众认识到各解纷方式的优势和劣势,促使他们在面对各种纠纷时,能够依据纠纷的性质、涉纷主体的关系和意愿、解纷的成本收益比率等要素,选择最为适宜的解纷途径,从而一方面减轻司法的沉重压力,另一方面激活诉讼与诉外机制的良性互动和协作。
(四)加强内外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除了前述的完善措施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法律监督层面进行设计。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2]369。法律监督无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屏障,立案环节是民众接近正义的起点,有效的法律监督显得更为重要。
事实上,在2015年4月1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六部分就对如何切实加强立案监督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
1.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意见》中明确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是纵向的。笔者认为还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横向的监督体系,即其他内部组织结构对立案庭的监督。据此形成一张纵横交错的内部监督体系网,确保登记立案程序合法高效运行。
2.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意见》中明确的外部监督主要集中在四类主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笔者认为,外部监督因其外在性,在一定程度上比内部监督更有效,但若过分追求,也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司法干预。因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对立案监督界限的把握,即平衡“正当监督”和“干预司法”的关系。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将外部监督的规定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3.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中不但将责任主体明确为“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还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以规定。对立案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如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等滥用诉权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等多维度对责任方式进行规定,明确标准,加大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虚假诉讼罪”④就是其增加的20个新罪之一。由此可见,国家在制度层面对登记立案环节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越来越严格。
四、结语
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完善路径任重而道远。我们在看到它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制度支持的同时也要理性对待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任何一种制度都并非完美,需要进行理论丰富和实践总结。对于立案登记制,一方面要完善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要与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作用,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能与时俱进。立案登记制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将信息化建设融入制度实施,既方便了民众进入诉讼的大门,又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④“虚假诉讼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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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peration Difficultie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ZOU Pan
(SchoolofLaw,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Hunan411105)
Abstract: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s a kind of case acceptance system and i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stems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and resolving the issue of“registration difficult”,but on the other hand,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it is also very easy to fall into the predicament of litigation of litigation explosion,abuse of the right to appeal and so on.Therefore,the registration system want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improving the judicial efficiency,and achieve the desired effect,it must be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age of“Internet +”,and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refining the process,and adhere to the justice for the people;strengthening the publicity of rule of law and guiding the litigation rationally;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and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Key words:the registration system;abusing of the right to appeal;litigation rationally
收稿日期:2016-01-11
作者简介:邹盼,1992年生,女,湖南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16)03-008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