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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存唐人制策的刑法现象

2016-03-15田子爽

文化学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律令刑法

田子爽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法律文化】

论现存唐人制策的刑法现象

田子爽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西安财经学院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对现存唐人制举试策及模拟制策中对唐代不同阶段刑政问题的分析,反映了唐前后期刑法的明显变化。初盛唐时期,实行礼法结合的刑法制度,以德教为先,往往能够宽仁慎刑,以安民众;中晚唐之后,礼乐不兴,刑法严苛,酷刑时有出现,法科与法吏地位不高,刑法律令失去效力,暴露出刑法制度存在的弊端。唐代刑政的前后变化,与皇权的强弱有直接的联系。

唐;制策;慎刑;重刑;法科;法令

唐代皇帝开设制举选拔各种类型的特殊人才,以试策为主要考试文体。皇帝就当下最关心的社会问题,以策问的形式进行征询,举子们则依据问题对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也出现了举子们为应制举而撰写的拟制策,如白居易的《策林七十五》*文中所引唐人制策皆来自《全唐文》。。因对时政真实反映,唐人制策的史料价值已被学界所认可。由于年代久远,目前可见的制策数量仅为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虽然数量不多,但其反映的社会现实也能帮助后世了解唐代历史。现存的唐代制举试策中有一些是对唐代刑政的分析。历代王朝设置刑法以树立威信,防患于未然,《旧唐书·刑法志》载:“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1]唐人制策不仅展示了唐朝律法从慎行到重刑的转变,也暴露出了中晚唐时期律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体现了刑法与国家统治力的共生性。

一、从礼法结合的慎刑到礼乐不兴的重刑

唐初,统治者很好继承了古代传统“礼法结合”的刑政思想,《唐律疏议·名例》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2]唐前期的刑政主要以道德教化为宗旨,仁义为先,以宽仁慎刑来治国。即使出现动乱,亦能对叛军采取宽仁的政策。如武则天载初元年(690),张说《词标文苑策》(第一道)策问:“顷者荆郊起祲,淮服挻妖。朕惟罪彼元凶,余党并从宽宥。今敬真之辈,犹蕴狼心,不荷再生之恩,重构三藩之逆。还婴巨衅,便犯严科。岂止杀之方,乖于折衷;将小慈之泽,爽彼大猷。”文中“顷者荆郊起祲,淮服挻妖”,指徐敬业扬州起兵谋反之事。《旧唐书·则天皇后纪》记载:“(嗣圣元年)九月,大赦天下,改元为光宅,旗帜改从金色,饰以紫,画以杂文。改东都为神都,又改尚书省及诸司官名。初置右肃政御史台官员。故司空李绩孙柳州司马徐敬业伪称扬州司马,杀长史陈敬之,据扬州起兵,自称上将,以匡复为辞。冬十月,楚州司马李崇福率所部三县以应敬业。命左玉钤卫大将军李孝逸为大总管,率兵三十万以讨之。杀内史裴炎。丁酉,追削敬业父祖官爵,复其本姓徐氏。”[3]徐敬业为唐初名将李绩之孙,武则天临朝称制后,徐敬业于扬州起兵,打着匡复庐陵王的旗帜,意欲夺取政权,后被镇压。徐敬真是敬业的弟弟,当时没有被连坐,只是将其发配到绣州(今广西桂平以南),永昌元年(689),徐敬真北逃,欲投奔突厥,即策文中所言:“敬真之辈,犹蕴狼心,不荷再生之恩,重构三藩之逆”。武则天就此事询问“刑政之要”,张说对曰:“陛下宜济之以宽,明肆赦之渥恩,安万人之反侧,布深仁于罗鸟,收至察于泉鱼,岂不大哉?天下幸甚。且夫人者甿也,暗而不可罔;庶者众也,愚而不可欺。是故刑在必澄,不在必惨;政在必信,不在必苛。故明王之理天下也,刑一则人畏而不干,政简则俗齐而不伪,于是祸乱不作,灾害不生。君安于上,臣悦于下,百姓日用,而不知其然。四海风动,惟帝之则。道畅钟石,声流舞咏。其行已也非他,所理人者以此。刑政之要,庶几一隅。”张说站在儒家德教的角度上,建议刑法不宜严酷,刑政清明。但武则天刚刚当上皇帝不久,本身违背儒家礼仪的女皇政权未稳,接二连三的叛乱,武则天自然不敢掉以轻心,据《旧唐书》记载:“然则天严于用刑,属徐敬业作乱,及豫、博兵起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4]

中晚唐之后,制举策文中集中出现了关于刑法中酷刑的使用以及弊端的分析,士人们关于礼乐教化的呼声随之增多。如白居易在《策林》第五十三《议肉刑 可废不可用》主张废除肉刑。肉刑,是对罪犯肉体进行残害,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5]汉文帝废除肉刑,被称之为“千古之仁政”。唐初,在慎刑思想的主导下,蠲除了许多酷刑,如斩右趾、鞭背等[6],反对大肆株连无辜、滥施族刑。唐代后期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大狱屡兴不止,肉刑死灰复燃,标志着唐代后期的刑罚已经从前期的慎刑、恤刑向“重典治乱国”的重刑转变。针对当时狱案增、刑重严苛的现象,白居易在《策林·止狱措刑 在富而教之》认为,要恢复儒家的礼乐传统,如孔子所言:“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二、法科与法吏地位低下

白居易《策林·论刑法之弊 升法科选法吏》中指出法科与法吏地位低下:“臣伏以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何乃用于昔而俗以宁壹,行于今而人未休和?臣以为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也。此由朝廷轻法科,贱法吏,故应其科与补其吏者,率非君子也,甚多小人也。荩刑者,君子行之,则诚信而简易,简易则人安;小人习之,则诈伪而滋彰,滋彰则俗弊。此所以刑一而用二,法同而理殊者也。矧又律令尘蠹于栈阁,制勅堆盈于案几,官不徧覩,法无定科。今则条理轻重之文,尽询于法直,是使国家生杀之柄,假在于小人。小人之心,孰不可忍,至有黩货贿者矣,有怙亲爱者矣,有陷雠怨者矣,有畏权豪者矣,有欺贱弱者矣。是以重轻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官不察其所由,人不知其所避。若然,则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

白居易认为,唐初和中唐时刑法相同但治理效果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官吏没有依法办事,并非刑法过时。一方面,由于朝廷轻视明法科,不重视法律官员,选拔数量极少。唐朝前期录取的考生名额很少,缺乏竞争,选拔出来的法吏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有限。再加上皇帝会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法吏人员的队伍,但未经专门法令知识的考核,自然会有滥竽充数的现象,导致这些官员中小人居多。“君子行之,则诚信而简易,简易则人安;小人习之,则诈伪而滋彰,滋彰则俗弊。”故律法条文相同,但使用时的理解却不同。另一方面,国家律令被束之高阁,执法官员不熟读法律条文,仅仅询问负责拣选法律条文的“法直”官*《新唐书·百官志四》“外官”条记载:“节度使、副大使知节度事、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同节度副使十人,馆驿巡官四人,府院法直官、要籍、逐要亲事各一人,随军四人。”,易使一些小人操纵国家刑法,进而带来种种执法中的不公平现象,“至有黩货贿者矣,有怙亲爱者矣,有陷雠怨者矣,有畏权豪者矣,有欺贱弱者矣。是以重轻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官不察其所由,人不知其所避”。上述原因,暴露出刑法执行过程中法吏的不作为。

因此,白居易认为,革除刑法弊端,规范法吏的断案行为,关键要看皇帝选拔贤能的法吏人才:“伏惟陛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然后考其能,奖其善,明察守文者擢为御史,钦恤用情者迁为法官。如此,则仁恕之诚,廉平之气,不散于简牍之间矣;掊刻之心,舞文之弊,不生于刀笔之下矣。与夫愚诈小吏,窃而弄之者,功相万也。臣又闻管仲夺伯氏之邑,没无怨言;季羔刖门者之足,亡而获宥;孔明黜廖立之位,死而垂泣。三子者,可谓能用刑矣。臣伏思之,亦何代无其人哉,在乎求而用之,考而奖之而已。伏惟陛下再三察焉。”皇帝首先要重用法吏,提升法科的地位。按唐制,明法得第后,须经过吏部的“身”“言”“书”“判”考试方可得官,规定“明法甲第,从九品上;明法乙第,从九品下”。明法科及第者授予官职级别很低,法官容易产生不平的情绪,影响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提升“法直”官的地位,在考核法吏时,利用奖励机制,依法治国者擢为御史,情法并用者迁为法官,这样才能增强断案过程中仁恕之情,避免法吏舞文弄墨的弊端。[7]元和二年(807),唐宪宗下制要求律生皆习学律、令、格、式及法例,定期考绩、淘汰。

三、中晚唐刑法律令失去效力

唐宪宗元和三年(808),皇甫湜在《对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策》中指出州县断案中刑罚宽猛的弊端,如某些州县的断狱,每月有上千件案子,年年如此,却并未听说有一疑惑的案件需要上报朝廷裁决的,也没有听闻有一个冤枉的人上诉,难道天下所有的长吏都像皋陶一样公正清明?事实上,并非如此:“律令格式,具而不遵,乡县州府,各自为制,所怒则专杀为常,臆断则自生愚意。且欲人知所避,而能自达,不其难乎?况乎赋役之不恒,衣食之不足,尚不惧死,焉能避罪。此其所以罚人而人不沮也,赏之不劝,罚之不沮。欲人改行,其或难焉。虽涤其瑕秽,惠奸贷法而已,又何为也。”正如孔子所言:“古者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国家律令失去了约束效力,法官们无视法律威严,主观臆断,必然会带来混乱。再加上当时赋税繁重,百姓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处于生死边缘,对死亡并不恐惧,怎会惧怕国家严酷的律令?这样国家律令就失去了应有的赏罚作用,最终只会“惠奸贷法”。因此,皇甫湜建议皇帝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法令真正严格执行到实处,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劝诫的作用。

唐敬宗宝历元年(825),刘蕡在《对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策》中认为,法令未能切实执行,是由于军伍、府县之人不遵守法律:“今有惰游无赖之人,不修本业,输货榷酤,苟求微利,一入北军,张影附势,慿托附籍,恣行凶顽,执宪与尹京者,持陛下刑政以绳其罪,主者则云。彼越局而挫我也。遂夸其威权以固护之。持刑政者无由而禁,徒有城狐社鼠之叹耳。此陛下刑政不行于毂下,况其远者乎?其外则守土之臣,或多自开户牖,征徭役税,不本制条,刑罪重轻,率于胸臆,此陛下刑政不行于内地,况其远者乎?”

会出现这些问题,是由于刑部律令混乱不堪。沈亚之《对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策》(长庆元年):“今朝廷之阙众多,其最急者刑部。刑部之纲不举,其由赏罚之不信,敕命迭降,而其旨相违,故有行之于今日,而废之于明日。罪之于此,而赦之于彼。是谓慢易诈欺之薮耳,欲无枉挠,不可得也。诚愿斥其烦苛,去其相逾,则人人易守难犯,然后命儒贤充掌之。不明于此者,不得为刑部之官,无令猾贼之徒,轻身重货,窃法以自弄。如此则清矣,赏信刑果,则远罪修己之风序。”指出刑部赏罚不明,敕命频繁,甚至朝令夕改,这种混乱早已有之,据《旧唐书·刑法志》载,大历十四年(779),唐德宗下赦书:“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8]从至德年间(756-758年)开始,频变的律令使人们无所适从,这对国家治理有极大的危害,久而久之,就会失信于民。故德宗不得不下诏规范,要求中书门下选取可以长久使用的律令。但从沈亚之的对策看,这种律令混乱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一现象从中唐延续至晚唐。

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一旦国家的法令出现种种问题,且未能得到有效调整,暴露出刑法政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折射出国家政权出现了危机。有唐一代,刑法从慎刑到重刑的转变,始终与政权密不可分。礼法结合的慎刑之下,政治清明,国家稳定,民众安居乐业;礼教不立的重刑之下,政治混乱,弊端丛生,民不聊生。中晚唐时期,唐人制策集中出现关于刑法问题的分析,说明皇帝们已经意识到刑法弊端将给政权带来的危机,举子们所分析的导致刑法效力低下的种种因素,皇帝深知肚明,然皇权日渐衰微,已经无力从根本上解决刑法律令的严重危机。

[1][4][6][8][后晋]刘昫.刑法志[A].旧唐书第六册(卷五十)[M].北京:中华书局,1975.2133.2143.2135-2136.2153.

[2][唐]长孙无忌.名例[A].唐律疏议(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3.3.

[3][后晋]刘昫.则天皇后纪[A].旧唐书第一册(卷六)[M].北京:中华书局,1975.117.

[5][汉]班固.刑法志第三[A].汉书(卷二十三)[M].中华书局,1962.1122.

[7]方丽萍.对“舞文弄法”现象的文化解读——以唐代为例[J].湘潭大学学报,2007,31(2):89-92.

【责任编辑:王 崇】

K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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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6)12-0183-04

2016-10-20

田子爽(1982-),女,河南南阳人,讲师,主要从事科举文体与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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