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中有关刑罚命名的用字
2016-03-15周美玲曾婷婷嘉应学院文学院广东梅州514015
周美玲,曾婷婷(嘉应学院文学院,广东梅州 514015)
《说文解字》中有关刑罚命名的用字
周美玲,曾婷婷
(嘉应学院文学院,广东梅州 514015)
摘 要: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总结了先秦、两汉文字学的成果,是研究古文字不可缺少的桥梁。在《说文解字》中,关于刑罚命名的用字有很多,比如:黥、髡、刵、斩、辟、醢、脯、剐、宫、鞭、笞、杖等,直接反映出古代残酷的施刑方式、施刑过程和施刑结果,以及关于古代刑法施刑的用具。《说文解字》中有关刑罚的汉字,其字形结构再现出残酷的施刑场景与施刑方式,在语义上显示出古代刑罚制度的严厉与残忍以及古代刑罚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和不公正性,反映出当时的法律思想和文化。
关键词:《说文解字》;刑罚命名用字;刑法文化
《说文解字》(下称《说文》)①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03年出版。总结了先秦、两汉文字学的成果,保存了汉字的形、音、义,是研究古文字不可缺少的桥梁。在《说文》中,关于刑罚命名的用字有很多,比如:黥、髡、刵、斩、辟、醢、脯、剐、宫、鞭、笞、杖等,直接反映出古代残酷的施刑方式、施刑过程、施刑结果以及关于古代刑法施刑的用具。刑罚命名用字,生动地再现了当时的施刑场景及施刑过程,从侧面反映着我国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从中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中国汉以前刑罚的本质特征。
一、《说文》与刑罚命名用字
《说文》中有关秦汉时期的刑罚命名用字,大致可分为反映刑罚、表现刑具两大类,其命名方式也是与当时的社会用字相结合的,其主要有以下四种命名方式。
(一)以施刑方式或施刑过程命名的用字
《说文》关于刑罚命名,有很多是对施刑方式或施刑过程的直接描述,《说文》中对其进行记载的用字字形结构生动、形象、具体地给我们再现了一幅幅真实血腥的施刑场景。
“黥”,《说文·黑部》:“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黥或从刀。”其表现的是古时用刀在犯人的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再填上墨,使其永不褪色的一种刑罚,表示犯罪的标志,是一种惩罚和羞辱的纪念。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此刑亦谓之墨。”《周礼·秋官·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黥,墨刑在面也。从黑,京声。或从黑从刀,会意。刻其面以墨窒之。古文或从刀,字亦作剠。”从“剠”这个字的结构可以看出,墨刑在最初的时候是用刀在脸上刻字,至北宋的时候,黥面之刑才改为针刺。[1]“黥”刑属于肉刑,其主要是标志区别罪犯与常人,这种刑罚主要是突出它的羞辱作用。所以后世常常将其与其他的刑法并用,《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当时被施于墨刑的人将被派去守城门。又或是与流刑结合,称为“刺配”,即林冲的“刺配沧州”之类的。[2]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布废除肉刑时,将原来对罪犯进行面部毁容的“黥刑”改为“髡、耐”之刑。[3]
“髡”,《说文·髟部》:“剔发也。从髟兀声。”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楚辞涉江。接舆髡首。王注云,髡、剔也。”“髟”即头发,“兀”实指人形。与之相关的“耐”字,《说文·而部》:“罪不至髡也。从而从彡。”“耐”字由“而和彡”两部分组成,“而”表示胡须,“彡”指割去,这两部分合在一起则表示只剔去鬓毛与胡须、不剃去头发的刑罚。江遂曰:“汉令谓完而不髡曰耐”。颜师古《汉书注》引应仲远说:“完其耏鬓,正谓去而鬓而完其发耳”。这是一种轻于“髡”的惩罚形式。“髡”为剃发之刑,“耐”为剃须之刑。然而古人将须发视作神圣而不可侵犯的秀美之物,《孝经》中记载“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而在《释名》中说:“髭,姿也。为姿容之美也。”可见,尽管剃去须发无需承受皮肉的痛苦,但其所显示的耻辱程度则十分严重,从中也可以看出这个字明显的承载着古人的个人荣辱观,因此也叫耻辱刑。
“刵”,《说文·刀部》:“断耳也。从刀从耳。”古代割去耳朵的一种刑罚。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断耳也。刵见康诰。五刑之外有刵。军战则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曰聝。”这个字很生动,左边一个耳字,右边一把刀,形象的反映出当时的一种割耳刑罚。体现这种割耳刑罚的字还有“取、聅、馘(聝)、联”等,事实上,受刑割耳,被戮取耳,以矢穿耳,皆为大辱之事,古人多用耳刑,于此可见。[4]
“劓”,《说文·刀部》:“刑鼻也。从刀鼻声。”“劓”的甲骨文是一个从刀从自的会意字,“自”为“鼻”之初字也,以示用刀割掉鼻子。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刖刑。《周礼·秋官·司刑》:“劓罪五百。”后来的古文中有众多关于劓刑的记载,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是一种很普遍的肉刑。
“刖”是古代的一种砍脚的酷刑。《说文·刀部》:“绝也。从刀月声。”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绝也。凡绝皆偁刖。故下云刖鼻也。刖足则为跀。周礼刖者使守囿。此是假刖为跀。困九五。劓刖。京房作劓刽。说文刽与刖义同。”“刖”又称“跀”。《说文·足部》:“跀,断足也。从足月声。”事实上“刖”与“跀”是一对异体字,其表示的意思并无不同,只是一个体现在刑具上(刖从刀),一个指施刑的位置(跀从足)。在甲骨文中有这样一个字,字的右边一只手拿着一把锯,左边人形靠近锯的一条左腿比较短,这个字生动地再现了用锯断人一腿的施刑场景。《汉书·刑法志》:“中刑用刀锯。”颜师古《汉书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说明秦汉时受刖刑者居多。
“枭”,《说文·木部》:“不孝鸟也。日至,捕枭磔之。从鸟头在木上。古尧切”。此刑古已有之,《史记·殷本纪》载:“周武王逐斩纣头,悬白旗。”这应是枭首最早的记录。枭首由秦首创,秦汉时期,枭首被视为死刑中最严厉的一种,所谓“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因此枭首主要针对的是“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等被认为最严重的犯罪。如:“逆人伦者”,枭首主要是针对这种犯罪。古人认为鸱枭为不孝之鸟,“方生之初,母为多方哺食,尽极劬劳。及其羽翼将成,母则目盲力竭,不复能为攫取以供,乳枭遂群噉其母以供饱。母不能避,惟坚啮木枝,任其肆食而毙,其不尽者,惟余一首,空悬木枝之上”[5]。当然在《说文》中还有许多关于以行刑方式或过程命名的用字,诸如“徒”、“流”、“烹”等等,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二)以施刑的结局或处所命名的用字
在《说文》中也有很多是关于受刑者施以各种刑罚后结果的用字,其或表示使其肉体受到残损,精神上受到侮辱,或是表示生命的丧失。有很多死刑的名称就是以施行的结果命名的。诸如“辟”“醢”“脯”“剐”等,而表示施刑处所有特殊要求的,“宫”刑是最好的体现。
“辟”,《说文·辟部》:“辟,法也。从卩从辛。节制其罪也。从口用法者也。”在甲骨文中“卩”像屈膝跪地的形状,而“辛”则表现为一种像刀钺类的刑具,也正是施“黥”刑时所用的工具。“‘辟’的甲骨文字形显示的是跪地之人背对一刑具,表示将犯人施刑的意思,是死刑的总称。”《吕刑·正义》:“大辟,死刑也。”《尚书·吕刑》郑玄疏:“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其包括“醢”、“脯”、“剐”等。
“醢”,《说文·酉部》:“肉酱也。”其是古代的一种较为残忍的酷刑名,指剁人为肉酱;“脯”亦是酷刑名,《说文·肉部》:“干肉也。从肉甫声。”其表现的是将人晒成肉干。在《史纪·殷本纪》中有这样的记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侯”。
“剐”写作“冎”,《说文·冎部》:“剔人肉置其骨也。象形。头隆骨也。凡冎之属皆从冎。”这种酷刑是将人身上的肉一片一片割下来,慢慢地使犯人死亡的刑罚,也叫做“凌迟”。
“宫”刑,也称“腐”刑,指的是割去男子的生殖器官,或是使女子丧失生殖能力的肉刑名称。《汉书·景帝纪》注引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宫”的本义是宫室。《说文·宫部》:“室也。从宀,躳省声。凡宮之屬皆从宮。”受此刑罚的人怕风,所以行刑时必须在室内生火保暖,受此种刑罚的人要在温暖的宫室内养伤。因此“宫”引申为刑罚名。这种刑罚存在的历史很久远了,其产生的时间无法考究。司马迁《报任安书》:“最下腐刑极矣!”可以看出,宫刑在古代施刑之重与耻辱之深。
(三)以施刑的刑具命名的用字
《说文》中所体现的各种刑罚的施刑场景,当然离不开施刑中要用到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刑具。在古代的刑名中,也存在着有许多以施刑时所用的刑具命名的,比如“鞭”、“笞”、“杖”、“辟”等。
“鞭”是施鞭刑的一种刑具,鞭刑是以鞭抽打的薄刑。《说文·革部》:“驱也。从革便声。”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刑具的材料是皮革。这种鞭刑在古代的审讯中是较为常用的一种刑罚,那时的官吏甚至会用沾有盐水的鞭子抽打罪犯,是一种较为残酷的官刑。
“杖”,《说文·木部》:“持也。从木丈声。”段玉载《说文解字注》:“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杖”作为一种刑具,是施杖刑时所用的棍棒,用荆条制作而成的。“杖刑是用大木板或大荆条抽打犯人的脊背,臀部或腿部的刑罚。”杖作为一种刑罚,它的起源较早,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北齐北周时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四)其他刑罚用字
在《说文》中还有许多与施刑过程、场景或刑具没有直接联系,但仍与刑罚命名有关的汉字,如“罚”、“赎”字。
“罚”,《说文·刀部》:“小罚以财自赎也。”这叫财产刑,也称为“赎”刑,其由“詈”和“刀”两个字组成。“詈”表示责骂,“刀”表示钱币(即“刀布”),指的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抵折刑罚的制度。《尚书·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即罪犯的罪行在不能核实定案时,就不能判处五刑,而要处以罚金,这种刑罚后来发展成为“赎”刑。“赎”,《说文·贝部》:“贸也。从贝卖声。”其主要有三种类型:金赎(以金钱赎罪,多适用于特权者);赀赎(即以实物抵罪);役赎(即以劳役抵罪)。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贸也。尧典,金作赎刑。”司马迁在《报任安书》载:“家贫,财不足以自赎。”《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妾愿入身为宫婢,以赎父刑罪。”赎刑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汉初鉴于秦时苛法的教训,没有赎罪的制度。“汉时赎刑制度,一般而言,对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统治基础和秩序的犯罪行为不能给以收赎,以及十二不赦的人不可收赎,而面对并非恶意而又较轻的犯罪准予赎刑。”[6]这种刑罚的设置的结果无非是富人犯罪可免刑,而穷人无钱只好蹲监狱。从中也可以看到古代刑法的不公正性,这种做法使刑法更好地为封建统治阶级对穷人专政服务,不仅有利于统治者搜刮民财,也可以使贵族富人逃避刑法的制裁,从政治、经济上巩固其统治。“赎刑”除了上述两个字之外还有“赀”字。
二、《说文》刑罚命名用字与秦汉刑法文化特点
汉字作为表意体系的文字,字形可以直接象物表意,《说文》是东汉时期的作品,其记载的应是当时及以前的文字,即先秦和两汉时期的用字,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六书解析字形及其所表述的意义。在《说文》中有关刑罚的命名用字,可以反映的刑法历史,也可从中窥探出当时的刑法制度、刑法性质、刑法思想,及其所显现出的刑法文化特点。
(一)刑法制度的残酷性与严厉性
在当时刑罚形式中,大多数刑种都给受刑的人以极大的痛苦,不仅是精神上的,更多的是肉体上的痛苦。《说文》中有许多与此相关的汉字,比如“鞭”、“笞”、“杖”等都表现了对人体的极大伤害,虽无性命之忧,而在肉体上极具痛苦。作为生命刑的“斩”、“枭”、“辟”(醢、脯、剐等)在字形与语义上都显示出当时刑法实施的残酷性与严厉性。从上面的几个字,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统治者对所谓的罪犯,在施刑时采用的手段是多么的残忍,其残酷程度令人毛骨悚然。此外,刑罚中的肉刑,如前文所举的“黥”、“髡”、“劓”、“刖”、“宫”等,这些刑罚使受刑者或终身带着耻辱的标志,或使其丧失正常人的生理机能,在人格上使受刑者遭受贬损而承受比身体上带来还要巨大的痛苦,其残酷性和野蛮性可想而知。
(二)刑法实施具有阶级性和不公正性
“刑”与“法”这两个字所隐含的文化意蕴就是保持法律公允程度,是不带有阶级性质的,在《说文》字形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之初的本意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寄托着古代人对法公正性审判的期盼。所谓的阶级性和不公正性,是指当时的刑法具有明显的等级观念。比如平民犯死罪,受刑者基本上是在市井上执行死刑的,为达到对人的震慑作用,也因此达到统治者的警示目的。对于犯罪的贵族或大臣,在执行死刑时则是在屋内,和平民在市上受刑是不一样的。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体现了当时的等级观念,也违背了当时的立法初衷。与此同时,在施刑处罚过程中,比如:“赎刑”的设置,或是附加刑的实施,以及法外滥刑的现象,我们都可以看到当时的刑法实施具有极大的不公正性。
(三)刑法隐含报应主义和“慎刑”思想
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中隐含浓郁的报应主义的思想,这是因为在早期的人类社会,由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以及各种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限制,人的认识能力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人们只能从简单的表面形态去理解对罪犯应该施于何种刑罚。关于古代刑法的这种报应思想,《晋书·刑法志》中载“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其中对于生殖器犯罪还刑于生殖器的‘宫刑’为古人‘以牙还牙,以眼报眼’刑罚报应思想的反映”,是秦汉时期刑法具有报应主义思想最典型的一种表现。“慎刑”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防止刑罚滥酷,强调宽缓、谨慎,而不应当一味的使用严刑。“慎刑”思想主要体现在“赎”刑上,《汉书·刑法制》记载了汉文帝十五年,少女缇萦为“赎父刑罪”而要求为父代刑的故事。这种罪疑课罚的办法,体现了古人的“慎刑”思想,也反映出当时的刑法具有一定的人文性,也反映出当时刑罚的“严宽相济”的刑法特点。
结语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封建制度稳固发展的阶段,其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无疑对整个中国封建时期有着无可置疑的影响,《说文解字》中关于秦汉刑罚命名的用字,其蕴含丰富的文化意蕴,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古时的刑罚所包含的内容,在字形结构的分析上生动再现了残酷的施刑场景与施刑方式,在语义上显示出古代刑罚制度的严厉与残忍,以及古代刑罚具有鲜明的等级性和不公正性,反映出当时的法律思想和文化。由于古代刑法错综复杂,当然不可能只从这少数的几个汉字就能解释清楚,具体的刑法文化当然还要复杂得多。但是,通过对《说文》中的一些有关刑罚命名用字的论述,我们对秦汉时期的刑法文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这也是在我们今天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掘中国固有法系中值得继承和改造的内容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景生.汉字与上古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08-211.
[2]胡继明.从肉刑刑名用字看古代刑法文化[J].汉字文化,2002(4):27.
[3]向光忠.说文学研究:第四辑[C].北京:线装书局,2010:404-408.
[4]何九盈,胡双宝,张猛.中国汉字文化大观[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5:225-228.
[5]张晋潘.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1
[6]林乾.法律史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1.
责任编辑 温优华
The Punishment Naming Words in theShuo Wen Jie Zi
ZHOU Mei-ling,ZENG Ting-ting
(School 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Jiaying University,Meizhou,Guangdong,514015)
Abstract:ShuoWenJieZi summed up the Qin and Han philology results,paving a bridge on researches of the characters shape,sound and meaning,inscriptions.In ShuoWenJieZi,the penalty has many naming words,which directly reflects the ancient brutal torture modes and processes,the results of torturers and torture uten⁃sils and torture sites.In this paper,we analyze the philological structure of punishment naming words in order to vividly play back brutal torture scenes and torture modes,reflecting the ideas and cultures of ancient legal penal system.
Key words:ShuoWen JieZi;Punishment Naming Words;legal penal culture
中图分类号:H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83(2016)02-0069-04
收稿日期:2016-01-03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GD14XZW23);嘉应学院2015年“创新强校”项目(项目编号:CXQ013)。
作者简介:周美玲(1976-),男,安徽庐江人,嘉应学院文学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