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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国家公职人员德性培育

2016-03-16秦洁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德性伦理

秦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国家公职人员德性培育

秦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当前我国持续推进深化改革进程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我国在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传统行政的管制状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新公共管理的管理状态两个阶段后,已进入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达到国家有效治理的新阶段。这一阶段是政府自身治理模式的变革,既要完善理性官僚制度,又要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的双重目标都迫使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全面提升其素质。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治国理政的执行者,掌握来自于人民让渡的公共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道德品性不仅对公民道德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定向、推动、示范和凝聚作用,也深刻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如果国家公职人员素质低劣,纵使有最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也不可能实现理想的善治。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国家公职人员道德问题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需要行政制度、行政组织和行政规范等外在形式的完善,更需要培育具有卓越品质的国家公职人员,让其成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践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对国家公职人员德性培育是持续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同时也是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国家公职人员应具有的德性品质

沿用亚里士多德主义德性论传统,从麦金太尔“内在利益”中汲取灵感,我们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解释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具有的卓越的德性品质。它既是一种理论预设,也是现实典范,是国家公职人员岗位职责所赋予的带有明显价值取向的德目的统一。

在人类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德性往往以德目的形式出现,并且对德性进行分类。德目和德性类型是紧密联系的,两者的紧密联系构成了德性的结构。关于德性的项目数不胜数,国家公职人员德性之德目也可以罗列出诸多德目表,但我们最需要把握的是对其道德行为起到决定性影响的德目。这些德目不仅是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具备的最基本和具有最普遍意义的德目,而且还能够从这些德目中推导出其他的德目,是其他德目生成的前提。因此,可将国家公职人员德性结构划分为政治德性、行政德性、公共德性和家庭德性四部分。政治德性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中所要遵从的基本政治品格,它包括了爱国、忠诚、为民等德目。行政德性作为一种职业伦理是国家公职人员德性构成中最主要的部分,反映着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实践活动合乎道德的最集中表现,它包括了公正、责任、求实、服务等德目。公共德性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共领域中应具备的德性品质,它主要体现在公民间的交往中,包括了诚信、平等、宽容、仁爱等德目。家庭德性不能局限在家庭纯私德的范围内,也应紧紧地围绕着其核心价值的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而展开,它包括节制、约束、节俭等德目。以上四部分德性及其德目共同组成了当代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谱系。

二、当前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的道德问题

近年,相继涌现出许多优秀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能够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但是,还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甚至个别高级国家公职人员存在思想道德素质不高、道德行为失范等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精神空虚,理想丧失。他们抛弃了道德信念和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专注于个人前途的设计和构想,追求享乐,精神生活匮乏。二是利益错位,主仆倒置。他们将“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念”抛在脑后,以利己主义来对待自己的权力和政绩,把公共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工具,利益错位,主仆倒置。三是权力异化,职权变特权。表现为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等特权现象及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作风。四是个人生活腐朽,人际关系庸俗。某些国家公职人员追求享受、相互攀比、为“情”所累,如亲情、同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让他们逐步走向公私不分、公事私办、裙带关系盛行的境地。

国家公职人员德性品质中存在的问题,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综合显现。从外部因素上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转型期的影响,二是监督机制的虚化。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政治制度改革等“五位一体”的建设大潮中,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转型中的漏洞为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同时,社会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缺少必要的独立监督机构、社会监督力量单薄等也是重要的外在因素。从内部因素上看,角色矛盾、逻辑矛盾和利益矛盾是导致国家公职人员德性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则是最根本原因。下面主要从内部因素来分析国家公职人员道德失范的原因。

(一)“经济人”与“公共人”之间的角色冲突

国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全体公民行使公共权力、承担执行国家公共事务的特定主体,公共性是其根本属性,本质上属于“公共人”范畴。但亚当·斯密认为,人是自私和利己的,认为人扮演的是一个“经济人”角色,后来公共选择学派将这一理论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所以,张康之教授评论公共选择学派“是因为对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性内容所持的是一种怀疑的态度,它不仅不相信在一个共同体中存在着某些公共性的内容,而且表达了一种让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行为征服公共领域理论的倾向”[1]。对公职人员进行“经济人”的理论假设是不恰当的。就像亚当·斯密所述:“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可以想象,如果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出发点,那么“他的行为的后果就必然是违背公共意志和侵犯公共利益的……而公共领域中的任何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都会直接导致不道德的结果”[3]。

(二)“功利逻辑”“权利逻辑”和“德性逻辑”之间的逻辑冲突

“功利逻辑”是以行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为行为选择正当性依据的价值逻辑,趋乐避苦是功利主义目的论的人性基础,他们提出好政府的标准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以此逻辑进行国家治理的缺陷是明显的,它容易造成财富分配不公、急功近利的短期政绩观等,如“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观念、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资源的浪费或掠夺性开采等。“权利逻辑”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价值逻辑,“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4]。“权利逻辑”的问题在于过度强调个人权利而忽略个人应尽的义务,无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原则上不具备现实道德约束。如果国家公职人员这样处理公共事务,就不能捕捉到公共生活的复杂性和流动性,就会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冲突与矛盾。“德性逻辑”是以德性实践为核心,以好品质的人来进行自身行为的价值逻辑。德性就是好的或善的品质,它以行为者为中心,关注行为者优秀、卓越的品质,以及行为者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有意图的选择,其目的的正确性原因是德性。”[5]行为的正当性或由德性界定,或根源于德性,或被德性确证,或依据德性来阐明。”[6]因此,以德性实践为出发点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公共事务行为选择中,公职人员要以德性逻辑进行行为选择,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平衡,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现公共利益。

(三)“个人利益”“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各种伦理困境和悖论中最根本和最深层的原因。国家公职人员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公共性决定了他们必须为全体公民服务,最大限度地创造公共利益。但由于他们自身的利益和所在部门的发展,不可能时刻都出于纯洁和无私的动机。如果国家公职人员背离公共利益的目标而谋取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时他们不仅不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反而成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破坏者。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被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加剧。此外,还有个人利益、政府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卢梭用三种意志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再次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公意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7]利益矛盾是各种冲突的根源,国家公职人员维护公共利益是其根本,与此相悖的一切行为都不具有合法性,其他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

三、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培育

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卓越德性品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是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保证执政合法性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的前提条件。从本质上讲,对国家公职人员德性的培育是一个实践问题。纯粹的“外控”存在许多缺陷,但纯粹的“内律”也并非完美无瑕。我们应处理好“外控”和“内律”之间的关系,达到二者的平衡、互为补充以增强控制力,联合提升公务员的德性品质,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这就如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这是对待国家治理规范的两大战略,“法治”是“德治”的前提和基础,“德治”是“法治”的内在保障,忽略任何一方都会犯下严重的错误。因此,在外部控制还是内部自律的争论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必要的外部控制即制度约束的基础之上,更应该重视国家公职人员内在德性品质的养成。因为,一方面由于国家公职人员具有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他们的德性品质可以为制度的善提供坚实的精神基础,而这种无形的精神基础较之有形的制度约束则更为深刻和稳固。在长期外控、他律的习惯性行为过程中,可使国家公职人员在这种行为准则要求背景中合乎善的要求,考虑个人正当利益,增进共同利益。而在公平正义的制度和体制中,国家公职人员在利弊权衡下,唯有选择德性实践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一)根本保障:制度建设是国家公职人员德性培育的基础

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培育从根本上讲是以内部控制而生成的。但是,道德法制建设和监督体制的完善对于其道德品质的提升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制约、监督和惩治作用。伴随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深入进行,对公职人员道德伦理的立法、规范和监督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1.推进道德立法

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法制建设是最基础的核心环节,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他们的普遍做法是在已有宪法的基础上,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提出制约性规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法律法规也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库珀在讨论行政伦理立法时指出:“一是要避免一般泛泛而论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制度控制问题,突出那些与公共管理主体权力交易、谋取私利行为直接相关的法律立法,依赖法律制度规范公共管理者。二是强调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以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方面。”[8]他也不否认立法对公务员道德行为的作用,因为“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最终必须源于法律”[8]“,面临和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设定了一些一般性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政治共同体道德最低标准的规范性陈述”[8]。因此,以立法形式而规定的道德规范是底线道德,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性限制,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失范行为的后果,确保道德规范实施。例如,美国在1979年1月正式实施了《美国政府伦理法》,又在1989年出台《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韩国在1981年出台《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我国2006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义务、考核、惩戒、交流与回避、辞退等条款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其道德伦理的要求,特别是公务员考核中的“德、能、勤、绩、廉”,给公务员提出了系统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公共事务管理人员的道德伦理立法。总体来看,这些立法在可操作性、制约性、针对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完善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主要是指职业团体的道德规范要求。与立法相比,道德规范没有其权威性和严格的运行机制,约束力也存在着差别。就像库珀所言:“在公共管理活动中,道德规范往往只是职业同行的权威要求,但却往往缺少实行的正规途径。”[8]根据库珀的看法,规范与立法相比较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更体现职业团体的道德理想。立法只能对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最基本的道德标准,然而规范能够引导他们达到较高层次的道德水平。二是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普遍性。立法虽然具有简明、针对性强的特点,但其包容性不足。三是道德法规还能使他们澄清和内化自己的职业价值观与职业信念。美国行政学会制定的道德伦理规范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1984年美国行政学会(ASPA)制订了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道德伦理规范,即《美国行政学会伦理准则》。其目标设定为:培养职业技能的精神,在公共服务领域中身先士卒,提高公众对伦理行为准则的认识。该伦理准则包括五个部分:为公共利益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个人诚实、推进伦理组织、为实现职业完美而努力。另外,美国政府在1989年和1990年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和《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2002年,政府伦理办公室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不但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责任、接受外界礼物、工作人员之间礼物互赠、经济利益冲突、滥用职权、政府外活动及相关法规等具体事项,而且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方便公务员准确理解并在实践中预防。我国在道德规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2年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其内容有: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此行为规范是我国首次对公务员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内涵作出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概括。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0年2月,我国又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础上,结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年11月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1年11月,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公共管理者德的考核意见》,11月下旬国家公务员局又出台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2016年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别对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明确了廉洁自律规范。从总体上看,我国道德规范以党纪政纪的形式存在,在针对性、约束力、可操作性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3.加强道德监督

在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道德立法和道德规范建设的基础上,监督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建立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很多国家都成立有道德监督的专门机构,对公职人员道德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罚。例如美国众议院有伦理委员会,政府有政府伦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总统下属公务员涉及行政伦理问题的全部项目,包括制定政府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则、教育培训等工作。美国联邦政府也设立了道德建设指导部门,即联邦道德署,下属的各州、市也设有道德署或道德委员会。公务员可以随时咨询道德伦理问题,避免因不清楚道德界限而违法。可见,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保障监督权力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随着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监督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社会监督有公民监督、媒体监督等方式。公民监督是对公职人员最根本的监督,这也是每位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有效参与的途径,也是约束公职人员行为的有效武器。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其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及时性。要充分发挥公民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使其相互促进,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二)德性养成:国家公职人员德性教育与德性修养的良性互动

1.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教育

德性是可教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德性的教育可通过言教、赏罚和榜样三种形式展开。

一是通过言教,以言授德。这是德性教育最基本的方法,因为言教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即国家公职人员能够通过言教提高个人的德性认识、德性知识和德性智慧。对他们言教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结合其工作性质及其特点,对其言教的方式主要有系统学习、短期培训、辅导报告、对话讨论、媒体宣传等,内容以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一切德性认识、知识和智慧都尽在其中。

二是通过赏罚,以利促德。赏罚是指为了促使受教育者的德性养成而采取的奖励或惩罚。“赏善罚恶观念能否在一个社会中广泛流行,是衡量该社会道德榜样力量大小、道德调控水平、道德风俗淳正与否的重要标尺。”[9]因此,德性赏罚是做有德性的人的道德需要和发展的动力。国家公职人员赏罚也应通过物质性赏罚、行政性赏罚(诸如考核制度、职务升降制度、选拔任用制度、问责制度)、精神性赏罚三种形式展开。

三是通过榜样,以标树德。榜样作为一种德性教育的方法,是指受教育者按照教育者的引导,模仿那些德性品质卓越的人,从而使受教育者的德性品质与模仿者接近、相似的一种教育方法。榜样的力量在于,它将抽象的、笼统的、模糊的或非现实的道德理想和德性认知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明确化的、鲜活的人物形象,具有完整性、全面性、感染性的特点,所以是最具感染力的教育方法。通过宣传优秀公职人员代表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他们的高尚品德,广大的国家公职人员被吸引、被激励,能够借助榜样的力量,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产生见贤思齐的认识和行动。在这方面,我党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如焦裕禄、杨善洲等像一本本鲜活的德性教科书,在广大公职人员中树立了楷模和导向,在他们身上所凝结的高贵品质,对现代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培养将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对国家公职人员德性的教育可通过言教、赏罚和榜样三种形式展开。通过言教,以言立德,让他们懂得为什么应该做和究竟做一个具有怎样德性的人,提高其个人的德性认知;通过赏罚,以利促德,使他们真正欲求做一个具有德性的人;通过榜样,以标树德,使他们感受到那些具体的、感性的、直观的、形象的和生动的榜样的德性魅力,进而激发个人对德性全面的追求和塑造。德性教育的关键是尊重公职人员德性发展的规律,注重德性教育的实际效果,并始终着眼于他们“从德性他助者向德性自助者的转变”[10]。

2.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修养

德性教育是教育者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品质的培养,这是一种外在的、人与人之间的个人品德培养,如果没有个体的内化、德目仅仅是一个个德目,而不可能成为人的德性品质。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修养,即公职人员为了提升自身的道德品质、促进德性养成和完善而进行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可见,国家公职人员德性修养的提升,不仅是一种学习活动,而且是一种实践活动,是学习和实践的不断融合。在国家公职人员德性养成的过程中,更要重视内在修养作用的发挥,其德性修养可从学习、立志、躬行和自省四种形式而展开。

通过学习,以学立德。用儒家所言,“存心养性之外,无别学也”“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德性修养的方法就是学习。德性学习是获得德性知识和智慧的一种修养方法,是提高个人认识的德性修养方法。学习是一个人最重要的德性修养方式。原因在于德性知识必须依靠学习才能获得,而德性知识的学习是其他影响因素,如情感、意志形成的必要前提。不仅如此,只有学习德性知识,才能辨别卓越的德性。换句话说,只有通过学习获得德性认识,知晓为什么应该做一个具有德性的人,才能克服实践中的各种困难。德性学习的方法和形式多种多样,其中道德伦理书籍是最主要的学习形式。习近平多次倡导领导干部要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要通过研读伦理经典,知廉耻、明是非、懂荣辱、辨善恶,培养健全品格。因此,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现代公务处理与读书学习二者间的密切关系,坚持在读书学习中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锤炼道德操守、提升思想境界,坚持在读书学习中把握人生道理、领悟人生真谛、体会人生价值、实践人生追求,把读书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积极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政府建设。

通过立志,以志明德。立志是德性养成的必然阶段,使人树立远大的道德目标,以志明德。志向是目标、愿望和理想,是行为的动因和动力,而立志是使人的行为长期遵守道德的根本方法,也是使社会外在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品德从而遵守道德规范的根本方法。国家公职人员应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这里“大事”就是指有远大道德志向,为社会和他人谋求公共利益,做出伟大贡献的事情,这才是立志之所在。国家公职人员立志,就是要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执着追求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实现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

通过躬行,以行践德。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必须在实践中获得,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对于德性,光有知识是不够的,而要试图内化它,实践它或者总是要以某种方式使我们变成有德性的人。”[11]所以,躬行是实现从德性认识、德性志向到具有德性的唯一的途径和方法。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获得德性认知,通过立志坚定德性志向,还必须通过躬行,而且是稳定的、恒久的、经常的、习惯性的躬行,才能形成稳固的个人道德意志及德性品质。强调躬行的作用,也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德性修养问题中的特色。在革命年代,躬行就是要求我们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具体的革命实践相结合,在当代中国,公职人员都要将自己的道德实践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去。

通过自省,以省察德。德性修养需要经常自省,反思自己在德性行为方面的错误与不足。自省就是将自我一分为二,一个是评判者的自我,另一个是被评判者的自我。国家公职人员要善用“自省”,以这种方式对于德性修养自我察看、自我审视、自我检查,根据我们对德性的深化理解反省、判断和校正对德性原有的理解。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中,难免“有过”,常用“自省”的方法,自省自讼,自我追悔,“有则改之”,将自己品德上的各种不良倾向消除掉,才能在“自省”中达到较高的德性境界,从而才能成为一个具有卓越德性品质的国家公职人员。

综上所述,德性教育和德性修养是国家公职人员养成卓越德性品质的两个必要途径。通过言教,以言授德;通过赏罚,以利促德;通过榜样,以标树德。公务员德性修养自学习始,通过学习,以学立德;通过立志,以志明德;通过躬行,以行践德;通过自省,以省察德。养成的过程即教育和修养的良性互动过程,言教——赏罚——榜样;学习——立志——躬行——自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循环往复。

四、结语

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背景下,法治是现代社会当中的基本规范,法治思维是国家公职人员处理公共事务的基本范式和价值取向。从本质上讲,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制度的建设是外在的保障,是基础性的。德性教育及其自身的德性修养,是内在的、本质性的,对他们的外部制度控制,也是通过内部自律而起作用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外部控制,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制衡。另一方面,要重视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素养,因为即使在最严格的法治社会中也没有纯粹的法治,法治总是以个体具有的德性为前提的。只有具有了高尚德性品质的国家公职人员才能基于实践在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自觉地践行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核心的官员道德。

[1]秦洁.试论公务员德性的内涵、特性与结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38—42.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3]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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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畅.论德性修养及其与德性教育的关系[J].道德与文明,2012,(5):104—110.

[1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嵩 阳

责任校对 陈 曲

2016-04-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ZX067);河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2015-JCZD-023);河南省教育厅软科学项目(17A630002)

秦洁,女,陕西合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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