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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6-03-16丁海波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经济贸易系河南新乡453003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高职高专保护知识产权

丁海波(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贸易系,河南 新乡 453003)



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丁海波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贸易系,河南 新乡 453003)

摘要:通过对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教师科研成果评价存在的问题,科研成果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校名、徽章及其相关各种标识的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即:完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科研成果评价体系,改进科研成果激励制度,加强对其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识的保护以及健全高职高专院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高职高专院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关键词:高职高专;知识产权;保护

0 引言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是我国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该纲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1]。由此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地位得以凸显。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探索。一般提到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通常都会认为本科高校是科学研究的主力军,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本科高校需要做的事情,而实际上高职高专院校在产出高新技术成果方面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首先是因为高职高专院校更强调校企合作,学校通过与企业的合作,高职高专院校更能够了解企业在哪些方面需要技术改进和提高;其次高职高专的教师大多数是“双师型”教师,这些教师来自企业一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更好地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企业实践相结合进行技术创新;最后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的学生与本科院校培养的学生相比更具实践操作能力优势,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实训、实践课程占其总课时的一半以上,在实训、实践环节当中,更容易激发学生对其接触的企业产品和设备进行创新的动力。因此,高职高专院校也是创新的主力军,他们也应该加强和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笔者为了对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以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等多所高职高专院校为样本,根据调研的成果,对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一定的探索。

1 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研究

1.1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科研成果评价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中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类,高专高职院校强调校企结合、工学结合,更容易产生能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河南省在对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科研成果方面的评价中过于重视论文、著作及项目与评奖,而忽视了专利成果。在河南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文件如河南省人事厅发布的豫人职〔2001〕16号文件中,对于高校教师进行职称评定所需要具备的科研条件中,根本就没有涉及专利申请和取得情况。河南省人事厅之后发布的豫人社〔2009〕273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文件中,对教师的科研增加了有关专利的要求,但是对专利的重视程度尚不及论文、著作、项目,有关专利方面的要求没有单列,与项目属于同一类并且其顺序排在最后,其内容也有待于完善。

1.2高职高专院校科研成果激励制度问题

目前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在科研方面的奖励对象主要是所谓高级别期刊发的论文、项目与获奖,而对职务专利的奖励较少,甚至某些高职高专院校因为对专利法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于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没有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甚至有的高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给予奖励,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造成教师在完成科研任务时,急于发表学术论文、参与鉴定评奖,而不注重于将科研成果涉及的技术方案申报专利。而对于科研成果一旦需要通过发表论文等方式公开,那么对其进行保护的有效方式只有专利保护。但是由于上述原因,这些科研成果很多并没有在发表学术论文之前进行专利申报,这样即使以后想申报专利也因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而丧失新颖性,从而不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这样就使得学校的科研成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1.3知名高职高专院校的校名、徽章及其相关各种标识的保护问题

校名、徽章和与学校相关的各种标识是高职高专院校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校名与徽章体现了学校声誉,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会在其经营中使用知名高校的校名、徽章及其相关标识,因而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该企业与其盗用校名和徽章的高校有关联或者有隶属关系。这种行为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这些企业一旦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可能会影响到高校的办学声誉,甚至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候,消费者会张冠李戴错误地找到被非法使用了校名和徽章的高校进行维权。为了保护校名、徽章及其相关各种标识,有些本科高校,例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都已将校名、徽章及其相关各种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一些高校的商标甚至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进行商标注册的却非常少,笔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查询了8家位于河南境内的高职高专院校,其中仅焦作大学对其校名与徽章进行了商标注册。

虽然高职高专院校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法对校名、徽章及其相关各种标识进行保护,但是在发生侵权后,是否能够认定侵权也是存在争议的。从已经注册校名的高校来分析,大多数高校已经对校名、徽章和相关标识选择在商标注册类别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41类和第42类进行注册[2],很少有高校进行全类别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能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标识,在没有注册的类别,高校无权主张商标权,即使校名、徽章及其相关标识被使用,也不视为侵犯商标权。

1.4高职高专院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对于有形的资产都具有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管理机构,如对有形的固定资产的审批、购置,登记、清查,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而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对于无形的资产,即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大部分院校没有单独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其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也不完善,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几乎都没有设立本校(院)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是通过本校的科研处(科研外事处)来处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没有设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2 河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2.1完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结合当前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科研成果方面的评价中过于重视论文、著作及项目与获奖,而忽视专利成果的现状,笔者认为,首先,高职高专院校,尤其是工科为主的高职高专院校应该淡化对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评奖,增强专利意识,如教师在公开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之前,对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应当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了专利申请日之后再公开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这样将会避免因为自己的科研成果在申请日之前被公开而导致基于该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而不被授权。

其次,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其审查程序采取初审制,其权利不稳固,可以相应增加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最后,一项专利技术只有真正转化为产品或投入实施,才能够体现其价值。由此,在其评价体系中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可以增加其推广应用的相关评价要求,比如出具专利技术在企业转化为产品或专利技术在企业中实施及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证明。

2.2改进高职高专院校科研成果激励制度

高职高专院校应加大对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力度,至少也要达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即: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同时还应当给已经授权的专利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每年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年费,这样不会导致因为年费未交,专利权终止的问题发生。最后应当加强校企合作,积极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使其有效地运用到企业生产实践当中,对于能将专利技术成功转化为企业产品或在企业得到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再次进行奖励。

2.3加强对知名高职高专院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识的保护

合理保护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识,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构建起高校校名、徽章和相关的各种标识的长效保护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的维权意识,积极利用现有的法律对其保护,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校名、徽章和相关的各种标识,这样才能走出高校校名、徽章和相关的各种标识保护的法律困境。目前从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本身层面可行的是仿效本科高校的做法,对其校名、徽章和相关各种标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法律层面的解决途径是修订《商标法》,在《商标法》第10条增加将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纳入禁止注册的标识范围,同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用范围[3]。这样就从源头真正保护了高校的校名、徽章和相关各种标识。

2.4健全高职高专院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高职高专院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护高职高专院校的知识产权,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应当由学校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4]。其次,建立和完善校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应当在院校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构,如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该机构可以归属于科研处,也可以做为学校直属的独立机构,并应配备相应的既懂法律知识又懂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

3 小结

综上所述,高职高专院校可以通过完善教师科研成果评价体系,改进科研成果激励制度,加强对校名、徽章和各种相关标识的保护,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效地保护高职高专院校的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 杨文忠)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EB/OL].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wzn/xgljt/ 201306/t20130604_801744.html,2015-12-01.

[2]王娜.高校注册商标分析[J].中华商标,2009(6):19.

[3]杨爱葵.高校校名保护的法律困境破解[J].人民论坛,2012(8):59.

[4]屈文斌.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研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4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093(2016)01-0032-03

收稿日期:2015-10-23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15-GH-020)

作者简介:丁海波(1972―),男,河南范县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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