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因素分析法浅析
2016-03-15陈艺冠
陈艺冠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文化因素分析法浅析
陈艺冠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文化因素分析法是考古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具有全面性、层次性、解构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在判断文化性质、探讨文化间的关系、构建文化谱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统计存在的困难、文化交流的主体和受体的判断上的局限、文化传播的滞后性,以及文化间关系的深入解读不足等。
关键词:文化因素分析法;特点;作用;局限性
所谓“文化因素分析法”,俞伟超先生认为,其要义就是分析出一个考古学遗存内部所包含的不同文化因素的组成情况,以认识其文化属性,即确定它在考古学文化谱系中的位置。[1]李伯谦先生认为,文化因素分析是指对考古学文化构成因素的分析。[2]何驽先生则认为,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法即是要分析考古学文化诸因素,以便全面、深入地了解一个考古学文化及其与周围文化的关系。[3]这些定义大致相同,都认为文化因素分析法是对考古学文化所包含的诸文化因素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不过,这些定义都是将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分析对象界定为考古学文化,不够准确。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分析对象,应该是考古学遗存,而不仅仅是考古学文化。这里所说的考古学遗存,包括物质文化遗存和精神文化遗存。当然,在考古学研究中,所谓的“精神文化遗存”亦需要以物质文化遗存为载体。强调精神文化遗存的存在,是因为文化因素分析法在这一方面能够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所以,文化因素分析法应该是对考古学遗存所包含的文化因素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
文化因素分析法的确立应以俞伟超先生1985年在“楚文化研究会”第三次年会上发表的《楚文化的研究与文化因素分析》和李伯谦先生1985年在《晋文化研究座谈会纪要》上发表的《文化因素分析与晋文化研究》两篇文章为标志。1988年,李伯谦先生又在《中国文物报》上发表了《论文化因素分析》一文,探讨了使用该方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此后,学术界展现出了对文化因素分析法的浓厚兴趣,许多学者撰文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个案研究,逐渐确立了文化因素分析法在考古学理论与方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文化因素分析法是考古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李伯谦先生在《论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一文中开宗明义,首段即明确表示:“文化因素分析方法和地层学、标型学方法一样,是考古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将文化因素分析法与地层学、标型学并列,作为考古学的基本方法之一,这是首次,但无疑也是十分正确的。在传统的地层学与类型学方法日臻成熟的时候,强调文化因素分析方法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动了考古学的进一步发展。
一、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必要性
考古学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从来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必然会与其他考古学文化产生程度不一的交流和联系。考古学文化有如一条长河,在其起源阶段,是由几条小河汇聚而成;在其发展阶段,又不断地有支流汇入,才使得这条长河不断奔腾向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些小河的汇聚,长河便无法形成;如果没有这些支流的汇入,长河便会很快枯竭。考古学文化也是一样,正是文化间的交流和联系,推动了文化的不断向前发展。甚至可以说,考古学文化间的交流,是其得以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考古学文化间的交流和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通过文化因素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一支考古学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从而认识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这便是文化因素分析的必要性。
二、文化因素分析法的特点
文化因素分析法作为考古学的一种基本方法,有其显著的特点。
第一,文化因素分析具有全面性。文化因素分析的全面性,是针对其分析对象而言。前文已提及,文化因素分析的对象应是广义上的考古学遗存,包括物质文化遗存和精神文化遗存。文化因素可以体现在遗迹、遗物、城址及墓葬的布局、墓葬形制、文字符号、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将文化因素分析的对象局限于物质文化遗存的认识是不全面的。[4]传统的考古学研究更多的是关注物质文化遗存,对于精神文化遗存的研究则显薄弱。这既是传统考古学的优势所在,但也充分暴露了其局限性。当然,在考古学研究中,物质文化遗存与精神文化遗存往往是互相关联的,精神文化遗存需要以物质文化遗存为载体。文化因素分析法在精神文化遗存分析上,具有独特的优势。例如,大汶口文化陶器上日月山的符号,对于判断出有该类器物的遗存的文化性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第二,文化因素分析具有层次性。文化因素分析可以是针对一件器物进行,可以是针对一个遗址进行,可以是针对一种遗存类型进行,也可以是针对一支考古学文化进行,且考古学文化本身亦可以再细分为不同层次。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文化因素分析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具体应采用何种层次的文化因素分析法,则需要在已有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目的来确定。
第三,文化因素分析具有解构性。无论是何种层次的文化因素分析,最终都要以微观分析为基础,对不同文化因素进行解构分析。贺云翱先生认为,具有解构思维特征的“文化因素分析法”作为考古学家分析考古文化遗存的方法论之一,其原理就是当把一种“集合态”的文化事项解构到“原子”状态时,我们才可以发现它的本质性特征和每一种“原子态”因素的发生、发展脉络,从而为洞察某种文化所具有的复杂的时间、空间、结构、内涵等方面的运动过程和运动规律提供细节性的证据。[5]贺云翱先生认为应该把集合态的文化事项解构到“原子态”,旨在强调文化因素分析应该坚持以微观分析为基础。这也是文化因素分析最本质的特征。
第四,文化因素分析具有动态性。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文化因素分析也应该坚持动态分析。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首先将考古学文化划分成若干发展阶段,再对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文化因素分析。对考古学文化的静态文化因素分析,无法如实地反映出文化发展的复杂性。
三、文化因素分析法的作用
文化因素分析法之所以能够成为考古学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由它在考古学研究中所发挥重要作用决定的。
第一,判断文化性质。判断文化性质是文化因素分析法的最基本的作用之一,也是其最原始的作用。李伯谦先生对吴城文化的文化性质判断即是一个很好的个案。他将吴城文化各期的文化因素划分成甲、乙两组,认为甲组文化因素属于土著文化因素,乙组文化因素属于外来文化因素或受外来文化因素影响而产生的文化因素,最后通过对两组文化因素的分析和比较,认为吴城文化是一支具有自身特色、自成体系但又与中原商文化有密切交往关系的地方文化。[6]
第二,探讨文化间的关系。探讨文化间的关系,不仅包括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不同时期的考古学文化的关系。其中后者又包括对考古学文化渊源与流向的研究。因此,在进行文化因素分析时,我们必须具备一个比较广阔的视野。以往的研究中,在运用文化因素分析法时,往往容易忽视对不同时期的考古学文化之间关系的考察。
第三,建构文化谱系。文化谱系的建构,是在文化性质判断和文化间关系探讨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张忠培先生认为,考古学文化之间存在着的大量的文化渗透、借用、融合、同化和分化,使其形成了不同谱系的多元结构,即不同谱系的文化因素,结合成统一的考古学文化。[7]这种考古学文化之间的渗透、借用、融合、同化和分化等种种关系,无一不是通过文化因素的关联体现出来的。余西云先生通过考古学遗存建构的巴史,实质上是一种文化谱系的建构。在其研究中,余西云先生始终抓住“釜文化”这一核心文化因素,构建了一幅动态的巴人发展变迁史。[8]
2)粉煤灰脱硫活性评价试验工况设定。2 g粉煤灰装入石英反应管中,温度70 ℃,进口SO2质量浓度为500 mg/m3,O2含量为6%,增湿水量为5%,分别测试装入不同粉煤灰样品工况下的出口SO2浓度c,样品脱硫率x计算式为x=(c-500)/500×100%。
此外,文化因素分析法的作用还包括考古学文化的分区研究和分类研究、考古学文化发展阶段研究等诸方面。不过,这些作用,大体上还是包含于上述三点作用之中,是上述三点作用的详细化和具体化。
四、文化因素分析法的局限性
任何一种理论和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都处在一个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文化因素分析法也是如此。
1.文化性质判断中的定性分析与定量统计问题
通过文化因素分析法进行文化性质判断,实际上是一个“定性——定量——再定性”的过程。“定性”,是对考古学文化的各种文化因素所属文化性质的判断,这是一种微观分析上的定性;“定量”,是对不同文化因素在同一考古学文化中所占比重的统计;“再定性”,则是通过定量分析,对这一包含多种文化因素的文化的性质做出判断,这是一种宏观把握上的定性。
首先是定性分析的问题。不同的分析对象在文化性质判断中的作用不应是完全等同的,但目前我们在进行定量分析时却无法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例如A文化采用的是B文化的随葬器物制度,但是墓葬形制却是和C文化相近,这个时候我们就不能单纯地以这两种文化因素在量的比重上的差异来进行文化性质的判断。
其次是定量分析的问题。一是定量的过程存在困难。例如由于陶质的差异,同样形制和大小的一件陶器,质地较脆的陶器所形成的陶片就比质地较韧的陶器所形成的陶片平均面积要小,总体数量要多。如果我们单以陶片的数量统计来判断不同质地的陶器的文化因素所占的比重,得出的结论就不准确。二是定量分析之后的文化性质判断存在困难。如果按照不同文化因素的比重差异来进行文化性质的判断,那一种文化因素究竟应该占多大比重,才能将这种文化的性质纳入这一文化因素所属的文化范畴内?如果这一文化所包含的文化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所占的比重远高于其他,则尚不难进行判断,例如吴城文化;但如果各种文化因素所占比重的差异并不那么明显,没有绝对的主次之分,则很难对其文化性质做出判断。
2.文化间关系的主体和受体的判定问题
我们在谈论文化交流时,总是试图是解决两支文化究竟是谁影响谁的问题,即主体和受体的问题。文化交流中的影响是相互的,这是无疑问的。但交流的两支文化中,必然存在文化的强势与弱势之分、文化包容性的差异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必然是其中一支文化以扮演主体角色为主,而另一支文化则以受体为主。
在判断主体和受体时,我们往往是通过共存于两支文化中的文化因素在两支文化中出现的早晚关系来判断。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在于:第一,有可能这两支文化都是受第三支文化的影响而产生了相同的文化因素,实际上二者并无直接交流;第二,即便是没有第三支文化的影响,两支毫无关联的文化也完全有可能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文化因素,而目前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尚难找到剔除这种文化交流假象的有效方法;第三,由于材料发现不够全面,导致所观察到的同一文化因素在不同文化中出现的早晚关系并不一定准确,这种现象在考古学中是很常见的。
3.文化传播的滞后性问题
文化传播存在滞后性,滞后时间或长或短。因此在进行文化因素分析时,很容易出现以下两种错误:一是当受体形成与主体相同的文化因素时,有可能主体文化因素已经发生变异或者消失,而无法被我们观察到;二是通过文化因素分析进行年代判断时,由于未将文化传播的滞后性问题考虑在内,容易将本不属于同一时期的两支文化认定为属于同一时期。
4.文化间关系的进一步阐释的问题
文化因素分析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考古学研究的实践中。但是,绝大部分的研究,不过是在类型学研究和分期断代的基础上,简单地交代了某一考古学文化和周边的哪些考古学文化是有联系的,像是写八股文,文化因素分析法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更不必说对分析结果的深入解读。除了应充分发挥上述的若干点作用之外,我们还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文化因素分析结果的进一步解读,例如文化交流的原因、途径、路线、与文献记载的相互关联等方面。例如在双堰塘西周遗存的研究中,将这种融合了巴文化和楚文化因素的遗存类型与文献记载的夔子国关联起来,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9]31-64
除此之外,文化因素分析法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例如,我们常常通过文化因素分析来进行分期断代,然后又反过来在分期断代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因素分析。
尽管文化因素分析法还存在一些局限,但它在考古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依然不容忽视。我们在研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文化因素分析法的理念和意识,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这一方法论。同时,文化因素分析法的特点和局限性也要求研究者必须具备较为广阔的知识视野。在今后的研究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对文化因素分析结果的进一步解读。在考古学材料的解读上,我们应该大胆地去尝试,去探索。有时候过度解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解读,而只是堆砌材料,使得理论和方法的发展止步不前,也使得考古学科的意义遭到贬低。第二,要思考如何将文化因素分析法与其他考古学理论与方法进行有效的结合。考古学理论与方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各自的局限性,提高研究成果的科学性。第三,加强个案研究,在个案研究的实践中完善文化因素分析法。张玲先生通过楚文化的个案研究进行的文化因素分析法相关问题的探讨,即是很好的例子。[10]
参考文献:
[1]俞伟超.楚文化的研究与文化因素的分析[G]//楚文化研究论集:第1集.武汉:荆楚书社,1987.
[2]李伯谦.论文化因素分析方法[N].中国文物报,1988-11-04(03).
[3]何驽.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法与文化因素传播模式论[J].考古与文物,1990(6).
[4]袁永明.考古学文化因素分析方法辨证[N].中国文物报,2001-09-14(07).
[5]贺云翱.具有解构思维特征的“文化因素分析法”:考古学的“利器”之四[J].大众考古,2013(5).
[6]李伯谦.试论吴城文化[G]//文物集刊:第3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
[7]张忠培.研究考古学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G]//中国考古学:走近历史的真实之道.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8]余西云.巴史:以三峡考古为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9]重庆市文物局,等.重庆库区考古报告集·1997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10]宋玲.文化因素分析法解析:以楚文化考古学研究为例[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3).
责任编辑:之者
收稿日期:2015-11-23
作者简介:陈艺冠(1991-),男,江西赣州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考古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考古学。
中图分类号:K8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1-01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